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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合同法,1.合同法概述,什么是合同?contract,定义: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特征:二个以上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意思表示一致:协议说与允诺说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合同、协议和契约,“契,刻也。刻识其数也。”释名.释书契“约,缠束也,从系,勺生。”说文,合同的分类,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其他合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行
2、合同法:正式施行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民事合同,不是劳动合同、行政合同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并非所有的民事合同(身份合同),合同法立法原则,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契约自由的原则,主要内容:契约是当事人相互同意的结果契约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结果困惑:格式合同的冲击身份的重要意义救济:普遍服务的强制性义务规定当事人不得排除适用的强制性条款诚实信用原则,格式条款的效力,原告:郭美兰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海淀支行1994年3月15日11时许,郭美兰到海淀支行北京医学院储蓄所存款。郭美兰填写好一张4000元活期存款凭条后,便将凭条和现金及存折交该储蓄所接柜员,该接柜员接过郭美兰
3、所交的现金等手续后,对现金清点了两遍(手点、机点各一遍),见与存款凭条所填数额一致,即发给郭美兰一枚铜牌(十号),并将现金、凭条、存折交记账员。记账员记账后,将郭美兰储蓄款、存款凭条及存折一同交复核出纳员复核。复核中,复核出纳员提出郭美兰所交现金少2000元,与凭条所填金额不符,即退回接柜员,由接拒员告知郭美兰少2000元。郭美兰在现场查找和回家查找后仍坚持自己所交4000元现金无误,双方争执不下。嗣后,该储蓄后封存,并将郭美兰所填存款凭条撕毁。此后,双方虽有接触,但纠纷未能得到解决,为此形成诉争。1原告要求返还其4000元存款,而被告则以银行早有“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规定为由,拒绝承担储金
4、短少的责任,第一种观点认为:银行与储户间债权债务关系是在银行从接收储户现金,经过银行计账员记账,复核员复核无误后,由接柜员填写好储蓄存条交与储户后方为成立,在银行内部一系列工作程序未完成前,仅有发号牌,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成立,而且银行有“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规定,因而,号牌不能作为银行已收妥储户现金的依据,复核员复核发现存款凭条所载数额与交付款额不符,短款责任应由储户自负,与银行无关。另一种观点(本案一、二审法院判决所采纳的观点)认为:储户将储蓄款交银行接柜员当面初点确认交存的储蓄款与存款凭条所填款额一致,发给储户号牌后,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即已形成,银行对该款具有妥善保管之义务,此后所
5、出差错应由银行承担,银行关于“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规定,对本行业内部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对储户不具有约束力,因而短款责任应由银行承担。发给铜牌后,储蓄合同已经成立。本案中由银行制订的“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2005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1.商场规定:买一赠一,赠品、奖品不予“三包”;打折商品概不退换。2.家电“三包”服务规定:消费者在办理家用电器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3.商场儿童乐园规定: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商场拒不负责。4.超市存包须知:寄物柜是服务性质,超市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5.种子包装标签:从购种之日起15天内请试芽,
6、若出芽率不够,可携带包装袋及所购种子的收据到购种处协调解决,过期视为合格产品,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2005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6.银行公告:用户必须统一办理银行卡,不允许用现金缴费,不办卡者不予代收水电费。7.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属于出卖方。8.物业停车收费规定:车辆丢失、损坏概不负责。9.照相馆声明: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不负担其他责任;10.美容服务协议:因已投保,如需索赔须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2.2 合同的订立,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要约邀请,反要约,要约,承诺,合同成立
