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概论.ppt

上传人:sccc 文档编号:5428538 上传时间:2023-07-06 格式:PPT 页数:163 大小:428.5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罗马法概论.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63页
罗马法概论.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63页
罗马法概论.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63页
罗马法概论.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63页
罗马法概论.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6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罗马法概论.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罗马法概论.ppt(16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罗马法概论,讲授人:杨志军,关于罗马法课程,、法学本科非核心课程、学科分类:罗马法史罗马法、学习本课程的意义、学习本课程的方法、参考书目:,3、学习本课程的意义,(1)罗马法是唯一能让人追溯其一千多年的历史发展的法律(学);(2)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社会的一部最完善的私法,对后世法律制度影响最深远;大陆法系普通法系 公法/私法 财产所有权(3)罗马法完美的技艺与解释法典方面的意义至今不朽;(4)其他方面:罗马法观念对公平、正义的崇尚对法律的不懈追求精神法学家的地位,4、学习本课程的方法,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解释的方法实证(实践)的方法系统方法自学,5、参考书目,罗马法教科书 彼德罗.

2、彭梵得 著 黄风 译 罗马法概论 巴里.尼古拉斯 著 黄风 译 法学总论(法学阶梯)优士丁尼著罗马法史朱塞佩.格罗索著,第一讲罗马法的历史和渊源,一、宪政的和历史的背景二、优士丁尼的立法工程三、自然法,万民法,市民法四、法的渊源,一、宪政的和历史的背景,1、罗马历史概况2、共和国时期(1)共和国前期(BC510BC367)社会矛盾:贵族阶层与平民阶层间的斗争共和国宪政:执政官元老院民众大会(2)共和国后期领土扩张资本、奴隶流入市民组织消失2、帝国时期,(1)元首制时期(BC27-AC284)屋大维(奥古斯都)执法官制度保留与变化民众会议形同消亡元老院的权利得到加强戴克里先(2)君主制君主返回,

3、二、优士丁尼的立法工程,1、罗马法的立法活动 十二表法 BC451年2、优士丁尼其人 3、民法大全优士丁尼法典 法律和谕令的汇编学说汇纂 法学理论的汇编,由摘自罗马主要法学家的著作的片段汇集而成,法学阶梯 是皇帝为便于青年们学习法律而向他们列举他的基本法律原则的作品新律是在结束上述编纂工作后由优士丁尼又逐渐颁布的谕令,三、自然法、万民法、市民法,1、法的概念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法的概念罗马法关于法的概念、法的准则2、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 私法的三个部分 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 万民法与市民法的含义,“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部分的不懈而永恒的意志”“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

4、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所有受法律和习俗调整的民众共同体都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法,一方面使用一切人所共有的法。每个共同体为自己制定的法是它们自己的法,并且称为市民法,即市民自己的法;根据自然原理在一切人当中制定的法为所有的民众共同体共同遵守,并且称为万民法,就像是一切民族所使用的法。”盖尤斯法学阶梯,“自然法是大自然传给一切动物的法则,也就是说,这个法不是人类所特有的,而是生活在陆地和海洋的动物包括飞禽所共有的。由此而产生我们称之为“婚姻”的男女结合及其子女的生育与繁衍。我们可以见到其它动物包括野兽也都精通这门法。”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总之,在罗马法中:万民法意味着:(1)源于自然原理

5、的法;(2)普遍适用的法。市民法有三种意义:(1)与理论意义上的万民法概念相对,指某一国家特有的法;(2)与实践意义上的万民法相对,指只适用于罗马市民的那部分罗马法;(3)与裁判官法相对,指产生于法律和法学家解答的那部分罗马法。,四、法的渊源,1、制定法法律和平民会决议元老院决议皇帝谕令2、执法官告示(裁判官告示)执法官法,3、法学家的解释罗马的法学家解答权4、习惯 习惯成为习惯法的条件:(1)法律信念(2)对规范的自发遵守,返回,法律(lex):民众会议制定的规范。民众会议有三个:库里亚、百人团、特里贝平民会决议:平民会上作出的决定公元前287年,霍尔滕西法宣布:平民会决议具有充分的立法效力

