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案例研习》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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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适合中国,小组成员:张琳 苗雨薇,正方,违宪审查,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特定事项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决定其是否违宪的制度。违宪审查制度,从形式上看,是通过对特定事项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对违宪行为予以纠正和制裁,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就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来说,是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和处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证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行符合宪法的精神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根本制度和基本活动准则。违宪审查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予以纠正的机制,确保宪法得到遵守和执行。,违宪审查的范围,各国有所不同。违

2、宪审查,首先是要解决法律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合宪性问题;其次是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纠纷等。在联邦制国家,违宪审查制度还有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限,防止一方侵犯另一方的权力的作用。各国的违宪审查体制是不同的。就违宪审查机关来说,有的是司法机关,如美国的普通法院;有的是立法机关,如英国的议会;有的是专门机关,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在我国,违宪审查权由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以保证违宪审查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我方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适合中国 我国应在人大内部建立完善违宪审查机构,案情回顾:,案例一:孙志刚案孙志刚,男,27

3、岁,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主修美术专业。事发时为广州奇达服装公司从事设计工作。月薪2000,处于试用期。2003年3月17日晚,因未带任何证件上街被执行统一清查任务的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派出所民警带回讯问,随后被错误认为“三无”人员送至收容待遣所。次日,孙称自己有病,被送往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3月20日凌晨遭同病房被救治人员打死。,收容遣送制度:该制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为解决改革初期农村人多地少问题制定并实施的。当时有很多农村人员到城市谋生,但是有很多人却成为了城市的流浪人口,为保证城市的治安和生活质量,国务院于1982年颁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其中第六条要求被

4、收容人员必须服从收容、遣送,遵守收容遣送站的规章制度。该案件发生后促使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首先,根据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的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可见,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违反了这部宪法性法律。其次,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案例二:北大五教授建议审查拆迁条例案,2009年12月7日,北大法学院五位教授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

5、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五位教授分别是姜明安、沈岿、王锡锌、钱明星和陈端洪。他们认为,国务院2001年6月6日颁布、200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并沿用至当时的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导致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两者间关系的扭曲。,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是征收合法有效的构成要件,应当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依据宪法和法律,征收、补偿主体应该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该是行政法律关系;而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依

6、据宪法和法律,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而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按照立法法规定,对于法规的审查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行使,由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中央军委提出审查要求,由社会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审查建议。,论据,一、制度考量: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裁定并处罚违宪行为,尤其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违宪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的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的,即认为人民的权力统一不可分割,国家权力最终掌

7、握在人民手中。各级人大代表正是人民选出的可以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群体,因此由全国人大内部机构行使违宪审查权符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考量。,二、合宪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如果另设独立的机构来审查它的立法是否合宪,这是不合适的。同时,如要进行违宪审查,就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这就涉及到解释权的问题。,宪法规定全国人民大表大会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又(第67条)规定,宪法的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所有。可知,违宪审查权归全国人大及其代表大会是合宪的。而根据宪政精神,法无明文规定禁止的公权行使原则,亦可推出,另设独立的违宪审查机构是违宪的。,三、具体国情考量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应具体结合实际,考虑到现有法律资源及中国传统文化方面,在人大内部设立专门机构进行违宪审查是最符合我国国情的一种选择,这样既不与全国人大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宪法规定相抵触,又能避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内部其他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不灵活不及时的弊端,结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较西方各国起步较晚,还不具备较为成型的制度特征,但也不能一味比照于其他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选择哪种违宪审查模式仍应从制度性、合宪性、于具体国情的符合性等方面出发,深入研究,因此我方观点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适合中国,我国应在人大内部建立完善违宪审查机构。,谢谢!,201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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