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2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杜绝、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作业是指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动土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断路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项目。第三条按照“作业项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危险作业管理。第四条危险作业实行作业许可证制度。一个项目含多项危险作业的,须分别办理作业许可证(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或其他管理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审批程序的,可不再单独办理许可手续)。在封闭空间内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风险,且作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危险作业需报公司安全
2、质量环保部审批,其他作业由部门、子公司、中心、发运站按照作业内容分级进行审批。第五条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由相应人员据实填写并签字。第六条作业许可证不得私自涂改,确需修改须经审批人审核同意并在修改处签字。第七条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危险评估等栏目不够填写时须另加附页填写。第八条作业前,作业单位须根据作业内容及现场实际情况制定作业中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定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员。第九条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及应急救援人员须经专项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条作业单位须在作业前组织安全风险辨识,向参加作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包含危险有害因素、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作
3、业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的工作交底。第十一条作业许可证和附页须妥善保存备查,保存期为一年。第十二条危险作业中使用的各种设备、工(器)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第十三条危险作业须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人员须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第十四条危险作业的作业负责人、监护人须由具有经验的人员担任。作业过程中,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第十五条严禁作业单位超许可期限及许可范围进行危险作业。未经审批许可,不得组织危险作业。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第十六条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自然通风不良,
4、易造成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的空间。第十七条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第十八条部门、分公司须由设备工程、生产业务、工艺、安全监督等相关部门共同对本单位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定期公布并及时更新。第十九条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职责(一)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二)负责申请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在取得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后,组织相关人员实施作业;(三)组织并参与作业前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措施,并告知相关作业人员。(四)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作
5、业;(五)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应急和联络方法;(六)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有限空间的人员应劝阻或责令退出;(七)作业时,随身携带并保管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二十条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职责(一)掌握作业区域工作环境和工艺情况,合理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组织应急救援;(二)作业前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拒绝作业;(三)负责清点出入有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四)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监护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五)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职责(一)参
6、加活前会并认真听取工作交底,充分了解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安全要求及危害因素;熟练掌握应急应对措施。(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在确认安全防护措施已落实并经监护人同意后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三)服从作业负责人、监护人的指挥,不私自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有限空间。(四)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及强令冒险作业。第二十二条审批人员的职责(一)审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二)到现场了解有限空间内外情况。(三)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三条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未取得作业许可的不准进行作业。第二十四条作业前,须对储存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进行清洗
7、和置换,并随时监测氧气和其它有害物质的含量。有限空间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有限空间内与外界连接的电源须有效切断。第二十五条须采取有效通风措施,保持有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第二十六条作业前30分钟内,须对有限空间再次做气体采样分析,验证分析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若不符合,须采取置换、清洗或通风等措施直到符合作业安全要求为止。第二十七条作业中定时监测,作业期间至少每隔2小时取样复查一次。第二十八条有限空间外须备有符合安全规定的应急救援用品、消防器材和清水等应急物品。第二十九条必须按规定设置监护人员,对风险程度较高的有限空间作业,须增设监护人员。第三十条有限空间作业时还须做
8、到(一)在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二)作业过程中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三)作业人员须经安全培训,熟知作业方案、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关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四)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须有可靠的通讯联络;(五)作业前(后)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须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第三十一条有限空间所在部门、分公司及有限空间作业单位须根据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和应急应对措施。第三十二条须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含检测人员)配备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检测仪器、应急救援装备。防护用品、检测仪器、应急救援装备须建立台帐由专人妥善
9、保管,并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记录、检测检验报告存档备查。第三十三条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或险情实施救援时,救援人员须做好自身防护,禁止盲目施救。有限空间救援的“十必须”:(一)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积极开展自救互救,严禁盲目施救;(二)必须安全施救,禁止未经培训、未佩戴个体防护装备的人员进入有限空间施救;(三)作业现场负责人必须及时向本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必要时拨打“119”“120”电话报警;(四)救援时须设置警戒区域,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五)救援人员必须正确穿戴个体防护装备开展救援行动;(六)在有限空间内救援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隔断)措施;(七)必须保持
10、持续通风,直至救援行动结束;(八)必须根据条件安全抢救,具备从有限空间外直接施救条件的,救援人员在外部通过安全绳等装备将被困人员迅速移出;不具备从有限空间外直接施救条件的,救援人员进入内部施救;(九)救援人员必须与外部人员持有效联络,并保持通信畅通;(十)必须保护救援人员安全。救援持续时间较长时,应实施轮换救援;出现危险时,救援人员立即撤离危险区域,等待安全后再实施救援。第三十四条当作业中断2小时以上、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三章高处作业第三十五条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垂直距离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
11、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2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3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4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第三十六条高处作业的设备设施、工器具、防护用品及相关安全标志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作业前须进行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第三十七条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须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须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须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须有充足的照明。第三
