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知法懂法守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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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是知法的好孩子,去年10月1日起,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施行。这部历时14年,前后8次审议的法律,集中了当代中国人在民事立法上的最高智慧,高举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和个人合法私有财产的大旗,是民法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跟每个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两个小插曲:高票通过 这部法律的制定过程,经历了不同寻常的波折,一、关于“物权”、“物权法”的概念,物权物之权,对物的权利。对物的什么权利,对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权利。,一、关于“物权”、“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侧重于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二、物权

2、法的功能,(1)调整物的归属,实行定纷止争。(2)调整物的利用关系,实现物的充分利用,使其效用能得到最大发挥。,三、物权法中的“登记制度”,(1)登记生效制度(通俗解释: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物权),案例1:张女士夫妇购买了位于镇江市恒美嘉园的一套商品房,当时由于种种原因,这套由夫妻俩出资的房屋,产权人仅登记了未成年女儿一人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人该如何确定?,(2)合同与登记区别制度(通俗解释:签了合同不登记,没用),三、物权法中的“登记制度”,案例2:两年前,王先生一位好友要卖房,他与朋友协商,以13万元买下,随后王先生付给好友10万元后举家搬了进去,一住就是两年。这期间尚欠3万元余

3、款未付。同时,王先生也没要求朋友办理过户登记。今年3月1日,王先生突然接到好友通知,称不愿卖房子,并将王先生两年前付的10万元退还给他。目前房价翻番,其朋友以30万元价格已把房屋卖给了别人。王先生对此房屋是否有权主张权利。,()预告登记制度(通俗解释:防止期房“一房多卖”),三、物权法中的“登记制度”,案例3:周小姐于2007年6月在镇江一新楼盘买了一套128平方米的房子,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纳首付款后,开发商却迟迟未按合同的约定交房。后来,周小姐再次去交涉时发现,开发商已擅自将房屋卖给了自己的售楼小姐,而且合同已经备案。,四、物权法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新规定,目前市民的住房,

4、除极少数建在国家划拨土地上之外,基本都建在“出让土地”上。国家把土地出让给开发商,是有期限的;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那么住宅用地使用权满70年后怎么办?就此,物权法第149条第一款给出明确答案:“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关键词房子不倒可一直住下去是否收费暂时不作规定非住宅不受“自动续期”保护,五、物权法关于“纯商业性开发”不得强拆的规定。,案例4:去年9月21日,深圳蔡屋围“钉子户”蔡珠祥的拆迁补偿问题得到协商解决。开发商与蔡家经过一年多漫长协商,达成一致。蔡珠祥得到超过千万元的“天价”补偿,同意搬家。据知情人透露,补偿费用超过1500

5、万,应在1700万左右。据了解,根据规划,蔡屋围地块将成为该市的金融中心。由于认为开发商给出的补偿价格过低,蔡珠祥一度拒绝搬迁。在达成满意的补偿协议后,蔡以“深圳钉子户”身份,写感谢信表示,非常感谢国家法律逐步完善,也感谢深圳市政府、市人大重视。关键词:纯商业性开发不得强拆征收土地须依法足额补偿,六、物权法关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的规定,关键词交到对方手中归对方所有案例5小王有一个漂亮的杯子。一天,好友小张来玩,小王拿出给小张欣赏,小张十分喜欢,向小王提出要买过来。小王口头答应了,以70元成交,尽管当时小张没付钱,但已把杯子带走。次日,小王反悔,跟小张提出取消交易,小张把杯子还给他。这时小张提出

6、,杯子已经是我的了,谈不上“还”之说,你要这杯子就要付给我120元。由于小张当时没付70元钱,相抵后,小王掏出50元给小张,把杯子“买了”回来。,关键词:第三人“善意取得”获保护,案例6甲因要出游,从乙处借了一台摄像机。出游过程中,同团的游客丙对该摄像机表示浓厚的兴趣,于是丙提出,愿以不菲的价钱跟甲购买。甲没有告诉丙实情;摄像机不是自己的,而是借来的。随之,甲便把摄像机卖给了丙,并当场进行了交付。丙对此不知情,也没想到甲的摄像机是借来的,丙向甲付了钱,甲也把摄像机给了丙。乙后来得知此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丙返还摄像机,但没有得到法律支持。,关键词:“一车两卖”,保护登记者,案例73个月前,镇江

7、市民张三急等钱用,决定将新买的私家车以20万元卖给李四,当天两人签订合同,李四一次性付清车款,从张三处拿到钥匙将车开走。3个月后,张三发现李四把车开走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于是,他隐瞒了曾将车卖给李四的事实,又把同一辆车卖给了王五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王五用张三所给的车钥匙,把车开走。李四发现该车“失窃”后当即报警,警察在王五处找到该车。李四、王五都认为自己是该车的合法所有者,争执不下,对簿公堂,结果李四败诉。,关键词:正当渠道“买赃”可获补偿,案例8赵先生从该市一处有名的二手车市场上花80元买了一辆二手自行车。有一天,他因办事将车停在某单位楼下,碰巧被由此经过的市民陈女士看到。陈女士仔细端详了自行

8、车后对赵先生说,这辆自行车正是她前段时间被盗走的那辆,要求赵先生立即归还。赵先生感到委屈,他说是自己从市场上买的,予以拒绝。双方争执不下,只好报警。,七、物权法规定:露天停车位租金归业主,业主“共有”如何界定法规: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所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我省规定:“共有”收益业主得七成,案例9:2006年10月20日,杭州香樟公寓业主委员会发出公告。称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有关条例,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和机动车泊位费等物业

9、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等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其出租经营收入也依法全部属于全体业主,主要用于补充归全体业主所有的专项维修基金,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八、物权法规定“拾金”合理索费也算“不昧”,案例10日前,南京市出租车司机周师傅在后座位上发现乘客遗失的钱包和手机,他立即通过该手机上的号码,联系上失主的朋友。为了不耽误失主赶火车,周师傅主动提出将钱包和手机给失主送过去,对方同意了。周师傅赶到火车站,将钱包和手机还给了失主,前后花掉1个小时。失主非常感激,主动拿出250元感谢周师傅。一番客气后,周师傅下150元。,八、物权法规定“拾金”合理索费也算“不昧”,案例11市民刘先生在电影院丢失了一个贵重钱包,被何女士捡到了。刘先生在报纸上刊登寻包启事,“一周之内送还者酬谢5000元”。何女士看到启事后跟刘先生取得联系,约定还包地点。可当何女士把包还给刘先生时,刘先生反悔,不愿向何女士支付悬赏的5000元,只愿给2000元。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最终刘先生被判向何女士支付5000元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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