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寿险公司法律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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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寿险公司法律责任,郑金都 一级律师,浙江省律师协会 副会长浙江省省直律协 会长 浙江省人大、政府立法专家库 成员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主任,郑金都律师简介,郑金都 一级律师 杭州大学法学学士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美国密苏里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曾任:杭州大学(现浙江大学)法律系教师 现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主任 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 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会长 浙江省人大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 浙江省政府立法专家库成员 浙江省政法委、公安厅监督员 浙江省工商联常委 浙江省委省政府信访律师顾问团成员 杭州市留学归国人员协会秘书长 杭州、台州仲裁委仲裁员

2、省党代表、九届省政协委员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实务导师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客座教授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兼职教授 曾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 浙江省“十大优秀律师”浙江省十大优秀青年 浙江省优秀留学归国人员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 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个人二等功 中央电视台等中央及地方多家媒体作过专访报道,交流大纲,一、保险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二、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因分析(一)保险消费的特点(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主要形式三、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与寿险公司的法律责任(一)关于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二)关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三)关于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四)关于保护消费者的

3、求偿权(五)关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六)关于寿险公司涉及欺诈行为的惩罚,一、保险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保险消费者主要拥有以下几项基本权益:保险消费者安全权、保险消费者知情权、保险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保险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保险消费者求偿权、保险消费者结社权、保险消费者接受教育权、保险消费者受尊重权和保险消费者监督权。,二、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因分析(一)保险消费的特点,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无形性保险条款的专业性保险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地位、信息的严重不对等性保险业

4、务员或代理人对保险产品功效的劝诱性,(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主要形式,1、侵犯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大量营销电话、频繁上门推销2、侵犯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销售误导3、侵犯保险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搭售、对客户退保要求设置各种障碍4、侵犯保险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退保手续费高、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不明确5、侵犯保险消费者的求偿权惜赔、拖赔、无理拒赔,三、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与寿险公司的法律责任,2009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保险法施行2011年11月24日,保监会正式挂牌成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2012年1月17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2013年6月8日,保险法

5、司法解释二施行2013年10月25日,新修订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一)关于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并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注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曾将个人信息具体列举为“姓名、肖像、隐私等个人信息”。,在规范收集、使用、保管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新修订的消费

6、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寿险公司就保险

7、消费者个人信息而言存在以下风险:一为收集个人信息不当的侵权风险;二为使用个人信息不当的侵权风险;三为保管个人信息不当的侵权风险。寿险公司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相关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寿险公司实施前述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前述的规定处罚。建议寿险公司加强信息收集管理,保证信息来源渠道合法;其次,明确相关人员获取、接触个人信息的权限

8、,防止数据库中个人信息泄漏;再者,开发利用先进的信息安全技术,以防外来侵害;最后,加强对业务人员销售技能的培训指导,防止因过度展业而侵扰保险消费者。,(二)关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寿险公司使用格式条款及明确说明义务,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

9、、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这一条是对消费者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的保障,也正契合寿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1、免责条款的范围 2、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的提示义务(无证、醉酒、故意 犯罪等)3、免责条款提示义务的标准-明显标志 4、明确说明义务的程度常人理解 5、特殊形式合同的特殊方式提示和说明 6、保险人对明确说明的举证责任 7、明确说明义务的确认后果及除外情形建议寿险公司在投保单等保险

10、凭证上加注免责条款说明一栏,让投保人以亲自书写或录音形式对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进行确认,且相关确认也应包括投保人已理解免责条款内容的陈述,从而防止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三)关于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1、寿险公司的询问及保险消费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1)、投保人告知内容范围扩大到被保险人(2)、保险人对如实告知范围和内容负举证责任(3)、违反概括性条款的告知义务基于询问告知主义,建议寿险公司对投保单上的询问事项尽可能设置全面,但询问事项仍应合情合理。从寿险公司风险防范的角度而言,建议最好在可能的情形下,由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相关告知内容予以确认。,2、关于寿险公司的“承诺禁反

11、言”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法将寿险公司的“承诺禁反言”义务限定在合同订立时。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寿险公司“承诺禁反言”义务扩展到合同成立后;,3、关于寿险公司解除合同与拒绝赔偿的关系,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先解除后拒赔 达成一致的除外情形,(四)关于保护消费者的求偿权-寿险公司理赔核定期间及其起算点,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三十日”核定期间自保险人初次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索赔请求及有关证明或者资料之日起算扣除的起算日是通知到达日而非通知发出日建议寿险公司在接受理赔时应留存理赔申请人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以避免无法及时送达,并在通知书中明

12、确所需补充提供的资料。,(五)关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1、寿险公司发布保险广告的行为的规制,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寿险公司为了防止承担连带责任在选择广告公司时也应当更为谨慎。,2、寿险公司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保险行为的规定,新修

13、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因此,寿险公司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寿险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法律规定的真实、必要的信息。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虽允许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但其提示和明确说明必须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标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一条,

14、作为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险产品,根据其性质,并非该条规定的不宜退货的除外商品,因而,保险消费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

15、邮购等方式购买保险产品的,有权自收到保险产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在犹豫期内撤销保单,通常可以收回全部已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六)关于寿险公司涉及欺诈行为的惩罚,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

16、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注意:消费者权益保护修正案(草案)此处规定为“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针对寿险公司而言,若其提供保险产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保险消费者有权要求寿险公司赔偿其保费三倍的金额以弥补其受到的损失。这一惩罚力度也促使寿险公司更好地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杜绝欺诈行为。,成立时间:1998年11月人员规模、机构:180名(其中律师130名),两个分所,十二个业务部门主要荣誉: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 ALB年度“中国发展最迅速的十家律师事务所”、“中国最大的二十 家律师事务所”(2010年)ALB“长江三角洲地区律师事务所大奖”(2011年)浙江省服务经济建设突出贡献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优秀证券中介机构 杭州市“社会责任建设先进企业”,“2009年杭州市最大规模服务业企业百强榜”治所方略:依法执业、规范治所、质量立所、品牌兴所发展目标:高层次、规模化、国际化业务特色:以法律顾问为基础,以非诉讼业务为重点,六和律师事务所简介,郑金都律师的联系方式,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20楼邮 编:310013电 话:0571-85055617 87206701传 真:0571-85055877 87206879 电子信箱:网 址:,谢 谢 大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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