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证明的概念与对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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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司法证明的概念与对象,本章主要内容司法证明的概念和特点司法证明的对象,第一节 司法证明的概念和特点我们可以区分三种能找出证明和要求的论说类型。在纯数学里,我们寻求证明先天抽象的真理;在形而上学里,我们寻求证明关于世界结构的最一般的命题;在日常生活论证中,尤其是在政治的或法庭上的论证中,我们寻求偶然性命题的证明。(美国逻辑学家)威廉.涅尔,证据故事:谁真谁假,一天“铁判官”宋清审理完一件偷盗案,刚要退堂,差役来报,说门外有个商人前来告状。“唤他进来。”宋清道。来人登堂便拜。宋清仔细打量来人,见是一个白面黑须,衣冠整齐的中年人,便问:“你有何事?”“回禀大老爷,小人孙贵,在城南关开布店。去

2、年,邻居开木匠铺的张乾因手头拮据,曾到本店借钱,说好半年还清。可我今天找他讨取,不想那张乾拒不承认此事,还用污言秽语骂我。望大爷明断,替小人追回银两。”“你借给他多少银两?”“300两银子。”“借据可带来?”“在这儿。”孙贵从怀中掏出一纸呈上。,宋清接过一看,见借据写得明明白白,借贷双方落款清楚,而且还有两个中间人的签名。宋清抬起头问:“这中间人金子羊和尤六成可在?”“我把他们请来了,现在门外。”“唤他们进来。”金子羊50余岁,矮小瘦削,留着山羊胡。尤六成是个肥头大耳的中年汉子。报完名,宋清用犀利的目光逼视着这两个人,问:“你们靠什么为生?”金子羊声音沙哑:“小人靠给别人抄抄写写为生。”“小人

3、开猪肉铺。”尤六成瓮声瓮气地说。,宋清唤过差人:“传木匠铺张乾到案。”不一会儿,张乾带到。宋清问:“张乾,你向孙贵借钱,可有此事?”张乾说:“没有此事!”“这张借据上的签名可是你所写?”宋清朝他举起那张借据。张乾道:“根本就无此借贷之事,我哪会签名。”“来人,纸笔侍候。命你写上自己的姓名。”宋清说。,张乾写好自己的名字,呈上。宋清将借据拿起一对,两个签名分毫不差。宋清很诧异,心想:莫非借据是真的?他这么痛快写字签名,岂不等于在证实自己的犯罪吗?猛然偷眼一看原告和证人,见3人沾沾自喜。心里一愣,忽然想出一个办法,终于找出了假冒签名者。试问,他想的什么办法呢?,【答案】宋清吩咐差役将纸笔分给原告孙

4、贵、证人金子羊和尤六成,说:“你们3人分开站好。张乾借钱时间是上午还是下午或是晚上,写在纸上,不得交头接耳!”这一下,孙、金、尤愕然失色,拿着纸不知如何下笔。宋清剑一样的目光冷冷地注视着他们。片刻之后,孙、金、尤沉不住气了,纷纷跪下,捣米般地磕头。原来,孙、金、尤3人妒恨张乾买卖兴隆,于是合计坑害他。由金子羊仿照张乾的手笔,在一张假借据上署了名。不想“铁判官”智胜一筹,在公堂上揪住了狐狸尾巴。,一、司法证明的概念名词意义上的“证明”与动词意义上的“证明”从构词来看,“证”即证据,“明”即说明、表明或明确,也即用证据来说明、表明或明确证明即据实以明真伪。(汉语大辞典)用可靠的材料来表明或断定人或

5、事物的真实性。(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导致法庭作出司法判决的证据。(布莱克法律大辞典),证明就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卞建林,证据法学,政法大出版社)诉讼中的证明,是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或阐明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陈一云:证据学,人大出版社)司法中的证明,是指司法人员或司法活动的参与者运用证据明确或表明案件事实的活动。(何家弘: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狭义上的证明:仅指在审判阶段,公诉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向法官阐明案件事实的活动。广义上的证明:除上述含义之外,还包括在侦

6、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以及法官在审判阶段运用证据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二、司法证明的特点主体的特殊性:广义上既包括控诉机关和当事人,也包括审判人员,狭义上仅指控诉机关和当事人任务的特定性:明确案件事实或诉讼主张过程的合法性:受到诉讼程序和时限的严格限制根据的限定性: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即证据),而不是一般的公理、定律或经验范围的法定性:受法律规定(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和案件事实本身的限制,三、司法证明的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审查、判断证据原则法庭质证、认证原则禁止违法取证原则伪证排除原则,四、司法证明的分类,按照证明主体的不同,可以将

