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3):安全生产及现场文明施工控制分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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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及现场文明施工控制分册5.1 基坑工程5.1.1 基坑支护及开挖符合规范、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1)基坑工程应保证支护结构、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和安全。(2)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3)对土钉墙,应在土钉、喷射混凝土面层的养护时间大于2d后,方可下挖基坑。(4)开挖施工顺序应按支护结构设计规定的施工顺序和开挖深度分层开挖。(5)开挖至锚杆、土钉施工作业面时,开挖面与锚杆、土钉的高度不宜大于500mmo(6)基坑支护拆除施工注意事项: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

2、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5.1.2 基坑施工时对主要影响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1)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2)应根据环境调查结果,分析评估基坑周边环境的变形敏感度,根据基坑支护设计单位提出的各个施工阶段变形设计值和报警值。(3)支护结构施工和开挖过程中,应对支护结构自身、已施工的主体结构邻近道路、市政管线、地下设施、周围建(构)筑物等进行施工监测,施工单位应用取信息施工法配合设计单位采用动态设计法,及时调整施工方法及预防风险措

3、施,并可通过采用设置隔离桩、加固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反压与配合降水纠偏等技术措施,控制邻近(构)筑物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4)在基坑工程施工前对周边敏感的建筑物及管线设施采取加固措施。5.1.3 基坑周围地面排水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1)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且应避免漏水、渗水进入坑内,放坡开挖时应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2)对基底表面汇水、基坑周边地表汇水及降水井抽出的地下水,可采取明沟排水;对坑底渗出的地下水,可采用盲沟排水。(3)当地下室底板与支护结构间不能设置明沟时,也可以采用盲沟排水。5.1.4 基坑地下水控制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1)排水沟和集

4、水井宜布置于地下结构外侧,距坡脚不宜小于0.5m。单级放坡基坑降水井宜设置在坡顶,多级放坡基坑的降水井宜设置于坡顶、放坡平台。(2)排水沟、集水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排水沟深度、宽度、坡度应根据基坑涌水量计算确定,排水沟底宽不宜小于300mmo集水井大小和数量应根据基坑涌水量和渗漏水量、积水水量确定,且直径(或宽度)不宜小于06m底面应比排水沟底深0.5m,间距不宜大于30m。集水井壁应有防护结构,并应设置碎石滤水层,泵端纱网。当基坑开挖深度超过地下水位后,排水沟与集水井的深度应随开挖深度加深,并应及时将集水井中的水排出基坑。排水沟或集水井的排水量计算应满足下式要求:V1.5Q式中:V排水量(

5、m3d);Q基坑涌水量(m3d),按降水设计计算或根据工程经验确定。(3)降水井随基坑开挖深度需切除时,对继续运行的降水井应去除井管四周地面下Im的滤料层,并应采用黏土封井后再运行。5.1.5 基坑周边荷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1)基坑周边1.2m范围内不得堆载,3m以内限制堆载。(2)基坑坑边严禁重型车辆通行,当支护设计中已考虑堆载和车辆运行时,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严禁超载。(3)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4)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5)基坑工

6、程监测频率的确定应以能系统反映监测对象所测项目的重要变化过程而又不遗漏其变化时刻为原则。(6)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需经建设方、设计方、监理方等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7)现场监测的对象宜包括:1)支护结构;2)基坑及周围岩土体;3)地下水;4)周边环境中的被保护对象,包括周边建筑、管线、轨道交通、铁路及重要道路等;5)其他应监测的对象。(8)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置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其变化趋势,监测点应布置在内力及变形关键特征点上,并应满足监控要求。基坑边缘以外

7、1-3倍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环境应作为监测对象。5.1.6 基坑监测项目、监测方法、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及日常检查符合规范、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1)监测频率应综合考虑基坑类别、基坑及地下工程的不同施工阶段以及周边环境、自然条件的变化和当地经验而确定。当监测值相对稳定时,可适当降低监测频率。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度加快。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超深、超长开挖或者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支护结构出现开裂。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

8、降或出现严重开裂。临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2)基坑工程监测必须确定监测报警值,监测报警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地下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监测报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的累计值。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

