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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构建专业技术人员终身学习体系,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和管理工作。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和管理(以下简称学时认定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逐级审核的工作机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学时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本行业领域专业科目学时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学时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四条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行信息化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及继续教育机构应通过继续教育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核定等工作。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机构,是指符合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
3、学时。第七条按照天数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的,可以按每45分钟1个学时、每天8学时计算,不足一天的,按照实际学时进行计算。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核定学时:(一)参加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以面授、远程教育等方式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考核合格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学时。(二)参加国家级、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举办的各类专业能力提升培训项目,考核合格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学时。(三)参加本单位举办的专业能力提升培训计划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专业科目学时,每年不超过10学时。(四)参加
4、研修访学,及脱产到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进修,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专业科目学时,每年不超过30学时。(五)参加国内(境)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的,按实际参会天数计算专业科目学时,每年不超过10学时。(六)参加更高层次的学历(学位)教育,年度考试、考核合格,每门课程按10学时计算视课程内容分别折算公需科目或专业科目),合计每年不超过30学时。(七)参加所从事专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初级、中级、高级分别按10、20、30学时计算专业科目学时。(八)学习强国年度积分,每1000分折算为公需科目1学时,折算学时合计每年不超过10学时。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内完成的以下形式的专业业
5、绩(不区分排名),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折算并核定专业科目学时:()论文(译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按每篇10学时计算。每年总计不超过30学时。(二)学术著作(译作)出版学术著作(译作),独著按20学时,编著按10学时计算,每年总计不超过30学时。(三)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每项发明专利,按5学时计算;每项实用新型专利,按3学时计算;每项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按1学时计算。每年总计不超过10学时。(四)课题项目结题的相关研究课题、科研项目。每项国家级课题、项目,按30学时计算;每项省部级课题、项目,按20学时计算;每项市厅级课题、项目,按10学时计算。每年总计不超过30学时。
6、(五)科研成果获奖每项国家级奖励,按60学时计算;每项省部级奖励,按40学时计算;每项市厅级奖励,按20学时计算。每年总计不超过60学时。第十条担任国内(境)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的报告人,专题研修班、继续教育培训的授课人,可以按照实际报告(授课)时间的2倍折算计算学时,每年折算学时总计不超过20学时;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同一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认定,不重复计算学时。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并经考核合格的,由承办单位在继续教育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学时并上传,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予以认可,并在系统中核定个人总学
7、时完成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单位自主开展的专业技术业务能力提升培训,由单位在继续教育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登记考核合格人员的学时;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由个人登陆继续教育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申报,按要求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登记认定相应学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具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的终审权。第十三条学习任务原则上按年度完成,因伤、病、孕及其他原因未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应当及时补学,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补学的,用人单位应在其申报高一级职称、聘任高一级岗位时延长相应年限。第十四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时认定工作中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有关
8、人员相应年度学时认定分值,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整改或处理。第十五条卫生、中小学教育、会计、新闻、出版等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对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形式或学时(学分)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领域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认定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高质量实施,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运行管理,根据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
9、(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地域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分期分批建设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方式建设继续教育机构。根据谁确定、谁管理的原则,由继续教育机构的确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评估考核,监督继续教育机构的正常运行。第三条继续教育机构包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机构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机构,采取竞争性方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推荐机构目录。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机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机构由设区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确定;通过网络方式开展培训的继续教育机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第四条获准设
10、立继续教育机构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承担继续教育机构的日常建设职责和具体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继续教育机构管理机制,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本机构的运行管理办法。第五条继续教育机构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的培训实体,不改变原有隶属关系,在继续教育业务上接受管理单位的指导,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第六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与所承担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任务相适应的专门机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二)具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教学经验丰富的高水平专兼职师资队伍,以及高素质的管理服务人员;(三)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培训登记管理
11、以及规范的培训经费管理、培训效果评估反馈等制度。承担网络培训的机构还应具有开展大规模网络培训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有信息化、网络化的培训及管理平台。第七条继续教育机构申报认定程序:(一)符合条件的机构填写申报材料,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报继续教育机构申报受理单位;(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组织继续教育和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通过考察、论证等形式,予以评审确定;(三)经确定的继续教育机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实行清单式管理。第八条继续教育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一)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突出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12、新方法,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服务;(二)发挥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积极申报举办国家级、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三)为全省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积极承办相关领域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任务,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和研修班;(四)积极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项目与培训课程。第九条继续教育机构实施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应根据管理关系提前一个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报备内容包括培训科目、学习方式、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时间场地安排、师资、教学管理要求、培训学时等。第十条继续教育机构应认真考核参加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
13、,及时报送参培人员学时完成情况。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遴选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起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继续教育机构,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O继续教育基地包括省级继续教育基顺口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省级继续教育机构中遴选产生。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市级继续教育机构中遴选产生。第十二条省级继续教育基地除应具备继续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和师资要求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师资队伍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二)能为基地基本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保
14、障,有健全的后勤保障体系和制度;(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安排,每年培训不少于1500名专业技术人才。第十三条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认定程序:(一)符合条件的继续教育机构,按照要求自愿申报,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继续教育和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考察、论证等形式,予以评审确定。原则上,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从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中择优推荐;其他继续教育基地原则上从同级继续教育机构中评审确定。(三)经评审确定的继续教育基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统一公布。第十四条继续教育基地实行三
15、年一周期动态调整。对确定为继续教育基地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将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第十五条继续教育机构每年底应将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继续教育机构应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培训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培训情况的总结登记、效果评估工作。第十六条未经继续教育机构(基地)管理单位同意,继续教育机构(基地)及其建设单位不得以继续教育机构(基地)的名义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第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对继续教育机构(基地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考核评估结果作为继续教育机构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继续教育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