7、,要约,要约: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做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存续期间: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要约失效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或拒绝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超过要约中明确规定了的承诺期限,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特殊的形式,带有标价的商品陈列悬赏广告,合同成立吗?,原价8999元的戴尔液晶显示器居然降到了2515元。08年2月17日,戴尔官方网站一款显示器的超低价格引来抢购。然而几日后,戴尔
8、公司表示这是网站价格显示错误不能执行原订单,戴尔要退款,买家没同意。还有一些确认了订单未付款的人,戴尔说可以在原价基础上优惠1500元,好多人也没同意。2006年8月7日,戴尔官方网站上将原价8999元人民币的SC430双核服务器标价为800余元,引来用户抢购。此后戴尔表示报价错误,不能执行原订单。补偿方案为,提交过订单的客户能以75%的价格购买此产品。有消费者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7月4日判决戴尔按照当时报价执行合同,在戴尔官方网站上公布的销售、服务和技术支持条款和条件中,记者也看到,对于“合同成立”规定:一份销售合同自下列情形发生时(以最早发生者为准)即告存在:(
9、a)买方接受卖方(通过广告、报价单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的)报价时;(b)以任何方式提供的买方订单被接受时(以下列最早发生者为准):(i)卖方书面或口头接受时,(ii)或者产品装运时。2004年,IBM把2000元的笔记本康宝光驱错标成了1元出售,最后都兑现承诺发货。,“陶王”电视里夸海口,要约乎?,年月日,邢良坤做客中央电视台七套乡约栏目,那期的访谈节目叫土与火的传奇,其间邢良坤谈到自己被称做“世纪之谜”的一件作品“五层吊球”时,对电视机前的观众说,如果有人能仿造出来,“我这个楼三层平米(价值过千万)包括这里面的资产都给他”。年初,洛阳小伙孙震制作出了五层吊球陶器。拍好的照片按照邢良坤所说的电子
10、邮件地址发了过去,但一直没有回音,后来,孙震用特快专递寄给邢良坤,没想到邢良坤告诉孙,“你的球做得不对,球层间隙太小,旋转起来会碰壁。”“他当初在节目中不是说过偏一点,斜一点没关系吗?”孙震说。年月日,孙震向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确认被告邢良坤关于五层吊球陶器制作悬赏广告合同成立并生效。年月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孙震与被告邢良坤之间关于五层吊球陶器制作合同成立并有效。“电视中的调侃你还真当真呀?”邢说,案例:悬赏广告,李绍华委托朱晋华代办汽车提货手续。1993年3月30日中午,朱晋华在天津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洛阳市机电公司面值80
11、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李珉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并委托同去看电影的第三人王家平予以保管。同年4月4日、5日和7日,朱晋华先后在天津市今晚报和天津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要“重谢”和“必有重谢”拾得人。4月12日,李绍华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示,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当晚,李珉得知以李绍华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王家平并委托其与李绍华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由于在给付酬金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李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晋华、李绍华依其许诺支付报酬15000元
12、。,如何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如果某项意思表示表明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要约的拘束力,则只是要约邀请当事人在其行为或提议中特别声明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则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做出区分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根据交易的习惯来区分。,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其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先后向原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
13、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亦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得知新华水泥厂所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原告将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本案中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存在着几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已构成违约。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中,称
