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区域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5528781 上传时间:2023-07-18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4.6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长三角区域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长三角区域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长三角区域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长三角区域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长三角区域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长三角区域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长三角区域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x(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长三角区域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为推进长三角区域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按照公安部总体部署,遵循先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方便群众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制定本方案。一、工作内容(一)办理事项名称长三角区域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工(二)适用对象户籍地属上海市,江苏、浙江、安徽省,在长三角区域内跨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二、工作流程(一)办证申请1 .年满16周岁公民。年满16周岁的申请人,就近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力、”申请

2、时,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附件1),交验居民户口簿和合法稳定就业或就学或居住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附件2)。2 .未满16周岁公民。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在监护人陪同下,就近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力、”申请时,由监护人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附件1),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申请人亲属关系则需提交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就学或居住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附件2)。(二)身份初核与信息采集。受理地公安机关认真

3、核验申请材料与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身份信息的一致性,与“长三角公安政务服务内部协作平台”(以下简称“协作平台”)对接完成后,通过全国人口信息人像比对系统进行查重比对。对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现场采集申请人人像、指纹信息,并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附件1)中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以下简称“领取回执“)予以裁切,填写盖章后交给申请人(监护人)。未满16周岁公民申请办证,还需与监护人同框拍照并留存照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异地受理:1 .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住址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定身份的;2 .申请人或监护人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

4、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3 .申请人或监护人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三)受理信息流转受理地公安机关通过“协作平台”,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在地公安机关。(四)审核签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到受理信息,确认身份信息准确无误后,于五日内审核签发。对申请人身份信息存疑的,可通过走访调查、联系亲属等方法进行核实。经核查仍难以确认身份的,不予签发,并及时向受理地公安机关反馈结果。受理地公安机关收到不予签发信息后,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提醒其回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五)

5、证件制作分发受理地公安机关接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信息,按照规范完成证件制作,在法定时限内将证件分发至受理点或直接通过邮政寄递至申请人本人。选择到公安机关领取和速递寄发的证件制作周期由各地自行规定。(六)核验发放1 .申请人凭领取回执到受理地公安机关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现场核验证件信息,比对指纹信息,并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附件1)上签字确认。2 .委托亲属到受理点代为领取的,代领人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领证回执,并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附件1)上签字确认。3 .选择速递方式领取证件的,按照本地有关规定要求执行。(七)档案管理受理地公安机关核采的居民身份证申领信息和相关材料,以及

6、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的信息等数据通过“协作平台”在受理地和户籍地间传输,两地公安机关按照户籍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备查。三、推进步骤安徽省公安厅牵头长三角地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试点任务,负责总体工作推进;沪苏浙公安机关确定本地工作的牵头部门,明确分管领导与联络员,统筹推进本省相关工作;上海市公安局作为长三角公安政务服务的总牵头单位,负责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力、”的系统建设和保障等工作。(一)准备阶段:1 .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完成人员培训。2 .完成本地业务系统及“协作平台”系统进行升级调整。3 .完成实地综合实验。四地公安机关确定不少于1个流动人口数量较大的县(区)

7、级公安机关的3个派出所或1个户政办证大厅开展实地综合试验。4 .启动试点工作。四地公安机关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以及网上公安局、网上派出所等平台,将确定的各地受理点和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力、”的受理范围、工作流程、所需手续等适时向社会公布,让更多的群众知晓公安机关推出的这一便民利民举措。(二)实施阶段:通过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组织实施和工作流程,到12月,在长三角区域全域实施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工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受理单位(盖章):序号:姓名性别民族相片出生日期年月日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现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指纹信息登记指位1、2、未登记有

8、效期限签发机关申领原因受理时间受理号承办人受理单位领导签名申请(监护)人签名申请(监护)人联系电话领证人签名领证时间领证方式受理公安机关领取/本人自愿邮政速递送达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制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受理单位(盖章):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承办人联系电话受理时间领证时间1 .请认真核对表格中带*的项目,确保无误;2 .本次办证应收取工本费O元,敬请监督;3 .本凭证为办理居民身份证依据,请到受理单位领取证件并核验指纹信息;4 .证件物流查询电话:-;5 .扫描左侧二维码或通过“xxx”APP中的“身份证办理”功能中查询居民身份证办理进度。填表说明一、本表为异地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专用表,是居民身份证管理

9、的基础资料,应当由受理单位长期保存。二、本表登记的内容,应当与公民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一致。三、公安机关应当利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此表。凡手工填写的,应使用钢笔书写,字迹必须工整、清晰;如有涂改,必须盖章,否则视为无效。四、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一栏中应当填写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住址前应当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集体户口应当填写单位的详细地址,不能填写单位名称。五、“现居住地住址一栏中应当填写本人现居住地详细地址,住址前应当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六、相片使用符合居民身份证制作要求的公民近期彩色相片。七、

10、指纹信息”分为登记指位、未登记两种情形。登记指位一栏填写实际采集成功的指位,如:1、右手拇指2、左手拇指;未登记一栏填写注册失败或未注册,注册失败是指能够采集指纹图像,但无法提取特征信息,未注册是指因公民手指残疾、受伤及其他原因无法采集指纹信息。八、“有效期限分为5年、10年、20年和长期四种,用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表述。九、申领原因仅为未满或者年满16周岁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一种情形。十、“受理号是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用于技术制证的链接号。H一、本表中除“申请(监护)人签名、联系电话、领证人签名及“领取时间四栏由公民本人填写,其余内容由受理单位填写。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的各项内容由受理单位

11、填写。十二、”受理单位填写内容后应当加盖户口专用章。长三角区域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告知承诺书办理长三角区域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业务的群众:您好!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力、”业务,是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便利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又一服务举措。您可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申请,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所需材料(一)年满16周岁居民申请办证,需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二)未满16周岁居民申请办证,需提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申请人亲属关系则需提交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二、注意事项(一)未满16周岁居民申请办证,受理地公安机关将拍照留存与监护人同框的图像信息。(二)证件审核签发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对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请您积极予以配合。(三)如证件签发未通过,请您回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手续。本人自愿申请办理长三角区域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业务,并已知晓上述内容。本人承诺从未申领过居民身份证,所提交材料真实、准确、有效,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诺人: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