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成立》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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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婚姻的成立,第一节 结婚概述,一、结婚的含义,又叫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它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结婚包括订婚和结婚,现代各国一般取狭义,即结婚不包括订婚。,主要有以下观点:,二、结婚的性质,1、契约说,2、婚姻伦理说,5、身份关系说,4、制度说,3、信托关系说,契约说在西方国家产生并至今占统治地位。代表人物康德。认为:婚姻是一男一女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自愿终身结合、互为伴侣、彼此提供性的满足、经济上的帮助和生男育女的契约。它与其他契约有明显不同。它对封建包办买卖婚姻的反叛,具有历史进步意义。,婚姻伦理说:黑格尔为创始人,认为婚姻是男

2、女精神的统一,实质是伦理关系。婚姻成立的目的是实现统一,即将有“自我意识”男女,合二为一,扬弃双方独立的人格,另成立一个完整的人格。,信托关系说:当代一些英美法学家的观点。婚姻是一种信托关系,国家是委托人,配偶是受托人,国家保留了婚姻利益中一些对社会有潜在影响的权利。目的是防止配偶因获得婚姻的完全所有权而损害社会利益。但国家的信托权从何而来?,制度说产生于法国。认为婚姻不是契约而是制度。婚姻关系由法律制度所确认,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系。所以制度才是婚姻的本质。,身份关系说:是我国婚姻法学界的观点。婚姻的本质是身份关系,财产关系是附随的。而有关婚姻的缔结、效力、解除都由法定,而不是当事人意志,所以

3、不是契约。,结婚的历史,掠夺婚,有偿婚,宗教婚,三、婚姻成立方式的历史沿革,抢婚,产生于对偶婚向个体婚转变过程中。,买卖婚、交换婚(换亲,以人易人)、劳役婚、娉娶婚。还有变种如赐婚、赠与婚。,共食婚,在欧洲中世纪占统治地位,举行宗教仪式,男女共食祭神的麦饼后,婚姻成立。,又叫共诺婚,自由婚、契约婚。婚姻历史中的大进步。,合意婚,何为“私奔”?礼记中“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我国 古代的娉娶婚程序,纳采,请期,纳征,纳吉,问名,亲迎,请媒人提亲,商定结婚日期,后又叫告期。,昏时迎亲,行合卺之礼(成妻之仪式),问女方姓名、出生及生母身份,男方占卜求神问吉凶,文定、通书。,交纳聘礼,婚

4、约至此成立,有效。,最后进行“庙见”,至此该女成为该宗室成员。,四、关于婚约,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谓婚约,订立婚约的行为谓订婚。,婚约与恋爱、未婚同居、事实婚姻不同。,婚约在古代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一经订立,法律上产生准夫妻身份的效力,如互负贞操义务,结婚请求权。唐律规定,违约者,杖六十,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我国从50年婚姻法后不再承认婚约的效力。,对婚约的态度,1、不提倡,不禁止。凡自愿订立婚约者,听其自便,但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2、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予强制履行。双方自愿订立,也可自行解除。,3、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分别情况

5、处理:,A、借订婚而从事买卖婚姻的,原则上没收;,B、以订婚为名而诈骗财物的,归还所诈财物,构成诈骗罪的,依据刑法承担刑事责任;,C、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物,价值较大的,酌情返还,无条件赠与的,不予返还。,第二节 结婚的实质条件,结婚条件,积极条件,消极条件,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这是结婚的首要条件,是婚姻自由原则的直接体现。,(一)关于结婚合意,其立法目的在于把结婚决定权完全交给婚姻 当事人本人。因为婚姻涉及到人的情感,而 情感问题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把握。,它包含本人自愿、

