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主持人的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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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做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主持人的工作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行政法中的重要程序,是确保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主体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听证主持人在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角色”扮演的如何,直接影响到听证程序的公正性。一、如何选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主持人并发挥作用(一)听证主持人的选定听证主持人是负责主持听证会议的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根据规定,只要是非本案调查人员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可以被指定为听证程序的主持人。通常情况下,被指定为听证主持人的可分为专职法制人员和非专职法制人员两类。一是专职法制人员。专职法制人员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中配备的专门

2、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X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听证活动由听证员主持进行。听证员由行政机关法制机构人员或者专职法制人员1至3人担任。法制人员不足3人的,由听证受理机关负责人指定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补充。听证员为多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其中1人为首席听证员,主持整个听证活动。X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非本案调查人员;(二)从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5年以上。听证主持人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由专职法制人员主持听证有利于法治理念在听证程序中的贯彻,有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二是非专职法制人员。

3、非专职法制人员是行政机关中法律专业水平不高的工作人员。由非专职法制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虽不违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法律素养的欠缺,难免会有不公正之嫌。(二)发挥听证主持人的作用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组织保障作用。即行政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准备、听证庭审举行到听证结束的整个过程中所发挥的协调管理及秩序保障作用;二是调查了解作用。即通过听证,听证主持人要调查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以便为做出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事实与法律两方面的充分准备。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主持人权力与义务听证主持人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其正确行使法定权力,切实履行法定义务。理清听证主持人的权力和义务,有利于其更好地发挥听证主

4、持的作用。(一)权力在行政法中,听证主持人的权力是法律赋予其要求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或能力。听证主持人在主持听证时其权力具有行政高权性,听证主持人不得随意放弃,必须依法行使。听证参加人必须尊重听证主持人依法所行使的正当权力,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听证过程中,行政听证主持人主要享有以下权力:一是听证主持权。听证主持权是指为确保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主持人对听证参加人参与听证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管理的权力。在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主持人应根据程序进展情况,组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陈述、质证等,并通过听证调查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及进行行政处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等。二是裁决权。裁决权是听证

5、主持人对听证过程中的有关程序性事项做出决断的权力。在听证预备过程中,主持人对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做出决定;在听证过程中,对申请人的回避请求、请求重新鉴定等请求做出决定;根据庭审进展情况,出现影响庭审继续审理的情形时,对庭审是否中止、延期、终止等做出决定。三是询问权。询问权是指在听证庭审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就有关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及法律适用等情况进行询问的权力,这是庭审权的积极运用方式。四是制止权。所谓制止权,其实也是维护庭审秩序的权力。对庭审过程中出现听证参加人扰乱庭审秩序的情况,主持人有权制止行为人的不当行为,以维持庭审秩序。当然,主持人在行使制止权时,要注意不能滥用,

6、避免侵犯听证参加人的正当权利。五是处罚决定建议权。所谓处罚决定建议权,是指案件审查结束,主持人应当根据卷宗记录向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提出是否进行行政处罚及如何处罚的建议的权力。X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听证结束或者听证终止后,听证员应当就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向行政机关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全案进行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处罚的,签署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听证过程中,主持人代表行政主体主导整个听证程序的进行,在庭审过程中,行政职权行使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等均在庭审过程中得到质证,主持人应当根

7、据自己所了解的案件真实情况向行政主体依法提出相关处罚建议。(一)义务义务是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违反法定义务,听证主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有:一是告知义务。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申请受理后,主持人应当将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听证庭审程序开始后,主持人首先应当就申请人所享有的听证程序性权利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如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进行陈述的权利,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最后陈述等权利;处罚决定做出后,主持

8、人还应当要告知申请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其有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二是保持中立的义务。保持中立是自然正义原则对主持人的基本要求。主持人的中立性是自然正义原则的体现。根据自然正义原则要求,主持人需要遵守以下两方面原则:一是自己不作自己案件的法官。即主持人不能是案件的调查人,不得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如果主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等;二是保障申请人就有关案件收集的证据及相关事实与被申请人进行质证、辩论的权利,同时还要保障申请人做最后陈述等听证程序性权利。听证进行前,主持人不得接触有关当事人,听证审理过程中,除正常行使询问权外,主持人不得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案件有关证据或事实等

9、进行质证、质辩。三是公开听证的义务。公开是听证程序公平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打造阳光政府,实现依法行政的有力保障。美国法律规定,除非涉及国家机密和安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听证必须公开举行。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关、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实现听证公开,在听证开始阶段就应当向当事人公开有关材料,允许他在决定作出之前为自己辩解,避免被调查人“处于黑暗之中”。听证公开的主要内容有:(1)举行听证会之前发出公告,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程序举行的时间、地点、案由等情况;(2)允许群众、记者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3)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公开举行听证的地点进行陈述和

10、申辩,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和证据;(4)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事实根据必须公开并经当事人质证,不能以不为一方当事人所知悉的证据作为决定作出的事实根据;(5)根据听证记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内容也必须公开。听证程序公开不仅可以保证行政决定更加公正、全面、客观,而且有利于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社会和舆论监督,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四是维持听证秩序的义务。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需要组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争议案件依法进行听证。为确保听证过程的顺利进行,对庭审过程中出现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主持人应当依法行使制止权,及时制止行为人的不良行为,使听证程序继续进行下去。五是接受监督的义务。在整个听证过程中,主持人要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除在听证时接受申请人、媒体、社会等监督外,主持人还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其所在行政机关等的监督,确保听证能在“阳光”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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