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高规合订本》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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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征求意见讲稿,山西省消防总队高级工程师 张耀泽 电话:邮箱:,Company name,目 录,一、.为什么要整合?,二、征求意见稿的特点,三、征求意见稿章节设置与变化,四、征求意见稿增加和修改的条款,Company name,一是健全完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体系的需要。二是克服现行建规、高规不协调的需要。如高规规定设排烟的场所,只是一类高层建筑和超过32米的二类高层建筑。与建规排烟的要求逻辑上存在矛盾。因此,规范整合修订,对健全完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体系,增强建设工程防火设计通用性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进一步提升建筑物抗御火灾能力,有效

2、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为什么整合,即整合建规和高规的目的和意义,Company name,历年版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 16-1974 9章6个附录148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1987 局部修订:95年、97年、2001年 10章5个附录252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2章1个附录388条,强制性条文176条,Company name,二、征求意见稿的特点,一、章节更加合理二、条文更加清晰三、语句更加精练四、规定更加科学五、内容更加贴近实际六、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七、与其它规范更加协调,Company name,三、章节变化:,原规范十

3、二章条一个附录,第一、二、三、四、七、九、十、十一、十二章节变化不大,第五章民用建筑变化最大,新增了消防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和木结构建筑三个章节和五个附录。征求意见稿共十四章,455条,6个附录。,Company name,新增附录: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法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要求,Company name,四、修改条款介绍,这是我们这次讲课的主要内容。我们应透过这些修改的条文,体会修订编制人员的想法,对其合理性、科学性、实用性作出评价,并能提出自己的建设性意见,从而为本规范的完善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Company

4、 name,第一章 总则,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4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5 可燃材料堆场;6 民用建筑;7 城市交通隧道。,建规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9 层及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 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24.0m 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 厂房;6 仓库;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 可燃材料堆场;10 城市交通隧道。

5、,改动,将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建筑和半地下建筑都纳入民用建筑范畴。,新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1.0.4 当同一建筑物内设置有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新增条款,提出了防火分区内进行分隔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了对不同场所区别对待。,第一章 总则,新规范,Company name,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和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立足自防自救,采取更加可靠的防火措施。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建筑,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

6、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也可先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在评审)本条对建筑防火设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总的要求作出了规定。这也是本规范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Company name,第二章 术语,2.0.1 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2层及2层以上、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和住宅规范相一致)(美国,24.6m或7层以上、日本,31m或8层及以上、英国,24.3m及以上建筑视为高层建筑。),高规1.0.3 中指出高层建筑应为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住宅按每层3米折算,统一用高度作为划分高层与多层的依

7、据。,改动,新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建筑高度不同地坪,Company name,第二章 术语,2.0.3 综合建筑 具有2种及2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建筑。,高规2.0.7 综合楼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新规范,旧规范,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火分隔设施,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建规封闭楼梯间 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新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第二章 术语,改动,新规范,第二章 术语,2.0.19 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采取设置防烟前室等防烟措施,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建规防烟楼梯间 在楼梯

8、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没有提设防火门的要求。,改动,新规范,旧规范,2.0.8 物流配送建筑:集货物装卸、分拣、包装、储存、配送等两种及以上功能为一体的建筑。2.0.20 避难走道:走道两侧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并设置有防烟设施等,用于人员安全通行的走道。(借用了人防规范的设计理念)这两条均为新增条款。取消了挡烟垂壁。,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3.1.2 3 除1、2款外,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3

9、.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 3.3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3.7 厂房的安全疏散3.8 仓库的安全疏散,Company name,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

10、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3 除第1、2款外,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Company name,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3.2.4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1 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屋顶承

11、重构件;2 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防火保护的几种做法)(包、涂、喷),3.2.4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它防火隔热保护措施: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2 丁、戊类厂房(仓库)。,要求更加具体、详细。增加了第2款,并对第1、3款的要求进行了细化。,改动,新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3.2.1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经防火保护后的构件整体的

12、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建规3.2.1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该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新规范,旧规范,表3.3.1 注: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建规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 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采

