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证明的环》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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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司法证明的环节,证明环节是与证明程序、证明过程相近的概念;证明环节可以概括为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的一体化过程;取证是基础,举证与质证是枢纽,认定是核心证据开示从属于取证、举证、质证与认证,不构成独立的环节。,第一节 取证,一、取证的概念取证是指调查人员为揭示案件真相或证明事实主张,而依法展开的收集证据、初步审查证据以及保全证据的专门活动。取证的主体是各种调查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公诉人员、侦查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纪检监察人员、公证人员、仲裁人员、律师与各类案件的当事人等。记者调查是否属于?,依据措施和程序不同,询问、讯问、辨认、搜查、勘验、检查、调查实验、鉴定以及保全方法等主体的权限不

2、同,权力型取证与权利型取证是否经过委托,自行调查与受托调查涉及领域,国内取证与国际取证,二、询问询问是人们通过谈话或问话的方式了解情况的一种活动。司法活动中,询问是办案人员通过与有关人员进行谈话,了解案件情况的专门活动。询问的主体: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仲裁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律师等询问的对象:证人、刑事被害人与民事、行政当事人等。,询问的种类1、正式询问和非正式询问正式询问,依照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笔录非正式询问,一般性谈话,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制作笔录2、走访询问和传唤询问走访询问,被询问者的家中、工作单位或其提出的地点,正式或非正式询问传唤询问,到侦查机关或其他特定地点,正式询

3、问3、公开询问和秘密询问公开询问,询问者以执法人员、司法人员或律师的身份出现,公开就某些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进行询问,可为正式或非正式询问。秘密询问,询问者在不以执法人员、司法人员或律师的身份出现,在不暴露其真实意图的情况下,就某些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进行询问,非正式询问。秘密询问两种方式:其一,乔装侦查;其二,线人。,刑事诉讼法第122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

4、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第123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第124条 本法第12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第125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三、讯问讯问,是指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为了查明和证明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事实,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违法嫌疑人进行的审查和诘问。取证阶段讯问主体: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的侦查人员,以及公安机关的治安警察等讯问对象:犯罪嫌疑人与违法嫌疑人,讯问的种类1、刑事讯问和治安讯问刑事讯问主体:侦查人员或审查起诉人员对象:犯罪嫌疑人目的: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

5、供以及借助口供进一步搜集和核实证据内容:多围绕已发送的案件事实,全面掌握了解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情况治安讯问主体:人民警察,刑警、巡警、治安警等对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据: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2、侦查讯问和检察讯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检察讯问是在侦查讯问的基础上,有重点的讯问,审查核实证据,甄别口供真伪,检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为出庭公诉准备。,3、第一次讯问和后续讯问第一次讯问是侦查机关自立案之日起对犯罪嫌疑人的首次讯问后续讯问是第一次讯问之后的讯问第一次讯问的法律意义在于有助于防止错拘、错捕以及为深入侦查提供方向后续讯问是强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心理,促使其

6、作如实供述与辩解,并结合其他查证措施调查核实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第117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

7、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第118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第119条: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第120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

8、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第121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四、辨认辨认是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而组织安排熟悉或了解辨认对象特征的人,对与案件有关的人、物、场所所进行的辨识和再认。,辨认的种类1、证人辨认、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9、辨认2、人身辨认、物体辨认、场所辨认3、公开辨认、秘密辨认(被辨认人或被辨认物的所有人是否知晓)公开辨认的对象多为犯罪嫌疑人、逃犯、无名尸体、无主物品、现场遗留等秘密辨认的对象多为犯罪嫌疑人、赃物等秘密辨认的结果只能作为破案的线索4、直接辨认、间接辨认间接辨认,通过中介了解辨认对象的特征,如照片、模拟画像、录音、录像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第250条: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

10、,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第251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第252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第253条: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五、搜查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收集

11、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场所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专门活动。主体: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侦查的人员一般不少于两人进行侦查必须持有搜查证,特殊情况凭拘留证、逮捕证可以实施搜查,搜查的种类1、人身搜查多针对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其他可能在身上藏匿证据的人2、物品搜查多为具有一定空间的物体,如汽车、火车等3、存储介质搜查计算机硬盘和其他存储介质4、室内场所搜查住宅、宿舍、办公室等5、室外场所搜查庭院、菜园、花园等,刑事诉讼法第134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

12、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第13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第136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第137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138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六、勘验、检查勘验,

13、是指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为了查明案件情况、发现和收集证据,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的勘查和检验。检查是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为了查明案件情况、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身体特征、生理状态、损伤情况等,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身体进行的检验和查看。刑事诉讼中:主体一般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事、行政诉讼中:行政执法人员、审判机关现场勘验、物证检验、电子证据检查、尸体检验和人身检查,刑事诉讼法第126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127条:任何单位和

14、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第128条: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第129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第130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第131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132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

15、,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七、调查实验调查实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或验证某个案件事实或情节,按照案件发生时的条件,对该事实或该证据进行的模拟演示。有关人的实验、有关动物的实验、有关物体的实验有关感知能力的实验、有关行为能力的实验、有关物质属性的实验单一实验、对照试验刑事诉讼法第133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八、鉴定鉴定,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接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诉

16、讼当事人及律师的委托,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鉴别、判断的活动。鉴定材料来源:鉴定人亲自勘查现场,发现并提取的物品、痕迹等;鉴定人接受其他机关或单位委托送检的物品、痕迹等鉴定机构:常规性鉴定机构、非常规性鉴定机构鉴定的主体是鉴定人,鉴定机构?,鉴定的种类:1、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生物学鉴定、电子证据鉴定、遗传学鉴定、人类学鉴定等2、部门鉴定、外部鉴定公安局内设的鉴定部门,中国人民大学司法鉴定机构3、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会同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44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145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

17、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146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147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九、技术侦查技术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查犯罪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两个要素:运用现代科学方法或技术装备;在一定范围内秘密实施1993年国家安全法首次使用“技术侦察”1995年人民警察法规定技术侦查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技术侦查,技术侦查的种类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秘密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

18、证、电子邮件检查等专门技术手段以犯罪嫌疑人的通讯为实施对象的技术侦查:有线通讯检查、无线通讯检查、电子通讯检查、口头会话检查等以人为实施对象的技术侦查:秘密跟踪监视、秘密调查取证、秘密拘捕的侦查措施,电子定位系统、电子追踪系统等以物为实施对象的技术侦查:秘密进入犯罪嫌疑人的居所,进行秘密调查、秘密取证的侦查措施。常用于毒品案件、走私案件、其他跨国有组织犯罪案件等。,刑事诉讼法第148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

19、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第149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第150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

20、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第151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第152条: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

21、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十、证据保全证据保全包括证据的固定和保管,是指用适当的方法和手段将已经发现或提取的证据固定下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当事人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证明或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狭义的证据保全仅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根据诉讼参与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采取的证据保全措施。广义的证据保全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证机关以及律师在诉讼前和诉讼中采取的各种证据保全措施。证据保全的目的在于对已经发现或提取的证据加以妥善固定和保管,防止其毁坏或灭失,以确保证据的客观性,保全证据的证明价值。,证据保全的种类1、实物证据的保全和言词证据的保全2、原物保全、复制保全、笔录保全、照相保全、录音保全、录像保全、封存保全等3、侦查机关的证据保全、审判机关的证据保全、公证机关的证据保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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