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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本版发布日期:2023年6月25日生效日期:2023年6月26日第一条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开户申请人)与乙方(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规定,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一、账户分类第二条本协议所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包括信用卡)划分为三类,即I类银行账户、11类银行账户和HI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I类户、11类户和11I类户)。I类户:乙方通过I类户为甲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存取现金等服务。11类户:乙方通过11类户为甲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经柜面、自助设备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可以办理限定金额的存取现金及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III类户:乙方通过11I类户为甲方提供限定金
3、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内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非绑定账户限额内向该账户转入资金等服务。经电子渠道(如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民商银行微信小程序等,下同)开立账户的,甲方应从同名的I类户向In类户转入任意金额的方式激活账户。二、账户开立第三条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为甲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第四条甲方申请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需要通过指定渠道提出开户申请,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接受乙方审核。指定渠道是指乙方柜面、自助设备、电子银行、民商银行微信小程序等乙方开放的渠道,不同渠道提供的可供办理的业务类型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乙方的相关业
4、务规则或业务制度为准。第五条甲方同意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税收居民身份信息等,下同)。通过电子渠道开立n、In类户时,甲方还需提供本人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同名I类户或信用卡账户,作为核验甲方身份信息的手段之一,确认绑定账户的所有人为甲方本人。甲方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如有伪造、欺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六条甲方在乙方只能开立一个I类户,已开立I类户再新开户的,可开立II类户或HI类户。甲方于2016年11月30日前在乙方开立多个I类户
5、的,甲方同意按要求向乙方说明其开户合理性。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甲方同意撤销或归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乙方为甲方开立n、In类户的数量分别不超过5个。乙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方式为同一个甲方只能开立一个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11I类户。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 .甲方提供的开户证件等资料不真实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2 .对甲方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甲方拒绝出示的。3 .甲方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4 .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5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
6、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甲方按照乙方规定提交开户申请。甲方符合乙方个人票据业务开办条件的,在申请办理票据业务时还需预留印章。对甲方签发的支票等票据或结算凭证,乙方应凭甲方预留银行印章办理支付。乙方也可以与甲方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乙方审核甲方上述支付结算凭证的支付条件。三、账户使用第九条甲方申请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的,乙方与甲方约定非柜面渠道(含手机银行、网上银行、POS.ATM、第三方支付、民商银行微信小程序等所有非柜面办理的渠道)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甲方应当到柜面办理。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出的非柜面转账限额、笔数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乙方自身风控管理要求进行审核,
7、甲方同意乙方根据审核结果对非柜面转账业务设置(含新增、调整)限额和笔数,并无需另行取得甲方同意。P0S:又称销售终端,持卡人可以使用信用卡或储蓄卡,在加入“银联标识”的销售点凭密码进行消费、存款余额查询和转账等交易。ATM:又称自动柜员机,持卡人可以使用信用卡或储蓄卡,根据密码办理自动取款、查询存款余额、转账等业务。第十条甲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业务时,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金管理、账户分类分级管理及交易限额、账户余额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对于预留密码的账户,凡使用正确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行为,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介质、密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关业务凭
8、证等,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遗失或更换预留印章或密码的,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乙方相关制度的规定,向乙方提供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第十二条甲方在微信、支付宝、银联等相关平台上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账户上主动扣划资金。届时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等原因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第十三条甲方可以将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绑定本人同名n、In类户使用。乙方为甲方非面对面开立的n、In类户向甲方同名支付账户充值的,甲
9、方可将充值资金提回n、HI类户,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H、HI类户向支付账户的原充值金额。除充值提回外,支付账户不得向II、11I类户入金,但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n、In类户除外。第十四条乙方同意配合甲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账服务。第十五条甲方同意按乙方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支付个人结算、小额账户管理等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乙方网站公布或公告为准。四、变更与撤销第十六条甲方可以通过柜面、智能设备办理I类户或者通过柜面、电子渠道办理n、11I类户客户信息及账户信息的变更。通过柜面或智能设备可办理I类户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变更业务;通过柜面、智能设备或电子渠道
10、非面对面办理H、11I类户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变更业务时,甲方同意按照乙方新开户要求重新验证信息,并配合乙方核实个人变更信息的真实意愿。甲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办理n、In类户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变更,且绑定账户为他行账户的,甲方同意应先将11类户所有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赎回、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将n、In类户资金全部转回绑定账户后再予以变更。第十七条甲方可通过柜面或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办理n、In类户销户业务。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办理II、11I类户信息变更、销户时,绑定账户已销户的,甲方同意按照乙方新开立账户要求重新验证个人身份信息后绑定新的账户,将n、11I类户资金转回新绑
11、定账户后再办理销户。第十八条甲方尚未清偿其在乙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其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第十九条对于涉及司法等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账户,当冻结、扣划尚未执行结束前,不予销户。五、客户信息第二十条甲方承诺在乙方留存的联系电话号码应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一一对应。如甲方无法证明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的合理性,或者通过甲方留存的联系电话多次无法联系上甲方核实相关情况的,甲方同意乙方对相关银行账户中止办理业务。甲方可到乙方营业网点核实身份后恢复账户功能。第二十一条甲方的身份基本信息变更,甲方承诺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更新。甲方未根据乙方提示在相应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同意乙方根据自身
