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难点和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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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业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难点和对策李晓峰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一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受客观因素影响保险业反洗钱工作还存在诸多难点。本文在阐述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难点、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若干对策建议。关键词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难点中图分类号:F840.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10)02-0050-03一、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难点及问题(一)规避客户身份识别义务1.投保单缺少客户身份识别的相关要素信息。通过对5家保险金融机构8356份财产保险和1268份人身保险几十个险种的投保单检查和调查,发现没有一份保险合同的投保单登记客户

2、身份基本信息是完整的。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要求漏项信息比较多,主要缺少国籍和身份证有效期限两项信息登记。在团险投保单中,经营性企业主要缺少营业执照代码、税务登记证号两项信息登记。2.保险公司要求客户留存的资料与反洗钱相关规定不一致。在对某保险公司的现场检查中发现,在其经办人员的桌子上张贴着盖有该公司印章的“承保机动车辆保险业务需提供的投保资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承保实务规程要点(保监会2008版)。即“个人投保的,需提供行驶证复印件(新车可提供车辆合格证或购车发票)和驾驶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投保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3、件J以上规定不符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即“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经营性企业主要缺少单位的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等身份信息登记。3.客户现金形式缴纳的保费被虚拟的“转账化”,规避了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保险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是

4、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即“对1万元以上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2万元以上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20万元以上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在检查中发现,保险公司存在着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当客户以现金缴纳保险费时,保险公司要求其先存入保险公司某职工个人银行卡账户上,再由保险公司员工将保费通过转账划到保险公司有关账户二是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时,银行定期将收缴的保费转账给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因此保险公司认为,银行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而客户的保费是由银行转账的,保险公司不必识别客户身份,也不必留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以上两种方式,无法改变投保人是以现金形式缴纳保险合同这个事实的性质保险公司

5、应当履行识别客户身份义务,并留存客户相关身份信息资料。4.保险公司业务系统不能对单个被保险人同时投保的多个险种进行统计,使部分客户身份信息漏审。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

6、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但是,检查中发现如果被保险人同时投保了多个险种,其中几个险种的保费都未达到1万元,而被保险人的保费总额已超过1万元保险公司对该类客户均未进行身份识别。经了解,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不能象银行业的业务系统一样,对客户按账户划分,它是按客户的险种划分的。因此,不能跨险种对同一客户的保费进行累计。同时,保险公司未建立客户投保、理赔、退保的台账明细,导致这类客户身份未按规定接受审查。5.投保单的被保险人与实际的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存在虚名被保险人问题。在对4家财险公司检查中发现,在车险中,经常出现被保险人是某一单位,当出险时,由被保险人

7、填写授权书称实际被保险人是某个人,要求保险公司将赔款支付给某个人。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当出险时,由被保险人填写授权书称实际被保险人是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将赔款支付给实际被保险人。经向保险公司人员询问,称此类问题在保险公司中普遍存在,一般解释是个人为了少交保险费,将车辆挂靠某单位或者该车辆已经买卖,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等问题。如被保险人某运输有限公司标的车辆于2007年7月19日出险,保险公司于2007年11月13日理赔,赔款支付给史某某,赔款金额21856元。该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称实际被保险人是史某某。此类问题不仅存在虚名被保险人问题还容易出现公款私分或偷逃税等洗钱风险。(二)留存客户身

8、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不全1.退保业务理由不充分,且客户资料留存不全。在对退保业务检查时发现,120份退保业务的退保理由基本上都是“资金困难,需要退保”,同时留存的客户资料不全。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保险公司理解为只核对客户身份证明,而不用留存其证明材料。2.理赔业务未留存被保险人身份资料情况较为普遍。

9、保险公司在给付单位保险金时,当被保险人授权保险公司业务员领取保险金时沫留存被保险人身份资料情况较普遍。在对某保险公司160份理赔业务检查时,发现有18份未留存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资料。(三)对可疑交易理解存在错误,容易出现洗钱风险1 .理赔业务中,被保险人可授权款项划转,容易出现洗钱风险。在检查部分财险公司的理赔业务时发现,经常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单位,而投保单约定了受益人为某个人,发生理赔业务时,保险公司将赔款支付给受益人。二是投保人为某个人,被保险人为某一单位,投保单未约定受益人,发生理赔业务时,被保险人填写授权书,要求保险公司将赔款支付给其委托代理

10、人。如2008年6月17日,赔付被保险人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险,金额10296元,实际转账赔付杜某某,原投保单未约定受益人。以上交易不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款规定的标准,但保险公司称保险金给付程序正确,均有被保险人授权,是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不属于可疑交易。2 .变更合同内容审批条件未明确,容易出现洗钱风险。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及受益人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提出变更申请,保险公司仅做形式上的审查只要投保人解释合理,手续完善,形式合法,即可同意予以变更,合同变更产生法律效力。而对变更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增加保额资金是否合法等不进行审

11、查。在检查中发现被保险人变更较多,当被保险人由单位变更为个人时,容易出现洗钱风险。二、提高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水平的建议(一)建议上级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实施细则保险业反洗钱实施细则应对保险业履行反洗钱义务做出明确解释,数字具体量化期确保险公司客户身份识别的要素,详细规定留存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记录的内容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细化。(二)保险业协会要尽快修改完善保险业的行业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建全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体系一是认真梳理管理规章制度凡是不符合反洗钱工作要求的,要修改完善。如尽快充实投保单、理赔申请表等内容,使其栏目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相关要求。二是依法编订业务指南,明确在

12、投保、核保、理赔、保单管理上防范洗钱的处理程序,如合同变更时,保险公司审查的具体内容以及保险公司与客户直接划账保费收入和理赔给付款都不经过中介人账户等等真正的把反洗钱工作融入到保险业务流程和管理监控中。(三)保险公司应结合保险业资金交易的特点,完善自身业务系统建设建立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账户的业务系统,能够连续地进行资金监测,适时监控客户的大额和可疑出单情况,通过监控系统掌握退保受益人与投保人的全部信息,对于没有血缘和姻缘关系的受益人要进行密切监控,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反洗钱的信息收集、分析能力,提高可疑资金交易报送的时效性。(四)保险业应从内部管理入手,建立科学有效的反洗钱工作体系一是保险公司要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是完善保险中介人管理。保险公司在委托保险中介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时,要与保险中介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反洗钱义务确保保险中介履行客户尽职调查职责。在财务管理方面,防止洗钱分子利用中介人账户转移非法资金。三是加强稽核,定期检查队伍是否遵守有关反洗钱工作的政策、程序和监察措施。四是对保险从业人员队伍进行有关洗钱的防范经验的培训以培养员工对洗钱活动的认识,使其保持警觉发现可疑交易及时上报。(责任编辑刘伯酉)31422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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