13、用防火墙分隔;,新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表3.3.1 注: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员少于10人时,该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厂房面积计算)3.3.16 物流配送建筑内应按功能划分防火分区,储存区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功能空间进行分隔。储存区的防火设计应按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丙类2项和丁、戊类物品储存区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的建筑允许面积,当库区全部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按本规范表(不含注)的规定增加至4.0倍。其他功能区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要求确定。上述二个条款为新增条款。(放宽),Company n

14、ame,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建规3.6.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新规范的要求更加严格,范围更大,旧规范仅为甲、乙类厂房。,改动,新规范,旧规范,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实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建规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不燃烧体墙体与其它部分隔开。,新规范,旧规范,Compa

15、ny name,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3.6.10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实体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错位设置。此条款为新增内容。,新规范,3.6.14 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建规3.6.1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旧规范,新规范,Company name,第四章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本章变化以新增条款为主:1、表4.2.1 新增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1列。高规只

16、规定高层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间距。(吸收了高规表的部分内容)2、表4.3.3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中新增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要求。3、4.3.4 总容积不大于6立(原建规4.3.4 中为总容积不大于3立)储罐与使用建筑防火间距要求中,新增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将其分隔为储量不大于3立的隔间条款。,新规范,Company name,第四章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4、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与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

17、028的有关规定。此条款和表为新增加的。表按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的容积不同,规定了与站外建筑之间不同的防火间距。5、4.4.1 在原建规条文后增加了“与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本章为设计、审图、消防建审、监督检查人员最常用的部分,也是这次规范整合修订中调整幅度最大的一章。原建规分五节: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2、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3、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4、其他;5、木结构民用建筑。新建规本章也分五节: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2、总平面布局

18、;3、防火分区和层数;4、平面布置;5、安全疏散和避难。将木结构建筑单独调整为一个章。,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1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的规定。其中,表5.1.1 将原规范中的高层建筑同单、多层民用建筑合并分类。原高规中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为一类高层,调整为大于60米的住宅为一类高层。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综合建筑为一类高层。放宽了面积,原高规超过1000平米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为一类建筑

19、。,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且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构造措施。对于其他情况,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建规5.1.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新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7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三级耐火等级的医院、

20、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新规范,将原建规中表5.1.1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中注释2和5.1.6 等内容合并,原三级耐火等级3 层及3 层以上建筑中的门厅、走道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 的难燃烧体,调整为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改动,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总平面部局,本节有三处改动:1、5.2.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建筑

21、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民用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房(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原为高层建筑。2、5.2.5 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原建规5.2.2 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3、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条的规定 有两处新增内容;1、5.2.3 相邻两座建筑的建筑高度相同,且符合本规

22、范第条的规定,其防火间距可不限。(表述不太准确)2、5.2.4 相邻两座建筑,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不设置天窗(新增),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4.0m:,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新规范表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原建规表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本表有四处变化:1、原高规表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

23、筑面积,一类建筑为1000平米;二类高层高层为1500平米;地下室500平米。改为高层一、二类均为1500平米。放宽了!2、高规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平米。新规范未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平米,裙房的防火分区面积与高层建筑的要求相同。3、将原建规备注中大部分内容,调整至新规范单独条款中。4、增加了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层数要求,将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修改为不应大于1000平米。比原有500平米翻了一番。,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5.3.3

24、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中庭与每层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物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3.00h。必须设置的门或窗,应采用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或甲级防火窗。,建规5.1.10 建筑物内设置的中庭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要求中庭与每层之间都要进行防火分隔,要求太严。,改动,新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

25、和层数,5.3.5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该建筑为单层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并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扩大,但不应大于10000平米。取消了原建规关于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5.3.6 将原高规中高层建筑的要求,改为设置在高层建筑或与高层建筑间未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裙房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其地上部分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平米,地下部分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平米。将原建规中允许最大建筑面