6、,元老院在形式上不享有立法权,他的决议只是向执法官提出建议,虽然这种建议不可能被置若罔闻,但在被民众会议决议或者执法官告示采纳之前,他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后来(公元13世纪),随着民众会议的衰落,元老院决议被承认具有“lex”的效力。但是,以元老院决议作为法的实质性渊源的时期是短暂的。,诏谕:向全体或部分臣民发布的通告训示:向各省总督发出的指示裁决:皇帝的司法决定批复:针对某一问题或者要求所作的书面回答 例子,亚历山大皇帝致士兵奥勒留.马可;如果你父亲是被强迫出卖房子的,交易不被承认,因为它不是以善意的方式进行的。恶意买卖是无效的。,执法官法:产生于城市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同市民法并驾齐驱,对罗马

7、法发挥着极为重要的改造作用。裁判官的一般职能与特殊职能:发布告示处理诉讼程式诉讼:为每个诉讼原因规定一种专门的诉讼形式,而且每个诉讼都采用一套用语或者叫程式(formula)。告示:裁判官在其任职年度开始时向公众发布的关于怎样提供新的救济手段的说明。非常审判:执法官亲自听审案件。,罗马法是人类历史上最完善的私法,(课堂讨论),罗马法的本质、历史地位和影响,一、罗马法的本质,罗马法不但在本质上反映了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而且它又是以公开的社会不平等原则为出发点的。,随着罗马社会的阶级关系简化为自由民和奴隶,罗马法在公开维护不平等的同时,至少私人权利平等这一点对自由民来说又是真实的。,二、罗马法

8、的历史地位,它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尽管它是奴隶制的法律,但是“它也包含了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它是“绝对不承认封建关系和充分预料现代私有制的法律”。,它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录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4、21卷,三、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陪审制度律师制度诉讼原则,第二讲罗马法之人法,引言一、人的身份二、罗马家庭父权三、婚姻四、监护与保佐五、人格减等,“我们所适用的全部法律,或是关于人的法律,或是关于物的法律,或是关于诉讼的法律。首先考察人,因为如果不了解作为法律的对象的人,就不能很好地了解法律。”优士丁尼法学阶梯1-1-12,罗马法的体系与人法

9、的特点,依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划分并归类为:人法、物法、债法、继承法。人具有事实上的(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的法律地位,但关于人的定义中没有“权利义务主体”这样的技术含义。人仅指自然人。罗马法从来没有建立起关于法人的连贯理论。罗马人法以身份与人格为核心。(完),一、人的身份,(一)、人的分类(二)、市民身份的取得与丧失(三)、奴隶的法律地位,(一)人的分类,按照自由权,分为自由人和奴隶;自由权生来自由人和解放自由人按照市民权,自由人分为市民、拉丁人和外国人;拉丁权:贸易权、通婚权、遗嘱权按照家长权,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二)市民身份的取得和丧失,取得(1)出生;(2)解放;(3)奖偿;(4)

10、恩赐。2、丧失(1)死亡;(2)丧失自由权;(3)放弃国籍;(4)驱逐出境。,(三)奴隶的法律地位,1、奴隶身份的创设2、奴隶的无权能3、奴隶身份的终止解放奴隶,(1)出生;(2)战争被俘;(3)其它:判刑、私通、出卖等,1、总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奴隶是物。处置奴隶的限制奴隶在事实上的地位2、财产权利:特有产制度3、契约权:,(1)、解放奴隶的方式:诉请解放;登记解放;遗嘱解放;非正式解放。(2)、解放奴隶的后果:解放自由人被解放的奴隶(3)、解放奴隶的限制:数目的限制年龄的限制,二、罗马家庭父权,(一)、父权的产生(二)、父权的内容(三)、家子在财产上的无权能(四)、父权的终止,(一)、父

11、权的产生,1、生子:(1)罗马市民;(2)正式婚姻;(3)自权人。2、认领:(1)罗马市民;(2)非婚生;(3)姘合,3、收养:自权人收养(1)程序:祭司长调查库里亚民众会议;(2)条件:收养人 a.无子女;b.超过60岁,或由于某些原因而没有生育子女的可能;c.比被收养人年长。,他权人收养:(1)程序:要式买卖拟诉弃权(2)条件:限制较少收养的后果:(1)被收养人在所有的法律意义上均取得收养人子女的地位;(2)不完全收养与完全收养。,(二)父权的内容,1、家父家庭中最年老男性长辈唯一为法律所承认的完人自权人唯一的财产所有人2、罗马家庭的宗亲关系3、对家子的人身权生杀权(充作法官)出卖子女或损

