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整理-保证担保合同锦集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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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担保合同锦集五篇保证担保合同篇1出借人(全称):借款人(全称):保证/抵押人(全称):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借贷条款第一条借款(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二)借款用途:。(三)出借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元,其余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汇入借款人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四)借款利率:本合同执行固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借款期限内不变。(五)借款期限,自年月一日起至年月一日止。第二条借款偿还及利息支付(一)借款人按本合同规定到期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二)借款人按月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月日。(三)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按实际

2、借款天数计收利息。(四)借款逾期不还的部分,按每天计收违约金,直到全部本息还清为止。第三条担保条款(一)本借款由用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物,双方约定以上抵押物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不转移,仍由借款人使用。到期不能归还出借人的借款,出借人有权处理抵(质)押品。借款人到期如数归还借款的,抵押权终止。(一)本借款由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后,有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借款人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三)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四)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五)保证期间为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两年。第四条权利义务(一)出借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人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出借人为规避风险,可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须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借款人。(二)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否则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三)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四)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出借人的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

4、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五)借款人自愿用所有财产(动产和不动产)作借款担保。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上述资产采取保全措施。第五条借款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者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出借人由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偿还。第六条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约定(一)出借人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自由转让给第三人,只需通知借款人即可。借款人不得提出异议。(一)如出借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承诺对转让的债权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借款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出借人书面同意。第七条在借款人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的情况下,承诺以其全部财

5、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本合同所欠出借人的借款本息。第八条借款人和保证人/抵押人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资料、印鉴章,如因所提供借款信息资料和印鉴章不真实,导致出借人该笔出借款损失的,借款人和保证人/抵押人认可出借人以经济诈骗的方式来追偿。第九条如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还款义务,提起诉讼的,出借人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其他条款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被撤销或

6、被解除,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担保人应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三条合同生效、终止本合同自各方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及所涉债务完全清偿时终止。第十四条声明条款Io借款人、保证人有权清楚的知悉贷款的各项条款。2。借款人、保证人已经全面阅读、准确理解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借款人、保证人要求,出借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都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借人(签章):借款人(签字):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住宅地址:住宅地址:保证/抵

7、押人(签章):保证/抵押人(签字):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住宅地址:住宅地址:签订日期:年月日保证担保合同篇2编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证人(全称):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户:联系电话及传真:债权人(全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传真:为了确保(以下简称债务人)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间和最高债权余额内与债权人签订的多个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

8、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结束双方共同信守。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1. 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日起至年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大写),上述期间仅指主合同签订时间,不包括债务到期时间。1.2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业务种类依主合同约定,具体包括第二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分别约定。第三条保证方式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第四条保证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

9、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第五条保证期间5.1主合同担保的每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5.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5.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次日起两年。5.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5.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方式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第六条最高额债权的确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担

10、保的债权确定:5.1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届满或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6. 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7. 3债权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8. 4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保证人声明与承诺7.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人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7. 2保证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7 .3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8 .4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保证人保证债务人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

11、何票据及非票据纠纷,均不影响保证人依本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 5保证人自愿接受债权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信息。7. 6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情况下,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和其他费用的义务,保证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时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债权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拨收。7. 7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或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在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12、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7. 8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7. 8.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资产和债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债权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等;8. 8.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发生变更、股权变动;7. 8.3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财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专业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的,须在每月月末上报担保余额明细表及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7 .9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8 .9.1发生

13、隶属关系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组织机构调整等;7. 9.2歇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停业整顿、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7 .9.3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8 .9.4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7. 9.5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7.10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除展期、增加主债权金额、提高贷款利率或变更币种之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1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7. 1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

14、人如再向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宅男人的利益。7. 1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发生本条7.8款和7.9款所列事件或其他事件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得以实现。9. 14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第八条违约责任9.1 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10. 2保证人在本合同第七条中作虚假声明,或不履行本合同第七条所作出的承诺,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

15、赔偿责任。11. 3非因债权人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第九条合同的生肖、变更和解除9.1本合同自保证人、债权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9. 2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约定外,保证人、债权人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9. 3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12. 4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则保证人对于债保证担保合同篇3合同编号:借款人:电话:地址:邮编:贷款人

16、:电话:地址:邮编:抵押人:电话:地址:邮编:经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借款人因购买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第二条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本项贷款用于,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按月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为:一、等额偿还法:贷款本金总额X月利率X(1+利率)还款月数每月还款本息额=(1+月利率)还款月数一1二、递减偿还法:贷款本金每月还款本息额=+(

17、贷款本金一已归还贷款本金)X月利率贷款月数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法偿还。本合同首期还款日为年月日,还款金额为元,剩余款项分月偿还(具体还款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计划表)。第四条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年月0至年月日O第五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第六条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有权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保证金存款账户上按偿款期逐期扣还当期应偿还款本息金额。不足偿还部分,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第七条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第八条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

