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各种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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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顺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各种制度为规范卫生执法人员行为,加快法制社会建设步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等,结合实际,特定卫生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卫生行政处罚告知制度、卫生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卫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卫生行政处罚罚没收入管理制度。卫生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查明违法事实,获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卫计委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执法人员对调查取证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

2、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听证或庭审中出示的,应作出明确标记,并事先告知听证主持人或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质证。第三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询问笔录;(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以上规定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四条书证是指以用纸、布、木料、塑料、金属、石块或其他物品上记载,表达一定思想的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第五条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特征、质量、规格、标志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

3、全部的证据形式。第六条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事实情况的人就自己知道的事实情况向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所作的书面或口头陈述。第七条询问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证人时制作的笔录。第八条视听资料和其他电子数据资料是指以录音带、普通摄影、X射线胶片、录像带、电影胶卷、光盘、电子计算机和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以及其他音像、电子资料。第九条鉴定结论是指委托的法定鉴定机构,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对案件待证事实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在科学、客观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和提供

4、的结论性意见。第十条勘验、检查笔录是指执法人员为了弄清一定的案件事实,对于与争议有关的物证或现场通过进行拍照、测量等勘验活动,将勘验结果制成的笔录。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复印件、复制件、摘抄件、照片与原件相符。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视听资料应当附相关话语的文字记录。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因案件的需要,向当事人、证人调查收集证言时,应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

5、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第十四条调查终结的,执法人员应当提交案件处理意见书。案件处理意见书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调查经过及违法事实和证据材料、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等内容。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卫生行政处罚告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事先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凡有裁量内容的,还应当说明违法行为情形的等次,告知

6、拟选择的处罚种类、处罚标准;未履行行政处罚裁量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第三条卫生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处罚裁量告知义务,应当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体现裁量的根据和内容。第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充分收集证据,为正确、合理裁量提供事实根据。第五条对于不执行行政处罚裁量告知制度导致错案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第六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第一条为了督促卫生执法机关处

7、罚程序的公开、公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及申诉权,依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听证告知书。(一)对公民处于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二)责令停产停业;(三)吊销许可证;(四)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性的行政处罚案件。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贝L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第四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第五条听证依照下列程序举行:(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二)卫

8、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15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四)听证由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和记录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要求主持人回避的,由局分管领导决定;要求记录员回避的,由主持人决定;(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案件承办人员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及证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主持人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予以制止;(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

9、误后或者补正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六条听证的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一)听证参加人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三)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提前退席;(四)旁听人员要保持肃静,不得发言、提问和议论。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提前退席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对违反纪律的旁听人员,听证主持人有权责令其退席。第七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照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记录人、主持人;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对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决定的主要分歧;主

10、持人的意见和建议。第八条调查人员应当在认真审阅听证笔录,充分考虑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后,依照相应程序作出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九条当事人对举行听证之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各执法人员和监督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重大行政

11、处罚案件包括:1、对公民处以超过3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2万元罚款;2、处以责令停产停业;3、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4、主管局长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第四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以局长办公会的形式举行。列席会议人员有主管局长及案件承办人员。执法人员、案件承办人员在召开局长办公会前三日内,应当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局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三日内将案卷退回相关科室,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第五条集体讨论会议程序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

12、有关内容;2、涉案的执法科室发表意见;3、进行集体讨论;4、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5、参会人员阅读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罚没收入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罚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中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所取得的应当上缴国库的罚款、没收款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款。第三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收缴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

13、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处以20元以下罚款的;(二)依法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O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财物收据。第五条各执法人员、监督所收缴的罚没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国库:(一)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上缴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二)没收的款项,应当自没收之日起二日内上缴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三)没收物品的变价

14、款,应当自收到款项之日起二日内上缴财政部门;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没收物品的,应当在拍卖合同中约定由拍卖部门自收到款项之日起二日内上缴财政部门。(四)当事人直接到罚款代收机构缴纳的罚款,由办案部门监督缴纳。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办案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收缴。第六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据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罚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以实施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二)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的,

15、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三)不履行罚没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四)不按规定将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五)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罚没收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截留、挪用、借用、调换、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收入;私存私放罚没收入,以及其他违反罚没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顺城区卫生健康局二。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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