12、害投偿4、对家庭财产的权力,(三)家子的地位,1、家子私权方面处于家长权之下,不能拥有任何物品,他取得的任何物品均自动地归家父所有。2、认领之诉3、特有产父予特有产军营特有产准军营特有产外亲赠与特有产,(四)父权的终止,(1)死亡(2)自权人收养(3)子女解放(4)人格减等(5)被剥夺(6)家属荣显,三、婚姻,(一)、概述(二)、婚约与结婚(三)、离婚(四)、姘合与准正(五)、嫁资与婚前赠与,(一)概述,优士丁尼的定义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婚姻的要件:(1)婚意;(2)同居。罗马的婚姻与其说是一种法律制度,不如说是一种社会事实。()罗马法对婚姻的设立与终结不大干预而且婚姻几乎不影响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13、()罗马婚姻的法律后果是很少的。,“婚姻是一男一女以永续共同生活为目的之结合”法学阶梯(优士丁尼),(二)婚约与结婚,婚约源出“允诺契约”,实质是“于将来结婚的一种协议”婚意的外在表现;要式口约的形式;效力:A不得再订婚或结婚B聘礼与赠与,结婚 1.通婚权:缔结正式婚姻资格,限于罗马市民。.年龄:男14,女12 3.家长的同意A他权人B未满25岁的自权女子 4.婚姻障碍亲属关系;通奸与抢夺妇女;监护关系与公职关系;其它。,.有夫权婚姻与无夫权婚姻(1)有夫权婚姻时效婚买卖婚共食婚(2)无夫权婚姻同居移居夫家.结婚证书以社会地位为标准的推定结婚证书,(三)离婚,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之一.极端的离婚

14、自由婚意丧失为起始要件毋须任何手续很少的限制盛行的风气不离婚协议的无效,.基督教反离婚的影响“四分法”:合意离婚;有因片面离婚;无因片面离婚;善意离婚。,(四)姘合与准正,姘合:社会事实:.同正派妇女的婚外性关系被视为奸淫;.社会地位悬殊的人结婚的禁止和性关系的放荡。姘合是一种同与之同居不构成“奸淫”的那类女子共同生活。姘合是介与私通(或偶合)与婚姻之间的一种男女结合方式,这种结合中有婚姻的意愿,但没有婚姻的后果。,姘合与无夫权的婚姻的区别:主要常在于女方的地位,女方为解放自由人,从事当时认为下贱职业的,为姘合。从某种意义上说,姘合是一种人们出于社会原因而加以自由选择的婚姻的替代形式。“次第婚

15、姻”:婚姻:一夫一妻;母子间的血亲关系次第:无父权与血亲继承;无须嫁资;可互为赠与,准正:姘合关系中生育的子女因父母正式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地位。后扩展适用与一切非婚生子,只要他们不是在通奸或者乱伦关系中出生的。敕令准正,(五)嫁资与婚前赠与,嫁资制度:嫁资:女子出嫁时携往男方家的一笔财产嫁资与婚姻(1)以结婚为前提;(2)为妻子提供保障救济与权利A要式口约之诉与妻物之诉B丈夫的权利C妻子的权利,婚前赠与:嫁资的补充婚姻赠与夫妻双方的权利夫妻间赠与无效规则的变通,四、监护与保佐,(一)、监护(二)、保佐,(一)、监护,制度背景:受监护人的“有权无能”从特权到义务:保护家族财产保护个人利益1、未适婚

16、人监护2、妇女监护,1、未适婚人监护,(1)受监护人:未适婚年龄自权人A家父死亡B家子被解放C奴隶被解放D非婚生子女(2)监护的种类:法定监护、遗嘱监护、官选监护,(3)监护人:最初的规则:最亲近的男性宗亲属是监护人(法定监护人)遗嘱监护人、官选监护人妇女(母亲)不得为监护人,例外:夫死誓不嫁者,(4)监护人职责:内容:保护受监护人的财产方式:A执行事务B准可,2、妇女的监护,(1)受监护人:年满12岁的女子(2)特点:永久监护准可为唯一方式强制准可、信托监护和免除监护(“子女权”),(二)、保佐,监护与保佐1、未成年人保佐2、精神病人保佐3、浪费人保佐,1、未成年人保佐,适婚与成年:(1)制

