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学年第一学期《经济法》第六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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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第六讲,主讲人:戴伟娟,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证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证券发行 证券交易,一、证券法律制度概述,证券,是指证明一定权利的凭证。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证券法 规定的证券为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证券市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证券的概念及其分类,证券市场的主体,(1)证券发行人(2)投资人(3)中介(4)证券交易所(5)证券业协会(6)证券会,二、证券发行,(一)证券发行概述,符合发行条件的商业组织、或者政府组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公众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

2、资本证券的行为。,公开发行VS非公开发行,平价发行VS溢价发行VS折价发行,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抵于票面金额”,股票,债券,基金,(二)证券发行程序,证券发行准备工作,证券发行申请,证券发行核准,证券发行承销,证券发行保荐,证券发行的承销,1证券承销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3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4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5股票发行采用

3、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例题1多选题】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6000万股,下列情形属于发行失败的是()。A、包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为2000万股B、包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为3000万股C、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为3000万股D、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为4000万股,(三)股票发行的条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发股票,公开,非公开,配股,增发,公开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上市

4、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规定;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配股条件(63),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除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采用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公开增发条件(63),上市公

5、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除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非公开发行,(1)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3)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4)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5)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法定障碍),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A、B、C三位发起人采用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公司,C股东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2012年1月,甲上市公司拟增资发行股票。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有关财务情况及审计情况如下:(1)股本总额12000万元,其中A股东持股10,B股东持股15,C股东持股20,剩余为向社会公开发行

7、的股份。(2)经专业机构计算,甲公司2009年、2010年、2011年3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11.2。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发行方案部分要点如下:(1)拟发行股份8000万元,其中3800万元向原有股东配售,另外4200万元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2)本次募集资金的5000万元用于购建新型生产流水线和厂房,3000万元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最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公开募集股份的条件?并说明理由。(2)董事会拟定的发行方案中有哪些地方不符合规定?请指明并说明理由。,【案例分析题】,(四)债券发行

8、的条件,1发行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2募集资金用途,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3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债券的情形,三、证券交易,(一)证券交易概述,证券交易,主要指证券买卖,即证券持有人依照证券交易规则,将已依法发行的证券转让给其他证券投资者的行为。,(二)证券上市制度,上市条件,暂停情形,终止上市,1、股票上市,(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9、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上市条件,(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3000万元)、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暂停上市条件,(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

10、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上市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上市条件,【例题3单选题】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中,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的有:()A、公司的股本总额由人民币1.2亿元减至人民币1亿元;B、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C、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D、公司未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例题2单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条件的是()。A、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6000万元B、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亿元的,公

11、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C、公司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D、必须是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2、债券上市,1上市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2暂停上市(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解释】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例题4】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有()A、公

12、司债券的期限为2年以上B、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C、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万元D、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应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3、信息披露制度,(1)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13、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3)信息披露过程中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的“监事会”(而非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相应承担法律责任。,4、限制的交易行为,发起人,高管,短线交易,中介机构,内幕人员,证券从业人员,发起人,(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4、,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短线交易,(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15、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董事会未在30日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市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2)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中介机构,(1)为“股票发行”(首发、增发)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2)为“上市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16、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2012年8月8日,王某接受甲上市公司(以下称甲公司)委托,为甲公司出具审计报告(非股票发行);2012年9月8日,该审计报告公开;2012年9月10日,王某将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卖出。甲公司的监事李某,持有甲公司股份10000股;2012年9月10日,一次性卖出3000股。甲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刘某,2012年2月1日离职;2012年9月10日,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10000股一次性卖出。2012年3月1日,乙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甲公司10%的股份,2012年5月10日,乙证

17、券公司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全部卖出。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王某卖出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2)李某卖出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3)刘某卖出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4)乙证券公司卖出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案例分析题】,5、禁止的交易行为,虚假陈述/信息误导,操纵市场行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内幕交易,内幕交易的界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人员的界定(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

18、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内幕信息的界定,【例题5选择题】某上市公司董事吴某,持有该公司6的股份。吴某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的第5个月卖出,获利600万元。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此收益,下列表述

19、中,正确的有()。A该收益应当全部归公司所有B该收益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C董事会不收回该收益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限期收回D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股东关于收回吴某收益的要求的,股东有权代替董事会以公司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收回该收益的诉讼,第二节票据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票据的丧失及其补救,一、票据法律关系,【案例】甲、乙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债务人甲应当向债权人乙支付100万元的货款。为此,甲向乙签发了100万元的支票,付款人为丙银行。,在本案中:(1)买卖合同属于票据的基础关系,甲、乙之间因买卖合同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2)出票人甲、持票

20、人乙和付款人丙银行之间的关系属于票据关系。(3)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票据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解释】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所有的票据均可背书转让(现金支票除外),承兑仅限于商业汇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除外)。,(一)票据行为的要件,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

21、则票据无效。(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3)签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

22、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二)票据行为的代理,1票据代理时,由代理人签章。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据上签章的,则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2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3越权代理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案例分析】甲授权乙出票,但出票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如果乙超越代理权限签发了120万元的票据,则甲、乙各自的票据责任分别是多少呢?,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应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得不到付款时,

23、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票据权利的取得,(1)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2)票据通过背书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3)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二)票据抗辩,1对物抗辩(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因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

24、届满而消灭);(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2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区分】对物抗辩是针对票据本身的问题提出的抗辩,只要票据本身有问题,对任何持票人均可主张抗辩;而对人抗辩是指票据本身没问题,只是特定的持票人有问题,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抗辩。,3票据抗辩的限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案例】A企业于2011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1

25、00万元的、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将其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将其背书转让给D企业。持票人D企业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时,甲银行以出票人A企业的资金账户上只有8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在本案中,甲银行的主张成立吗?,(二)票据权利消灭的时效,商业汇票,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支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无需提示承兑,无需提示承兑,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到期日起10日,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自出票日起10日,出票日起2年,到期日起2年,出票日起2年,出票日起6个月,【案例】甲、

26、乙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发货后,甲于4月1日向乙签发了经丙银行承兑、出票后3个月付款、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乙于4月10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7月3日,持票人丁向付款人丙银行提示付款。在本案中:(1)谁是出票人?谁是承兑申请人?(2)该汇票经丙银行承兑后,票据的主债务人是谁?该主债务人负有什么义务?(3)该汇票的出票日期是哪一天?付款日期(即到期日)又是哪一天?(4)持票人应当自票据到期之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被拒绝付款的,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四、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票据的伪造(1)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

27、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2)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票据的变造,(1)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

28、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2)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例题6单选题】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五、票据丧失的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1挂失止付,(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它仅仅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骗取

29、。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解释】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

30、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者程序。,(1)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同时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据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3)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票据,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一致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4)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判决丧失的票据无效。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该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或者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3普通诉讼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例题7单选题】在票据权利补救的普通诉讼中,丧失的票据在判决前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正确的处理方式是()。A终结诉讼程序B中止诉讼程序C判决付款人付款,其他争议另案审理D追加持票人作为第三人,诉讼程序继续进行,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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