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61部咨询通告培训课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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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CAR-61部执照管理培训班,飞行人员执照相关AC,1,CCAR-61部AC,2,CCAR-121部AC,3,AC-61-01R3,关于外籍飞行员执照转换过程有关问题的说明,4,AC-61-01R3,依据,5,AC-61-01R3,外籍飞行员执照转换办理程序,6,外籍驾驶员执照与军转民执照,7,AC-61-01R3,执照确认 ICAO要求 申请:正式执照方可办理 注意事项 ICAO成员国执照、中国建交国家、过期执照、作废执照、限制、未载明内容,8,AC-61-01R3,理论考试各用人单位应对计划聘用的外籍飞行人员进行理论考试所需的相关知识培训,特别是中国民航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帮助他们通过局方

2、组织的飞行人员执照理论考试。对于考试未通过需要补考的,应由相关单位提供理论知识的补充培训,并由具备资格的人员推荐进行补考。,9,AC-61-01R3,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 PTS 飞机 FS-PTS-003 直升机 FS-PTS-004 仪表 FS-PTS-005 考试不得在模拟机或训练器上实施,局方应该选择合适的机型进行实践考试,指派CPE委任代表或者具备资格的监察员实施考试,不得指派ATPE委任代表实施考试。,10,AC-61-01R3,航线运输执照被确认有型别等级的,可以在该型别航空器或模拟机上按照相应的实践考试标准(飞机按照FS-PTS-006、直升机按照FS-PTS-007)进行

3、航线运输执照和型别等级的实践考试。对于没有型别等级但被确认在某型别等级机型担任副驾驶的的申请人,可以在该型别的航空器或模拟机上按照相应的实践考试标准(飞机按照FS-PTS-006、直升机按照FS-PTS-007)实施实践考试,通过后可以颁发航线运输执照,并签注该机型副驾驶资格,但不得为其颁发型别等级。在进行这种实践考试后考试员应按照附件一、二填写考试工作单,同时填写副驾驶资格确认工作单。,11,AC-61-01R3,考试语言无法用汉语完成全部考试科目(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的申请人,将被认为不具备汉语能力,应要求使用英语完成全部科目的考试,这种情况下局方应指派英语通信考试员在对其进行实践考试

4、的同时进行英语通信实践考试。,12,AC-61-01R3,执照升级申请人取得中国驾驶员执照后,可以申请升级或增加等级,其在境外的飞行经历时间必须有原执照颁发国民航当局对其经历时间的官方证明文件(原件)方可用于所需飞行经历时间的计算。对于无法出示原执照颁发国民航当局的官方证明文件的申请人,仅计算其在获得中国执照之后在境内各飞行单位运行的飞行经历时间。,13,AC-61-01R3,AC-61-02R1,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办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14,AC-61-02R1,依据 61.91适用范围 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包括我国空军、陆军、海军、警察、海关部队的

5、航空器驾驶员)在离开部队并重新获得居民身份证后申请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的,适用于本规定。,15,AC-61-02R1,航空经历的认可 出示具有航空经历的完整的部队原始技术档案资料空军、海军需要推荐函陆军(直升机)警察、海关部队航空器驾驶员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三年内不予受理任何申请,16,AC-61-02R1,理论考试所有军转民驾驶员必须针对所申请执照和等级要求的理论知识进行补充训练,并持居民身份证参加局方组织的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对于理论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应进行补充培训,并由教员签字推荐其参加补考。,17,AC-61-02R1,航空器等级转换原军用单发飞机和歼击机驾驶员,可以申请飞机类别

6、单发陆地等级;含轰炸机、运输机在内的原军用多发飞机驾驶员,可申请飞机类别多发陆地等级;原军用运输飞机驾驶员所飞机型符合CCAR-61部颁发型别等级要求的,该驾驶员可以申请相应的型别等级;原军用直升机驾驶员可以申请旋翼机类别直升机级别等级和所飞直升机的型别等级。,18,AC-61-02R1,实践考试 可免除实践考试的 私照 24个日历月 商照 12个日历月“仍在飞行”,指在上述期限内飞行时间超过24小时 必需的实践考试 超出范围 仪表等级 型别等级,19,AC-61-02R1,训练大纲 提供训练单位 训练大纲制定(61部,报管理局批准)改装课程至少3小时 CPL(SEL/MEL/H)至少30小时