6、完全自愿、双方自愿三层意思。,禁止他人干涉,但不排除亲友的善意帮助。案例 闪婚,1、法律规定的为最低婚龄。,2、确定法定婚龄的依据在于: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3、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允许对法定婚龄做变通规定。如:某些少数民族地区;服兵役者、民航空勤人员、国家队运动员、正在服劳役者。,4、各国的法定婚龄有三个层次:高档为男20,女18;中档为男女18;低档为16岁以下。古代社会一般鼓励早婚早育,最低婚龄的只有12周岁。,(二)关于婚龄,5、外国法在规定法定婚龄时,有的还规定了“特许”制度。即在特许下,可以低于法定婚龄结婚。,即禁止重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是无配偶的人。,无配偶的人,(三)关于符合一

7、夫一妻制,在世界上还有少数国家允许一夫多妻制度。如巴基斯坦的穆斯林家庭法。,未婚者,离婚者,丧偶者,法国多妻家庭,即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直系血亲,(四)关于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直系自然血亲,直系拟制血亲,解除了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可否?,姻亲?,一是基于优生学、遗传学的原理,血缘关系近,相同基因多。相同基因越多的人通婚,子代的隐性遗传病率越高。隐性遗传病有1000余种,如先天性痴呆、癫痫、白化病等。隐性遗传病中近亲结婚的发病率比非近亲结婚的高150倍,婴儿的死亡率高3倍。二是伦理道德的要求,近亲结婚,有伤风化。,禁止近血亲结婚的立法理由,(五)关于禁

8、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3.正处于发病期的法定传染病:未治愈的 梅毒、淋病、爱滋病、甲型肝炎、开放 性肺结核、麻风病以及其他。,1.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症,2.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患者,主要包括,主要是这样的人结婚,严重影响婚姻家庭生活;且这些病遗传性都很强。,第三节 结婚的形式条件,婚姻登记,是我国公民结婚的法定唯一形式要件,世界上的结婚程序,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仪式制,宗教仪式制,世俗仪式制,法律仪式制,办酒席请客吃饭是不是一种仪式?,2003年8月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施行(1994.2.1已废止)婚姻登记条例,海南结婚登记率不高,早婚现象普遍纳妾现象突出h

9、ttp:/2006年10月21日08:59 新华网,按民政部门的常规标准计算,每年结婚人数约占当地人口总数的12。海南省现有人口804万,每年结婚人数约有48万对。调查发现,除琼海市结婚登记率达到96以外,大部分地方都在60左右,个别地方还在30左右,相当部分的适婚男女未履行登记便同居。临高县某镇近两年来有280对男女结婚,办理登记的仅有19对,登记率仅为68。近两年来,全省法院受理无婚姻登记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案件921件,占同期受理离婚案件总数的158。结婚登记率不高,导致了婚姻家庭关系存在不稳定及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的隐患。,据调研组分析,海南省很多地方都是结婚“只认酒席不认登记”。

10、婚姻登记工作中也存在的不少薄弱环节,如婚姻登记员大多由乡镇政府的民政助理兼任,没有专人办理,无法保证婚姻登记者随到随办,有的地方的婚姻登记工作还实行周一、三、五制,一些青年男女往返多次往往因为找不到登记员,无法办理结婚手续,也是结婚登记率低的重要原因。,重婚纳妾现象较为突出“我爸有3个老婆,盖了3幢房子,每个老婆生了3个孩子,我经常受到欺负”这是儋州市一名初中一年级学生写给法院院长的信中,反映的情况。在海南省,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现象,不仅城镇存在,农村也有出现,经济发达地区相对严重一些。近两年来,全省妇联系统接受投诉的3359件(次)婚姻家庭纠纷中,反映丈夫与他人同居的达2509件(次)

11、,占7469;反映丈夫有重婚行为的有192件(次)。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中,第三者插足或怀疑对方有婚外情的所占比例也比较大。重婚纳妾、非法同居,是许多离婚案件、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产生的祸根。近两年,全省妇联系统接访中反映有家庭暴力的案件1131件(次),占妇联接访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336。,据调研组分析,传统落后的思想观念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还占据一定地位,部分公民个人对婚姻家庭纠纷视为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排斥社会干预;执法机关以家务事待之,“清官难断家务事”,不愿管,没有把婚姻关系上升到法律关系层面来认识,导致了诸如“包二奶”、家庭暴力、虐待现象有蔓延之势。,早婚现象在一些地方较为普遍调

