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论》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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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1,第二讲 侵权责任论 责任构成 抗辩事由 责任方式,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2,第一节 责任构成 一、归责原则 二、过错 三、违法行为 四、损害 五、因果关系,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3,一、归责原则(一)何为归责原则 在人的行为或物件致害的情况下,据以确定侵权责任的标准或依据。美Holmes:良好的政策应让损失停留于其发生之处,除非有特别干预的理由存在。,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4,思考题:1.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还是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2.损害赔

2、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还是一切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5,1.归责原则乃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而非侵权行为之归责原则。行为人无过错时,侵权行为仍然可能成立,但责任是否成立须根据立法政策决定。2.归责原则是针对某种责任形式的归责原则,而无普适于一切责任形式之归责原则。只有损害赔偿和赔礼道歉可能以过错为要件。其他责任形式均不以过错为条件,无论其成立于一般侵权行为还是特殊侵权行为。讨论归责原则,乃是讨论各种责任形式之归责原则之“并集”。,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6,侯稿第27条侵权责任方式与过错 适用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的

3、,须以责任人的过错为条件;适用其他侵权责任方式的,不以责任人的过错为条件。对于前款规定的事项,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7,(二)归责原则之体系 1.理论争议(1)一元论:过错责任 公平(李开国)(2)二元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3)三元论:三元论通说: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衡平责任)王利明: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 杨立新: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8,2.通说:二元论(1)过错责任是历史发展中的智慧选择,无过错责任是现实中的理性应对(立法政策)(2)民法

4、通则的二元立场 法规民法通则.DOC(106),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9,(3)反对“公平责任原则”A 法律解释: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比较法解释 法规民法通则.DOC(第132条)B 法律概念:价值与原则(4)反对“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并非独立的归责原则,而仅仅是过错责任原则之下的一种过错认定方法,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10,3.公平分摊损失之规则 梁稿第1636条:分担损失的规则 徐稿第1589条(法律适用):“处理侵害无名权利的纠纷,可准用本题关于最相类似权利的规定;无此等规定的,适用公平原则”侯稿第35条公平分担:加害人与受害人对损害

5、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但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除外。,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11,4.侵权责任法之立场 法规侵权责任法.doc(6-7)过错责任:有过错者须担责,无过错者无责任 无过错责任:无论有无过错均须承担责任 注意:A.无过错责任的称谓(严格责任危险责任)B.无过错责任的表述 法规民法通则.DOC(1063)C.规则与原则之差异 法规侵权责任法.doc(24),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12,5.损害赔偿侵权责任之一般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过错;损害;因果关系 问题:归责原则与一般条款 思考题

6、:受害人可否选择对己有利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王利明观点),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13,二、过错(一)过错的地位 责任有无及责任大小。耶林:使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错,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侵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须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草案侯国跃建议稿.doc(6),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14,(二)过错的概念 1.学说 主观说:一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 客观说:违反社会准则的行为意识状态 折衷说:主客观相结合 过错是应受谴责的主观心理状态

7、;过错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义务或未尽注意。过错如未外化为违法行为,则没有法律意义。,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15,2.形式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草案侯国跃建议稿.doc(7)问题:刑法与民法关于过错之定义有无差异?(1)故意:行为人有意造成他人损害,或明知其行为会损害他人而仍然放纵其加害行为。明知+欲求。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16,(2)过失: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对损害的发生未尽合理注意义务。A.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虽已预见但确信不会发生,2023/7/9,西南政法大

8、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17,B.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与轻微过失 重大过失:未尽最普通人之注意,或以极不合理的方式未尽必要的注意 一般过失(抽象轻过失):未尽善良管理人或合理人的注意 轻微过失(具体轻过失):欠缺与处理自己的事务时相同的注意程度 法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doc(9、2)法规律师法.doc(54),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18,思考题:过失应当如何认定?1.主观过失与客观过失 2.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进行判断 3.违法视为过失 4.过错推定(后详),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19,王泽鉴: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是一种客观化或者类型化的过失标准,即

9、行为人应当具有所从事的职业、某种社会活动的成员或者年龄阶段的人通常所具有的知识、能力和注意程度(智识能力),而不考虑具体的人的个人情况。,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20,(三)过错推定 如果原告已证明自己的损害是由于被告的行为所引发,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认定被告有过错。此种过错认定的方法即为过错推定。法国民法典第1349条:推定,为法律或法官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的事实所得出的结果。,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21,1.倒置关于过错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 2.被告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 过错的推定与推定的推翻 过错推定与无