7、(10小时SOLO)IR至少40小时(50SIM&FTD)不得按照141制定大纲,20,AC-61-02R1,补充训练的要求 满足商照要求的 经历不满足商照要求的(完整商照课程积累经历)经历不满足私照要求的,21,拟进入按照CCAR-121运行的航空公司的人员要求进入按照CCAR-121运行的航空公司运行,须依据CCAR-121部的规定,按本咨询通告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多发等级、仪表等级,并通过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拟改装大型机或重型机的人员应通过英语双证的考试,或通过ICAO英语相应等级考试替代英语双证的考试拟改装大型或重型机型的人员还应满足CCAR-121部第417条(C)款有关高性能

8、飞机训练要求。,22,AC-61-02R1,AC-61-03R2,关于飞行人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23,AC-61-03R2,目的为规范执照办理工作程序,统一标准,以及针对特定问题作出说明,特下发本咨询通告,24,AC-61-03R2,适用范围所有中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及申请人,25,AC-61-03R2,飞行经历记录本的填写的补充说明 同一个飞行科目或同一个航班号的飞行,可以填在同一行内;带飞时间、教员时间均指的是为取得执照或等级而进行的训练飞行中的时间,包括监视飞行时间,不包括其他非局方认可的“训练时间”。对于运输航空公司的教学时间,是指本场带飞时间和模拟机上的在座带飞时间。对于作

9、为副驾驶在教员或检查员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的时间,填写副驾驶(F/O)时间,并在“15.备注”填写“SPIC”(assigned as co-pilot acting in command under supervision)。,26,AC-61-03R2,飞行经历记录本的填写的补充说明(续)对于在教员或检查员监视下建立机长运行经历的时间,填写机长(PIC)时间,并在“15.备注”填写“U/S”(under supervision captain)。驾驶员不需要填写担任其他工种的经历时间。每页的“累计”只累计本记录本的项目,不累计以往记录本的项目。机组成员如果在一个航段中部分时间在座飞行,例如从

10、巡航时某点至落地、从爬升顶点至下降顶点等,应该按实际在座时间填写经历时间。不在执勤岗位的飞行时间,不得填入飞行经历记录本。,27,AC-61-03R2,飞行经历记录本的填写的补充说明(续)各栏目分项补充说明:第4项:出发时刻、到达时刻应为起始出发点的依靠自身动力滑出时刻和最终到达点的停止移动时刻;第6项:着陆次数,填写作为PF(操作驾驶员)操纵落地的着陆次数,如果未操作落地,应填写“0”;第7项:驾驶员飞行时间,指经历时间,包括空中和地面时间;第10项: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时间(例如CCAR-121 航空公司执行的航班)均记为仪表时间;,28,AC-61-03R2,飞行经历记录本的填写的补充

11、说明(续)各栏目分项补充说明:第13项:未担任机组必需成员,不填写本栏;第14项:担任机长时间,由本单位飞行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第49项:在“教员执照种类及等级”前请填写教员执照编号;第52项:飞行检查记录只填写与执照和等级相关的实践考试,例如熟练检查、型别等级实践考试等,不填写其它检查内容,例如机长航线检查、应急生存训练检查等。,29,AC-61-03R2,熟练检查 4.1 熟练检查分为机长熟练检查和副驾驶熟练检查,通过机长熟练检查的应签注PC-PIC,具备担任机长的资格;通过副驾驶熟练检查的应签注PC-CP,具备担任副驾驶的资格;对于未通过熟练检查的,不得担任机组成员,也无须执照签注;机长熟

12、练检查和副驾驶熟练检查不可相互替代;对于具备机长资格的人员,航空承运人根据需要聘用为机长或副驾驶。,30,AC-61-03R2,熟练检查 4.2 持商用驾驶员执照在飞机左座上作为副驾驶在飞行检查员或飞行教员的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的人员,在其下一次熟练检查之前仍未满足250小时经历要求的,则该次熟练检查应按照副驾驶进行,在执照上签注PC-CP,待满足经历要求之后,需要重新进行一次机长练检查。,31,AC-61-03R2,4.3 熟练检查应针对执照上的某一个等级或副驾驶资格进行,使用该等级下的一种机型进行,例如,B-737 型别等级,可使用B-737-300、B-737-800 等该型别下的任一机型