14、我厂愿派人前往购买。实际上已表示,只要原告有货,它就将购买,这是对原告发出的购买水泥要约。而原告发送水泥,实际上是以行为作出承诺,可见,双方已成立买卖合同,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并未构成违约,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并非是一种要约,只是要约邀请,而原告送货,实际上是一种要约行为,据此,被告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绝承诺,如被告拒绝收货,表明它不愿意承诺,这完全是合法的。第三种观点认为:双方已购成买卖合同关系,但由于被告在要约中明确提出将派人前往购买,因此,合同的交货方式应是买方自提,而非买方送货。原告未与被告协商而主动送货,显然是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因此,被告有权拒绝收
15、货。,承 诺,承诺: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方式:通知和作为承诺迟延和撤销,案例一:原告于3月25日通过其代理人向被告发出一个书面要约,请求以30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位于甲市长河路34号的一幢两层楼房。3月29日,被告通过其代理人向原告发出一个书面的反要约,要约中声称被告愿意以450万元的价格将其同一楼房出卖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在4月3日之前作出答复。反要约文件中有一供原告予以承诺的栏目,说明只要在此处签名,则视为承诺。原告于4月2日在该承诺栏目中签署,并向被告的代
16、理人发出。被告的代理人于4月3日上午收到该承诺时,告诉原告被告已经决定不再出售其楼房了。,案例二:天河体育用品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天河公司)与南方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有多年的业务往来,彼此之间具有较好的信用关系。天河公司于1999年12月12日,向南方公司发出一份购买S型号的体育保暖成衣蓝、黄、红各1000套,另外购买篮球X型号2000个,足球M型号1000个,价格按照南方公司的出厂价格确定,要约从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答复的有效。南方公司接到天河公司的要约后,即依据天河公司的要求组织生产,并于2000年1月10日按要求向天河公司发货,发货单上明确载明价款:S号成衣1000200
17、3600000元,篮球200090180000元,足球1000100100000元,共计88万元。由于运输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直到2000年4月18日天河公司才收到货,比通常到货时间晚了近两个月。由于天河公司在通常的时间内未收到南方公司的发货,所以天河公司已经与本市的另一家体育用品制造商签订了一份具有同样内容的合同。天河公司通知南方公司说已经超过了要约中约定的承诺期限,所以不愿意再接收该批货物。为此双方发生争议。,A公司于5月6日传真:“本公司有马钢生产各种规格钢筋供应,质量可靠、交货及时,敬请光顾”。B公司于5月10日上午传真:“需马钢产6m钢筋200吨,货到B公司价格3500元/T,货到付
18、款,一个月内交货,请在一周内电复”。问:A公司行为的法律性质?B公司行为的法律性质?情形1A公司收到B传真的次日即回复:一周内送货,请备妥货款。问:请说明该买卖合同应如何履行?情形2B于5月12日发传真:因情况有变,撤销我方5月10日发价,见谅。问:B是否成功地撤销了要约?,情形3B于5月10日下午传真给A:撤回我方的发价!请谅解。问:B是否成功地撤回了要约?情形4若B5月10日传真中请一周内复改为请复,B5月12日传真内容不变。问:B是否成功地撤销了要约?情形5A收到B10日传真的次日复:一个月内交货可行,运费由贵方承担,请备妥货款。B未回电。A于一周后送货至B,B拒收。A表示愿承担运费,B
19、仍拒收。问:B拒收是否有理?情形6A于5月10日收到传真后5月19日发传真给B:一周内送货,请备妥货款。B未回电。问: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条款,一般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质量和数量 价款或酬金 履行的期限 履行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的默示条款,默示条款: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主要类型:该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达到目的及实现其功能。该条款对于经营习惯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内容实际上是公认的商业习惯或经营习惯。该条款是合同当事人系列交
20、易的惯有规则。该条款实际上是某种特定的行业规则,即某些明示或约定俗成的交易规则在行业内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书面形式合同确认书定式合同表格合同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推定形式向自动售货机购买货物,某个体代理商为啤酒生产厂家代销啤酒,向厂家赊欠啤酒价值12万元,欠条上注明欠款数额和日期,到了约定的时间,厂方来催款,代理商还了部分,又在欠条上写下了“还欠款捌万元,两月后归还”,后隔两个月,厂方催款,代理商家给4万元,可厂家却讨8万元。(hai,huan)某服装厂与某商场签定供定500套西服,服装
21、厂提出货到付款,商 场没有异议,保证货到全部付款,合同时,执笔人便写货到全付款。谁 知服装厂先将200套西服送至商场时,商场却提出必须500套全部到位才付 款。而服装厂则要求先付200套的款,双方诉到法院,拿出合同。服装 厂说,货到,全付款,商场说,货到全,付款。,合同的成立,承诺生效成立书面合同:签字或盖章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的合同:可以签订确认书应当但未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合同成立签字盖章前,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合同成立,某人寿保险公司(下称保险公司)的一名投保人刚交首期保险费、体检完成不到十小时,被保险人便因意外身故;保险受益人提出近300万的索赔,