10、过错及“视为过失”之区别 3.过错推定的适用以法律之明文规定为限 一般(严格)过错责任与推定过错责任 法规民法通则.DOC(126),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22,三、违法行为(加害行为)(一)违法性要件的价值 1.违法行为与自己责任原则 2.阻却违法事由与责任之免除 3.自甘冒险与责任之承担 问题:侵权责任的成立须以加害行为为要件吗?,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23,(二)违法性的含义 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1.结果违法:通过侵害权利之结果推定行为的不法性,除非存在阻却违法的事由。2.行为违法:违法性表现为对社会生活上的一般

11、注意义务的违反,不违反此义务者属合法。实例:产品责任是基于产品之生产还是基于产品之缺陷?问题:如何确定注意义务之有无及其范围?法律规定;社会考量?,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24,探讨问题:1.过错与违法性的关系?侵权责任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争议 三要件说(法):过错吸收违法性。没有过错的违法和不违法的过错是不可理解的。四要件说(德):过错与违法性均为独立要件 实例:善意占有他人之物与恶意占有他人之物 德国法上,先考虑违法性,再考察过错。法国法却不区分违法性与过错。,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25,我国理论与实务上之立场:理论上存在激烈争议 根据

12、法律规定,知识产权领域存在无过错侵权的现象 法院区分过错与违法性 法规名誉权解释1.doc(七)立法表述暗含区分之意 法规侵权责任法.doc(6-7),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26,2.违法性与损害后果之关系?以结果论违法,则有损害就推定有违法性,但基于阻却违法等例外的存在,违法性要件仍有意义,只是证明责任发生了转移。实例:爬火车时从他人身上压过去,是否具有违法性?,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27,(三)违法性的认定 1.违反法律之禁止性规定 2.侵害合法权益,且没有阻却违法之事由,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28,(四)

13、加害行为之种类 1.作为的违法与不作为的违法(1)作为的侵权行为(2)不作为的侵权作为 不作为行为成立侵权行为的条件:A.作为义务之存在;B.违反作为义务之事实,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29,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A.基于法律规定 法规民法通则.DOC(18)法规产品质量法.doc(274146)链接:药丸梗死人引发的纠纷 B.基于合同 银行、物业公司设置安全设施 游泳池救生员救助义务 责任竞合 侯国跃:契约附随义务研究(法律版),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30,C.基于先前行为 诱发或开启某种危险状态者,负有义务消除该行为状态或救助因该危险而受

14、害之人 实例1:美Missivand v.David(原告状告妻子之患病情人)实例2:醉酒男子冻死门口,护送同事被判赔偿 实例3:盗窃逃跑落水死亡,父母状告同伴侵权“同舟无害扶助义务”?,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31,D.基于职业或业务上的行为 法规侵权责任法.doc(37)问题:D与B项的关系?E.基于其他原因 张新宝:在特定条件下,法官可以依据“普通法”(如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共同规则)确认存在某种作为义务。,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32,2.自己行为与他人行为(1)自己行为与自己责任 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无自主行为时无责;

15、有行为无过失通常无责。(2)他人行为与替代责任 法定责任。特定关系为基础。,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33,四、损害(一)损害的涵义 1.学说(1)利益说:受害人基于特定事实所遭遇的利益差(差额说)(2)组织说:因财产被剥夺、毁损或者身体被伤害而受之不利益,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34,2.定义 损害是受害人由于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原因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既包括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又包括人身方面的不利后果;既包括已发生的损害,也包括潜在的危险(现实威胁)。思考题: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与损害赔偿责任中的损害,有何不同?,20

16、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35,(二)损害的地位 侯稿第8条损害的地位 当事人的行为或物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36,(三)损害的基本类型1.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37,2.有形损害与无形损害,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38,3.积极损害与消极损害 财产损害,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39,(四)损害的确定 1.侵权法上的损害必须具有可补救性(1)可用金钱衡量,或者法律许可以金钱补偿(2)不是过

17、于遥远的损害 2.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损害的范围、程度 受害人不能证明的,一般不予赔偿,但特定情况下允许法院酌定。法规著作权法.doc(49),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40,(五)纯粹经济损失(pure economic loss)(1)概念 两大流派:(1)不依赖于物的损坏或者身体健康损害而发生的损失;(2)非作为权利或受保护的利益侵害结果存在的损失。,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41,张新宝:关于纯粹经济损失,并无清晰概念。但典型的实例有助于对概念内涵的真切把握,也有助于提供理解概念的门径。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直观了解来源于诸如电缆案件这样为人所知