13、进行;多发等级,可使用PA-42、Y-12等该级别等级下的任一机型进行;对于混飞同一等级下多种机型的,航空公司或训练机构应建立轮替训练机制,以保证飞行人员对所操作的航空器的熟练性。,32,AC-61-03R2,4.4 熟练检查的检查员,应由局方监察员、委任代表担任,对于按照CCAR-121或CCAR-135运行的航空公司,还可由局方根据需要指派公司检查员担任;担任熟练检查的公司检查员应是按照经批准的本公司检查员训练大纲完成训练,并由地区管理局进行相关培训后批准。4.5 CCAR-121运输航空承运人应按照MD-FS-2006-06飞行人员执照网上审批和监督系统使用规范的要求将熟练检查记录录入该

14、系统。,33,AC-61-03R2,境外训练在境外训练并取得外籍执照和等级,需换发中国执照,依据外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参加中国航空单位飞行运行的规定(民航飞发2005130号)办理航空公司送往国外经批准的飞行学校训练的中国学生,取得外国执照后,回国依据CCAR-61部93条(d)款办理执照;,34,AC-61-03R2,境外训练在境外训练中心进行训练(干租模拟机除外)而需要直接取得中国执照或等级的,其训练中心须经民航总局审定并取得CCAR-142部合格证或经局方认可;如需为取得执照或等级在实践考试中使用外籍考试员,须由局方派出监察员同时考试,实践考试工作单由监察员填写;在境外训练中心进行复训和熟

15、练检查的(干租模拟机除外),该训练中心须经民航总局审定并取得CCAR-142部合格证,如需在熟练检查中使用外籍考试员的,考试员须经局方审查后批准,回国后其执照签注由负责上述审查的监察员填写,并在备注栏中填写“由外籍考试员实施”;,35,AC-61-03R2,境外训练仅使用境外训练中心设备实施训练的,其模拟机、训练器应经民航总局审定并取得CCAR-60部合格证。,36,执照的重新申请旧版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新版执照的,可以承认其飞行经历,重新通过理论考试、实践考试后可以颁发新版执照。旧版飞行教员执照作废,不得换发新版飞行教员执照。对于被取消型别等级的人员,如重新申请该型别等级,应该按照转机型大纲

16、进行训练,并重新考试;对于被降级为商用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如重新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应按照升级训练大纲进行训练,并重新进行理论、实践考试;对于被降级为私用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如重新申请商用驾驶员执照,应按照经批准的训练大纲进行训练,并重新进行理论、实践考试。,37,AC-61-03R2,AC-61-03R2,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和限制依照CCAR-61部G章申请办理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满足相关飞行经历、航空知识要求,完成经局方批准的训练或依据持有的外籍执照,可申请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仅通过了适用于CCAR-135部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的申请人,局方在其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17、上签注“持照人不得在CCAR-121部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限制;在申请人通过了适用于CCAR-121部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后,可以取消该限制。对于飞行经历不满足CCAR-121部第121.417条“训练进入条件”相应要求的申请人,局方在其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签注“持照人不得在CCAR-121部XX 型别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限制;在申请人满足该条相关要求,经过升级训练并通过考试后,可以取消该限制。,38,AC-61-03R2,训练时间计算对于适航审定最小机组数为单驾驶员机型并适合飞行训练的航空器,在有授权教员带飞时,接受训练的学员可将该时间记为训练时间,同时记为经历时间;在持照驾驶员担任机长

18、飞行且没有教员资格时,同乘人员不得将时间计入本人的训练时间,也不得计入经历时间,39,AC-61-03R2,训练时间计算对于适航审定最小机组数为单驾驶员机型并适合飞行训练的航空器,在有授权教员带飞时,接受训练的学员可将该时间记为训练时间,同时记为经历时间;在持照驾驶员担任机长飞行且没有教员资格时,同乘人员不得将时间计入本人的训练时间,也不得计入经历时间。,40,AC-61-03R2,训练时间计算对于适航审定最小机组数为双驾驶员机型并适合飞行训练的航空器,在有授权教员带飞时,接受训练的学员可将该时间记为训练时间,同时记为经历时间;授权教员应在具有飞行操纵装置的座位上教学,并只能同时对一名学员实施

