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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理论与实务,朱能强2011年4月,刑法学理论与实务,第一章 刑法概说第二章 犯罪概说第三章 犯罪构成第四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第五章 故意犯罪形态第六章 共同犯罪第七章 罪 数第八章 刑罚的体系,第一章 刑法概说,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1、概念、特点 概念: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979年7月1日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1980年 1月1日起执行。1997年3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刑法典。)特点(新的刑法典)(1)是一部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2)保持刑法的连续性与稳定性;(3)规定得
2、更具体、更细致;,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2、分类:刑法典: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刑法修正案是直接对刑法典内容的修改,也属于刑法典的内容。)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附属刑法:指在其他性质的法律中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中附带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条文。,二、刑法的机能,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一)行为规制机能(二)法益保护机能(三)人权保障机能 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刑法的体系:广义
3、与狭义之分)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的说明。对刑法的解释构成,应该是透过文字寻找正义的过程,既不能脱离文字,也不能背弃正义。,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一)刑法的解释效力 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1、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如 2004 年 12 月 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在我国具有普遍效力的司法解释,只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进行解释。3、学理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是未经国家授权的国家机关、团体、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不具有法律
4、效力,但是对于刑事司法活动和立法活动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二)刑法解释的方法 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文理解释,就是用条文用语的通常意义来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文理解释的根据主要是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等。论理解释,就是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以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发现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是对文理解释的补充。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1、扩大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将字面意思扩大,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2、缩小解释,又叫限缩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
5、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3、体系解释,即根据法条在整部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之间的含义进行的解释。,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4、补正解释,即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的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如刑法第 63 条中的“以下”不包含本数,就是补正解释。5、历史解释,根据制定刑法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6、比较解释,即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者外国的立法、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7、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8、反对解释
6、,即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罪和刑罚,必须基于国民的意思,事先予以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既是司法机关适用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和心理强制说,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决定了其有形式的和实质的两方面的具体内容。1、形式的侧面,(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2)禁止溯及既往(3)禁止有罪(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2
7、、实质的侧面:(1)明确性(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3)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要求:对法益、犯罪的任何人、对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平等适用。三、罪刑相适应(均衡)原则 1、罪刑均衡要求立法和司法以行为人客观行为的侵害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2、罪刑均衡原则,以合理的刑罚体系为必要。,第三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 犯罪行为地:预备行为地和实行行为地 国内犯:属地管辖 犯罪结果地:包括结果的可能或者希望发生地 属
8、人管辖 国外犯:保护管辖:双重犯罪原则 普遍管辖一、属地关系原则 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属地管辖原则 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的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部刑法。,(一)“领域”的含义,既包括领土、也包括领水与领空,还包括我国领域的延伸即不论何地,只要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就属于我国刑事管辖的“领域”。(二)属地原则之“地”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而且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遍在说)。1、在未遂犯的情况下,行为地和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或者可能发生结果之地,都是犯罪地。2、在共犯场合,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或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三
9、)属地原则的例外 1、适用中国刑法的例外:第 11 条的规定:对有外交特权或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适用刑法典的例外:(1)港、澳地区;(2)特别刑法的规定;(3)民族自治地区制定了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二、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一)属人原则 这里的“人”即本国公民,是针对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情形:1、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2、其他普通公民,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但犯轻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可以不予追究。即有限制的属人管辖原则。(二)保护原则 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的情形,其适用应当同时遵循三个条件:1、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
10、公民的利益;2、行为人的行为是重罪;3、行为地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在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基础上,我国刑法可以追究犯罪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称为“有限制的保护管辖原则”。(三)普遍管辖原则 1、对象:为保护世界各国共同的利益,认为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论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犯罪在其领域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2、法律适用:虽然管辖的依据是国际条约,但是对犯罪人适用的实体法根据仍然是国内刑法,而不是国际条约。,三、对外国判决的承认,我国刑法对外国判决采取了消极承认的态度。既坚持主权独立的原则,又兼顾了刑罚的目的。1、刑法第 10 条规定,“虽然经过外国审判
11、,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即外国的刑事判决不制约本国行使审判权。外国裁判是基于外国的司法权而做出,与本国主权不相容,在法律上只能将外国裁判当作一种事实状态,而不能认为具有法律效力。2、“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即对于外国刑事判决和刑罚执行的事实,给予考虑,避免对被告人的过分不公平。,刑法的溯及力,一、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定罪判刑应以行为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行为人只能根据行为之时的有效法律预见其行为后果,对行为之后才实施的法律原则上不能对该行为有效,但如果法律发生变更时,又考虑到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故产生刑法时间效力的“从旧兼从轻”规则。即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首先,要考虑的是适用旧法即行为当时的法律规定。其次,当新旧法规定不同时,适用新法的基本条件是其处刑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即轻法可以溯及既往。处刑轻重的比较应当以法定刑轻重为依据。其三,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即未决的案件),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二、司(立)法解释的溯及力 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实施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如果存在新旧司法解释冲突的,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