17、度起因:对欺诈未成年人救济的诉讼(2)保佐人作用:未欺诈的证明非交易的充分条件与必要条件监护与保佐的趋同,2、精神病人保佐保护其身体兼财产保佐中止3、浪费人保佐浪费人:祖产浪费人与普通浪费人目的:对家庭财产的保障对于挥霍自己财产的人,执法官通过令状禁止其经管财产“禁治产”制度,五、人格减等,(一)、人格三要素:自由权、市民籍、家庭权利(二)、人格减等1、人格大减等:丧失“三权”,沦为奴隶2、人格中减等丧失市民籍和家庭权利,常为刑罚,3、人格小减等丧失家庭权利(三)、人格减等与社会地位,罗马人法与现代民法,(课堂讨论),罗马人法与现代民法,罗马家庭制度对后世法律的影响罗马婚姻法对后世的影响,第三

18、讲罗马法之物权法,引言一、物的分类二、所有权三、占有四、他物权,引言,一、物与物法二、物的属性三、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四、契约与转让,一、物与物法,物(res):物体和权利物体权利:无体物,抽象的物,债权、用益权等(所有权除外),相对于人法上的权利(如自由权),可用货币加以估算。基本区分:财物与债区别:拥有与应当拥有表现:诉讼程式不同物法:物权法(财物法)、债法、继承法,二、物的属性,物的财产属性一种资产或财富罗马人对物的认识的历史局限性物的本质属性,三、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权利与诉讼对物之诉对物之权物权对人之诉对人之权债权区分:物权是可要求一切人普遍尊重的权利;债权只能要求特定的人予以尊重。区

19、分的意义A返还原物的强制;B优先权;C追及效力,四、契约与转让,创设权利的行为方式物权公开的方式创设,转让,如要式买卖、拟诉弃权。债权私下的方式创设,契约,如要式口约交付交付与所有权转移现代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占有占有与所有权的分离,一、物的分类,(一)有体物和无体物有体物:具有实体存在,并且是可以凭 人们触觉而认识的。无体物:没有实体存在,仅由人们凭主 观而拟制的物。(二)可有物与不可有物可有物:可为个人所有之物不可有物:不可为个人所有之物,神用物神法物安魂物神护物不可有物共用物人法物公有物公法人物,(三)要式移转物与略式移转物要式移转物:移转物的所有权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手续。略式移转物:移转物

20、的所有权无需履行规定仪式。(四)交易物与非交易物交易物:能够依照私法上的买卖而取得转让之物。非交易物:不能设置私权之物。,消费物与不消费物替代物与非替代物交易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有主物与无主物,(五)其他分类方法: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费用与损害单一物、合成物与聚合物,二、所有权,(一)、概述(二)、所有权的取得(三)、所有权的保护与消灭,(一)、概述,1、概念物与所有权物(有形物)即所有权家长权与所有权家长的家产支配权即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与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所有权的基本形式“罗马共和国的历史是由土地所有权的历史构成的”(马克思语),2、种类(1)“克维里特”所有权市民法所有权,完全的所

21、有权主体、客体和取得方式上的限制(2)最高裁判官所有权对于以让渡的方式受让要式移转物的人,当所有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或他人侵犯其占有时,裁判官给以抗辩权,从而使其成为事实上的权利享有者。突破了取得方式上的限制(3)外国人所有权,(3)外国人所有权通过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实践给予外国人的财产同市民法上的财产一样的承认和保护。突破了所有权主体的限制(4)外省给土地所有权对外省土地给予占有保护突破了所有权客体的限制,、特点()双重性;市民法上的所有权和受裁判保护的占有事实基础上的所有权同时存在。()趋同性几种所有权形式之间的差别从一开始就是趋于消失的,最终不罗马的统一所有权概念所替代。,(二)、所有权的取

22、得,、取得方式的划分市民法取得和万民法取得前者是罗马市民法上特有的,如要式买卖和拟诉弃权;后者是“自然的”取得方式,如让渡(或交付)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依据是否与先前的权利相关而划分,前者如先占、时效取得;后者如让渡。,协议取得与非协议取得有偿取得与无偿取得,、传来取得方式:转让()要式买卖与拟诉弃权市民法转让方式要式买卖:买卖仪式适用于市民与要式移转物记录替代行为拟诉弃权诉讼程式适用范围,()让渡(即交付)唯一在优士丁尼法中仍然保留的转让方式交付在法律上是一种透明无色的行为“原因”与意愿长手让渡短手让渡占有协议,、市民法原始取得方式:时效取得物权时效与诉讼时效时效取得继续使用他人之物,经过一定