19、教学;在两名持照驾驶员担任机组成员飞行且没有教员资格,不得将时间计入训练时间,但均可计入经历时间。在使用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实施飞行训练时,如果两名学员同时在具有飞行操纵装置的座位上接受教学,则该时间可在规章允许范围内全部计入各自的经历时间,但只能将该时间的50%计入各自的训练时间。,41,AC-61-04,关于换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等有关问题的说明,42,AC-61-05R2,关于ICAO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有关问题的规定,43,AC-61-05R2,ICAO公约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2003)CCAR-61R3(2006),44,AC-61-05R2,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考试的要求 考试要求自

20、2008年3月5日起,除经局方批准,飞机、直升机、飞艇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从事使用英语通信的运行前,其执照上必须具有英语语言能力4级或4级以上的等级签注。,45,AC-61-05R2,考试要求ICAO-4 三年ICAO-5 六年ICAO-6 免复试,46,AC-61-05R2,CAAC工作中国民航飞行员英语等级测试系统(PEPEC)考点分布 1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考试 2 中国民航大学考试点 3 南航培训部飞行员英语等级测试考试点 4 深航英语考试点面试员/评分员培训,47,AC-61-05R2,考试方式 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和面试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局方或者局方指定的考试提供商实施

21、。,48,AC-61-05R2,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的签注 航空器驾驶员 通过了局方组织或认可的英语语言能力3级或3级以上考试的,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的人员执照上签注相应的等级。担任通信工作的机组成员 通过了局方组织或认可的英语语言能力3级或3级以上考试的,在其航空人员执照技术授权书上签注相应的等级。,49,AC-61-05R2,英语签注的转换原执照上已取得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签注的,等同于英语语言能力3级,不需要重新签注3级。2008年3月5日起局方停止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签注相关的考试,相关权利由英语语言能力3级替代。,50,AC-61-05R2,关于英语无线电通信训练要求对外提供英语无线电通信等

22、级培训的训练机构应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提交培训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训练。训练机构应使用局方批准的教员按照批准的训练大纲进行训练,确保训练质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训练机构的持续监督检查。,51,AC-61-05R2,关于使用英语通话的运行要求航线训练和检查机组搭配 2008年3月5日后,从事国际运行的飞行人员,均应满足国际民航组织的英语等级要求。对于按照CCAR-121部运行的航空公司,实施英语陆空通话的机组,航空公司应当在执勤岗位上至少配备两名胜任英语通信工作的飞行人员。,52,AC-61-05R2,英语通信的偏离按照CCAR-121部运行的航空公司,应遵守使用英语通信的有关要求以及对C

23、CAR-121.479条的偏离限制(AC-121-FS-024)的偏离要求,53,AC-61-05R2,54,申请偏离的人员名单和偏离日期,对不同偏离日期的人员的培训计划,自2008年3月起,每年向局方出示报告,说明培训计划的完成情况和仍未达到要求的人员名单。,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局方可批准最多偏离至2011年3月5日,对通航的偏离,AC-61-05R2,在境外通过考试的人员英语等级签注的认可如果申请人在境外取得了当地民航局颁发的飞行执照并带有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4级以上签注,或者等效合格证,可以据此在境内申请同等级签注,且有效期与原执照英语签注有效期等同。境外考试的认可,55,AC-61-06R

24、1,运输航空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执照管理办法,56,AC-61-06R1,CCAR-61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H章中,对飞行教员执照的颁发条件、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61.221条中规定的运输航空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主要担负运输航空公司驾驶员建立航线运行经历、模拟机训练、本场飞行训练中的教学任务,可以称为运输航空飞行教员。根据61.221条和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规章的规定,考虑到中国民航的实际情况,本咨询通告对运输航空飞行教员(即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的训练与合格要求,

25、执照的颁发与更新以及相关执照的权利与限制做出了具体解释。,57,AC-61-06R1,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对象为运输航空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初始申请飞行教员执照或申请更新飞行教员执照的驾驶员。,58,AC-61-06R1,运输航空飞行教员培训的基本要求运输航空飞行教员申请人必须依据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相关规章进行培训。培训由地面理论培训课程和飞行培训课程两部分组成。地面理论培训课程包括:民航法规、机型理论(理念)、人为因素、课堂教学法等课程;飞行培训课程包括:模拟机带飞训练、模拟机教学训练及飞机本场教学训练。,59,AC-61-06R1,运输航空飞行教员的分类和在执照上的签注,60,AC-61