9、害结构的变形裂缝。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3)基坑监测工作要能给贯穿于基坑工程和地下工程施工全过程。监测期应从基坑工程施工前开始,直至地下工程完成为止。对有特殊要求的基坑周边环境的监测应根据需要延续至变形趋于稳定后结束。5.1.7 基坑内作业人员上下专用梯道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1)基坑内应设置作业人员上下的专用通道,并保持畅通,数量不少于2个。(2)梯道应设扶手栏杆,梯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m。梯道的搭设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规范、标准要求。5.1.8 基坑坡顶地面无明显裂缝,基坑周边建筑物无明显变形(1)基坑开挖过程

10、中,应及时、定时对基坑边坡及周边环境进行巡视,随时检查边坡位移(土体裂缝)、边坡倾斜、体及周边道路沉陷或隆起、支护结构变形、地下水涌出、管线开裂、不明气体冒出和基坑防护栏杆的安全性等。(2)当基坑周边地面产生裂缝时,应采取灌浆措施封闭裂缝,对于膨胀土基坑工程,应分析裂缝产生原因,及时反馈设计处理。5.2 脚手架工程5.2.1 一般规定(1)立杆垫板或底座底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mm100mmo(2)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必须满足设计要求。脚手架基础经验收合格后,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的要求放线定位。(3)脚手架连墙件设置的位置、数量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确定。1.1.1 架连墙件数量

11、及规格需符合国家及行业规范、标准要求。(5)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应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o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应采用其它可靠措施固定。应优先采用菱形布置,或采用方形、矩形布置。(6)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7)连墙件中的连墙杆应呈水平设置,当不能水平设置时,应向脚手架一端下斜连接。(8)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连接。(9)当脚手架下部暂不能设连墙件时应采取防倾覆措施。当搭设抛撑时,抛撑应采用

12、通长杆件,并用旋转扣件固定在脚手架上,与地面的倾角应在45。60。之间;连接点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o抛撑应在连墙件搭设后再拆除。(IO)架高超过40m且有风涡流作用时,应采取抗上升翻流作用的连墙措施。(11)双排脚手架应设置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单排脚手架应设置剪刀撑。(12)剪刀撑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13)单、双排脚手架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规范、标准要求。(14)高度在24m及以上的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悬挑脚手架、附着式升

13、降脚手架应在全外侧立面由底至顶连续设置。(15)落地作业脚手架、悬挑脚手架的搭设应与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同步,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最上层连墙件2步,且自由高度不大于4m。单排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应超过24m;双排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宜超过50m,高度超过50m的双排脚手架,应采用分段搭设等措施。(16)钢管脚手架钢管宜采用48.3x3.6钢管。每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8kgo(17)扣件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

14、的严禁使用。(18)脚手板脚手板可采用钢、木、竹材料制作,单块脚手板质量不宜大于30kgo脚手板厚度不应小于50mm,两端宜各设置直径不小于4mm的镀锌钢丝箍两道。(19)可调托撑可调托撑的螺杆与支托板焊接应牢固,焊缝高度不得小于6mm;可调托撑螺杆与螺母旋合长度不得少于5扣,螺母厚度不得小于30mmo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度不应小于5mmo(20)悬挑脚手架用型钢悬挑脚手架用型钢的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700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规定。用于固定型钢悬挑梁的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硅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

15、B1499.1中HPB235级钢筋的规定。(21)脚手架作业层的脚手板铺设应牢靠、严密,并应采用安全平网在脚手板底部进行兜底封闭,起到对作业层的二次防护作用。作业层以下间隔不超过IOm应用安全平网进行封闭,能有效防护高处坠落。(22)作业层及封闭平网的水平层里排架体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隙部分宽度大于15Omm时,已经构成发生高处落物、落人隐患,应采用脚手板或安全平网进行封闭防护。(23)单、双排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沿架体外围应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宜设置在脚手架外立杆的内侧,并应与架体绑扎牢固,密目安全网应满足阻燃要求。(24)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

16、杆,纵、横向扫地杆。连墙件。(25)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脚手架进行检查并应形成记录,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使用:基础完工后及脚手架搭设前。承受偶然荷载后。遇有六级强风及以上风或大雨后,冻结地区解冻后。停用超过1个月。架体部分拆除。正式投入使用前其他特殊情况。(26)脚手架使用中,应定期检查下列要求内容:杆件的设置和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桁架等的构造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规范、标准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地基应无积水,底座应无松动,立杆应无悬空。扣件螺栓应无松动。52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结构构造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架体高度不得大于5倍楼层高。架体宽度不得大于L2m。直线布置的架