23、期间因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条件与范围长期时效最长期时效优士丁尼的变革,、万民法原始取得方式先占添附加工孳息埋藏物发现,先占,占有无主物而取得物的所有权的方式对象:无主物、委弃物野生动物“生长在陆上、海里和空中的一切动物,一旦被人捕获,根据万民法,即属于捕获者所有,在自己的场地或别人的场地上捕获并无关重要。”,添附,属于不同所有人的物合成不可分解的一体,取得他人之物的所有权的方式约定共同享有权利推定按照各自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和补偿归主物的所有者所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别:依据物的价值动产向不动产添附建筑物添附与土地主物所有主恶意且占有罚金从物所有主善意且占有诈欺抗辩主物所有主恶意且占有补偿,

24、加工,用他人的材料制造新物品而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法优士丁尼折衷论:只有当材料不能还原到先前的状态时,新物才归加工者所有。现代民法法民:新物归材料的所有者所有,除非劳作的价值远远超出材料的价值。德民:新物归加工者所有,除非劳作的价值远远低于材料的价值,孳息,对于孳息根据对原物的权利或根据同所有权人的某种关系,实现取得。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承租权人收获孳息的权利对人权利用益权人收获孳息的权利对物权利善意占有人获得“分离”孳息的权利,埋藏物发现,有价值的物品长久埋藏于地下,经发现后而取得全部或一部分所有权。范围:不只以金银为限哈德良规定:如果某人在他自己的土地上发现埋藏物,将对它享有全部的权利;如果是

25、在他人的土地上发现埋藏物,每一方享有一半的权利。,(三)所有权的保护与消灭,、保护所有权的诉讼要求返还所有物之诉是所有主针对非法占有者提起的、要求承认自己的权利从而返还物及其一切添附的诉讼。排除妨害之诉所有主针对侵犯其权利的轻微行为提起的诉讼。善意占有诉讼(布布里其诉讼)、所有权的消灭,三、占有,(一)占有的含义(二)占有的分类(三)占有的取得(四)占有的法律效果(五)占有的保护(六)占有的丧失,(一)占有的含义,、占有(possession)与所有(own);、“占有是事实,而不是权利”;、“占有是事实,亦是权利”;、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单纯事实上的占据不一定不构成其为占有。,(二)占有

26、的分类,、民法占有与自然占有;、适法占有与违法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直接占有与代理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真占有与假占有;、受最高裁判官令状保护的占有与依时效取得的占有。,(三)占有的取得,、谁能占有()原则上排除:因契约持有物的人如借用人、受寄托人、租用人、土地承租人。他物权人如用益权人。()除非违约,可以占有的人:质押债权人临时受让人扣押保管人永佃户地上权人的占有,、条件:“体素”和“心素”体素:实际控制心素:实际控制的意愿、关于代理占有,(四)占有的法律效果,、实际占有依法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善意而有合法原因的占有受诉讼的保护;、在所有权收回之诉中,举证倒置;、善意占有人可

27、获得物之孳息,并在时效完成后获得物之所有权;、占有人的留置权;、占有人有权依靠自己的力量来保护其占有;、让渡;、时效取得。,(五)占有的保护,、“占有令状”条件:A、其占据相当于法律上的占有;B、不是采取暴力、欺瞒或临时受让取得的。特点:A、举证简单;B、相对性(只能针对妨碍占有者);C、与权利无关。,、占有保持令状这是禁止令状,目的在于禁止当事人为变更现状的行为。、占有恢复令状A、暴力令状;B、容假占有令状;C、隐匿令状。,(六)占有的丧失,、关于自己占有的丧失;客观方面:占有的标的物失去;主观方面:占有人不再具有占有的意思。A、移转;B、抛弃。、关于代理占有的丧失。A、代理占有人失去对占有

