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机构与人员产房与设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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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目录:本章修订的目的机构与人员的主要内容 与98版相比的主要变化 关键条款的解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机构与人员修订的目的 企业应根据产品的品种、管理规模、资源等因素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并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企业管理层应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的生产流程和管理要求,确保所分配的职权和职责能够生产出符合要求产品所需要的生产、质量和管理活动。为了确保产品的质量,制药企业必须有数量足够、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承担药品生产的全部工作;从事制药生产与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权限和职责,明确管理的责任;

2、有书面的程序文件加以说明;所有人员都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经过相应的培训,能对药品质量符合性进行控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机构与人员主要的内容药品生产管理的职能部分的设置与职责明确:关键管理人员的资质和职责人员培训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 明确企业的关键人员的控制范围,增设“企业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的名称;将原规范的“企业生产和质量负责人”与“生产与质量部门负责人”统一合并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增设企业负责人的作用和工作职责条款要求;提高了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资质条件,并细化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工作职责,明对将原

3、规范确了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 应共同承担的质量责任;,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增设“质量授权人”的资质和工作职责条款要求;对培训管理的条款重新编写,增设对培训管理 关键要点的控制要求;对将原规范有关人员卫生的相关条款,重新编写,进行了原则性、系统性的规定。第一节 原 则组织机构和职责管理是制药企业开展药品生产 管理的工作基础,也是药品GMP存在及运行的基础。组织机构的设置与企业的规模、人员素质、经营和管理方式相适应。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和质量管理职责的明确是开展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基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

4、并有组织机构图。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是独立的)完善条款并将原98版第三条与第七十四条中有关质量管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和独立性设置的要求,进行了条款合并补充修订,增设组织机构图要求;企业应以文件的形式明确各级管理机构及相互关系,形成企业组织机构图、部门岗位设置图。强调制药企业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设置单独的质量管理部门,以保证质量管理的工作的独性。在修订时,基于规范章节的系统性,归入到本章机构原则章节中描述,结合本次修订时对质量管理工作的范畴将质量 管理部门工作范围在原有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增加质量保证的要求。

5、,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完善条款该条例明确质量管理的工作范围,并强调其工作职责的独立性。根据98版规范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明确对质量管理 部门在组织机构在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作用,提出质量管理职责的独立性的要求。质量管理部门工作的范围、对企业GMP系统文件审核工作职责。明确质量管理职责的独立性的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

6、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过多。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完善条款根据98版第三条的原则进行重新编写,要求企业配备适当资 质的人员,并对人员的资质要求、工作职责的 制定和培训等进行了规定。企业应以文件的形式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在组织内的职责、权限、相互关系及资质要求(包括教育、培训、技能、实践经验)。本条款规范了制药企业的各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设置的原则要求,应与其工作职能、工作量相适应。所有人员均应进行岗位职责的培训,确保其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与经验能够胜任岗位要求。,药品

7、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十九条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确需委托的,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新增条款增加根据有关工作职责的委托管理规定。其目的强化员工工作的专属性,保证从事相应工作的人员的应具有的工作资质,确保委托工作质量有效性。企业应建立工作委托操作流程第二节 关键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在其它相关法规中已有规定,本规范不另行规定;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从事药品生产与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必要的技能、经验与知识;责任到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二十条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

8、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新增条款明确企业的关键人员的控制范围,增设“企业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的名称;鉴于企业的实际现状,以适应不同管理规模企业的实际情况将98版规范中“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药品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将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到“生产管理负责人”;将原版本规范中“企业主管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品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将质量管理职责落实到“质量管理负责人”;在本条款中强调质量管理人员与生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的原则。,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

9、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计划、组织和修条,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职责。新增条款本规范所规定的企业负责人是指药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作为企业的最高管理者,需明确其在药品GMP管理中的作用和职责,提出对企业负责人的要求条款;明确企业负责人作为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其工作主要职责是完成质量目标、配备适当的资源、维护管理部门的工作独立性等工作职责。,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生产管理负责人(一)资质 生产管理负责

10、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二)主要职责 1确保药品按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2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3确保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4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5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6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完善条款对98版第五条进行了完

11、善和补充。强调专业人员管理专业事务的原则,增加必要的生产质量管理人员资质的要求,以保证从事药品生产管理人员的具有必要的知识和教育背景,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资质、职责提出相应的要求,以确保其有足够的能力履行职责。将98版第五条有关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资质条件提高到本科学历。考虑到我国高等教育历史发展的原因,部分企业从事生产、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中级技术职称、职业药师资格也可等同作为资质条件。根据GMP有关生产管理的工作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市场管理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6项,强调药品的质量是通过生产实现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一)资质 质

