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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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开发区管理,提升开发区发展质量,促进开发区在积极服务和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管理体制、规划建设、整合优化、促进发展、服务保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开发区,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投资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等国家级开发区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省级开发区。第三条【基本原则】开发区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区

2、域布局合理、用地节约集约、产业集聚优化、设施配套完善、绿色低碳循环的发展原则,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努力建设成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引领区。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辖开发区建设发展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开发区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政策措施,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第五条【协调机制】省人民政府建立省开发区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全省开发区建设发展,研究解决开发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开发区议事协调机制。第六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统筹负责全省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管理

3、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发区管理服务,共同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政策和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开发区协会】鼓励和支持开发区协会在开发区建设发展中发挥专业指导和平台纽带作用,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信息咨询、人才培训I、商务合作等服务。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八条【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管理机构的,其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社会管理权。第九条【管理职责】开发区管理机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主要行使以下职权:(一)根据国家和省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

4、划,编制、修订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二)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健全招商引资机制,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和人力资源保障服务体系。(三)制定实施扶持政策,协调推进投资项目建设,引导、保障区内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四)协调落实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五)按照规定权限协助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工作;(六)履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有关职责。第十条【法定机构】开发区可以探索实行法定机构治理,在其所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自主管理开发区事务。第十一条【管理模式】鼓励各地创新开发区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开发区公司化管理模式,实行政企分开、政

5、资分开,管理机构与开发区运营企业分离,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托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方面工作。第十二条【简政放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简政放权的规定,将有关经济管理权限依法下放到具备条件的开发区管理机构,赋予其更大的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管理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赋予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及实施机构。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不得超越委托权限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的区域布局、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管理体制,构建布局

6、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协调、各具特色的开发区发展格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地区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第十四条【开发区规划】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设区的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编制本开发区总体规划,明确战略目标、产业特色、空间布局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实行多规合一。第十五条【设立原则】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筹建设立开发区。全省开发区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第十六条【设立条件】省级开发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

7、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二)有明确的面积范围,土地权属清晰;(三)完成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估;(四)具备道路、通讯、水电气供应、排水防洪、污水集中处理和必需的固体废物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五)具备相应的产业基础和规模,已建成工业用地地均税收达到规定水平;(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除应当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关条件。第十七条【设立程序】省级开发区的设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商务、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按照规定备案。国家级开发区设立条件及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

8、定执行。开发区申报设立具体条件及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实施。第十八条【申请扩区】开发区原有核定规划用地已基本开发完毕,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扩大开发范围(扩区)。开发区申请扩区应当符合土地集约利用要求,并参照开发区设立相关要求和报批程序办理。第四章整合优化第十九条【优化调整】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发展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开发区空间整合、资源整合和产业调整,优化开发区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第二十条【整合政策】支持开发区整合提升,鼓励以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托管区位邻近、产业趋同或者互补且符合要求的各类工

9、业园区,实行“一区多园”统一管理。开发区整合、托管不改变原核定规划面积。被整合、托管园区可以享受本省支持开发区发展有关政策,并作为实际管辖区域纳入年度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范围。第二十一条【区位调整】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修改或者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等原因,原有规划范围内的开发区用地需要调整的,可以申请调整区位。第二十二条【核销更名】现有省级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申请核减面积、撤销和更名。开发区变更名称的,区域位置、土地面积范围保持不变。第二十三条【开发区转型】支持具备条件的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转型发展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转型后不再使用原有开发区的名称。开发区转型的,区域位置、土地面积范

10、围保持不变;确需调整扩大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开发区升级】支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省级开发区,申请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十五条【整合审批】开发区整合、托管应当明确土地面积范围,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开发区区位调整、核减面积、撤销、更名、转型,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五章促进发展第二十六条【发展方向】开发区应当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推动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支持开发区率先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成果,鼓励开发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融合发展。开发区应当聚焦实体

11、经济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施产业集群培育和提升工程,打造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平台;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开发区产业数字化转型。第二十七条【营商环境】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健全与企业的沟通机制,提升金融服务和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建立公平竞争、运行规范、监管透明、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支持在开发区内设立金融服务、信用评级、投资咨询、人力资源等中介服务机构,为开发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第二十八条【招商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绿色低碳产业等高端产业的支持力度。第二十九条【金融支持】鼓励金

12、融机构对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予以融资支持。支持具备条件的开发区依法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促进产业创新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开发运营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参与开发区建设运营。第三十条【平台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在有条件的开发区优先布局国家和省重大产业创新平台,加强重点产业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开发区加快发展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创业服务平台。第三十一条【区域协作】鼓励开发区与开发区之间、开发区与地方政府之间,通过合作共建、委托管理、建设飞地园区等模式,实现科技、人才、资本、项目等资源互通,共享

13、创新平台、资本平台、产业平台、服务平台,促进协同发展。第三十二条【考核评价】建立开发区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组织全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年度考核评价,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惩。第六章服务保障第三十三条【要素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体制机制创新、规划编制、项目安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持开发区发展,对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优先予以保障。各类政府促进发展专项资金(基金)应当向开发区倾斜。第三十四条【政务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便利化,为开发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第三十五条【土地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14、当优先保障开发区用地、用林、用海需要,合理安排开发区开发用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鼓励通过依法收回、协议置换、费用奖惩等措施,推动低效用地盘活利用。第三十六条【环保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开发区管理机构,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安全生产责任,支持开发区加快循环化改造力度,发展绿色循环经济。第三十七条【财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开发区发展不同阶段,合理安排财政建设资金,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立健全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开发区预决算按照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开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保持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第三十八条【统计制度】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

15、当会同统计部门建立健全开发区统计调查制度。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开发区的统计体系,明确承担统计任务的机构,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配备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开发区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第三十九条【人才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和培养体制机制,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服务、激励,为开发区人才出入境、住房、医疗保障、就业等提供便利;结合园区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需要,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训。第四十条【人才制度】鼓励开发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支持开发区按照规定实行聘任制、竞争上岗制、绩效考核

16、制。对于开发区管理机构或者其所属事业单位,因特殊需要聘用的高级管理人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转致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开发区管理机构上报的事项未依法及时办理,或者干扰开发区管理机构正常行使管理职权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工作人员责任】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发区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容错机制】开发区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探索创新、干事创业。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免除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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