18、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第九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订立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延期申请次数不超过次,且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第十条借款人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保证人自愿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9、第十一条借款期内,借款人或保证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的,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第十二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第十三条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份,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经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合同自动失效。借款人(签字):贷款人(公章):保证人(公章):贷款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委托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保证担保合同篇4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鉴于借款人与贷款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由贷款人为借款人提供借款,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保

20、证人自愿为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保证。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南信外授字200第号佛山市南海区农村信用社联社国际贸易中小企业融资授信额度协议的规定,经贷款人、借款人和保证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第一条:借款货币、金额、期限和借款用途。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货币为。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最高限额为(大写)。指本合同期限内任一时点实际形成的借款余额合计总额,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金额、期限以借款借据或相关借款凭证为准。在该借款最高限额内,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在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向借款人逐笔审核发放。三、本合同的期限为200_

21、年_月_日起至200_年_月_日止。四、在本合同约定的限期和最高限额内,借款人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贷资金。本合同项下的每一笔借款的种类、用途、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提款条件等以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只能转账支出,不得提现。第二条: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一、借款利率:在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具体利率,以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二、计息方法: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利息按借款人实际借款额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贸易中小企业融资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三、借款人须按照每一笔借款的付息日当日付息,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也可以从借款人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四、如借款人未按还款期限或还款计

22、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构成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就逾期借款部分按日息万分之的利率计收逾期利息。五、如借款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就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日息万分之的利率计收罚息。六、对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第三条:借款的归还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的还款方式为。二、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确定的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贷款人有权按照约定的借款期限计收利息。三、借款人如需就上述还款期限

23、或还款计划的任何部分作调整,必须在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在相应贷款到期日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是否同意调整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由贷款人最终决定。四、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支付的款项和贷款人从借款人账户扣收的款项应首先用于支付到期利息,然后用于偿还到期本金。五、借款人未按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还款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辖下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第四条:保证一、担保范围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约定以及本合同项下发放的借款所形成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因

24、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二、担保方式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根据本合同发放的每一笔借款都提供担保,在发放每一笔借款时不再逐笔办理担保手续。三、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根据本合同发放借款中以最后还款期限的借款所约定的借款人履行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四、保证人保证有足够的清偿能力承担上述担保责任,保证在接到贷款人书面索偿通知后日内清偿上述款项。五、保证人保证不因借款人或保证人的财务状况的改变或主管部门的任何指令等任何原因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并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六、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如遇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

25、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下降,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借款人和保证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更换保证人或采用其它担保方式。七、本合同解除后,保证人对债务人因本合同产生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八、即使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款关系被确认为无效的,保证人仍应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与借款人串通欺骗贷款人发放贷款。由于保证人与借款人串通造成贷款人损失的,保证人与借款人对贷款人的所有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九、保证期间内,贷款人与借款人可以协议变更借款内容的有关条款,不必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但贷款人与借款人变更借款内容明显加重借款人债务

26、的,借款人应事先征得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对借款人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因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加重借款人债务的,保证人应对由此加重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十、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向贷款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债权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主债权之逾期罚息;主债权之利息;(6)主债权之本金。第五条:借款人、保证人的承诺和义务一、借款人、保证人保证为本合同项下借款而向贷款人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二、借款人必须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1、与借款人、保证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索赔事件;2、

27、未审结的诉讼、仲裁事件;3、借款人、保证人承担的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4、在本合同项下及其与佛山市南海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辖下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借款人、保证人不能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5、借款人、保证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6、借款人、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等;7、借款人、保证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8、借款人、保证人进行重大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的调整;9、借款人、保证人因停止项目生产经营、终止营业、责令停业或被宣告破产,被解散、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的;10、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

28、住所等工商登记事项,以及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的;11、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四、借款人、保证人实施以下行为,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1、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2、保证人、借款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即使贷款人同意保证人、借款人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他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该担保也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五、借款

29、人、保证人的声明与承诺1、借款人、保证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担保。3、借款人、保证人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贷款人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保证人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贷款人披露。4、借款人未履行债务,保证人自愿履行保证责任。如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授权贷款人直接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和/或对贷款人合法占有和管理的保证人财产

30、或财产权利行使处分权利。六、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借款本息和有关费用。七、借款人、保证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最新财务报表、报告。借款人、保证人应定期或随时应贷款人要求,随时提供借款人、保证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等文件和资料。八、借款人、保证人应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九、借款人在本贷款项下项目有关产品的销售结算以及结、售汇等业务在贷款人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其结算业务量达到贷款人的要求。十、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偿付,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登记费、评估费、审计费等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十一、本合

31、同解除后,借款人和保证人对因本合同产生的债务及赔偿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一、发生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借款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或支付到期本金、利息、费用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3、借款人、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或借款借据及相关债权凭证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4、借款人、保证人在本合同中所作声明与承诺、保证等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借款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其它任何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二、出现上述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借款人限期