28、物的实际控制;B、本人放弃占有;C、代理人表示今后为自己或为第三人占有。,四、他物权,(一)、概述(二)、役权(三)、其他他物权,(一)、概述,1、他物权的概念他人物上之权利所有权所接受的支配与负担他物权与所有权他物权与债权2、他物权的分类役权,永佃权和地上权,担保物权,(二)、役权,1、役权的本质 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对所有人以外另一方所有权的补充2、地役权3、人役权,2、地役权,供役地与需役地地役权的一般规则“役权不得表现为要求作为”役权应当且限于使需役地受益乡村地役权与城市地役权,3、人役权,与地役权之区别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奴畜使用权用益权的基本规则可与所有权同时交易转让上的限制准用益

29、权,三、其他物权,(一)永佃权和地上权(二)担保物权,(一)、永佃权和地上权,1、永佃权起源与推广内容2、地上权对建筑物的物权,可继承与转让,可永久持续,(二)、担保物权,1、物的担保2、信托3、质押4、抵押,第四讲罗马法之债权法,一、债的原理二、契约三、私犯和准私犯四、准契约,一、债的原理,(一)概念 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债与物债是无体物债与权利债是对人的权利,也自然涵盖对人的义务,(二)、债的构成1、债权人与债务人2、债的标的给:给予,即财物的给付;供:被动的给予;为: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3、法律的保护法定债与自然债的区别,(三)、债的历史发展1、十二表法的要式口约与允诺

30、债要式口约:以程式化的词句提出问题和作出回答,其效力来源于形式,而非形式所体现的协议。2、非要式的给付或转让与实物债债权基于物的给付3、信用买卖与合意契约纯粹的待执行协议,(四)、债的分类1、契约、私犯、准私犯和准契约2、特定债与种类债3、选择债与代替债4、可分债与不可分债,(五)、自然债准债权或事实债权,无诉权但产生法律效力。,二、契约,(一)、契约的要件合意:意思合致形式:法律上认许的方式要因:近因,而非远因,(二)、契约的分类1、盖尤斯和优士丁尼关于契约之债的四分法实物契约,口头契约,文字契约,合意契约2、要式契约和非要式契约要式契约:要式口约和文字契约非要式契约:要物契约和合意契约3、

31、严格契约和善意契约4、双务契约和单务契约,(三)、契约的后果1、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2、依法律附带的权利义务,(四)、要物契约债产生于有形物的交付,而非协议本身。1、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寄托、质押消费借贷:以消费为借贷目的,标的物为可消费物,种类债;使用借贷:以使用物为借贷目的,无偿;,寄托:为了保管物而交付物;质押:通过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使用借贷,寄托和质押均为特定债。,2、勤谨注意的义务故意和过失:不符合“善良家父”(理性的人)所应表现出的诚信和勤谨注意。看管责任:对一定方式造成的物的灭失负有的注意义务。,(五)、合意契约契约的成立不需要履行任何方式,只要当事人合意就可以了。1、买卖2

32、、租赁3、合伙4、委任,买卖,一方转移特定的物给他方,而该他方支付价金的合意契约。要件:1、物件:有价值的特定的有体物或无体物2、价金:确定、真实和货币形式3、合意定金:“证实定金”和“补续定金”,特种买卖:附条件的买卖1、买回2、赎回(先卖)3、试验买卖买卖的保护买卖之诉,租赁,或赁借贷,双方约定由一方提供给他方以某物的使用或实现某些劳役,由他方支付一定价金。租赁与买卖要件:租赁物,租金,合意,种类:物件租赁:将租赁物交与租借人使用而收取报酬的契约,本质上是债权关系。雇用:一方为他方完成劳务并收取酬金的契约。承揽:一方为他方完成工作并收取酬金的契约。,特种租赁:变例租赁:租赁人可以代替物返还

33、出租人。海事租赁:海损规则,合伙,二人以上互约出资,共同经营事业并共同分配其损益结果的契约。目的内容与形式种类:1、共有合伙2、贸易合伙3、单项合伙4、征税合伙,合伙的保护:“合伙之诉”“分划共有之诉”,委托,一方为他方管理事务而不受报酬的契约。种类:1、单纯委托2、互惠委托3、利他委托4、为第三人和委托人利益而设的委托5、为第三人和受托人利益而设的委托(限制委任),委托可行的其他目的:1、移转债的利益2、创设担保3、创设代理,(六)无名契约与简约,1、无名契约裁判官简约:简约实际已成了无具体诉讼名称的正式契约,即无名契约。种类:A、互易B、换工C、行纪D、和解,2、简约不履行一定方式的契约,