17、体支承跨度不得大于7m,折线或曲线布置的架体,相邻两主框架支撑点处的架体外侧距离不得大于5.4mo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得大于2m,且不得大于跨度的1/2;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得大于IlOm2。防护、封闭设置。(2)防倾覆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防倾覆装置中必须包括导轨和两个以上与导轨连接的可滑动的导向件。在防倾覆导向件的范围内应设置防倾覆导轨,且应与竖向主框架可靠连接。在升降和使用两种工况下,最上和最下两个导向件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8m或架体高度的l4o应具有防止竖向主框架倾斜的功能。应用螺栓与附墙支座连接,其装置与导向杆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5mmo(3)防坠落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防坠

18、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并附着在建筑结构上,每一升降点不得少于一个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在使用和升降工况下都必须起作用。防坠落装置必须是机械式的全自动装置,严禁使用每次升降都需重组的手动装置。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除应满足承载能力要求外,还应符合制动距离相关规定。防坠落装置应具有防尘、防污染的措施,并应灵敏可靠和运转自如。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必须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上。钢吊杆式防坠落装置,钢吊杆规格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025mmo(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防护设施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架体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立网的网目密度不应低于2000/100cm2,且应按可靠地固定

19、在架体上。作业层外侧应设置1.2m高度防护栏杆和18Omm高的挡脚板。作业层应设置固定牢靠的脚手板,其与结构之间的问距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5)同步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升降时,必须配备有限制荷载或水平高差的同步控制系统。连续式水平支承桁架,应采用限制荷载自控系统;简支静定水平桁架,应采用水平高差同步自控系统;若设备受限时,可选择限制荷载自控系统。(6)限制荷载自控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当某一机位的荷载超过设计值的15%时,应采用声光形式自动报警和显示报警机位;当超过30%时,应能使该升降设备自动停机。应具有超载、失载、报警和停机的功能;宜增设显示记忆和储存功能。应具有本身故障

20、报警功能,并应能适应施工现场环境。性能应可靠、稳定,控制精度应在5%以内。(7)水平高差同步控制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当水平支承桁架两端高差达到30mm时,应能自动停机。应具有显示各提升点的实际升高和超高的数据,并应有记忆和储存的功能。不得采用附加重量的措施控制同步。(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按设计性能指标进行使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架体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规定,不得超载,不得放置影响局部杆件安全的集中荷载。(9)架体内的建筑垃圾和杂物应及时清理杆件。(10)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进行下列作业:利用架体吊运物料。在架体上拉结吊装缆绳(或绳索)。在架体上推车。任意拆除结构件或松动连墙

21、件。拆除或移动架体上的安全防护设施。利用架体支撑模板或卸料平台。其他影响架体安全的作业。(三)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停用超过3个月时,应提前采取加固措施。(12)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停用超过一个月或遇6级及以上大风后复工时,应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13)螺栓连接件、升降设备、防倾装置、防坠装置、电控设备、同步控制装置等应每月进行维护保养。(1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在下列节点进行检查与验收:首次安装完毕。提升或下降前。提升、下降到位,投入使用前。(1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不得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m。(1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

22、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拆除破坏。5.2.3 悬挑式脚手架(1)悬挑钢梁悬挑长度应按设计确定,固定段长度不应小于悬挑段长度的1.25倍。型钢悬挑梁固定端应采用2个(对)及以上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与建筑结构梁板固定,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应预埋至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位置,并应与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焊接或绑扎牢固,其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钢筋锚固的规定。(2)当型钢悬挑梁与建筑结构采用螺栓钢压板连接固定时,钢压板尺寸不应小于IOmmxlOmm(宽X厚);当采用螺栓钢压板连接时,角钢的规格不应小于63mm63mm6mmo(3)型钢悬挑梁悬挑端应

