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讲义》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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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一、工伤保险的概念,1、宗旨目的 工伤保险条例总则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列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且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2003年4月27日,工伤保险条例出台,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第一次以法规形式确立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这是我国工伤保险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从此开

2、始我国正式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打破以前全部由企业负担的局面),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进一步以国家法律形式规定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又作出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这部国家法规更加完善。,2、我国工伤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二、工伤认定程序及材料要求一、工伤认定申请(一)申请类型:书面申请: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等工伤认定申请人的正式书面申请。网上申报:5天内。口头申请:申请人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口头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应予以接受,并对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3、进行详细登记。,(二)申请人,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工伤认定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申报须知和材料。申请人为上述规定之外受工伤职工本人委托的律师等其他身份人员,需出具由工伤职工本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三)申请时限,1、30日时限 此时限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的,在超出30日后提出工伤认定之日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遇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可填写延长工伤申请时限审批表,报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审批

4、同意,可以依法适当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对于交通事故的不要认为牵扯对方责任,药费由对方负担,就对申报期限不重视,因为一旦对方没有赔偿能力,最后回过头来还是可以报销的,如果超过30天,哪就要企业负担了。,2、1年时限,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不可抗力除外),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也可按上述期限为其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这里强调一下,如果单位发生工伤,不管是否有保险最好如实申报,因为现在法律健全,如果超过一年期限个人可以走民事打人身意外伤害

5、,民事赔偿可能标准更高。,二、受 理,材料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材料期限应限定在15日内,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材料的申请人可向工伤认定机构提出延长补正材料期限的申请,经工伤认定机构同意后进行延期,补正材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申请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按照要求所提交的证据材料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提供证据的要求执行。1.书证的原件和复印件;2.申请人提供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劳动关系及受伤情形);3.证人证言;4.用人单位或事故发生单位(派遣、借调情形)对事故 的调查报告;5.有关部门(安监

6、、公安、法院等)对伤亡事故的结论 性意见。6.受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门诊病例,住院病历等)。,3.证人书面证言,注:申请人原则上应提交两人以上事故经过证言,如事故现场没有其他人证,可提供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接触受伤害职工人员的证言和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等。证人书面证言应为证人对职工所受事故伤害经过及现场情况所见所闻的真实描述,对于程式化、内容雷同的证人证言可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供能反映证人所见所闻真实情况的证言。受伤害职工提出的单方工伤认定申请,不能提供有效的证人证言的可不做要求。上下班交通事故不需要现场亲眼看到,而是能证明那天是否上班的人。,6.医疗诊断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

7、害后诊断证明(初诊病历、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等)或者职业病诊断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必要时提供完整病历;有时会发生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部位不全的情况,可以填写追加部位申请书,三、调查核实(个人申报),单位举证 个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开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并送达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在收到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相关证据。用人单位拒不举证或举证不能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强调一下保留证据的重要性,这就需要规范管理,考勤、请假要落实到位

8、,特别是是否上班那天来没来,要保留好监控,工伤中止对于已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过调查核实,存在以下情形时,工伤认定时限中止,向申请人开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待条件具备时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的,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需要进行病伤与事故伤害因果关系鉴定的;,案件涉及的关键证人无法找到,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需要继续调查取证,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9、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四、认定决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是工伤概念的最基本含义,即工伤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这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一种最基本情形。这一条的工作时间应该好理解,关键是对工作场所的把握,现在我们一般指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在某些情况下,职工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或设备不完整、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的也应当认定工伤,如上厕所滑倒等(现在工伤认定实行的是工人无过失责任,比如违章操作,,(二)工作时间前

10、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下班后没有走出工厂大门撞到或者上班进入工厂大门后被撞伤或碰伤,不能按照交通事故对待,可以卡这一条,(举例某企业职工中午休息吃晚饭后在厂区内看别人打扑克,被外来送货卡车撞倒),(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条最难把握的是什么是履行工作职责,我个人的观点认为对于这一一条要严格把握;职工必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或者因履行工作职责由于意外因素导致的伤害的;(个人认为应该从严把握),(四)患职业病的。现在青岛市只要在青岛市职业病鉴定中心鉴定为职业病就给予认定工伤。(青岛

11、市的职业病都是在青岛市四流南路青岛市中心医院职业病鉴定科统一受理申请的;要注意中暑是职业病的一种,)(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遇到因工外出的工伤申请是比较费事的案件。这一条掌握的原则是排除原则:既否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与工作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非工作原因后,应该认定为工作原因,这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因工外出职工的合法利益。,(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一条是目前工伤认定中最难把握、争议最多的一条(买菜)。2003年出台时单纯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路线把握比较严格。由于这一条根

12、据我国目前情况,投保覆盖面小牵扯很多矛盾。2011年1月1日新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前曾经有一段争议,想废除这一条。(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48小时是个死数,必须严格把握,但是也引出一系列的道德伦理问题(譬如家属为的到赔偿金,放弃治疗;没有投保企业在开始之初积极配合治疗,举例,并排专人跟随,一旦过了48小时),(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3、,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必须有关证明)(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职工提供伪证不予认定工伤案情简介:刘某系某商贸公司职工,2014年1月6日刘某到当地工伤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工伤,称自己在2013年11月20日14时许,在单位仓库扭伤右足。单位在限期举证中不承认刘某在单位受伤,并有数名工人作证。单位怀疑刘某骨折为陈旧性骨折,要求当地工伤认定部门进行调查。刘某向当地工伤部门提供了2013年11月20日,11月27日,12月16日,12月31日的门诊病历,提供了11月20日的诊断证明书,