12、十八条作业中须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须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须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须检查扣环是否扣牢。第三十九条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须先行拆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人员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第四十条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13、。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丢弃。第四十一条雨、雪、浓雾天气及6级以上强风天气不得进行高处作业(有特殊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暴风及台风暴雨后,须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进行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须立即修理完善。第四十三条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浓度应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作业时作业人员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第四十四条带电高处作业须符合GB/T13869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
14、范的有关要求。第四十五条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确需垂直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第四十六条脚手架、防护棚搭建或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作业。第四十七条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证、年老体弱、视力不佳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第四章吊装作业第四十八条吊装作业是指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并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第四十九条吊装机具包括桥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电动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第五十条吊装作业按吊装
15、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一)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为一级吊装作业;(二)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为二级吊装作业;(三)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为三级吊装作业。第五十一条吊装机具须注册手续齐全,机体显著位置附有有效的登记标志;须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且检测、检验资料完整、有效。第五十二条吊装机具的金属结构、主要零部件、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附件齐全有效;使用与管理须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第五十三条吊装作业人员须持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第五十四条吊装质量大于40t的重物、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同时吊装同一重物,须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
16、第五十五条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同时吊装同一重物,须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第五十六条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同时吊装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须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虬第五十七条作业前须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须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第五十八条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须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须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须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规定。第五
17、十九条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规范手势统一指挥。第六十条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没有指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第六十一条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第六十二条夜间吊装作业照明须符合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有关要求。大雨、大雪、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室外吊装作业。第六十三条起重司机、司索人员应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第六十四条吊具、索具须经计算选择使用,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第六十五条吊物捆绑应牢
18、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第五章动土作业第六十六条动土作业是指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等有可能影响地下设备、设施或临近设备、设施安全的作业。第六十七条作业前,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六十八条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第六十九条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第七十条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作业主管部门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第七十一条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挖掘土方应
19、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窖井;(二)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7059和GB-12142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三)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L5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四)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
20、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五)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六)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七)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第七十二条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第七十三条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第七十四条施工
21、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士,并恢复地面设施。第六章动火作业第七十五条术语和定义1.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动火作业项目有:a.各种焊接、切割作业;b.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c.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c.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2 .易燃易爆场所: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3 .属地:是指动火作业点所在的某一区域,该区域为公司组织架构中有明确管理负责人
22、的一个管理单元,如:分公司、发运站、车间、独立的生产装置、仓库等。4 .固定动火区:是指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划定,不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特定动火作业区域。5 .禁火区:是指公司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含设施),需要第七十六条职责和资质1.职责(I)动火作业负责人a.动火作业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b.负责动火作业现场安全交底,组织并参与作业前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措施,并告知作业人员、监火人员。提出动火作业申请,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确定分析项目,带领分析人员到用火点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判定分析
23、数据是否合格。C.负责组织动火作业完工验收,组织检查、清理动火现场。(2)动火人a.参与动火作业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的制定,熟知动火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b.确认相关动火作业安全措施;a确认动火作业内容、动火方式、动火部位、地点和时间;d.遵守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服从管理,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无未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监火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清理作业现场,清除残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e.发现不具备安全动火作业条件时或在作业过程中条件发生变化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并及时报告监火人;f.持动火安全作业证和相关特种作业