26、-06R1,运输航空飞行教员执照的申请、培训和颁发运输航空飞行教员执照的申请人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或由运输航空承运人或飞行训练中心在网上填写申请表),所在运输航空承运人或飞行训练中心根据需要向局方进行推荐,并负责对申请人的进入条件进行审核。飞行教员申请人的培训由所在运输航空承运人或飞行训练中心负责组织。各运输航空承运人或飞行训练中心应当依据本咨询通告附件一“运输航空飞行教员最低训练要求”制定飞行教员训练提纲,经局方批准后实施,并向训练结束后经评估小组评估合格的申请人颁发训练合格证。,61,AC-61-06R1,运输航空飞行教员培训课程和时间一般要求初次申请各类运输航空飞行教员执照的

27、进入条件、培训课程和时间要求,62,AC-61-06R1,允许符合转教员条件的机长直接转B类或C类教员。跨类申请时,上表中训练时间累加计算。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新成立航空公司或引进新机型等,经局方批准,转教员的进入条件可以低于上表中的条件,但至少应当在本机型上满足运行规章规定的运行经历后担任机长飞行100小时。依据本款转飞行教员的运输航空承运人或飞行训练中心,应当制定适当的安全措施。经局方批准,对于没有模拟机的机型,可以用航空器代替模拟机训练,并申请A类教员执照,如果担任本场教员,需增加1小时本场训练。,63,AC-61-06R1,已持有飞行教员执照的驾驶员增加型别签注(例如B-737教员转B-

28、757教员)的进入条件、培训课程和时间要求,64,AC-61-06R1,允许符合转教员条件的机长直接转b类或c类教员。跨类申请时,训练时间累加计算。如果原教员执照持有人没有完成款要求的b类或c类教员训练,其培训需按款相应要求进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航空公司引进新机型等,经局方批准,转教员的进入条件可以低于上表中的条件,但至少应当在该机型上满足运行规章规定的运行经历后飞行8次起落。驾驶员由组类飞机改装组类飞机后,在新的组类飞机上申请飞行教员执照按所列表格中要求的内容进行训练。,65,AC-61-06R1,运输航空飞行教员执照的更新和重新办理 6.1飞行教员执照的有效期为24个日历月。执照持有人应

29、当在其执照有效期满前90天向局方申请更新其执照。6.1.1 下列情况可以直接申请教员执照的更新:6.1.1.1 A类教员:50小时航线监视飞行的经历;6.1.1.2 B类教员:50小时航线监视飞行的经历和20小时模拟机教学经历;6.1.1.3 C类教员:50小时航线监视飞行的经历、20小时模拟机教学经历和5小时本场教学经历;6.1.1.4 上述经历应在取得原教员执照之后至申请之日期间取得,并由运输航空承运人或飞行训练中心出具文件证明。6.1.2 不满足的申请人,应按照下述要求完成飞行教员更新课程:6.1.2.1 A类教员:2小时作为PF的在座训练;6.1.2.2 B类教员:4小时模拟机操纵面板

30、的训练;6.1.2.3 C类教员:1小时本场或模拟本场(高级模拟机)。6.2飞行教员执照重新办理:飞行教员执照过期后,如持有人欲重新获得飞行教员执照,其训练应当按中的要求执行,训练时间可以适当减少,但必须通过考试。,66,AC-61-07,关于换发和颁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67,AC-61-08R1,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管理,68,AC-61-08R1,适用范围在经民航总局批准的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进行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的养成训练,不适用于本咨询通告。除此以外的通用航空飞行人员的执照和训练管理,适用于本咨询通告。,69,AC-61-08R1,3.执照和等级的要

31、求 3.1依据CCAR-91部第91.7条规定,在以取酬或出租为目的的商业飞行中担任航空器驾驶员的人员,或为他人提供民用航空器驾驶服务并以此种服务获取报酬的驾驶员,应当至少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的航空器等级和运行许可。,70,AC-61-08R1,3.2商用驾驶员执照的取得依据CCAR-61部61.159条和61.161条的规定,已取得飞机类别私用或商用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在满足飞行经历的要求后申请商用驾驶员执照或在执照上增加级别等级,或已取得旋翼机类别私用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在满足飞行经历的要求后申请带有直升机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时,申请人应在局方批准的训练学校进行理论知识和飞行技能的训练