23、设置能使脚手架立杆与钢梁可靠固定的定位点,定位点离悬挑梁端部不应小于100mm。(4)锚固位置设置在楼板上时,楼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20mmo如果楼板的厚度小于12Omm应采取加固措施。(5)悬挑梁间距应按悬挑架架体立杆纵距设置,每一纵距设置一根。(6)锚固型钢的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大于C20。(7)型钢悬挑梁锚固段长度应不小于悬挑段长度的1.25倍,悬挑支承点应设置在建筑结构的梁板上,不得设置在外伸阳台或悬挑楼板上(有加固措施的除外)。(8)悬挑钢梁悬挑长度一般情况下不超过2m能满足施工需求,但在工程结构局部有可能满足不了使用要求,局部悬挑长度不宜超过3米,大悬挑另行专门设计及论证。(9

24、)每个型钢悬挑梁外端宜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斜拉结。钢丝绳、钢拉杆不参与悬挑钢梁受力计算;钢丝绳与建筑结构拉结的吊环应使用HPB235级钢筋,其直径不宜小于20mm,吊环预埋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钢筋锚固的规定。(10)悬挑钢梁前段采用吊拉卸荷,吊拉卸荷的吊拉构件有刚性的,也有柔性的,如果使用钢丝绳,其直径不应小于14mm,使用预埋吊环其直径不予小于20mm(或计算确定),预埋吊环应使用HPB235及钢筋制作。钢丝绳绳卡不得少于3个。(11)悬挑式脚手架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架体作业层脚手板下应采用安全平网兜底,以下每隔IOm应

25、采用安全平网封闭。作业层里排架体与建筑物之间应采用脚手板或安全平网封闭。架体底层沿建筑结构边缘在悬挑钢梁与悬挑钢梁之间应采取措施封闭。架体底层应进行封闭。(12)型钢悬挑梁悬挑端应设置能使脚手架立杆与钢梁可靠固定的定位点,定位点离悬挑梁端部不应小于100mm。(13)定位点可采用竖直焊接长0.2m、直径25mm-30mmd钢筋或短管等方式。5.2.4 高处作业吊篮(I)吊篮应安装防坠安全锁,并应灵敏有效。(2)防坠安全锁不应超过标定期限。(3)吊篮应设置为作业人员挂设安全带专用安全绳和安全锁扣,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篮上的任何部位连接。(4)吊篮应安装上限位装置,并应保证限位

26、灵敏可靠。(5)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个。(6)吊篮正常工作时,人员应从地面进入吊篮内,不得从建筑物顶部、窗口等处或其他孔洞处出入吊篮。(7)在吊篮内的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并应将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安全绳上。(8)高处作业吊篮应设置作业人员专用的挂设安全带的安全绳及安全锁扣。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篮上任何部位有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安全带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规范、标准要求。安全绳不得有松散、断股、打结现象。安全锁扣的配件应完好、齐全,规格和方向标识应清晰可辩。(9)使用吊篮作业时,应排除影响吊篮正常运行的障碍。在吊篮下方可能造成坠物伤害的范围,应设置安全隔

27、离区和警告标志,人员或车辆不得停留、通行。(10)在吊篮内从事安装、维修等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佩戴工具袋。(11)不得将吊篮作为垂直运输设备,不得采用吊篮运送材料。(12)高处作业吊篮通过悬挂机构支撑在建筑物上,应对支撑点的结构强度进行核算。(13)当支承悬挂机构前后支撑点的结构强度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应采取加垫板放大受荷面积或在下层采取支顶措施。(14)固定式悬挂支架(指后支架拉结型)拉结点处的结构应能承受设计拉力;当采用锚固钢筋作为传力结构时,其钢筋直径应大于16mm;在於中的锚固长度应符合该结构舲强度等级的要求。(15)悬挂吊篮的支架支撑点处结构的承载能力,应大于所选择吊篮各工况的荷载最大

28、值。(16)悬挂机构宜采用刚性联结方式进行拉结固定。(17)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18)前梁外伸长度应符合高处作业吊篮使用说明书的规定。(19)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直,脚轮不得受力。(20)吊篮配重件重量和数量符合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配重件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应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配重件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5.2.5 操作平台(1)移动式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IOnl2,高度不应超过5m,高宽比不应大于2:1,施工荷载不应超过L5kNHl2o(2)移动式操作平台的轮子与平台架体连接应牢固,立