18、的纯粹经济损失案例。该案中,工人过失挖断电缆,因迟迟无法修复而导致工厂停工、工人失业。在这一系列的后果里,工人的行为只是直接损害了电缆,工厂主或者工人的财产或者人身虽未受到直接侵害,却因此停工或者失业,由此发生的损失则通常被称为纯粹经济损失。,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42,案例1:被告的员工在修路的时候不小心破坏了一条电缆。当时,被告知道该电缆是给原告工厂的专用电缆。原告是一个钢铁公司。在电缆破坏期间,原告正处于生产中的已经溶化钢材无法持续保持溶化状态,因而导致已经处于溶化状态的钢材完全报废。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赔偿:(1)当电源截断时,那些已溶钢材的损失;(2)上

19、述损失钢材所能产生的利润(profit);(3)由于已溶钢材的损失,致使在电缆截断期间其他几种钢材无法进行生产,从而产生的利润损失。英国上诉法院判决原告可以获得诉讼请求(1)和(2)的赔偿,但是不能获得关于请求(3)的赔偿。,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43,案例2:被告的员工打地基的时候不小心截断了一条地下电缆。这条电缆是原告的专用电缆。原告工厂在电缆截断期间不能正常工作。原告声称:这条电缆是原告工厂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所以当被告不小心截断电缆的时候被告“直接的”打断了原告的生产经营,因此应当对于原告的损失负责。被告辩解电缆的截断并不是原告生产停止的“直接原因”。只有直

20、接的损害,被告才予以赔偿。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但是,德国最高法院终审否决了原告的判决。,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44,案例3:在修路的时候,被告切断了供应原告工厂的天然气管道。原告工厂的生产不得不停止。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生产经营停止所产生的损失,比如在停气期间原告员工工资等。诉由是被告切断天然气管道的行为是其受到损害的直接原因。法国最高院认为切断电缆和原告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支持了原告的请求。,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45,侯稿第46条纯粹经济损失 以故意加害他人为目的,致使他人遭受与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害不相关联的纯粹

21、经济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应当以实际损失计算,但不得超过加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可以预见的损失范围。,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46,五、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事物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引起他事物发生者为原因,被引起者为结果。美普洛赛尔:因果关系的理论和实践仍然是一团麻,什么事实上的原因、法律上的原因、近因等该说的都说了,不该说的也说了很多,但是还是没有说清楚。,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47,(一)概念 1.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指向 违法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加害行为或物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

22、系,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48,(二)地位 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 自己责任原则的要求;控制责任范围的需要 侯稿第10条因果关系的地位 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加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对他人行为造成的损害或者物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他人的行为或物之危险实现应当是损害发生的原因。,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49,(三)因果关系的学说 1.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及其局限(1)强调本质的、必然的联系(2)区别原因与条件(3)基于原因力的不同,区分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

23、学院 侯国跃,50,(1)混淆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中的因果关系(2)混淆科学中的原因与法律上的原因(3)严格区分条件与原因,对受害人不利,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51,2.相当因果关系理论(1)流行于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2)相当原因必须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必要条件,且具有极大增加损害后果的可能性(客观可能性)(3)以公正原则和合法原则进行修正,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52,(四)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可归责的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是否成立)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权益被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赔偿之范围

24、)链接:近因理论 与时间或空间的远近无关;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得到确认后,在法律意义上要求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近距离”,以体现公正。实例:过失驾驶者需对哪些损害负责?,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53,(五)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某一行为直接引起损害后果的发生 间接因果关系:某一行为并不直接与损害后果相联系,而是通过一定的“中介”,间接对损害后果发生作用“中介”:第三人行为、自然力、受害人的行为等,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54,(六)因果关系的形态 1.一因一果 2.一因多果,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

25、,55,3.多因一果(1)聚合的因果关系 法规侵权责任法.doc(11)(2)共同的因果关系(3)择一的因果关系 法规侵权责任法.doc(10)4.多因多果,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56,5.多因现象的责任承担 主要原因对应主要责任,次要原因对应次要责任。无法区分时,平均担责。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承担连带责任。法规触电案件解释.doc 法规侵权责任法.doc(8),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57,链接:原因力 在引起同一损害结果的数个原因中,每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或损害的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问题:如何进行原因力比较与过错比较的结合以合理决定责任分