12、研组发现,早婚在少数民族地区、部分边远落后的农村一直比较严重,十六七岁便结婚的女性不在少数。特别值得忧虑的是,近年来城镇也有上升趋势。早婚群体大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本身尚属被监护对象,需父母等监护照料、抚养教育,但却过早结婚,生儿育女,承担起沉重的家庭义务和社会责任,有的不堪重负,离家出走或诉请解除同居关系。,据分析,“早结婚早生子早得福”的习俗,是早婚现象存在的社会基础,而执法部门的职能缺位及职能部门之间不协调,没有形成合力,则是影响婚姻法实施及其功能发挥的重要原因。另外,一些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混乱,有的登记员不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导致了违法办证现象的出现。澄迈某镇的婚姻登记员竟为一名

13、13岁的儿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的涉外婚姻,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婚姻登记程序 1、申请 2、审查 3、登记,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14、签字声明。,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未规定强制婚检和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第四节 婚姻瑕疵,婚姻瑕疵的含义,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婚姻瑕疵,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制度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但汉漠拉比法典和罗马法都有规定。,法国民法典,绝对无效,相对无效,违反公益要件,违反私益要件,德国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创设了可撤销婚姻制度。但现在不少国家也只规定了无效婚姻。,无

15、效婚姻事由(第10条),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注意:在申请时法定无效事由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可撤销婚姻的事由(第11条),受胁迫而结婚的,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而结婚的情形。,欺诈婚重大误解婚乘人之危婚,当然无效,宣告无效,无效婚姻,无需经任何法律程序,需经法定程序宣告后才无效。,可撤销婚姻,自撤销之日起无效,不能溯及既往。,均有溯及既往力,宣告程序,请求权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为:婚姻当事人和当事人的近亲属

16、,但重婚的还包括基层组织。可撤销婚的请求权人仅为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审理时,对婚姻的解除、撤销与否不适用调解。且一经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诉。,对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可以调解,可以上诉。,收回结婚证,时效期间,婚姻无效请求权的时效期间:无效事由存在期间。一方或双方死亡后一年内(除斥期间)。,可撤销婚姻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从结婚登记起一年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时效不适用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宣告无效,1.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一切权利义务。,3.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财产,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除外。由

17、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2.当事人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适用婚姻 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被撤销婚姻:自宣告之日起无效,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对于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共同共有特征:依据共同关系而发生;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不分份额;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对共有物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当事人同居期间如果有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此协议是否有效?,在解除重婚关系时也涉及到重婚关系人的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此时需特别注意合法配偶方的利益?赠与问题。,保护善意

18、配偶制度问题?,注意:,不婚同居,同居,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缺形式要件,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且有永久共同生活目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缺形式要件,公开共同生活,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虽以夫妻名义同居,但缺结婚的实质条件,与通奸等相区别,补办结婚登记(94年2月1日后),必须注意两点:,第一、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该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补办结婚登记,该登记具有追溯效力。不补办登记的,为非法同居。(2001.12.27司法解释),第二、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又以夫

19、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即使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也按照非法同居处理。,也就是说,凡是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又不补办的,是非法同居;1994年2月1日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且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也是非法同居。P93-94,主要区别,同居,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期间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不受法律保护,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同居期间的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相互之间有继承权,相互之间无继承权,发生离婚纠纷,按离婚程序处理,发生“离婚”,不予受理。司法解释(二)第1条,案例:,甲丧妻、乙离婚。1982年乙到甲家与甲共同居住,共同抚养9岁、11岁的儿子。2004年甲生病卧床不起。乙离家出走,去向不明。2008年10月,甲死亡。2009年2月乙返家要求以妻子身份继承甲之遗产,同时要求两继子赡养。问:乙的要求能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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