7、证明分为自向证明(向自己证明)和他向证明(向他人证明)按照是否要求使法官获得完全之确信的不同,可以将证明分为狭义证明(完全确信)和释明(大概可信)按照证明是否必须使用具有证据能力并经过合法调查的证据的不同,可以将证明分为严格证明(对实体权利的事实)和自由证明(对酌情考虑的事实)按照证明的性质的不同,可能将证明分为实质证明(大陆法系)和形式证明(英美法系),自向证明,即是向自己证明,一般来说,证明者先提出一个假设的结论,然后去寻找证据,并按照一定规则运用证据去证明该结论是正确的或可以成立的。他向证明是向他人证明。证明者在证明时已经知道或者认为自己已经知道了证明的结论,但是他人不知道或不相信,所以

8、要用证据向他人证明。,自向证明和他向证明是可以转化的:如:侦查人员的证明审查起诉人员的证明等,诉讼活动中,自向证明一般都属于主体的职权行为,目的是满足自己行使某种职权的需要。他向证明一般属于主体的义务行为,目的是满足他人的某种认知需要。因此,自向证明是以司法职权为中心的,他向证明是以诉讼当事人的活动为中心的。,五、三大诉讼证明的区别,证明主体不同证明对象不同证明手段和行为不同,六、证明的意义证明是证据发挥作用的根本保障证明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惟一方法证明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证明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节 司法证明的对象法官要作出裁决,对法规和事实两个方面都必须认定但是,作为证明对象最普通的

9、还是事实,即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事实是否存在的问题。在这些事实中,当事人不争执的事实,就不需要法院认定,并且法院对显著的事实的认定也不需要证据。(日本学者)兼子一、竹下守夫,一、证明对象的概念,证明对象,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欲证明的系争要件事实。证明对象的确定受如下几个因素的制约:事实主张:未主张的事实一般不能成为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凡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明责任证明需要:无须证明的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实体法律:具体的归责要件,二、证明对象的范围(一)实体法事实(也即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系争要件事实)如:刑法所规定的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有关量刑的事实民事案件中关于民

10、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行政诉讼案件中关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二)程序法事实(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关于回避的事实关于耽误诉讼期限的事实关于是否应当采用强制措施的事实关于是否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事实关于变更执行依据的事实,程序法事实能否成为证明对象?肯定说:程序法事实可能成为系争事实,而且对准确认定责任影响巨大。否定说:程序法事实对责任的认定虽有一定影响,但不起决定性作用,而且并非每个案件都会遇到。有限肯定说:只有当程序法事实成为案件中的系争对象时,才能成为证明对象。,(三)证据事实证据事实(即证据本身)是否需要其他事实来证明?否定说:证据事实只是证明手段,不应把

11、手段与对象混为一谈。肯定说:证据(尤其是间接证据)需要其他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有限肯定说:当某一证据事实成为案件的系争点时。,三、证明对象的构成要素,何事(What matter)何时(When)何地(Where)何情(How)何故(Why)何物(What thing)何人(Who),四、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一)刑事诉讼证明对象概述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用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此罪还是彼罪,罪轻还是罪重,采用何种刑罚等问题的事实。,(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主要内容,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2、有关罪行轻

12、重及量刑情节的事实(1)法定情节从重处罚的事实:教唆不满18岁、累犯等从轻处罚的事实:预备犯、未遂犯、自首等减轻处罚的事实: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免除处罚的事实: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首等(2)酌定情节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一贯表现、损害后果、罪后态度,3、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或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特定事实)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行使职权等排除行为可罚性的事实:犯罪已过追溯时效、被告人死亡等排除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不满14岁、精神病人等,4、刑事诉讼程序事实关于回避的事实关于是否应当采用强制措施的事实关于是否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的事实关于是否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事实关于

13、管辖争议的事实关于变更执行依据的事实,五、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一)内容民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程序事实,(二)各类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1、侵权诉讼中的证明对象(1)一般民事侵权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行为与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有过错(2)特殊民事侵权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行为与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行为具有违法性,2、合同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涉及: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1)因合同订立与否发生争执的证明对象要约不得撤销的事实要约失效的事实承诺在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的事实要约是否附保留条件的事实要约、承诺是否撤回的

14、事实 双方当事人是否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事实等,(2)因合同的效力发生争执时的证明对象附条件或附期限的事实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或促成条件成就的事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事实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事实恶意串通的事实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事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事实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事实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事实一方乘人之危的事实等,(3)因合同履行发生争执时的证明对象(4)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发生争执时的证明对象(5)因合同的终止发生争执时的证明对象(6)违约