26、积换成允许建筑面积。,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5.3.7 地下商店面积超过20000,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用下沉式广场、防火隔间、避难走道等方式。下沉式广场、防火隔间、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条、条和条的规定。,新规范,Company name,增加了 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时的防火设计要求。,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步行街的宽度不应小于两侧建筑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长度不宜大于300m;3 步行街的顶棚

27、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4 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建筑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当步行街的宽度不小于12m时,耐火极限可不限,但应采用不燃材料。毗邻商铺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分隔;5 步行街两侧商铺的出口可直接通至步行街,但通过步行街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6 步行街顶棚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排烟口并均匀布置,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0%;步行街内每隔50m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长度超过150m的步行街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7 当步行街的长度大于2

28、4m时,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需要;当步行街的长度超过150m时,应在中间部位设置进入步行街的消防车道;8 当步行街为全封闭内街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中庭的要求执行。,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平面布置,本节修改变化条款:1、5.4.1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不同场所的实际用途及其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要求等因素合理布置。建筑中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位分隔。(总要求)。2、5.4.3 老年人活动场所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具有独立的安全出口。,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平面

29、布置,3、5.4.7 居住建筑与商业设施等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居住部分与商业设施等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实体隔墙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为居住部分服务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进行分隔;2 居住部分和商业设施等其他功能场所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或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平面布置,4、5.4.9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

30、建筑内时宜布置在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原建规中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提出了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的规定。5、新规范5.4.10 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增加了当液体储罐总储量大于15m3时,其储罐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6、5.4.12 建筑采用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储瓶间供气,新增加总储量大于l立方米、而不大于3立方米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有关规定。,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平

31、面布置,7、5.4.13 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和5.4.14 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的要求中,新增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8、调整了部分条文用词:5.4.11 储油间的油箱要求,改为为建筑内燃油设备服务的储油间;原储瓶间作燃料时,改为供气时;原高规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l立方米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改为与所服务的建筑贴邻建造;总储量大于l立、而不大于3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与所服务的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原高规提出应独立建造;5.4.14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房、柴油发电机,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在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32、,改为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本节在整合建规和高规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根据使用性质和建筑类型,按照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分别提出了要求。两部分第一条均为新增内容,提出总体要求:5.5.1 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的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5.5.24 居住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和疏散距离等因素设置安全出口。,新规范,Company name,高层建筑火灾试验塔,Company name,5.5.2 当

33、建筑内需要设置多个安全出口时,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应符合双向疏散的要求。,建规5.3.1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新规范,5.5.8 采用封闭楼梯间的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超过2层的商店、图书馆、会议展览建筑及设置有类似使用功能空间的建筑;,建规5.3.5 采用封闭楼梯间的建筑: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 层的建筑;超过2 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旧规范,新规范,旧规范,第五章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公共),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表5.5.3 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疏散

34、楼梯的条件,原建规表5.3.2 公共建筑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的条件,新规范将一、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合并,统一将每层最大建筑面积200平米、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作为设置1个疏散楼梯的条件(新规范将表安全出口条件改为疏散楼梯条件)。,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5.5.11 公共建筑中疏散门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1 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房间建筑

35、面积不大于200m2,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建规5.3.8 公共建筑疏散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1 房间位于2 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0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新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新规范,旧规范,5.5.14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36、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2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且将设置在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业营业厅等场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或通向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2)当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或通向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1个;3)在一个防火分区内,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或通向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之和,不应小于本规范第条规定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的70%;,将原建规中第一项分解为

37、两项,结合实际应用,将防火分区相邻的情况做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5.3.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当平面上有2 个或2 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 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表5.5.15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该表在将原建规和高规中内容合并的基础上,将除高层外的四级耐火等级的其他建筑也作出要求。同时,调整了备注内容:一、

38、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的观众厅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增加了当该场所直通安全出口时这一充分条件;另提出当该场所需通过疏散出口与疏散走道连通到达安全出口时,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45m这一放宽要求。,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5.5.16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其疏散距离或疏散宽度执行本规范第条、第条确有困难时,可利用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设置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该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但该防火分区内设置的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或避难走道的疏散净宽度之和不应小于本规范第条规定的安全

39、出口总净宽度的70%。本条为新增条款,当疏散距离和宽度不满足要求时,提供了解决办法。,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5.5.22 建筑高度超过l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自建筑的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的高度不应大于45m;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差不宜大于45m。应设置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且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l.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高规 建筑高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新规范,5.5.