22、保险公司以未收到体检报告,未同意承保为由,拒绝赔偿,但同时表示可以考虑通融赔偿100万。争议问题: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2.3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生效,定义与成立的关系生效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应当审批或者登记的合同合同的公证和鉴证,案例:他们之间到底是什么合同?,1997年7月9日,某汽车维修公司司机将一辆价值十八万七千元的小车停放在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并交付了5元停车费。当司机办完事后回到停车场取车时,发现小车不见了,至今未找回该小车。2000年10月7日车主向经营停车场的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该物业
23、管理公司赔偿丢车损失。经厦门开元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应赔偿车主168300元及逾期违约金。该物业管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管合同必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使保管物置于保管人的实际占有和控制之下的事实存在。本案中,司机停车时并未将车钥匙或车辆行驶证交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停车场,以便停车场在保管期间实际控制该车辆;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收取5元停车费,从厦门市物价局的规定看来,应属车位使用费。故物业管理公司上诉主张其与车主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理由成立,改判被告胜诉。,资料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几种特殊情况下合同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4、人签订的合同法定代理人追认纯利益的合同与其精神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催告和撤销无代理权签订的合同追认催告和撤销表见代理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的合同除非相对人知情或者应当知情,否则有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追认或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则有效,案例:无权代理,常鑫瓷质砖有限公司为了对外拓展业务,于1993年12月18日委派该公司干部罗足三到苏州市设立办事处,并租用一间仓库。罗足三从常鑫公司运走价值20余万元瓷质砖存放在苏州仓库内。期间,罗足三通过房东介绍,与苏州市钢铜雕刻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陈鸿玉相识,双方协商联营经销瓷质砖事宜,经请示常鑫公司,未获同意。罗足三经陈鸿玉介绍,又结识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承包人贾金龙
25、,双方进行过业务洽谈,因常鑫公司要求现金买卖,故生意未做成。1994年1月29日,罗足三准备回九江过春节,考虑到春节期间苏州会有已订合同的客户要求发货,便委托陈鸿玉代为保管货物及帮助发货。可是陈鸿玉与贾金龙避开常鑫公司及罗足三,以苏州市钢铜雕刻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签订了一份代销常鑫公司瓷质砖协议,并于1994年2月3日至5日从仓库中运走价值人民币101836.25元的多种规格的瓷质砖。原告常鑫瓷质砖有限公司遂提起诉讼。,资料来源:合同法在线,案例:表见代理,吴珍是一名经营电器的私营业主。2004年初,急需进货而资金短缺,其战友刘婷见状,答应借给吴珍10万元,但没有带在身上,让吴珍
26、日后派人去取。后来吴珍将其私章、身份证交给员工赵某,让他前往借款。赵某以吴珍要求多借一些为由,借到万元款后,对吴珍谎称刘婷变卦,未拿到钱。吴珍骂了一通刘婷“小人”,决心自此不再与刘婷往来,也就一直没有与刘婷联系,甚至刘婷的电话也不接。三个月后,刘婷因家中房屋被烧毁要求刘婷还款修房时,刘婷方知真相。而此时款已被赵某用于赌博挥霍一空,且赵某也已不知去向。吴珍觉得自己未用借款,加之原讲定的是借10万元却借了15万元,借条上仅仅盖的私章是自己的,其余均是赵某所写,遂认为刘婷应向赵某追索,该款与自己无关。然而,刘婷不干,将吴珍告上了法庭。,分析:,刘婷与赵某之间构成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
27、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依据一定的事实,有理由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主观上处于善意、无过失。,无效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2条),案例:“工伤概不负责”?,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第60号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你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