15、责任纠纷诉讼的证明对象,3、继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4、离婚诉讼中证明对象5、其他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1)财产所有权诉讼中的证明对象(2)不当得利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一方获得利益的事实他方受有损失的事实利益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全法根据(3)无因管理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管理人有管理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六、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一)有关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立法规定(二)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内容1、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2、行政赔偿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侵权行为是否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侵权行为是否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的行政过程中实施侵权行为

16、是否违法侵权行为是否给受害人造成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损害及其大小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3、被诉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的事实4、规范性文件立法性事实预测性事实行政案卷之外的事实,七、非诉讼中的证明对象非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各种非诉讼机构,如仲裁机构、行政机构、公证机构等在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时,由证明主体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争执事实。,证据故事:巧辨真假失主,6月17日,南京市浦口区顶山乡青年农民方惠生去南门镇办理公事,途经浦六路时,发现马路上有一只白拉链包。拾起来打开一看,里面放着10扎人民币,正好是1000元。当时,正值中午,浦六路行人稀少,方惠生完全可以将巨款占为己有。但他没有

17、这样做,他想到失主丢失了巨款,一定很焦急,于是,就在原地等待失主。大约过了一刻钟功夫,一个中年男子气喘吁吁地走到小方面前,问是否拾到一只白拉链手提包。小方把提包送到来人面前说:“是不是这只?”,哪知道就在这时,小方发现身边又多了个年轻人,也自称是失主。奇怪!转眼之间冒出了两个失主,到底谁是真正的失主?面对这突然而来的情况,小方十分镇静。他很快就想了一个办法,立刻判明了谁是真正的失主。试问,他想的什么办法呢?,【答案】小方假意说手提包里有400元人民币,然后仔细观察着这两个人的表情。只见那个青年人犹豫不决,支支吾吾了半天,也说不出个所以然,而中年人则纠正说提包里不是400元钱,而是1000元。这

18、时,小方心里已有数。但仍不动声色。又问:“包里除了现金以外还有什么?”那个青年人支支吾吾,而中年人想了一会说:“手提包里除了1000元现金外,再没有其它东西。”这一点正好与小方拾到手提包里的东西相吻合。于是,小方把手提包还给了中年人。失主万分感激。再看那个年轻人,面部表情十分难堪。,(一)仲裁中的证明对象合同法律关系或其他财产权益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当事人之间民事权益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 或发生后依法达成仲裁协议的事实,以及协议无效的事实仲裁中的程序法事实,(二)公证中的证明对象是办理公证事务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公证事项,包括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9、公证证明对象的范围是由公证的业务范围决定的,(三)行政处罚中的证明对象违法行为主体的情况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情况是否应受行政处罚,(四)行政监察中的证明对象违纪人的情况违纪事实,八、免证事实免证事实,即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事实。当事人自认的事实生效裁判预决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为有效公证书公证证明的事实推定的事实,最高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三十七条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20、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21、;(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北京高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下列事实,诉讼各方无需举证证明:()自然规律及定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其他不存在争执的公知事实。民事、行政诉讼和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庭可以当庭认定:()诉讼一方提出的证据,诉讼对方不持异议或默认的;()诉讼一方提出的证据,诉讼对方表示认可,庭审后又否认,但提不出相应证据的;()诉讼一方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没有明显疑点,对方提出异议,但

22、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反证或证据线索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法庭可以认定:()根据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与本案有关联的事实;()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公文书证。,案例1,原告:李二林,男,岁,新疆乌鲁木齐市铁路分局教育中心视导员。住乌西地区八街二十栋。被告:刘江辉,男,岁,无业,住乌西地区五街栋。被告刘江辉曾在原告任教的学校上小学。年冬的一天上课时,刘江辉偷偷让别的同学传看他贴在作业本上的邮票,正在课堂上讲课的李二林见

23、此情景加以制止,当时将刘贴有邮票的作业本收走。下课后,李二林对刘江辉上课时不遵守纪律的做法提出批评,并告知他将邮票贴在作业本上会损毁邮票。刘江辉接受批评,并请求李二林帮助他整理邮票。李同意帮助整理,即将刘没有贴在作业本的邮票进行清洗晾干,然后陆续交给了刘。,但有二张油画邮票和部分贴在作业本上的邮票(均系信销票)未能及时整理,被李的妻子在清扫房子时当作废纸烧毁。不久,刘因故辍学离校,李二林无法找到刘讲明邮票被烧毁的情况。从年起,刘江辉每年都有一次或两次找到李二林索要邮票,李总是解释邮票已经被烧毁,无法归还。年月日晚,刘江辉带领五个人,携带行李到李二林家,向李索要邮票,李仍然解释邮票已经烧毁,确实