40、23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挑檐。(防护),高规6.1.17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旧规范,新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5.5.25 居住建筑每个单元每层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情况: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60m,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650m2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10m;3 建筑高度大于60m的多单元建筑,每个单元设置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均大于1.2m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

41、0h不燃烧体实体墙。,原高规6.1.1 可设一个安全出口的情况: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不 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米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一是将楼层数全部折算成建筑高度;二是将原高规与逻辑上不合理处作了修订;三是明确了窗间墙、窗槛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增强了可操作性。,改动,新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本部分新增的条款有:5.5.26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

42、离应符合本规范第条有关“其他建筑”的规定。(5.5.15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的规定:)住宅的户内安全疏散距离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 住宅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2 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3 跃廊式住宅,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其中,1、2部分为建规表5.3.13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中注释3的内容,3部分为高规条款。5.5.27 宿舍建筑的安全出口和各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新规范,Co

43、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5.5.28 居住建筑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安全出口的门、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高层居住建筑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建规5.3.14 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高规表首层疏散外门净宽不应小于1.1m,走道宽度单面布房为1.2m、双面布房为1.3m。

44、,新规范将建规、高规合并后,延用了高规中关于首层外门净宽的要求,并将疏散走道的净宽统一调整为1.2m,更便于操作执行。,改动,新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居住),5.5.29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居住建筑,其疏散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当户门采用甲级防火门时,户门可直接开向前室,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高规一类高层、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建筑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层高统一为32米便于执行,门户为甲级防火门可直接开向前室,为新提法。,改动,新规范,5.5.

45、30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2m的居住建筑,其疏散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为甲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高规6.2.3 单元式住宅,十一层及以下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靠外墙,并直接采光通风。6.2.4 十一层及以下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所有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2m的居住建筑,均设封闭楼梯间。不设必须为甲级门。,改动,旧规范,旧规范,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5.5.31 住宅建筑内的两座疏散楼梯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采用剪刀楼梯,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2 梯段之间

46、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实体墙分隔;3 其前室可合用,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前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高规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党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符合下列规定: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却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6.3.3.2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居住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50平,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不应小于6.00平。,本条一是使单

47、元式建筑设剪刀楼梯合法化;二是认可了三合一前室,明确了认可的条件。,改动,新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居住),5.5.33 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建规5.3.11 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候梯厅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可操作性强。,改动,5.5.32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建筑高度大于27m的居住建筑,其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高规6.2.3 单元

48、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6.2.7 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旧规范,旧规范,新规范,Company name,第六章 建筑结构防火墙,本节修改的内容有:1、6.1.1 将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修改为至梁、楼板底面基层。2、将现建规装有固定窗扇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时,该距离可不限,修改为装有固定窗扇的乙级防火窗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可不限。3、6.1.4 防火墙设置在转角处条款中,增加了装有固定窗扇的乙级防火窗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可不限的要求。4、6.1.5 管

49、道穿过防火墙的要求中,增加了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具体要求。,新规范,Company name,Company name,第六章 建筑结构建筑构件和管道井,6.2.3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门厅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建筑中的下列部位与其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4 除居住建筑套房内的厨房外,建筑内厨房的加热间;,建规7.2.3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5 除住宅外,其他建筑内的厨房。,新规

50、范将与其他性质不同的门厅单独写出来,将建规中厨房调整为厨房的加热间。,改动,旧规范,新规范,Company name,第六章 建筑结构建筑构件和管道井,新规范要求更加严格,更符合实际。,改动,7.2.5 隔墙上的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此条为新增内容。6.2.12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附录D确定。本条和附录D均为新增内容。,新规范,Company name,附录D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要求,D.0.1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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