12、风险管理需要对相关银行账户采取暂停非柜面、只收不付、不收不付等限制措施。第二十二条甲方授权乙方可基于业务办理、履行合同及自身风险管理等需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甲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正式销户之日止,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包括身份基本信息、资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信息)。甲方授权乙方将业务办理中所获取的甲方信息在乙方内部机构和内部人员间共享使用。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后,乙方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甲方的约定,保存和处理甲方信息。第二十三条甲方同意乙方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或其他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向其发送产品和
13、服务、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等相关信息。甲方如不同意上述授权,可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热线“400-826-0528”进行退订。无论甲方是否同意上述授权,乙方将继续提供优质服务,并不会影响向甲方发送风险提示、还款提示等提醒信息。甲方同意授权后,如需更改授权,可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热线“400-826-0528或通过乙方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调整或退订。第二十四条乙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使用甲方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并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甲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甲方信息,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
14、业务无关的甲方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查询、使用甲方信息。六、账户风险管理第二十五条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同意乙方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待乙方重新核实甲方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交易记录是指甲方主动发起的资金类交易。账户查询、银行计息、扣除账户年费和小额管理费等不作为交易记录。非柜面业务是指由甲方通过非柜面渠道主动发起的动账业务,下同。)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连续12个月未发生业务,且账户余额在10元以下的,甲方同意乙方按规定销户并将其纳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第二十六条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
15、,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不利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七条甲方同意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身风险管理需要认定甲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异常时间段交易、无法联系上甲方等一种或多种可疑情形的,甲方同意乙方对该账户进行暂停非柜面业务、只收不付、不收不付等措施。第二十八条甲方同意乙方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及其资金交易情况进行监测,并结合监测结果对可能导致甲方账户资金发生风险或引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当使用的交易进行阻断、限制部分交易功能,或进而不再受理甲方提出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第二十九条甲方知悉,对
16、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乙方有权5年内暂停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非柜面业务,并不得为甲方开立新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知悉,对于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有权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甲方为上述涉案账户开户人的,乙方将通知甲方重新核实身份。如甲方未在3日内向乙方重新核实身份,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第三十条甲方承诺不冒用他人身份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发现个人银行
17、结算账户为假名或冒名开户的,将立即停止该账户的使用,并可经被冒用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内资金纳入乙方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第三十一条账户使用期间,甲方自愿接收乙方业务短信,知悉主动发起退订申请等短信所产生费用(电信运营商收取)由甲方承担。第三十二条如甲方因乙方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攻击、操作差错等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甲方同意乙方采取冲补账、冻结、止付、扣划等救济措施并无需另行取得甲方同意。乙方因遇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重大疫情等)、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攻击等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业务指令,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第
18、三十三条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协议及乙方公布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规定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如乙方发现甲方可能存在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境内或境外实施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欺诈、洗钱、套取资金或财物、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或者甲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被用于或可能被用于前述活动,导致或可能导致乙方卷入境内或境外诉讼、被监管机关处罚或遭受声誉损失、或相关权利人向乙方提出交涉、或给乙方带来相关风险,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甲方同意根据乙方通知办理销户手续,并按乙方要求承诺后续不再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从事违法活动或实
19、施不当行为。如甲方拒绝办理销户手续的,或拒绝承诺不再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不当行为,或因甲方提供的信息有误等原因导致无法联系上甲方的,甲方同意乙方可采取账户止付或中止为甲方提供服务等措施。第三十五条乙方应依法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和扣划。七、其他第三十六条甲方在乙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使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各项业务时,还应遵守乙方相关制度规定。乙方可根据监管规定、自身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决定是否向
20、甲方提供电子银行、存款、贷款等产品或服务。第三十七条本协议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至甲方依本协议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正式销户之日终止。第三十八条甲方如有疑问,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或拨打乙方统一的客户服务热线“400-826-0528”咨询投诉。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项下乙方经办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乙方自身风险管理等需要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并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告。公告期内,甲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进行销户;继续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视为甲方同意有关变更,公告期满即为生效。本协议生效后施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有关规定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