24、无法归还,刘便以李要考虑其本人和家庭其他人的人身安全相威胁,并在李家喝酒喧闹一夜。,次日早晨,由于公安人员干涉,刘江辉等人方才离开李家。但当日晚,刘又来到李家索要邮票,李被迫同意将邮票折价元,在同年月日前付给;刘江辉表示保证李二林的全家人不受他的侵害。双方就此立了“字据”。同年月日,李二林以受刘江辉威胁才同意赔偿灭失的邮票为由,向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所立付给元的“字据”,并解决邮票已被烧毁的纠纷。刘江辉辩称:他没有威胁李二林,李二林自已同意赔偿元。被李二林占有的邮票中有大龙、小龙邮票。请问:本案中,原告的证明对象具体是什么?,参考答案,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由

25、以下几个方面构成:A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B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C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D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在本案中,李二林的诉讼请求有二:撤销其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所立付给元的“字据”;解决邮票已被烧毁的纠纷(即变更法律关系)。因此,其需要证明的事实包括:立有付给元的“字据”,立“字据”受胁迫的事实,邮票被烧毁的事实。,案例2,1994年8月9日下午,原告马里鹏带领其5岁的女儿马郡到被告西宁市儿童公园游玩。下午时许,马郡见公园西边有一部滑梯,便跑过去攀登,在接近滑梯顶部约5米高的阶梯时,因阶梯档距过大,从阶梯空档处坠地,造成多发性开放粉碎性颅骨骨折,脑内血肿,经

26、送往青海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无效,于1994年 8月10日上午11时30分死亡。共花医药费17318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362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请问:(1)本案诉讼中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2)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哪些事实?,参考答案,(1)原告应当承担受有损害的事实,“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自然应当对受有损害的事实加以证明。(2)被告承担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

27、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被告滑梯的建设没有缺陷承担举证责任。,(3)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事实有:原告有损害的事实、原告的损害是在攀登被告设置的滑梯过程中造成的、被告滑梯的建设有无缺陷、原告马里鹏与其女儿有无过错。,案例3,宣汉县某单位职工王某和女青年李某结婚后不久,王某迷上了赌博,经常输钱,夫妻俩常常吵架。脾气暴躁的王某动不动便将妻子打得鼻青脸肿。1999年3月的一天,王某又因李某唠叨其输了钱,对着李某的胸、腹部一顿拳打脚踢。李某被诊断为脾脏破裂,脾被切除。李某决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通过法医学鉴定,她的伤

28、情属重伤和七级伤残。之后,她又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丈夫王某的刑事责任。宣汉县公安局于2000年6月对王某刑事拘留,同月,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法院提起公诉。请问:(1)谁负有举证责任?为什么?(2)分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范围。,参考答案,(1)本案属于公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与其承担的控诉职能相联系。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法院将会作出无罪判决。公安机关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主要涉及有关程序法事实。公安机关侦察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必须就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提供准确、充分的证据。

29、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被害人也可提出请求,此时也负有举证责任。,(2)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包括实体要件事实和程序要件事实。具体是: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学理认为,一般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有四个: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量刑情节事实分为法定情节事实和酌定情节事实,具体包括:从重处罚的事实;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刑事诉讼程序事实。,案例,A市的顾某是著名的内画专家,他画的每个鼻烟壶都能卖到5000元人民币以上。B市的某旅

30、游商店以每个3500元的价格向顾某订购了两个,双方约定四个月后交货,旅游商店给付顾某2000元定金。一个月后,海外某机构邀请顾某出国讲学。顾某在出国前,对他的一个徒弟说:这两个壶就交给你了,你临摹上我的两个壶,写上我的名字,就当是我画的,那5000元就算给你的报酬啦合同到期,旅游商店来取货。顾某将这两个壶交给了旅游商店,收取了5000元报酬,后将这笔报酬给了徒弟。旅游商店将这两个鼻烟壶放在店中,被一个外国客商看中,用重金买下。该客商回国前请有关专家鉴赏,发现是赝品,要求退货。,旅游商店将顾某起诉到B市人民法院,要求顾某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顾某认为“我是A市市民”,B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问:(1)本案中,原告的证明对象具体是什么?(2)顾某提出的“我是A市市民”,能否成为证明对象?,参考答案,()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以下几方面事实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原告旅游商店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关于商店与顾某签订加工特定物合同的事实,以及由于顾某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事实。上述事实就是本案的证明对象。()顾某提出的“我是A市市民”的事实,涉及到B市人民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的问题,属于程序法事实,是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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