29、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mm,行走轮和导向轮应配有制动器或刹车闸等固定措施。(3)移动式行走轮的承载力不应小于5kN,行走轮制动器的制动力矩不应小于25Nm,移动式操作平台架体应保持垂直,不得弯曲变形,制动器除在移动情况外,均应保持制动状态。(4)移动式操作平台在移动时,操作平台上不得站人。(5)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设计计算、安全要求和测试方法GB25849和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安全规则、检查、维修和操作GB/T27548的要求。(6)落地式操作平台的架体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落地式操作平台高度不应大于15m,高宽比不应大于3:Io施工平台的施工荷载不应大于2.0

30、kN11n当接料平台的施工荷载大于20kNm2时,应进行专项设计。操作平台应与建筑物进行刚性连接或加设防倾斜措施,不得与脚手架连接。用脚手架搭设操作平台时,其立杆间距和步距等结构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脚手架规范的规定,应在立杆下部设置底座或垫板、纵向与横向扫地杆,并应在外立面设置剪刀撑或斜撑。操作平台应从底层第一步水平杆起逐层设置连墙件,且连墙件间隔不应大于4m,同时应设置水平剪刀撑。连墙件应为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件,并应与建筑结构可靠连接。(7)落地式操作平台的搭设材料及搭设技术要求、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脚手架标准的规定。(8)落地式操作平台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9

31、)落地式操作平台拆除应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应随工程施工进度逐层拆除。(10)悬挑式操作平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应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应可靠连接。严禁将操作平台设置在临时设施上。操作平台的结构应稳定可靠,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II)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悬挑长度不宜大于5m,均布荷载不应大于55kN11集中荷载不应大于15kN,悬挑梁应锚固固定。(12)采用斜拉方式的悬挑式操作平台,平台两侧的连接吊环应与前后两道斜拉钢丝绳连接,每一道钢丝绳应能承载该侧所有荷载。(13)采用支承方式的悬挑式操作平台,应在钢平台的下方设置不少于两道的斜撑,斜撑

32、的一端应支承在钢平台主结构钢梁下,另一端支承在建筑物主体结构。(14)采用悬臂梁式的操作平台,应采用型钢制作悬挑梁或悬挑桁架,不得使用钢管,其节点应采用螺栓或焊接的刚性节点。当平台板上主梁采用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焊接时,预埋件、焊缝均应经设计计算,建筑物主体结构应同时满足强度要求。(15)悬挑式操作平台应设置4个吊环,吊运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按通用吊环或起重吊环设计,并应满足强度要求。(16)悬挑式操作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钢丝绳夹连接,钢丝绳夹数量应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且不得少于4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周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17)悬挑式操作平台的外侧应略高于内

33、侧;外侧应安装固定的防护栏杆并应设置防护挡板全封闭。(18)人员不得在悬挑式操作平台吊运、安装时上下。(19)应在地面进料口安装防护围栏和防护棚,防护围栏,防护棚的安装高度和强度应符合规范要求。(20)停层平台两侧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平台脚手板应铺满、铺平。(21)平台门、吊笼门安装高度、强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定型化。(22)各类操作平台、载人装置应安全可靠,周边应设置临边防护,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施工作业荷载严禁超过其设计值。5.3 起重机械5.3.1 一般规定(1)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3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3)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或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经检验达不到安全

35、技术标准规定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5)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6)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7)安装单位应当履行规定的安全职责。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开展两级交底,严格落实两级交底要求。(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应按照建设部166号令第16条进行验收,验收遵守下列规定:

36、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9)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10)建筑

37、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11)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12)建筑起重机械的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13)起重机械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符合规范要求。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

38、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5.3.1要求:当达不到上述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表5.3.1起重机械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KV)安全距离11035110220330500沿垂直方向1.53.04.05.06.07.08.5沿水平方向1.52.03.54.06.07.08.5(1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15)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16)使用单位

39、应对施工升降机司机进行交底,交底内容备查。(17)进入现场的安装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穿防滑鞋。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作业。(18)塔式起重机应实施各级保养。转场时,应作转场保养,并应有记录。(19)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应有记录;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当塔式起重机使用周期超过一年时,应按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l96)附录C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20)当使用过程中塔式起重机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维修期间停止作业。(21)在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每月组织专业技术