28、,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151.15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29、至于该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和赔偿等问题,请你院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案例:,1998年4月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北山村村民委员会在未取得海滩使用证的情况下,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海滩承包合同,将该村北面的一片海滩承包给李某开发利用。合同签订后,李某便投资13万元在该海滩搞起了养殖。同年7月牟平区海洋监察大队在检查海滩使用情况时,发现李某承包的养殖区没有取得海滩使用证,属非法养殖区,责令李某在5日内清除其所养殖的海物,当地人得知这一消息后,将李某养殖的海物哄抢一空,使李某的13万元投资和近8万元预期收入化为乌有。李某一怒之下将北山村委告上了法庭,要求北山
30、村委赔偿其经济损失20多万元。青岛海事法院烟台海事法庭经审理认为,北山村委与李某签订的海滩承包合同无效。北山村委无使用权而将海滩发包给李某,应对造成承包合同无效及李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判决北山村委赔偿李某直接投资损失8.7万余元。,资料来源:合同法在线,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撤销或变更(第54条),例:2004年6月,居民张某将一套房子出租给他人用于办美容院。结果,遭到同单元其他居民强烈反对。同年9月,居民联名向物业公司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公开信,要求制止在该房内
31、开办美容院。工商部门接举报后,未给该店核准营业执照。2004年12月,从事理发服务十余年的王某欲租用该房经营美容美发业务,遂与张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当日,王某向张某预付三个月租金及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押金共计1.2万元。随后,王某花4864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同月15日,王某向工商部门申请在租赁房屋内开办美容院。当月27日,该单元对此强烈反对的居民再次联名向物业公司及工商部门发出公开信,要求制止在该房内开办美容院。工商部门接举报后,对王某的申请未予批准。2005年1月20日,王某将承租房屋腾退给张某。2005年2月,张某起诉至一审法院称,依合同约定王某违约需给付二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并需结算水
32、、电、气、电话及房屋设备、物品损坏等各种费用,故要求王某支付6300元房屋租金及6000元违约金。王某反诉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争议问题:无法营业的美容院遭腾退责任归谁?王某可否撤消合同?,案例:恶意串通?,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某找到一家投资咨询公司,咨询投资机会。该公司负责人李某:可将资金存入被告(当地某合作银行)处,每年利息为20,但原告需向投资公司出具一文件,说明该款均由投资公司代为存款和取款。原告认为利润丰厚,遂签署了该文件。李某立即与被告的信贷科负责人陈某私下协商,提出当原合资金存入被告处以后,被告应立即将该款打入投资咨询公司的帐户,原告的利息由投资咨询公司负责支付。投资咨询公司为此向被告支
33、付2的手续费。双方就此签订了正式合同。几天后,原告1500万元款项汇入被告处,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存款单,并立即将该款划到投资咨询公司帐户上。半年以后,原告要求取款时,被告发现投资咨询公司将该款用于期货交易失败,遂根据原告向投资咨询公司出具的由投资公司代为取款的文件,拒绝了原告的取款要求。原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存款,支付约定利息,被告提起反诉,指控原告与投资咨询公司恶意患通,损害其利益。,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责任,结果: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部分无效的处理。争议的解决方式。财产责任: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赔偿过错方赔偿对方损失,2.4 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正确履行原
34、则:依约履行协作履行原则 附随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实际履行原则,案例:附随义务、责任竞合,1996年8月21日上午,原告张迎旭、王亚伟、尹建平三人购买了被告汽运公司汝州至郑州区段的客车票,乘坐客车从汝州去郑州。当车行至登封市辖区时,原告王亚伟发现有一歹徒在车上行窃,即连忙召应一起乘车的原告张迎旭、尹建平制止歹徒的不法行为。歹徒见状也召集同伙对三原告行凶。三原告赤手空拳与歹徒搏斗,身体多处被歹徒用刀刺伤。当时车内乱作一团,司乘人员在这种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车行至登封市韩村附近停车,歹徒下车逃跑。但该处不是候车停车点,亦无人
35、候车。司乘人员遂将三原告送到登封市芦店卫生院临时包扎,并委托一人看护。当天,三原告领导及家属得知后即驱车前往芦店派出所报案,并将三原告转往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原告张迎旭左肩部被刀砍伤,王亚伟左胸部多处被刀砍伤,尹建平左腕部被刀砍伤。三原告受伤后均在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3467元。,原告张迎旭、王亚伟、尹建平向汝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及营养费共计5400余元。被告汽运公司答辩称:三原告的伤情是他人所致,与我单位不存在任何关系,我们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一、二审均判决原告胜诉。,资料来源:合同法在线,合同的履行中的抗辩权,一般