26、配?法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doc(3),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58,(七)因果关系的证明和认定 古希腊德谟克利特:找到一个原因,胜过当一世国王。客观的因果关系与客观因果关系之主观认定方法,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59,1.因果关系的证明(1)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受害人证明因果关系,且应举证到较为充分的程度(2)适当平衡 合理地减轻举证责任,如学术机关鉴定的利用、表见证据的采行、事实上推定及疫学等相关科学的运用等,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60,(3)例外规则 A.法律推定损害结果存在的,即无须证明因果关系(如诽谤

27、案);B.在一些特别类型的案件中,受害人只需进行“盖然性”的证明,而无需进行充分的因果关系之证明,这取决于法律的具体规定;“盖然因果关系理论”只是因果关系的证明方式。C.法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由被告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法规侵权责任法.doc(66)法规民诉证据规定.doc(4三、七、八),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61,侯稿第11条因果关系的确定 因果关系由受害人举证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定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受害人只需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的盖然性;受害人能够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的盖然性而行为人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推定因果关系成立。,2023/7/9,西南政

28、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62,2.因果关系的认定 二阶段思考方法(1)确定事实上的原因(2)确定法律上的原因 张新宝的反对意见,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63,3.因果关系的检验(1)时间上的顺序性(2)原因现象的客观性(3)原因作为结果之必要条件的检验 反证检验法;剔除法;代替法(4)实质要素的补充检验,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64,第二节 抗辩事由 一、不可抗力 二、行使权利或执行职务 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自助 四、受害人同意与受害人过错 五、第三人原因,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65,一、不可抗力 参考法规民

29、法通则.DOC(第107条)参考法规民法通则.DOC(第123条)侯稿第13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专门列举特殊侵权责任之免责事由时未包括不可抗力的除外。,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66,二、行使权利或执行职务 侯稿第14条依法行使权利或执行职务 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或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67,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自助(一)正当防卫 侯稿第15条正当防卫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实施正当防卫的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

30、应有的损害的,实施正当防卫的人应当对防卫过当引起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68,(二)紧急避险 侯稿第16条紧急避险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引发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紧急避险的受益人在受益的范围内适当补偿。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69,(三)自助 侯稿第17条自助行为 为实现自己的请求权或避免自己的请求权将来难以实现,而对加害人实施自助行为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自

31、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70,典型案例:小偷逃跑摔死,亲属索赔61万元 家属理由:店主不该追赶;法院认为:追赶小偷合情合理,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重庆晚报2009.5.16.09 被告发现自己家中及商店被盗继而追赶盗窃嫌疑人的行为,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自助行为;追赶过程中,未与盗窃嫌疑人发生肢体接触或采取其他威胁方法,未超过必要限度,所以侵权关系不成立;被告发现家中被盗,为追回自己看那被盗的财产,采取追赶盗窃嫌疑人的做法,符合多数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准和行为选择;死者实施不法行为被追赶,选择危险方法冒险从悬崖边逃跑,

32、不慎坠崖死亡,被告的追赶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其死亡。,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71,三、受害人同意与受害人过错(一)受害人同意 侯稿第18条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同意加害人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或者自愿承担危险及相应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侵权责任。加害行为超过受害人同意范围的,加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同意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原则的,不发生免除加害人民事责任的效力,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参加或者观看具有危险性的体育活动,视为自愿承担危险及相应后果,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加害人违反体育活动规则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故意或者重

33、大过失造成的损害除外。,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72,(二)受害人过错 1.受害人过错 侯稿第19条受害人过错 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而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得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在无过错侵权责任中,如受害人能够证明赔偿义务人有过错的,则赔偿义务人不得主张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减轻其责任。因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73,问 题:1.“受害人过错”的表述问题?参考法规民法通

34、则.DOC(第131条)2.“受害人过错”与“过错相抵”的关系?王稿和杨稿同时规定“受害人过错”及“过错相抵”。3.受害人过错对被告责任的影响不同。民通:减责事由 王稿:免责事由 梁稿、杨稿、侯稿:减责事由或免责事由,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74,2.拟制的受害人过错 侯稿第20条拟制的受害人过错 受害人的监护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视为受害人有过错,适用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受害人或其监护人的过错导致损失扩大的,受害人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受害人虽无过错,但损害的发生与受害人存在密不可分的客观关联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民事责任。,2023/7/9