40、人员按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196)附录F对施工升降机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22)当遇到可能影响施工升降机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发生设备事故或停工6个月以上时,应对施工升降机重新组织检查验收。(23)严禁在施工升降机运行中进行保养、维修作业。5.3.2塔式起重机(1)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应按国家现行际准和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施工单位应根据地质勘察报告确认施工现场的地基承载力。(2)当施工现场无法满足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基础的要求时,可自行设计基础,自行设计基础时应进行抗倾覆稳定性和地基承载力验算;整体抗倾覆稳定性应满足计算要求,可采用下

41、列常用的基础形式:桩式基础。桩基承台式混凝上基础。组合式基础。(3)基础中的地脚螺栓等预埋件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4)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5)塔式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起吊动作前应示意警示。起吊时应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当指挥信号不清楚时,不得起吊。(6)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当吊物与地面或其他物件之间存在吸附力或摩擦力而未采取处理措施时,不得起吊。(7)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应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安全装置失灵时,不得起吊。(8)塔式起重机各部位的栏杆、平台、扶杆

42、、护圈等安全防护装置应配置齐全。(9)吊具与索具产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起重机安全起重吊具GB“41098的规定。(10)吊具与索具应与吊重种类,吊运具体要求以及环境条件相适应。(11)作业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当确认完好时方可投入使用。(12)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13)新购置或修复的吊具、索具,应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14)吊具、索具在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经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当发现行缺陷时,应停止使用。(15)吊具与索具每6个月应进行一次检查,并应作好记录。检验记录应作为继续

43、使用、维修或报废的依据。(16)顶升系统必须完好。(17)结构件必须完好。(18)顶升前,塔式起重机下支座与顶升套架应可靠连接。(19)顶升前,应确保顶升横梁搁置正确。(20)顶升前,应将塔式起重机配平;顶升过程中,应确保塔式起重机的平衡。(21)顶外加节的顺序,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22)顶升过程中,不应进行起升、回转、变幅等操作。(23)顶升结束后,应将标准节与回转下支座可靠连接。(24)塔式起重机加节后需进行附着的,应按照先装附着装置、后顶升加节的顺序进行附着,装置的位置和支撑点的强度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规范、标准要求。(25)塔式起重机的独立高度、悬臂高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26

44、)大型起重机械严禁在雨、雪、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天气时进行安装拆卸作业;起重机械最高处的风速超过9.0ms时,应停止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27)塔式起重机不宜在夜间进行安装作业;当需在夜间进行塔式起重机安装和拆卸作业时,应保证提供足够的照明。(28)当遇特殊情况安装作业不能连续进行时,必须将已安装的部位固定牢靠并达到安全状态,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29)多塔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群塔作业环境符合国家及行业规范、标准要求。(30)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低位

45、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o多塔交叉作业防碰撞安全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方案要求。533施工升降机(1)施工升降机地基、基础应满足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基础设置在地下室顶板、楼面或其他下部悬空结构上的施工升降机,应对基础支撑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施工升降机安装前应按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附录A对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安装。(2)安装作业前,安装单位应根据施工升降机基础验收表、隐蔽工程验收单和混凝

46、土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确认所安装的施工升降机和辅助起重设备的基础、地基承载力、预埋件、基础排水措施等符合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开展两级交底,严格执行两级交底要求。(3)基础周边水平距离5m以内,不得开挖井沟,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升降机地面防护围栏应满足货用施工升降机第1部分:运载装置可进人的升降机GB/T10054.1o(4)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并应灵敏可靠。(5)应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并应灵敏可靠,防坠安全器应在有效的标定期内使用。(6)对重钢丝绳应安装防松绳装置,并应灵敏可靠。(7)吊笼的控制装置应安装非自动复位型的急停开关,任何时候均可切断控制电路停止吊

47、笼运行。(8)底架应安装吊笼和对重缓冲器,缓冲器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规范、标准要求。(9)SC型施工升降机应安装一对以上安全钩。(10)应安装非自动复位型极限开关并应灵敏可靠。(11)应安装自动复位型上、下限位开关并应灵敏有效,安装位置符合国家及行业规范、标准要求。(12)上极限开关与上限位开关之间的安全越程不应小于0.15mo(13)极限限位、限位开关应单独设置独立的触发元件。(14)吊笼门应安装机电连锁装置,并应灵敏有效。(15)吊笼顶窗应安装电气安全开关,并应灵敏可靠。(16)停层平台应设置向内开启的平台门,平台门高度不应小于L8米,强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平台门应定型化,平台门与吊笼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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