34、不足为诉讼的原因,但可以发生自然债务。裸体简约穿衣简约:A、附加简约B、裁判官简约C、法定简约,三、私犯与准私犯,(一)私犯(二)准私犯,(一)私犯,1、公犯、私犯,犯罪、侵权2、私犯: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2、私犯的要件:直接使用暴力行为违法造成损害利益关系因果关系,3、私犯的种类:窃盗物品盗、使用盗、占有盗抢劫损害侵侮胁迫、诈欺4、归责原则:加害责任原则阿奎利亚法与过错责任原则,(二)准私犯,1、类同私犯却没有相应的规定的事实,法律对此强加赔偿责任。2、种类:承审员作出偏袒的判决坠落物和倾倒物致人损害公共场所悬挂物致人损害旅馆主人、马厩主人及船主等对旅客造成的损害3、无过失责

35、任与代负责任,四、准契约,1、当事人间虽未有协议,亦未有侵权行为但依据公平原则和公共政策强加其债权关系的情况。2、种类:无因管理错债清偿条件不成就取回赃物,共有继承海损监护与保佐,第五讲罗马法之继承法,一、概括继承与遗产占有二、无遗嘱继承三、遗嘱继承四、遗赠与信托,一、概括继承与遗产占有,(一)概括继承(二)遗产占有,(一)概括继承,1、继承、死因继承与概括继承“法律外衣”人格的继承家庭圣事的绵续2、概括继承的原则(1)遗产统一:财产与债务整体继承(2)必要继承(3)不可转让,3、继承人的种类(1)家内继承人(正统当然继承人)隶属于死者家父权之下,因家父殁后而成为自权人。当然继承人。(2)家外

36、继承人不属于死者的家属成员,按遗嘱或无遗嘱继承规则成为继承人。可以接受继承(3)必要继承人遗嘱人的奴隶。当然继承。,4、弊端之缓解(1)损益遗产遗产分离弃权照顾(2)继承人负债有利于债权人的遗产分离(3)遗产不清“财产清单照顾”,(二)遗产占有,1、性质遗产处置时效占有遗产占有继承2、遗产占有人与继承人3、分类胜诉的遗产占有与不胜诉的遗产占有4、“遗产占有令状”裁判官给予占有人以遗产权,而不是继承权,但其效果却完全同于继承5、顺位继承原则,二、无遗嘱继承,(一)无遗嘱继承的地位最古老的,但在罗马法时期并非是主要的继承方式(二)市民法原则1、宗亲继承2、顺序(1)自家继承人(2)宗亲属(3)族人

37、,(三)遗产占有人1、以血统为基础2、顺序(1)子女(2)法定继承人(3)血亲(4)配偶(无夫权的婚姻),(四)优士丁尼的改革1、向血亲继承过渡2、男女进一步平等,三、遗嘱继承,(一)遗嘱的要素1、继承人的指定2、一定的方式3、最后的意思(二)遗嘱的方式1、市民法(1)议会遗嘱(2)战事遗嘱(3)铜衡式遗嘱,2、裁判官法书面遗嘱封印文书签字文书3、优士丁尼的改革(1)私式遗嘱“三合一遗嘱”(2)公式遗嘱(3)特别遗嘱,(三)补充遗嘱继承人的指定1、普通补充指定2、未成年人的补充指定,(四)遗嘱的限制遗嘱自由原则与遗嘱的限制1、脱露继承人2、遗嘱逆伦之诉3、特留分追补之诉,四、遗赠与信托,(一)遗赠(二)信托,(一)遗赠1、遗赠与遗嘱前者仅以财产遗赠于他人,并不要求其继承死者的人格;后者在于继承人的指定,以合乎人格继承的习惯。2、遗赠的方式(1)指物遗赠(直接遗赠)(2)嘱令遗赠(间接遗赠),3、遗赠的目的附条件的遗赠4、遗赠的数量限制5、死因赠与与遗赠在实质上的类似,形式要件少,(二)信托1、受遗赠人的限制与遗产信托2、遗产信托的目的3、受益人的权利4、遗赠与信托的统一,谢谢!,联系电话:1380340023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环境 > 农业报告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