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6:关于修订发布《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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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文件隧三安质2015269号关于修订发布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质量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中铁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的文件精神,现对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予以修订发布,请遵照执行;原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隧三安质201592号)同时废止。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质量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依据国

2、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到的安全事故等级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分级规定;所涉及到的质量事故等级统一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的分级规定。第三条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包括事故单位、事故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直接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以及负领导责任者。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单位和项目。第五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特大交通事故,及以上级别事故,或连续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或发生影响较大的事故,或发生事故未按规定时限和内容报告的,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向公司安委会交班。第六条事故责任认

3、定结论依据地方政府、行业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或经公司调查组、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调查、核查认定的结论。第七条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事故的责任追究须立即进行;一般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依据事故调查报告经公司安委会议决议适时进行。第八条若事故责任划分以直接和间接责任定论的,则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分别按本办法中的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条款进行处罚。第二章责任追究的形式及处理程序第九条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经济处罚、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组织处理(干部问责)。行政处分方式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组织处理(干部问责)的追责方式依照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领导人

4、员问责制暂行办法(隧党干(2On)112号)分为: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第十条为严肃和规范问责,达到警钟长鸣和教育本人的目的,责任追究落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即: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期间为6个月,受到行政记过的期间为12个月,受到行政记大过的期间为18个月,受到行政降级、免职或撤职的期间为24个月。被问责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到行政降级、免职的领导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再主持工作。第十一条对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具体实施项目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公司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单位领导人任职时间不满三个月的,可酌情减轻处分。发生安全质

5、量事故未按照公司规定时限和内容报告,或者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从重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事故责任人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对事故责任人的追究处理,由安委会办公室或事故调查组报告提出事故调查结论和追责建议,安委会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在清楚事故基本情况后,可由安委会主任决定,根据本办法对部分责任人进行快速处理。第十四条对按本办法行使的经济处罚和经济赔偿,由公司各单位的财务扣缴,上交公司财务部,行政处分由公司的纪检监察部门执行。第十五条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员工奖惩制度,对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及时落实到位,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公司审监部应定期对事故责任人处

6、分、处罚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未按规定执行的,将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章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发生重伤12人生产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一般D类事故时,对责任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二)对次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第十七条发生重伤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一般C类事故时,对责任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二)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三)对直接管理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对管理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第十八条发生死亡12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一般A、B类事故时,对责任者按以下规定进行

7、处理:(一)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二)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三)对直接管理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对管理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九条发生死亡39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时,对责任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降职及以上处分。(二)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三)对直接管理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同时可并处经济赔偿,对管理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二十条发生死亡10人以上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铁路交通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时,对责任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开除处

8、分。(二)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及以上处分。(三)对直接管理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及以上处分,同时可并处经济赔偿,对管理责任人给予行政降职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对相关责任人在行政处分的基础上,按照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安全质量奖罚办法的规定并处经济赔偿。第四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二十二条交通事故的经济赔偿依据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安全质量奖罚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对责任者的行政处分按以下规定进行:(一)造成一般交通事故负主要及以上责任,有人员受重伤时,给予主要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无人员受重伤时,给予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有人员伤亡时,给予主要责任人行政记过及以

9、上处分;无人员伤亡时,给予主要责任人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给予次要责任人或管理责任人降低一级处分。(三)造成特大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有人员伤亡时,给予主要责任人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无人员伤亡时,给予主要责任人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给予次要责任人或管理责任人降低一级处分。第五章质量事故处理第二十三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时,对责任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二)对次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四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但不满100万元的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时,对责任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

10、记过以上处分。(二)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三)对直接管理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对管理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第二十五条发生工程质量较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但不满500万元时,对责任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降职处分。(二)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三)对直接管理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管理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第二十六条发生工程质量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但不满IoOO万元时,对责任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或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二)对次要责任

11、人给予行政降职及以上处分。(三)对直接管理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对管理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七条发生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O万元以上时,对责任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开除处分。(二)对次要责任人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三)对直接管理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及以上处分,同时可并处经济赔偿,对管理责任人给予行政降职及以上处分。第二十八条对相关责任人在行政处分的基础上,按照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安全质量奖罚办法的规定并处经济赔偿。第六章其他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因项目发生安全质量不良行为导致经营投标受损的责任追究。(一)导致停标1-

12、2次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直接管理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管理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二)导致停标3次及以上不足1个月的,或有关键标停标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撤职或开除,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降职及以上处分,对直接管理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对管理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三)导致停标1个月以上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降职及以上处分,对直接管理责任人给予行政降职及以上处分,对管理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第三十条对公司领导的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依据中铁隧道集团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由集团公司进

13、行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对事故责任的界定说明。事故直接责任是指对事故直接原因承担责任的人员,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如违章指挥、策划安排不合理等)。管理责任是指在工作安排、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交底、制度落实、监督检查中未尽职,或与事故直接原因有关联的其他情况,顺序为现场直接管理一专业管理一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是指发生事故造成较大影响时,各单位领导班子相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第三十二条在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中,可能存在客观因素(如地质灾害)、其他单位因素(如设计单位)等,有可能项目部只承担次要原因或管理原因,可直接按此来确定的相应责任,并对应责任追究标准。第三十

14、三条工程质量事故以直接经济损失分级。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范围包括:工程返工修复费用、材料设备机具损失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人员抢救费用、技术鉴定费用等,计算时不考虑变更、索赔等因素。第三十四条发生食物中毒、公共安全(如:火灾、群体踩踏等)等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构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因现场施工安全隐患、质量问题造成较大影响的,依据事故等级及影响大小,经公司安委会研究,按本办法相应等级追究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三、四、五章的规定,是对直接责任、管理责任的追究标准,是最低处分标准,如果因事故造成较大影响(如较小损失的事故,但造成被通报或停止投标),或情节恶劣的(如反映出某岗位履责极差),应根据具体

15、情况确定,在本文规定的最低处分标准之上,提高一级或数级进行处理。事故责任人在事故中死亡的,不再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笫三十六条造成较大影响是指:造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资质证书受到处罚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范围内被停止投标的;直接造成重大失标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范围内受到通报,造成较大影响的;死亡2人或重伤多人的群体性伤亡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被中国中铁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通报,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造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吊销或资质被降级、资质证书被吊销的,可加重处罚。事故责任认定为项目部只负有很小责任,或造成影响较小时,根据本文规定标准,降低级别或程度进行处理。第三十七条公司相关部门,是指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可追溯公司相关管理责任的部门。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中若有与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则以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在内,所称“超过”、“不满”均不包含本数。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2015年7月15日印发抄送:公司领导,机关各部室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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