12、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二)主要职责:1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经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2确保在产品放行前完成对批记录的审核;3.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4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它质量管理规程;5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6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7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8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13、规范 2010年修订,9.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10.取保完成自检;11.评估和批准物料供应商;12.确保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13.确保完成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14.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分析;15.确保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完善条款对98版第五条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增加必要的质量管理人员的资质的要求,以保证从事药品质量管理人员的具有必要的知识与教育背景,针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资质、职责提出相应的要求,以确保其有足够的能力履行职责。将98版

14、规范中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资质条件提高到本科学历,考虑到我国高等教育历史发展原因,部分企业从事生产、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实际状况,增加了中级技术职称、执业药师资格也可等同作为资质条件。根据GMP中有关质量管理的工作范围进一步明确了质量管理负责人的主要工作职责有1 5项,主要承担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的工作职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 有下列共同的职责:(一)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 文件;(二)监督厂区卫生状况;(三)确保关键设备经过确认;(四)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五)确保企业所有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

15、和继 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六)批准并监督委托生产;(七)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八)保存记录;(九)监督本规范执行状况;(十)监控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新增条款强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是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是每一个药品生产企业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对于药品生产的关键生产质量文件、生产环境、验证实施、人员培训、物料管理、记录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关键环节强调生产与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共同承担控制要求。其工作承担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的体现对关键的文件的审批应共同审核和批准。如工艺规程、批生产记录、培训计划、评估报告、验证计划与文件等生产质量文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

16、订,第二十五条质量受权人 质量受权人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参与质量管理活动。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它人员的干扰。(一)资质: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格),具有至少五年 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 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二)主要职责:1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2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

17、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3.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上述第2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新增条款 根据国家局正在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的要求,参考欧盟GMP中有关质量受权人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结合我国质量受权人试点工作的经验,本次修订时,增加“质量受权人”相关的要求,规定的其资质和工作职责。条款强调质量受权人为企业的关键人员,主要负责最终产品放行职责。为保证质量受权人的的职责的实现,还规定了质量受权人参与企业的药品质量管理的工作,以保证其职责的有效实施。第三节 培训,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

18、订,人员是药品生产各项活动的管理者和执行者,是实施GMP的核心要素。企业应建立、保持良好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建立解决问题和有效沟通的企业文化。根据从事药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的性质和潜在风险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历的人员,满足从事管理和各项操作的要求。为确保员工保持其业务能力以及对GMP规范理解,定期培训,采取上岗前培训、在岗继续培训,外派培训等多种培训方式提高员工的意识、经验和能力,以保证药品的生产,有效降低风险。,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制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当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和假话,培训

19、记录应当予以保存。完善条款将原98版第六条和第七条的条款,提出培训管理具体要求。强调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工作,将培训工作纳入公司的日常工作范畴。强调生产与质量管理负责人对员工培训的管理承担应有的管理责任;企业应建立相关的培训管理操作程序,以确保:一确认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达到所必要的能力(知识、技能、经验);一让所有人员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GMP要求;一提供培训或采取其他措施以满足这些能力要求和岗要求;一评价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一确保员工认识到所从事活动的相关性和重要性,如何为实现质量目标做出贡献;一继续培训以保持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并有记录。培训的方案与计划应根

20、据员工的培训需求而制定,培训计划或方案应包括培训的内容、培训目标、培训时间、培训评估、培训记录等培训管理的控制要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二十七条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外,还应当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培训体系有目标有目的的培训)完善条款将98版第六条与第七条条款进行合并,并将原规范仅对从事生产操作、质量检验人员进行培训,要求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的要求,扩充到对所有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人员的要求。明确培训的内容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实际培训需求,进行

21、必要的理论、实践、工作职责和必要的工作技能培训。对于培训酌评估应根据不同的培训内容,可采取课中考核、课后评估、工作阶段性评估等多种评价方式,以确认培训效果。,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高风险操作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完善条款在98版规范第六条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从事高风险操作的人员应具备与风险相当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明确了高风险操作的类型。专门的培训主要是指职业危害、个人职业安全防护、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工作技能的培训。人体是药品生产的最大污染源,良好的人 员健康和卫生保证是防止产品受到人为的污染的有效手段。

22、为降低人员对生产造成污染的风险,企业所有人员都应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建立详细的人员卫生操作规程,进行定期的健康体检,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二十九条所有人员都应当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的风险。完善条款在98版规范第四十八条的基础上强调所有人员都需要进行相关卫生要求的培训,明确人员卫生管理的目的,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的污染风险。建立规程的范围见本规范第三十条,程序至少包括:健康检查与身体不适报告、工作着装与防护 要求、洗手更衣、卫生要求与洁净作业、工作区人员限制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