14、出具了12月31日的放射报告。但是在刘某的四次门诊病例中,诊断内容前后不一致,有细微差别。刘某提供的11月20日诊断证明书与同日的病例中诊断内容不符,反倒与12月31日病例中诊断内容相符。而且刘某没有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初诊放射报告,以上内容非常反常,是为疑点。,当地工伤部门经调查核实,某医院2010年11月20日,11月27日,12月16日并没有刘某挂号,就诊,拍片,缴费记录,更令人感到意外的是,这几天均有刘某丈夫张某某的挂号,就诊,拍片,缴费记录。2014年12月31日,该医院有刘某的挂号,就诊,拍片,缴费记录。经深入调查,2013年11月20日所摄CT片的署名为刘某丈夫张某某。某医院外科医生

15、承认在医院领导压力下书写虚假病例,虚假诊断。放射科医师承认不能以张某某的11月20日的CT片为刘某出具放射诊断,而刘某在2013年12月31日做的CT中没有发现骨折。通过调查两位证人,一名称没有亲眼见到刘某受伤过程,只是听刘某说他受伤了,另一名证人也表示没见过刘某受伤,因为和刘某同村,碍不过面子才作证。据此当地工伤认定机构做出不予认定结论。职工对结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当地政府法制办维持了工伤认定机构的不予认定结论。,争议焦点:职工或企业提供伪造的证据,一经查实是否影响认定。各方观点及主要理由:1.职工家属申请工伤认定的主要理由:刘某是以张某某名义就诊,但是的确是自己在看伤。2.用人单位认为不

16、是工伤的理由:刘某涉嫌伪造医疗诊断。3.当地工伤部门不予认定的理由:职工为了认定工伤并工伤鉴定达级,动用关系迫使医师书写不实病例和诊断,导致刘某提供的2013年11月20日,2013年11月27日,2013年12月16日的相关医疗证据失效。而刘某2013年12月31日的就诊材料又不能证明该职工受伤骨折,据此,工伤认定部门不予认定刘某为工伤。,处理结果:市政府法制办最终维持了对刘某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启示与思考: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对证据的判断问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应当尊重相关机关作出的专业结论。但是工伤认定人员一定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对所有的结论都迷信盲从。而职工在申请工伤时一定应当提交真实

17、的证据及医疗诊断,否则将承担提供伪证的不利后果。,更衣室途中摔伤是否算工伤案情简介:叶某在某纺织有限公司从事纺织工作,2013年2月5日17时30分许,叶某在下班后与工友一同到更衣室换衣服,在去更衣室的途中,不慎摔伤右臂。事后叶某向纺织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纺织公司不承认叶某是工伤。叶某则认为自己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便向当地工伤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当地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叶某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叶某为工伤。纺织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定为工伤。,争议焦点:本案的主要分歧在于叶某的受伤不是在工作时间内,而是在下

18、班后去更衣室途中因个人过失行为而致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各方观点及主要理由:1、职工方申请工伤认定的主要理由:本案中叶某认为受伤情形经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2、用人单位不同意认为工伤的理由:(1)非工作时间。叶某已经下班,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在其本人的工作范围内。(2)个人行为受伤。叶某是个人过失行为所致,而不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受伤。,3、当地工伤认定机构认为是工伤的理由:受伤原因与工作有关。经调查核实,叶某受伤原因是在下班后与同事去更衣室换衣服途中不慎摔伤所致,认为与工作

19、有关,并具有关联性,其受伤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认定工伤范围,决定认定为工伤。4、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认定的理由:法院认为,叶某受伤是在下班后去更衣室换衣服途中摔伤,虽然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但是在工作场所内是与工作有连续性,属于收尾性工作,属于工作的范畴,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处理结果:法院最终判决维持了对叶某的工伤认定决定,本案完结。启示与思考: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理解和适用问题。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

20、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条款的内容,结合本案案情分析,叶某是在17时30分许下班后与工友一起去更衣室的途中不慎摔伤右臂,其受伤情形符合条例中“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规定。所以应当认定为工伤。从工伤认定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分析,叶某受伤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去更衣室也属于收尾性工作,与工作有连续性,属于工作的范畴。因而被认定为工伤。,工作期间外因诱发疾病死亡,是否认定为工伤?,案情简介:王某系某公司门卫。2011年8月28日20时30分许,万某为同一院内另一公

21、司司机,在外喝酒后回单位,在传达室门口与万某聊天时发生争执,万某在对王某进行谩骂、推搡后,被劝离现场,随后王某仰倒在地,突发心脏病,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王某家属就王某突发疾病死亡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认为王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导致死亡。用人单位则认为王某死亡是因与万某发生激烈争执,才导致王某心脏病发死亡,应属于刑事案件,不属于工伤案件。当地工伤认定机构经调查核实,认为王某是在工作时间突发心脏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依法认定王某为视同工伤(因工死亡)。用人单位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仍然认为王某系与人争执后引发心脏病导致死亡。案经当地市政府法制办复议,维持了该工伤认定

