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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四章 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2,目录,3,第一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设立 二、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省级地 方行政区域 三、联邦制与单一制下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关系之理论比较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殊地方行政区域,4,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指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管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属于国家主权和国家整体权益范围的事务,由中央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必须服从中央的领导。就这一类事务而言,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是领导和被领导的
2、关系。2、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性事务,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自己管理,但其中有些事务要受中央监督。就这些事务而言,中央和香港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3、此外的地方性事务,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自己管理,中央概不干预。,5,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设立 1985年4月10日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定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1990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是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直接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同时通过“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其中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还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辖区域“包括香港岛、九龙半岛,以及所
3、辖的岛屿和附近海域”。,6,二、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省级地方行政区域,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在单一制的形式下,全国只有一个统一的立法机关,一个宪法,一个中央政府,统一的国籍。在国家内部,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均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在对外关系中,中央政府是国际法的主体。联邦制是指由几个或更多的成员(如共和国、州、邦)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它是国际交往中的主体。除设有联邦的最高立法机关和联邦政府外,联邦成员各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中央政府,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由联邦行使国家的立法、外交、军事和财政等主要国家权力。成员邦公民同时是联邦公民。,7,三、单一制和联邦
4、制国家的区分,成员是否具有固有权。其成员是否具有自主组织权。其成员是否具有参政权。参政权,是特指各成员用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家统治权的行使。其成员的职权是否由中央授予。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权划分是否有宪法保障。,8,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地方比较,第一,实行的基本制度不同。第二,自治权的范围不同。,9,第二节 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确立,一、中央的含义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中央”都不是指内地通常所指的“中共中央”,而是指依据宪法设立的对特别行政区依法行使权力的中央国家机关,具体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元首国家主席;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即
5、中央人民政府;国家最高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注意: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0,二、特别行政区的含义,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为实现国家和平统一而设置的、实行不同于一般地方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制度的一种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这一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国家的一类地方行政区域。(二)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中央与 地方的关系。(三)特别行政区是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这是其与我国其它类型的地方单位的区别。(四)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11,三、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性质和特点,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性质的不同学
6、说:1、“剩余权力说”。2、“灰色地带说”。3、“未界定权力说”。4、“零总和分配规律说”。5、“对等地位说”。6、“带有联邦制特点说”。,12,四、确立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确立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最高依据。2、中英联合声明是确立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国际法保障。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确立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现实法律保障。,13,五、确立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原则1、“一国两制”原则2、维护国家统一、主权与保证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兼顾的原则3、授权和监督相结合的原则4、法治原则,14,第三节 中央代表国家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一、中央负
7、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二、中央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三、人事任免权 四、对特别行政区立法的审查权五、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六、批准权七、备案权八、基本法的修改和解释权,15,经中央许可或批准特区参与的外交事务,1、军用船只入境2、外国航空器入境3、外国领事馆的设立,16,人事任免权的性质,任免是一种实质性的批准制度。所谓实质性,是相对于形式性而言的。既属实质性,就有做出任免和不做出任免两种可能性,才符合权力行使的原意。对经选举或协商产生的行政长官人选、对被提名的主要法官、对被联合提名的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中央政府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做出任命,也可以不做出任命,还可以部分做出任命,部
8、分不做出任命。香港特区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提出质询。,17,对特别行政区立法的审查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拥有宪法规定的立法监督权和审查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上报备案的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有权予以审查。审查的标准是基本法第17条第3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
9、无溯及力。”,18,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一)决定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二)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事宜(四)决定宣布香港原有法律是否同基本法相抵触(五)决定某些国际协议是否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六)决定内地公民定居特别行政区的人数,19,批准权,(一)批准外国在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二)批准外国军用船只进入特别行政区(三)批准各省市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四)批准行政长官选举办法的变更,20,备案权备案权是指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在作出某些行为后,要向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告知,对这些事项中央政府有权知悉其具体情况,以作为中央政府下一步行动的
10、基础。备案是一种事后审查和监督制度。主要法官的任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香港特区驻外经贸机构和有关国际协议的备案财政预算、决算的备案立法会条例及2007年后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备案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经贸机构和有关国际协议的备案,21,第四节 特别行政区基于中央的授权、依据基本法行使的高度自治权,一、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权力性质及来源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范围和内容(一)行政管理权(二)立法权(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四)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五)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其他权力三、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存在“剩余权力”,22,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权力性质及来源,高度自治权在性质上也属于地
11、方自治权。第一,从高度自治权的性质来看,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是从属于国家主权的地方自治权。第二,从高度自治权的来源来看,香港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是中央授予特别行政区的权力,而不是其本身所固有的权力。第三,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是自主地管理香港地区事务的权力。,23,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范围和内容,1、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权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的权力。2、立法权是指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而言,它是指制定或修改在香港地区实施的法律的权力。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4、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24,第五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国家安全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一、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含义二、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背景过程介绍三、关于基本法23条立法的争议和焦点(一)立不立法的问题(二)什么时间立法的问题(三)香港居民的人权是否受到侵犯(四)香港立法权和司法独立是否受到中央的侵犯(五)立法到底应该用白纸草案还是蓝纸草案,25,四、落实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必要性(一)国家授权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是一国两制下的特殊安排(二)自行立法也是特别行政区的神圣责任和法定义务(三)自行立法还是香港社会和居民的根本利益所在,26,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