32、,经局方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获得相应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或等级。,71,AC-61-08R1,根据申请人所持执照,其最少训练时间可以参照下表实施,并按照CCAR-61部61.159和61.161条所要求的内容进行训练:,72,AC-61-08R1,3.3 仪表等级的取得 在低于目视气象条件或在仪表气象条件下进行飞行运行的驾驶员,应当取得仪表等级。申请仪表等级须在局方批准的训练机构进行训练和实践考试。仪表等级的取得按照CCAR-61部61.83的规定进行,总飞行训练时间不少于40小时。对于机载设备不全,无法在该机型上取得仪表等级而又需要进行NDB飞行的(如运五机型),可以申请“仪表等级-仅限NDB”

33、,具体要求见附件一,总飞行训练时间不少于30小时。,73,AC-61-08R1,3.3 仪表等级的取得 对于已取得“仪表等级-仅限NDB”的驾驶员申请不带限制的仪表等级的,按照CCAR-61部61.83的规定进行,总飞行训练时间可缩减为至少20小时。,74,AC-61-08R1,3.4 型别等级的取得 在要求型别等级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必须取得型别等级。型别等级须在局方批准的单位进行训练和实践考试。型别等级训练大纲需根据型别等级训练要求(AC-61-12)制定并报所在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在对其训练大纲、设施、教员等进行审查并认为合格于相应型别等级的训练后,可以批准该训练大纲。局方将对整个教学

34、训练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型别等级的考试。,75,AC-61-08R1,4.训练的实施和训练大纲 4.1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训练的机构,应当通过CCAR-91部规章要求的运行合格审定,满足商业非运输营运人相关飞行训练的资格要求。,76,AC-61-08R1,4.2 实施下列训练的飞行教员应当持有按照CCAR-61部颁发的具有相应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a.为取得私用、商用驾驶员执照或增加类别、级别等级、仪表等级的训练;b.为取得教员执照和等级的训练。c.为取得型别等级的训练;d.在型号合格审定为多人制机组飞机上担任副驾驶的资格训练;e.CCAR-61部61.27 所述的附加训练,包括高空增

35、压飞机、后三点飞机、复杂飞机、牵引滑翔机所要求的附加训练飞行。f.申请“仪表等级-仅限 NDB”所进行的训练。,77,AC-61-08R1,4.3 实施下列训练的飞行人员不需要持有CCAR-61部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但从事下列教学的飞行人员须报局方备案:a.农林喷洒作业训练。b.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训练。,78,AC-61-08R1,4.4 下列训练的训练大纲须报局方备案,其训练可由各单位自行实施;实施训练的教员不需要持有按照CCAR-61部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a.不涉及增加执照、等级的转机型训练,例如持有商用飞机多发陆地执照转Y11机型的或者持商用飞机单发陆地执照转CESSNA172的训练等;

36、b.渔业、探矿、摄影、人工降水、直升机野外自选场地着陆等作业项目训练。,79,AC-61-08R1,5.为取得执照或增加等级的训练和考试的实施5.1 申请人应在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学校按照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接受训练。5.2 未在本通告4.1条规定的训练机构进行的训练局方不予认可。5.3 申请人的理论考试可以在本地区管理局进行,也可由本地区管理局委托申请人接受训练的单位所在管理局进行。5.4 申请人的实践考试可由本地区管理局组织实施,也可由本地区管理局委托申请人接受训练的单位所在管理局组织实施。,80,AC-61-08R1,6、定期检查和熟练检查 按照CCAR-61部61.57规定,只进行私用飞行

37、的,应每24个日历月进行一次执照定期检查;按照CCAR-61部61.59规定,进行商业飞行的,应每12个日历月进行一次执照熟练检查。熟练检查可以替代定期检查,但每24个日历月应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所要求的理论考试,考试由所在地区管理局组织实施。,81,AC-61-08R1,7.有关通用航空公司军转民人员飞行训练的特殊规定 7.1拟接收军转民飞行人员的通用航空公司,在满足本条的有关规定后,可以实施军转民飞行人员为取得民用航空器商用驾驶员执照而进行的过渡训练;仪表等级仅限NDB训练、本条7.3规定的带有限制的飞行教员执照训练和驾驶后三点飞机所要求的附加训练。7.2通过CCAR-91部规章商业非运输运营