22、决定;行政诉讼二次,一审、二审法院均维持了当地工伤认定机构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本案争议焦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外因诱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是否应视同工伤(因工死亡)。各方观点及主要理由:1、职工家属申请工伤认定的主要理由:本案中职工家属认为王某死亡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因工死亡)。”2、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主要理由:(1)王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死亡。用人单位认为,王某在交班结束后没有回宿舍,而是在厂区内与司机闲聊,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且用人单位提供证人书面证明,证明

23、事发当晚王某不值班。,(2)王某不属于突发疾病死亡。王某死亡是因与司机万某发生激烈争执,外因导致王某心脏病发死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而王某既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在工作场所,且与司机万某因琐事发生激烈争执也并非履行工作职责,认为王某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且王某是在与司机发生激烈争执后死亡,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因工死亡)”,该案件应属于刑事案件。,3、当地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的主要理

24、由:(1)本案中,公安部门对事件当事人及证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中,明确可以看出案发当晚在场有关当事人的笔录,可充分证明王某是在工作状态,因此王某突发心脏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2)王某在传达室值班时,与另一公司司机发生争执,导致心脏病发作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本身就患有较严重心脏病,在外伤、情绪激动等外因诱发的情况下,突发心脏病死亡,这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因工死亡)。”,4、当地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认定工伤的理由:用人单位对当地工伤认定机构的认定结论不服,向当地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

25、议,当地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复议后认为,依据公安部门对事件当事人及证人的调查笔录,可以确定事发当时王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在与司机万某发生争执后,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因工死亡)。,5、一审、二审法院维持当地工伤认定机构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的理由:庭审中,对于用人单位出具的证人证言,其中证人李某在调查笔录中的签字和用人单位所提交的证据中的签字笔迹不一样,证人吴某的证言与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询问笔录中的描述矛盾,因此法院对用人单位出具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当地工伤认定部门提交的证据,为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询

26、问笔录,属于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予以采信。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是在用人单位传达室值班时,与另一公司司机万某发生争执后倒地,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本患有较严重心脏病,在外伤、情绪激动等原因的情况下诱发心脏病发作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维持了当地工伤认定部门作出的视同工伤(因工死亡)的决定。,处理结果:行政诉讼二次,一审、二审法院均维持了当地工伤认定机构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启示与思考:本案的争议的实质是外因诱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是否应视同工伤(因工死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

27、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因工死亡)”。从该条规定来看,对“突发疾病”的疾病类型、疾病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关、是否是固有疾病、疾病的突发原因等均未作限制性规定,故不能排除职工原有或已有疾病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什么原因引发疾病发作,因此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外因诱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应适用该条规定的情形。,违规串岗、违章操作是否算工伤?案情简介:某橡胶制品公司职工崔某,2010年8月12日晚11:45分许,在密炼车间违规串岗开密炼机加料时,密炼机上的砣坠下砸中左手,致使左手示中环指中远节部分缺损、左小指远节部分缺损。事后崔某

28、向橡胶厂提出工伤申请,橡胶厂不承认崔某的工伤。崔某认为自己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便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后,行政复议一次,行政诉讼两次,最终法院判定为工伤。争议焦点:本案的主要分歧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违规串岗、违章操作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一方认为崔某在工作时间没有按照单位定人定岗制度工作,私自违规串岗,造成伤害,是违规串岗、违章操作造成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另一方认为崔某的伤害事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无论是否存在串岗、违章操作行为,均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影响工伤认定。,各方观点及主要理由:1、职工方申请工伤的主要理由:本案中职工崔某

29、认为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理由:(1)违规串岗。崔某没有安装公司定人定岗制度,脱离工作岗位,不在其本人的工作范围。(2)违章操作。崔某到不属于自己工作岗位,不熟悉工作流程,属于违章操作,应由个人负责,不在工伤认定范围。3、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我工伤的理由: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赔偿原则,即职工是否违规操作,并不影响工伤认定。崔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认定标准,应当确认为工伤。,4、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复议认定工伤的理由:

30、橡胶制品公司对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不服,向当地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地政府法制部门复议后认为受伤与工作有关,以相同理由维持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5、当地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工伤的理由:崔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事实清楚。橡胶制品公司认为,崔某不是在工作岗位受伤,而是代替他人工作时受伤,法院认为,崔某是在工作场所受伤,无论是否存在串岗、违章操作行为,均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影响工伤认定。处理结果:法院最终判决崔某因工负伤,本案完结。,启示与思考: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理解和适应问题。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条款的内容结合本案案情分析:案情介绍中“崔某是违规串岗,违章操作造成事故伤害。”从描述的情形看,不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不应认定工伤。但是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工伤认定采用无过失赔偿原则,即职工是否违规操作,并不影响工伤认定,职工只是违法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企业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对职工进行处罚,但不能影响工伤的认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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