24、操作资格证进行动火作业。(3)监火人a.参与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的制定,熟知动火现场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b.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监护,观察作业环境和作业人员行为,及时提醒和制止不安全行为,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c.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并向现场负责人报告;d.公司聘请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实施动火作业服务时,第三方服务不能替代企业监火人的职责;e.监火时监火人应佩戴袖标等明显标志。当发现动火人、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监火人应立即制止动火;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停止动火;对动火
25、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原则且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向上级报告。f.动火过程中,不得从事与监火无关的事,不得随意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人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g.紧急情况下,应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初期事故应急处置;h.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与动火人共同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i.一级动火作业时,监火人应佩戴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全程监测,涉及有毒场所应同时携带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仪。j.监火人的位置应以能方便观察到用火和火花溅落为准,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高处用火作业或用火处下方的楼板、平台有孔洞时应在上下分别设置监护人。k.生产装置停车大检修期间一个监
26、护人在一个位置上能够很清楚地监视几个用火点时,允许一个监护人担任几个用火点的监护任务,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用火点。1.监火人负责用火现场的防火检查和监督工作,负责准备灭火用具,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共同采取措施。(4)动火作业分析人a.动火分析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b.按照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的动火点和动火分析项目到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检测分析,取样检测要有代表性并出具动火分析报告单;c.分析方法正确,分析结果准确,对分析结果负责。(5)动火作业审批人a.经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专项培训;b.亲临现场,检查督促动火作业属地和动火作业单位落实防火措
27、施后,审批动火安全作业证;c.一级动火作业审批人可以审批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d.对审批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负责。2 .人员资质a.动火作业负责人应熟悉生产工艺、动火作业程序、应急处置措施,具有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的能力。b.动火人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c.监火人应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d.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动火分析人、审批人等参与作业人员,需参加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培训及考核记录应归档保存。培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a.有关动火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
28、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c.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e.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第七十七条管理要求1 .动火作业分级: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生产情况,将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两个级别。固定动火区:指在规定的非禁火区域内较稳定地从事焊接与切割作业和使用喷灯、砂轮及散发火花或明火的检修和加工工作的区域。2 .二级动火作业: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有火灾隐患的动火作业。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a.各类易燃易爆生产区、罐区、装车台;b.有可燃液体的泵房(库房);c.工业污水、工业下水和下
29、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d.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e.产生易燃易爆粉尘的场所;f.可燃固体的库区、堆场内或可燃固体正上方的动火作业。4 .遇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 .应尽可能利用现场摄像设备,对涉及一级动火作业的实行全程监控。第七十八条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危险化学品、易燃品仓库的动火作业,应将易燃、有毒物料清理到动火区域以外。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动火,一律禁止。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
30、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4)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保温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In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
31、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快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10)五级风(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六级风(含六级风)以上天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11)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2.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进行环境分析,应在不小于动火点IOm
32、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合格标准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c.煤粉尘的被测浓度应低于其下限浓度或高于其上限浓度(煤粉尘爆炸的下限浓度为3050gm3,上限浓度为100(2000gm3)。3 .其他要求(1)当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出现异常,可能
33、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2)作业完毕,动火作业部门应进行现场完工验收,清理作业现场,消除余火,及时将作业用的工器具、临时电源、脚手架、临时照明设施等撤离现场,恢复作业过程中拆移的相关安全设施的功能。第七章临时用电作业第八十条因施工、改造、安装等工程需要使用临时电源时,应由用电部门相关负责人向供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用电地点、容量、使用时间、现场安全负责人等;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及线路,必须由供电管理部门专业人员确认合格,经批准之后方可进行临时电源接驳。第八十一条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执行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申请。第八十二条接驳临时用电的工作人员
34、,必须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方可操作。严禁擅自接驳电源,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八十三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的接驳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安全工作和安装规程的相关规定。1.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临时电源时,必须采用符合相应防爆等级要求的原材料,同时布置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2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多股、铜芯橡胶绝缘护套软线或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线,中间不得有接头,接地可靠。3 .施工现场照明不得使用金属卤化物等大功率照明灯具,如安装高度不足5米以上,应采用安全电压灯具,室内灯具不得低于2.4
35、米。4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利用树木或脚手架敷设临时用电线路。5 .采用地下敷设的临时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6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等要有防雨、保护接地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并加锁;用电单位应设置总电源箱,用电设备需另设置电源箱,两者之间不得超过30米。电源箱与其控制的用电设备不宜超过3米。7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手持电动工具应装设额定动作电
36、流不大于30毫安,漏电动作时间0.1秒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第八十四条管理部门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安全要求后,在临时用电申请表确认栏内签字方可送电。第八十五条用电部门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管理,供电管理部门进行巡视检查,建立检查记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第八十六条用电部门必须在工作区域内按照区域面积大小,配置相应数量的、符合其施工状况的灭火器。第八十七条用电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随意变更临时用电使用地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若违规用电,供电管理部门有权停止供电。第八十八条用电结束后,用电部门应及时通知供电管理部门停电,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用电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第八十九条用电部门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和个人转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