38、人运行合格审定,取得军转民飞行人员过渡训练的训练飞行资格;,82,AC-61-08R1,7.3飞行教员要求a.考虑到通用航空的特殊性,允许持有带有“仪表等级-仅限NDB”的飞机类别商用驾驶员执照的人员申请飞行教员执照,在其满足CCAR-61部规章的相关要求后,为其颁发相应的飞行教员执照,其教员执照上应签注“持有仪表等级仅限NDB限制的商用驾驶员执照,不得从事飞行学员养成训练”的限制字样。b.上述飞行教员执照持有人只能从事本条7.1规定的飞行训练,不得从事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的飞行学员养成训练和完全的仪表等级训练。,83,AC-61-08R1,7.4按本通告实施通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的机构,

39、如果由于其训练机型或其它因素限制,不能进行复杂飞机的训练,且不能在复杂飞机上实施相应的商用驾驶员执照考试时,根据CCAR-61部61.27的规定,局方在为其训练人员颁发执照时,应签注“不得运行复杂飞机”的限制。持有上述带有限制执照的人员在满足CCAR-61部规章要求的复杂飞机训练经历并通过局方组织的实践考试后,可以取消其执照上的限制。,84,AC-61-08R1,7.5 按本通告实施通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的机构,如果由于其训练机型或其它因素限制,不能进行夜间训练时,根据CCAR-61部61.171的规定,局方在为其训练人员颁发执照时,应签注“禁止夜间飞行”的限制。持有上述带有限制执照的人员在满足

40、CCAR-61部规章飞机类别相应级别等级要求的夜间飞行训练经历并通过局方组织的实践考试后,可以取消其执照上的限制。如果接受训练的飞行人员已经具备夜航飞行训练经历,满足CCAR-61部规章的有关规定,则可以不签注上述限制。,85,AC-61-08R1,7.6 接受上述军转民训练的飞行人员应当是部队成熟的飞行人员,不能是部队飞行院校训练过程中停飞的人员。,86,AC-61-08R1,附件:仪表等级-仅限NDB要求 资格要求 航空知识 技能训练(飞机/直升机)经历,87,AC-61-09R1,关于规范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执照理论考试的通知,88,AC-61-09R1,目的根据管理文件MD

41、-FS-2004-01要求,各地区管理局的理论考试考试点及民航飞行学院考试中心于2004年12月31日前建成,而飞行标准司制定的新版题库同时投入使用,这些都促使我国的航空器驾驶员、教员执照的管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为保证上述标准和要求的顺利实施,特下发本咨询通告。主要明确飞行教员执照中英文双语版本的理论考试题库和CCAR-135部运行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中文版)理论考试开始启用。管理文件MD-FS-2004-01已由AC-61-14取代,89,AC-61-09R1,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所有按照CCAR-61部颁发航空器驾驶员、通用航空飞行教员、地面教员执照或等级的申请人。,90,AC-61

42、-09R1,执照理论考试大纲,91,AC-61-09R1,理论考试的一般程序考试应当由局方指定的监考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飞行标准司于2004年8月18日下发了管理文件飞行人员执照考试点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起,理论考试必须在按照上述要求建立的考试中心或考试点进行。,92,AC-61-09R1,理论考试申请人应当符合的条件5.1、出示由授权教员签字的证明,表明其已完成CCAR-61部对于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要求的地面训练或自学课程。5.2、下列申请人无需出示授权教员签字证明(略)。5.3、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局方认可的合法证件,以及本人已经获得的按CCAR-61部颁

43、发的执照。5.4、参加执照理论考试的申请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理论考试费后,方可参加考试。参加补考,需重新交纳理论考试费。5.5、对于申请补考的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出示上一次考试成绩单,在该成绩单下方上有授权教员签注,表明授权教员对该申请人上次理论考试未通过的航空知识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补充训练,认为其有能力通过理论考试。补考日期与上一次同科目考试日期间隔最少为28个日历日。,93,AC-61-09R1,理论考试的科目和通过成绩,94,AC-61-09R1,理论考试中禁止的行为根据CCAR-61部第61.245条规定,对于违反CCAR-61部第61.37条规定的申请人,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局方