32、纠正违约事件:2、取消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额度:3、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并可从借款人在佛山市南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辖下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款项;4、要求保证人立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及其辖下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款项;5、采取其它制裁措施。第七条:合同的补充、变更和解释一、本合同经各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解决。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的解释,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交易习惯进行解释。第八条:法律适用和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有效期内,各方如有任何

33、争议或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附件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借款申请书;2、3、4、5、6、7、8、第十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贷款人、借款人和保证人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各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经过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后,若借款人、保证人不履行义务,贷款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本合同一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各执份,其余份送备案。贷款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地址: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号码(或法人代码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借款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34、理人):地址: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地址: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合同签订地点:保证担保合同篇5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借款合同编号:新农信高借字口第号借款人:电话:传真:贷款人:新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话:传真: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第一条借款限额1、贷款人同意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内,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

35、的可能,分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2、上述期间仅指贷款发放时间,不包括贷款到期时间。在此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放款方式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根据每笔借款凭证约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直接划入如下帐户或借款凭证中所记载的其他帐户:帐户名:帐号或卡号:开户银行:第三条借款利率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浮%;每笔借款的执行利率及利率浮动比例以每笔借款凭证所记载的为准。2、借款发放前,基准

36、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上述第1款的约定重新确定借款利率;借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借款利率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a、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b、利率实行一季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季首日开始

37、,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季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季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c、利率实行一月一定,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月首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月份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月份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d、在借款期限内不调整(即实行固定利率)。e、其他:。3、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

38、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条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全部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在未全部满足下列提款条件下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2、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贷款人的具体要求,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3、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已生效并持续保持有效;4、本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5、借款人已

39、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文件资料,并经贷款人审查合格;6、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第五条还款1、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2、借款人与贷款人可以约定以下方式还本付息,具体每一笔借款的还本付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凭证中约定:(I)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借款人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息。(2)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实际用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

40、息属违约。(3)分期还款。借款人按分期还款计划书所载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息。4、还款方式:借款人应于借款凭证中约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并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结息日及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的经确认为还款账户的账户中扣收相应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如还款账户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还款账户及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应还的借款本息、违约金等任何款项。第六条提前还款及借款展期1、借款人提前归

41、还借款本金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2、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下列第种方式收提前还款违约金:(1)贷款实际发放后6个月内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X3%;贷款实际发放满6个月后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X1.5%o(2)其他方式:。4、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42、,需要办理借款展期时,应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第七条借款的担保1、贷款人必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可以为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额质押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中的一项或数项。2、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及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中担保条款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担保合同和文件的约定:3、借款人在此确认,贷款人有权自由选择行使本合同项下任意全部或部分担保合同和文件中的权利,以实现贷款人的债权,并放弃对贷款人上述选择的一切抗辩。第八条借款

43、人权利和义务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2、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个人资料或企业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4、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应保证篇二:最高额借款合同(小额贷款公司)合同编号:最高额借款合同借款人(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电话:贷款人(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邮编: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4、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资信状况和乙方的可能,向借款人发放最高限额贷款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在此期间和最高贷款限额内,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贷款用途等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最高限额贷款仅指债务本金的最高余额。在此期间和贷款最高限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第二条借款种类为以下第种:a、流动资金贷款;b、项目贷款;c、按揭贷款;d、其他:第三条借款用途:。第四条借款本息按以下第种方式归还:a、本金到期一次性

45、归还,利息口按季计收口按月计收(择其一),到期利随本清。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日。b、本金按月按季(择其一)按借款借据载明的期限分期归还,利息口按季计收口按月计收(择其一),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日。C、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在到期日一次性付清。d、按月等额还贷本息方式。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还借款本息,还本付息日定为每月的日(遇节假日顺延)。每月等额还贷本息金额为:。e、递减法还贷本息方式。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每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减少

46、而逐月递减,还本付息日为每月的日(遇节假日顺延)。每月等额归还本金:。第一次归还利息:。利息逐月递减额为:。f、其他方式:。第五条贷款利率选择如下第种方式:a、本合同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借款期限内不变。b、本合同执行浮动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一定浮动方式和比例(即上浮或下浮,择其一)确定为月利率。,具体计算公式为:月利率=(以借款借据载明的利率为准,浮动方式和比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变)。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本合同贷款利率以调整后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上述浮动方式和比例调整。每季末结息日为利率重新定价日,如有调整

47、,于利率重新定价日之次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C、其他方式:(注:填写时请注意与第四条中选择的还款方式相对应)。无论采用哪种利率方式,日利率的计算基准均为每月30天,换算公式为:日利率=月利率/30第六条甲方提前归还借款,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收贷款利息。第七条借款展期甲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书面协议。第八条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所生产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乙方依本合同或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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