23、年修订,第三十条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的人员当应正确理解相关的卫生操作规程。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新增条款 明确制定相关员工卫生管理制度控制范围,强调企业应确保员工卫生制度有效执行。企业应对从事药品生产的相关人员定期进行药品洁净生产所涉及的卫生知识、基本的卫生操作行为培训。企业对人员卫生操作的有效执行应提供必要的设施、装置等工作条件,以保证人员卫生操作程序的有效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以后每年至

24、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完善条款 98版规范第五十六条对从事药品生产人员健康管理中的身体体检、健康档案、有传染病等疾病不得接触药品生产的限制要求的条款拆分二个条款分别进行规定。提出对从事药品生产人员要保持良好健康状态的原则要求,增加了对新员工体检和员工定期体检的控制要求。健康体检项目的至少包括皮肤病、传染病、视力与辨色力(必要时)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完善条款 在98版规定第五十六条的基础上提出对有可能患有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的健康管理要求。第三十三条 参观人员和未经

25、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应当事先对个人卫生、更衣等事项进行指导。完善条款在98版规范第五十三条对进入洁净区(室)的人员限制进入控制要求条款,进一步明确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人员限制进入的原则,同时也要强调人员卫生是污染环境的重要来源。,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任何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更衣。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完善条款 将98版规范第五十二条对进入生产区人员更衣要求条款中有关工作服的材质、清洗、灭菌等具体的技术要求,根据本章节的主题内容修订为仅对更衣、样式、材质、穿戴方式等控制点

26、提出原性要求。对于有关洁净工作服的材质、穿戴方式、更衣流程、工作服的清洗在无菌药品附录中第六章人员 第二十四条款中另行规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进入洁净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戴饰物完善条款原98版第五十四条员工个人卫生基本原则的要求,拆分为三十五条和三十七条二个条款进行描述。对原“进入洁净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戴饰物”要 求予以 保留,将“洁净室(区)”根据修订时统一专业术语的原则修订为“洁净生产区”。第三十六条 生产区、仓储区应当禁止吸烟和饮食,禁止存放食品、饮料、香烟和个人用药品等非生产用物品。完善条款 在98版规范第五十条的基础上,提出另增加了对不良卫生行为(

27、吸烟、餐食)的限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三十七条操作人员应当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五十四条员工个人卫生基本原则的要求,提出裸手不得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接触的管理求。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目录:本章修订的目的厂房与设施的主要内容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关键条款的解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本章修订的目的厂房与设施是药品生产的重要资源之一,需要根据药品生产不同产品剂型的要求,设置相应的生产环境,最大避免污染、混淆和人为差错的发生,将各种外界污染和不良的影响减少到最低,为药品生产创造良好生产条件

28、。企业应按照规范、合理的设计流程进行设计,组织懂得产品知识、规范要求、生产流程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进行设施的规划与设计,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审核和批准设施的设计并组织相关验证予以确认其性能够满足预期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厂房与设施的主要内容厂区的选择、设计厂房与设施的维护管理;必要的通风、照明、温度、适度和通风设施的设计、安装和运行于护;厂房与设施必要的防虫等卫生装置的设置;生产区、仓储区与质量控制区等不同区域的基本功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增加厂房与设施的总的设计原则-最大限度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发生根据不同区域要求规定基本要求-生产厂房的共用厂房、设施、设备的评估-明

29、确药品与非药用产品的生产厂房共用限制要求关键的洁净设施的设计原则的变化-洁净等级的变化,采用ISO 14644标准-强调具体的洁净区域温湿度的数值的要求-不同洁净等级直接的压力为10Pa-非无菌药品药品暴露操作去结晶化级别参照“D”级设置。-增加扑尘控制的系统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一章 原则厂房与设施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能最大限度避免产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设计与建造应考虑适当维护、清洁、消毒。厂房设施设计和建造都必须由具备相当资质和经验的单位进行,以保证设计和建造质量,除满足药品生产的要求外,

30、还应满足安全、消防、环保方面的法规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新增条款提出厂房选址、设计、建设与维护总的控制原则,防范风险的发生。第三十九条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新增条款 增加对厂房选址时需要控制的原则性要求,进行 风险防范 厂房选址应避免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如厂房地理位置 制药企业 所处的周边环境是否远离污染源。例如:铁路、码头、机 场、火电厂、垃圾处理场