35、,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75,五、第三人原因 侯国跃建议稿第21条【第三人原因】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人的行为与加害人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的,适用本法关于原因竞合的规定。,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76,第三节 侵权责任方式 一、侵权责任的具体方式 侯国跃建议稿第26条【侵权责任方式】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危险;(三)排除妨碍;(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礼道歉;(七)赔偿损失。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

36、商法学院 侯国跃,77,问 题:1.损害赔偿以外的责任是不是侵权责任或侵权之债?如何处理侵权法与物权法等法律的关系?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修理、更换、重做是侵权责任方式吗?参考法规民法通则.DOC(第134条)侵权法一审稿第4条(修理、重作、更换),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78,(二)损害赔偿责任 1.损害赔偿原则 侯国跃建议稿第34条【损害赔偿原则】侵权责任人应当赔偿受害人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和合理的间接财产损失。为救济受到侵害的权利已经支出或者应当支出的费用,包括必要的律师费用、公证费用、鉴定费用、诉讼费用等,属于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以本法或者其他法

37、律有规定者为限。,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79,2.损失的公平分担 侯国跃建议稿第35条【公平分担】加害人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但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除外。,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80,3.受益人补偿 侯国跃建议稿第36条【受益人的补偿义务】在下列情形中,没有加害人或者加害人无法查明、逃逸或者无赔偿能力,且受害人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一方是在为对方或者共同利益的行为中受到损害的;(二)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

38、的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侵害而使自己遭受损害的;(三)因其他意外事件受到损害的。,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81,4.损益同销 侯国跃建议稿第37条【损益同销】受害人因加害人的加害行为而获得利益的,在判决受害人应当得到的赔偿金额时应当扣除其所获得的利益。,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82,5.精神损害赔偿(1)主体范围 通说认为,应当限于自然人。关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存有一定争议,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中持肯定态度,但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和批评,后来名誉权案件司法解释 及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均表明,最高法院是持否定态度的。笔者赞同之

39、,理由是:其一,精神痛苦是自然人的特有现象,精神损害赔偿当然只能由自然人才能主张;其二,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来看,法院在适用时本来就应当限制其范围和数额,故不宜扩大到法人或其他组织。,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83,思考题:侵权事实造成自然人死亡或侵害死者人格因素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为何仅限于近亲属的范围?,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84,(2)客体范围 人格权、身份权受到侵害。(1)死者的人格受到侵害,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受到侵害的可诉性(司法解释):名誉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2)财产权利受到

40、侵害,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仅限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情况,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85,思考题:侵害人身和侵害财产的区分?德国储存精子案:如果身体的一部分即使脱离了身体,但是随后还将被植入该身体(例如抽取血液为自己备用),对该部分的损害则属于侵害身体。如果该部分将与本人身体永久性分离,如捐献器官,那么这部分就具有了物的性质。,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86,案例讨论:南京某男受伤,丧失性功能,该男起诉要求侵害人赔偿因健康权受到侵害所遭受的损失;后其妻又提起诉讼,要求侵害人赔偿其“同居权

41、”受到侵犯所遭遇的精神损失。请问:你如何评价此案?,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87,侯国跃建议稿第39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或身份权,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自然人人格尊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具有情感意义的特定财产,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88,3.震惊损害 震惊损害(精神打击/休克损害),是指第三人因为目睹或听闻受害人遇害而遭受到的精神损害。侯国跃建议稿第42条【震惊损害】自然人目睹其近亲属遭受人身伤害的残酷场面,确实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适

42、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89,杨立新建议稿第177条震吓的精神损害赔偿 目睹其近亲属遭受人身伤害残酷场面,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适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90,五、案例讨论:“毒奶粉”事件中受害人如何救济权利?近期国内有22家企业生产的奶粉和液态奶(包括伊利、蒙牛、光明、三元等知名品牌)均被检测出含有三聚氰胺。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导致数万食用此奶粉的婴幼儿罹患泌尿系统疾病,严重者导致死亡。对此,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整顿乳制品行业,并对本次事件中罹患泌尿系统疾病的婴幼儿施以救治。当食用奶粉而

43、患疾病甚至死亡的婴幼儿,其监护人因为食用奶粉的品牌混杂,或者没有保存购买奶粉的发票或凭证,无法证明婴幼儿的疾病或死亡是哪一品牌奶粉所致时,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侵权责任主体、如何认定损害赔偿责任?,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91,已有案例:龙胆泻肝丸案(20032005年)龙胆泻肝丸含有导致肾损害的物质关木通,从而使大量该药品的服用者罹患肾病乃至尿毒症。但由于从服药到发病要经历较长时间,因而受害人很少能够保留药品收据等证明文件。在中国市场上生产龙胆泻肝丸的企业大约200家,北京同仁堂在其中占有将近90%的市场份额。于是,一名受害者将北京同仁堂起诉到法院,但北京市崇文区法院认为