36、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不安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主张要求对方提供的担保,在对方未提供担保也未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
37、他情形。后果: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制度最早来源于英国1853年的奥彻斯特诉戴.纳.特尔一案。在该案中,被告同意从1852年6月1日起雇用原告为送信人,雇用期为3个月。但在同年5月11日,被告表示将不履行该合同。5月22日,原告起诉要求损害赔偿。在5月22日至7月1日期间,原告找到了其他工作。结果法院判原告胜诉。,英国判例1855年Avery v.Bowden案。该案中原告与被告订立了一份为期45天的租船合同,规定原告应按约定将船开到俄国
38、的敖德萨港口为被告装货。船抵达后,被告因货源不足而拒绝提供货物装船,同时被告建议原告离开港口,由于当时装船期限尚未届满,所以原告拒绝接受被告的建议而仍然留在港口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结果在装船期届满前,英俄克里米亚战争爆发,合同因而无法履行。船主以被告违约为由诉请赔偿,法院认为,在因战争而使合同无法履行前被告并未违约,即使被告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原告没有视此为预期违约而解除合同立即行使诉权,相反,他作了另外的选择,使战争爆发前合同仍然为有效,从而丧失了胜诉权。,不安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2005年10月,某服装厂与某商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服装厂于2006年5月1日前交付西装1000套
39、,商场在收到西装2个月内,支付货款50万元。合同订立后,服装厂即着手进行生产,至2006年3月底生产西装800套。此时,服装厂得到消息,商场经营出现危机,为避债,将现有资金进行了转移。服装厂于2006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商场的买卖合同。本案应适用预期违约请求权还是不安抗辩权?,资料来源:,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8、69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
40、;(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41、,案例:,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工程款1400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原告于3月10日找被告催要工程款时,被告提出以筹措资金偿还原告的债务,因此准备将其一幢办公楼和一幢已出租的楼房卖给他人。按当时市价,两幢楼估价约为l500万元。被告正在寻找买主,卖掉楼房后将立即偿还原告的债务。同年4月18日,被告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将两幢楼卖给第三人,共得价款900万元。5月20日,被告租用了第三人的一幢小楼,租期两年。原告了解到被告所付的租金很低,因此认为被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低价买卖楼房,以损害原告利益。以后,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多次协商催讨欠款不成,遂到法院起诉。,资料来源:中国
42、民商法律网,案例:,被告在1993年5月10日开办公司时,曾向原告借款50万元作为开办费,以后又因向原告购买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欠原告债务40万元,两项共计90万元,双方约定于1994年10月底以前全部还清。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第三人(外贸进出口公司)曾购买了被告的芝麻500吨,按每吨3600元价格计算,应于1995年4月底以前向被告支付货款180万元,待这笔货款支付后,被告将立即还清欠款。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1995年4月底以前外贸进出口公司还款以后还清欠款”。至1995年5月底,被告仍未还款。原告找进出口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提出已
43、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货款,另160万元因被告提出将与进出口公司联营成立一新公司,因此延缓支付。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被告提出,原告同意在进出口公司还款以后才还款,因进出口公司未还款,故被告暂不能履行还款协议。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和第三人支付货款。,资料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确定概念合同不能履行法定免责事由情势变更:不确定概念,由法官根据情况而定合同履行困难非法定免责,但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第94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履行期限届满