31、等等。另外,需要考虑其厂区地理位置的常年主导风向,是否处于污染源的上风向侧,避免受到污染的风险发生。,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合理。完善条款在98版规范第8条的基础上,提出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合理的要求。厂区内的主要污染风险来源是道路扬尘,尘土飞扬等风险,将增加大气中的含尘量。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房建筑布局应考虑风向的影响,动物房、锅炉房、产尘车间等潜在污染源应位于

32、下风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的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应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完善条款 根据原98版规范第四十八条款的基础上,提出对厂房定期维护的管理要求。厂房维护操规程应包括定期进行检查、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跟踪确认的要求。第四十二条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新增条款增加厂房设施需要有相应的生产环境条件,以满足药品生产和贮存的要求,并保证生产设备及辅助生产设备的性能始终得到保持。相关的设备是对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有要求的设

33、备,包括生产设备与必要公用系统设备,如制水机/HVAC机组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的进入。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完善条款 在98版规范第十条款的基础上,提出在设计时需要考虑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的装置。另外,强调避免使用化学方法进行灭鼠、灭虫对产品带来的风险的要求。第四十四条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新增条款配合本规范的第33条的实施在加厂

34、房设计和安装时,需要增加防止未经批准人员进入的控制要求。另外也强调在厂房设计时,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通道的要求,以防止污染、交叉污染和差错的发生。,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四十五条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新增条款 增加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对药品生产设施的 竣工图予以保持的要求,确保竣工图的信息与现场一致,以保证设施维护、设备验证、变更控制等工作有效实施。第二节 生产区生产厂房的设置应能满足产品工艺和生产管理需要;生产厂房的设计从设施布局、HVAC、关键操作工序操作 间的设置:企业应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和预定用途,确定厂房、

35、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共用、专用或独立,操作间压差、废气排放、进排风口的设置应考虑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生产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布局,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准。生产厂房应具备一定的辅助设施,满足正常生产的需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

36、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三)生产B肉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五)用于上述第

37、(二)、(三)、(四)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完善条款 本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三个 条款的内容重新编写,根据98版实施中出现概念容易混淆、规定较为分散的情况,修订为一个条款。增加对厂房、设施、设备数个产品公用的评估要求。评估报 告对公用设施和设备生产的产品的药理、毒理、适应症、处 方成分的分析、设施与设备结构、清洁方法和残留水平等项 目进行风险评估,以此确定共用设施与设备的可行性。对于需独立设施或独立设备生产产品类型重新进行了划分。对于生产设施和

38、设备的共用程度,根据药品所用的物料和产 品特性,分为三个层次:-专用和独立的厂房、设施和设备;-专用的设施和设备,其它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应当使用专用的设施和设备;也可以采用阶段性生产或保护措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生产区和贮存区应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免不同产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完善条款本条款根据原98版规范第十二条的基本原则重新进行了语言表述,拆分为二条分别对生产区和贮存区的第57条款进行规定。同时强调生产区和储存区的物料和产品应做到“有序存放”,强调风险的预防生

39、严区与贮存区的空间、放置地点需要根据生产实际需要 进行计算和预留,应考虑一下几点:一原材料:必须的的接收和暂存间以及物料运输存放空间 一生产:部件、物料、中间体、半成品、待包装品和包装;一成品:必需的暂存间和物料运输、存放空间;一废弃物料:原料和成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不低于10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口服液体和固体

40、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等非无菌制剂生产的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温湿度要求变宽没有太大的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完善条款根据原规范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洁净生产区洁净等级、区域压差、温湿度条件等控制要求,合并为一个条款进行系统描述,主要变化如下:-对洁净区域的温湿度环境,强调企业应根据实际工艺控制需要设置温湿度条件;-对不同洁净级别之间的压差,进一步低级别向高级别的污染影响,考虑压差计的误差范围,

41、由原先规范规定的“5Pa”修订为“10Pa”,以保证合理、可靠的压差,维持良好的洁净生产环境。洁净生产区的环境空气指标一般包括:-质量(每立方米的尘埃粒子数-风速-气流组织-压差-温度和湿度,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生产区域的洁净级别按照IS014644标准划分原则,设置为 A/B/C/D四个级别。其设置、划分原则、监测要求在附录一:无菌制剂第三章“洁净度级别及监测”中有系统介绍。对于口服固体制剂生产洁净空调系统,修订为参照D级区域 标准进行设置相关净化空调系统,其HVAC系统设计需要考 虑以下因素的控制:-渗透,防止未经处理的空气成为污染源;生产厂房应维持与外界成正压状态;生产