44、,原告“不能证明其服用了被告生产的龙胆泻肝丸”,并因而驳回原告的起诉。,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92,现行法的困境:1.产品责任规则能否适用?参考法规产品质量法.doc(第41条)谁是生产者?如何证明因果关系?2.共同危险行为规则可否适用?参考法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doc(第4条)由两个或者多个行为人所组成的被告人共同体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唯一原因。但在这里,此种充要条件并不具备!,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93,梁慧星:法院最好不要受理三鹿问题奶粉引发的案件。三鹿奶粉在北京几十万人检查,最后确定几千人受害。虽然是与三聚氢胺有因果关系,但是证据上

45、怎么收集?怎么认定?怎么判决是吃了三鹿的奶粉,还是吃了别的奶粉?怎么证明受害人与三鹿奶粉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受理,我们只好采取美国的办法,只要得这个病的,都认为是含有有害物质奶粉的厂家造成的,这些厂家按照其产品的市场份额进行赔偿。我们的法院现在能这样做吗?在讨论食品安全法的时候,我想,面对这样大规模灾难时,还是由政府处理比较好。,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94,市场份额规则,是指在某些有毒、有害物质的致害案件中,由于该致害物质被包含于某种具有可替代性的通用工业产品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造成其损害是哪一品牌的产品,从而无法认定侵权责任主体;对此,法院经过政策考量后认定在市场

46、中占有较大份额的若干厂商作为共同被告,在其各自所占有的市场份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市场份额规则产生于美国普通法侵权诉讼中,在加州最高法院所审理的辛德尔诉阿伯特实验室案(辛德尔案)中,这一规则被首次确立。与此同时,辛德尔案也成为市场份额规则确立过程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之一。,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95,法院应当承认因果关系规则的适当转变以适应变化的形势需要。在辛德尔案中,仅仅依靠法律技术和法律推理是无法解决案件中存在的因果关系证明问题的。由此,加州最高法院开始考虑能否通过法律政策和价值衡量的方式解决DES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证明问题。,2023/7/9,西南政

47、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96,最后,加州法院认为,对于制药产业而言,以上的政策考量则显得更为重要,因为患者几乎没有任何能力保护自身免受有害药品的侵害在有些情况下,这些侵害是致命的。当在政策衡量方面做出了倾向于受害人的决定后,加州最高法院开始着手确立市场份额规则以贯彻此一决定。它认为在现有的各种条件下,被告对原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可以通过每一个被告所生产和出售的DES药品占该药品全部市场份额的比例来确定。本案的原告主张,作为被告的5家制药企业所生产的DES占全部市场份额的90%。加州最高法院认为,如果进行事实审的陪审团认为原告的主张是有根据的,那么这5家DES生产企业造成原告损害的几率就是90%

48、,而另外200多家企业造成原告损害的几率则仅为10%;被告在造成原告损害方面如此高的概率足以作为要求其承担责任的依据。,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97,在无辜的原告和有过错的被告之间,后者应当承担损害的成本。辛德尔案中无法对因果关系进行证明并非原告的过错,尽管证据的灭失同样无法归咎于被告:被告的行为导致了证据的无法提供,因为其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在迟延了若干年后才出现。同时,从更为宽泛的政策角度观察,加州最高法院认为被告能够更好地承担由缺陷产品导致的损害:(1)缺陷产品造成的财产损害以及时间、健康的损害对于受到损害的个人而言可能具有毁灭性的,而对于能够参与保险并将保费作为运营成本而分配给全社会的企业而言则是相对轻微的;(2)相对于受害人而言,生产企业在发现并处理产品缺陷以及对损害进行警示方面处于有利位置。由此,让制造企业为产品缺陷和疏于警示负责将使其在提供安全的产品方面具有充足的动力。,2023/7/9,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98,美国第三次侵权法重述:在某些涉及通用类有毒物质的案件中,原告无法在一群生产者中区分谁制造了对特定原告造成伤害的特定产品,此种情形下(尤其是在涉及DES时),法院无须原告指出是哪一家生产者造成的伤害,只要求原告列出每一家生产者的市场份额,根据生产者各自的市场份额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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