44、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通知生效。解除的效力: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案例:履行迟延,原告与被告于3月签订了购买3000套童装(每套40元)与3000套儿童连衫裙(每套45元)的合同,合同规定5月初交货。合同订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预付款。4月30日,原告向被告询问货物是否备齐,被告答复过完五一国际劳动节后由被告送货上门。5月4日,原告因未收到货物,遂派人前往被告处,发现被告仅生产出l500套童装和1000套连衫裙,而大量的工人在生产另外
45、的服装。原告提出因被告已违约,因此决定将已做好的童装与连衫裙提回,其余的服装请被告不要生产了。被告提出制作童装与连衫裙的面料已备齐,不能终止合同,最后原告同意被告可于5月20日将货送至原告处,否则因赶不上六一儿童节前的展销会,不必再发。已做出的服装由原告提走。5月20日,被告未能将货送到,直到5月28日,被告告知原告,货已备齐,可直接将该批货物送至展销会场,原告称合同已解除,拒绝收货,并请被告退回95万元货款。被告拒绝退款,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回货款,赔偿损失。,资料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案例: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000年3月3日,上海松江园林工程处与上海南江绿化环保有限公司签
46、订合同,约定由松江工程处在南江公司指定的土地上种植养护香樟树。双方对树木的规格、数量、合同价款、树木存活率、养护要求、协助义务、验收方法均作了约定,同时还约定:合同签订后,南江公司支付预付款24万元,工程开工并完成40%的工程量,再预付24万元,工程全部完成再支付36万元,1年后初验合格再支付18万元,2年养护期结束付清全部款项。树木栽种完成后,南江公司认为“松江工程”在树木的质量上违约,要求归还已经支付的48万元预付款,松江工程”则要求南江公司继续支付约定的工程款。协商未果,南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松江工程处返还工程预付款48万元,赔偿损失24万元,并解除合同;被告反诉要求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
47、预付款36万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后经鉴定,被告为原告栽种的树木中有部分树木在胸径与分叉数上与合同的约定有偏差。,资料来源:合同法在线 http:/.gs/htf/index.htm,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债务已经依约履行;解除;抵消;提存;免除;混同;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5 违约与救济,定义:违约形态:不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救济措施: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的约定;债权人的过错。,违约损害赔偿,最广泛的违约救济措施。补偿性特征。损害赔偿的范围:完全赔偿的原则: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合理预见原则:不得超过
48、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受害人减轻损失的义务。违约金:预定赔偿金。,合同法案例讨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争议案原告:甲建筑队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兴建一项工程。该公司为节约工程经费,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决定用招标方式发包这项工程,便向本省内10多家建筑单位发出招标通告。,在招标通告规定的投标起讫日期内,共有10家建筑公司(队)向开发公司投标,依照招标通告的规定,1999年1月20日,开发公司会同各有关单位,当众开标。在10家投标者中,只有甲建筑队和乙建筑公司的报价低于开发公司的标底。其中,甲建筑队报价
49、87万元,乙建筑公司报价88万元。甲建筑队以为自己一定中标,在未定标前便开始了工程准备工作。,但是,开发公司开标后,会同有关单位对这两个投标单位的投标进行了严格的评查。评标时发现,甲建筑队报价虽低,但施工方案不太合理,技术力量也比较薄弱。如果将工程交由甲建筑队承揽,工程质量和工期很难保证。所以定标时将乙建筑公司选为中标人,并依法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基建承揽合同,,此时,甲建筑队方知自己并未中标。但是,他们已为完成该工程预订了相当数量的物资,如果退货,势必造成损失。为此,甲建筑队以自己报价最低,工程应由它承揽为理由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甲建筑队与开发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因此对甲建筑队的要求不予支
50、持。,原告A于10月22日复电如下:“贵司10月7日发盘,我司接受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持丹US$1900。除通用单证外,需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因传产品 C514 的主要产地巴西遭到严重自然灾害,国际市场价格急剧上涨。被告B 于10月25日回电称:“贵司22日复电已知悉,但是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发生变动,在收到贵司接受电报之前,货已售出。”,原告A 认为其10月22日的承诺已经生效,合同也已经成立,双方须受合同约束,被告B 要么按照约定价格履行合同,要么偿付国际市场价格和合同约定价格的差额。,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案,原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