42、厂房应密布。-交叉污染控制 合理的梯度压差 也可以通过置换方式(低压差,高流量)、压差方式(高压差,低气流)或物理屏障方式实现防护功能;-温度与相对湿度控制-粉尘控制-排出气体(废气)中的粉尘处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洁净区的内表面(墙面、地面、天棚)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无脱落,避免积尘,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应当进行消毒。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十一条重新进行了描述,删除了“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它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第五十条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他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应当尽可能在生产区

43、外部对其进行维护。完善条款 根据原规范第十三条有关洁净区墙壁与设 备、管路连接处装修要求的条款,提出公 用系统、设施的设计、安装和维护不得对 药品生产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五十一条排水设施应当大小适宜,并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应当尽可能避免明沟排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洁和消毒。(液封和返水弯都行)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十八条的有关在洁净区内设置排水装置的要求的条款,进一步明确增加对排水装置的具体技术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五十二条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二十七条对称量室设置要

44、求的条款,根据 称量操作实际控制需要,其称量操作为药品暴露区域,强调称量室的专用、特定用途要求,以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发生。鉴于称量操作的特殊性,处于物料的暴露状态,故在设计时需考虑以下因素:一产品与操作人员之间的密封与隔离 一交叉污染的控制 一用于操作间室内清洁和设备清洗的设施 一操作人员的更衣和设备清洗 一各区域之间的隔离,如存储区、走廊、生产区 一所用辅助用具,如铲子、量筒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正确设计下操作规 错误设计下操作,药品生产质量管

45、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便于清洁。完善条款根据98版第二十四条的对洁净区产尘操作区域的控制的条款,进一步规范了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的方法。常见的专门措施一般采用单向气流保护、独立的除尘系统、专门的区域房间等手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用于药品包装的厂房或区域应当合理设计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如同一区域内有数条包装线,应当由隔离措施。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定第七十条第三项有关包装生产 线共用一个区域规定的条款,提出混淆或交

46、叉污染的管理要求。第五十五条生产区应当有适度的照明,目视操作区域的照明应当满足操作要求。完善条款根据98版第十四条有关洁净区照度要求的条款,考虑规范的严谨性和科学性,强调适度的照明要求。对于有目视操作的区域可以采取增设局部照明的方式,以满足操作者的操作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五十六条生产区内可设中间控制区域,但中间控制操作不得给药品带来质量风险。条款 根据药品生产的控制要求,需要在生产区域设置中间控 制区域,便于规范控制区域设置的规范性,把原规范附录4的内容调整到通则中进行规定。提出在生产区设置中间控制区域的基本原则。对于制剂生产中的生产过程控制操作,一般采取在单独、专

47、用的操作间进行;对于包装生产的中间过程控制,一般采取在包装生产(线)区域设置过程控制台的方式,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三节 仓储区应根据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物料特性及管理类型设立相应的库、区、其面积和空间与生产规模相适应。仓储区应能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光照),其条件应经过确认和验证,并进行检查和监控。应当采用连续监控措施。第五十七条仓储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完善条款本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条的基本原则重新进行了语言表述,拆分为二条分别对生产区和贮存区进行规定

48、。同时 强调生产区和储存区的物料和产品应做到“有序存放”。“有序存放”含义要求物料存放应按品种、制造(生产)批次分类存放,能够有序转运和质量控制,防止混淆的发生。,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当确保良好的仓储条件,并由通风和照明设施。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存的要求,并进行检查和监控。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二十六条对仓储区和取样室要求的条款,根据条款的控制内容,拆分为本规范第五十八条和六十三条二个条款进行编写。进一步明确了对于仓储区仓储条件的求。提出了对温湿度进行定期监测的管理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

49、10年修订,第五十九条 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以及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贮存于安全的区域。新增条款对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包装材料的特殊管理要求,强调对上述物品的安全防护,需增设防盗、防丢失安全贮存的要求。第六十条 接受、发放和发运区域应当能够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当能够确保到货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 新增要求 考虑物料和产品的接收与发运操作,避免外来污染物对生产区域的污染和保护物料和产品的需要,增加对接收、发运区域布局和装置提出专门的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六十一条如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待验区应当有醒目的

50、标识,且只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当隔离存放。如果采用其他方法替代物理隔离,则该方法应当具有同等的安全性。新增条款根据防止处于待验状态物料、不合格、退货或召回产品的误用,需采用合理的贮存控制要求,确保这些特殊状态下物料和产品的安全存放,增设单独隔离区或隔离存放的控制要求。对于采取其它方法进行控制,也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替代方法可以采用货位质量状态控制、隔离网(绳)等方式。,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六十二条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完善条款 根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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