44、不接受其任何执照或等级的申请;通过该次考试取得的任何执照或等级也相应无效;当事人应交回其已取得的相应执照;局方可视其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给予暂扣执照一至六个月或吊销执照的处罚。,95,AC-61-09R1,文件的获取飞行标准司在总局网站上公布本咨询通告中所述的理论考试大纲,网址是。,96,AC-61-10,关于启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实践考试标准的通知,97,AC-61-10,为了规范驾驶员、飞行教员执照申请人的实践考试,制定了按照CCAR-61部颁发执照或等级所要求的实践考试标准以及实践考试工作单。为了配合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下发本咨询通告。,9

45、8,AC-61-10,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按照CCAR-61部颁发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或等级、通用航空飞行教员执照或等级申请人,其实践考试应按照新颁布的实践考试标准来实施。,99,AC-61-10,实践考试标准,100,AC-61-10,在启用上述10个实践考试标准的同时,还启用下列相关的实践考试工作单。实践考试工作单请从民航总局网站下载打印使用,网址为。,101,AC-61-10,实践考试的实施4.1、实践考试应当由局方指定的监察员或委任的考试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4.2、申请人应提供在中国登记的与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相对应的同样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的航空器,或者经审定合格的模拟机

46、或训练器。4.3、从2005年1月1日起,考试员应填写随新版实践考试标准同时公布的考试工作单,根据原CCAR-61部设计的检查单、工作单同时作废。,102,AC-61-10,文件的获取5.1、飞行标准司在总局网站上公布本咨询通告中所列的实践考试标准以及实践考试工作单。5.2、飞行标准司向各地区管理局发放合适数量的实践考试标准;各地区管理局负责向飞行标准处、安全监管办公室以及区内各航空公司、学校以及委任代表发放实践考试标准。5.3、其他单位和个人如需要上述文件,可向飞行标准有关部门联系购买事宜。,103,AC-61-11,飞行考试员工作手册,104,AC-61-11,目的 为了落实ICAO安全审

47、计要求、满足国际民航组织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局方运行监察员、飞行标准检查委任代表或经局方批准的检查人员(以下简称飞行考试员)实施飞行人员执照和等级实践考试工作,本手册为飞行考试员提供了相应信息和指导。,105,AC-61-11,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CCAR-61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3部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通信员和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等标准对航空人员实施合格审定和驾驶员熟练性检查。定义手册格式,106,AC-61-11,一般规定目的飞行考试员的权利飞行考试员的类型项目运行地理

48、分布授权的区域限制 飞行考试员的近期经历要求,107,AC-61-11,考试员管理 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考试员的工作实施管理和日常监督。档案记录 对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授权的委任和撤消,108,AC-61-11,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委任程序 背景 目的 概述,109,AC-61-11,程序 前提条件 参考资料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初始申请程序委任,110,AC-61-11,对委任代表实施检查和评估 背景 目的 概述 检查的方式 检查和评估的结果 委任代表资格的保持,111,AC-61-11,程序 前提条件 参考资料安排检查和评估 在监察员的监督下对申请人实施实践考试 由监察员扮演申请人进

49、行模拟实践考试监察员选择相应的机动动作对委任代表进行测试 检查结果,112,AC-61-11,实践考试的实施 背景 目的 概述 教考分离原则 飞行考试员的限制 飞行考试员在实践考试期间的地位 在实践考试中载运旅客 实践考试中所用的航空器 航空器设备要求,113,AC-61-11,实践考试的实施 背景 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 实践考试期间在多发飞机上实施关车实践考试的组成中止实践考试 在实践考试中重复机动动作飞行前准备和考试后的讲评 分段实践考试(按计划)考试失败后重新考试,114,AC-61-11,实践考试的实施 背景 在实践考试期间的事故与事故征候实践考试标准 实践考试的前提条件 确认申请人

50、的身份 合格审定文件的准备对飞行考试员结论的审查 限制向申请人颁发不批准通知书,115,AC-61-11,程序 前提条件和协调要求 参考资料程序 工作结果,116,AC-61-11,实施私用驾驶员审定(包括增加类别和级别等级)背景 目的 总则 资格要求 限制 类别及级别,117,AC-61-11,程序 前提条件及协调要求 参考资料程序 工作结果,118,AC-61-11,实施商用驾驶员审定(包括增加类别和级别等级)背景 目的 总则 资格要求 类别及级别 在轻于空气航空器上的教员权利,119,AC-61-11,程序 前提条件及协调要求 参考资料程序 工作结果,120,AC-61-11,实施航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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