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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法定继承,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第三节 代位继承第四节 转继承第五节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一、法定继承的概念二、法定继承的基本特征三、法定继承的适用,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三、学者对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建 议,第三节 代位继承,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代位继承的条件,第四节 转继承,一、转继承的概念和特征二、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第五节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一、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二、非继承人对遗产的取得,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
2、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一)法定继承是严格建立在人身关系基 础上的。(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继 承份额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予以 改变。(三)法定继承的适用受遗嘱继承的限制。,根据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 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 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一)配偶(二)子女(三)父母(四)兄弟姐妹(五)祖父母、外祖父母(六)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 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一)法定
3、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的法律特征(三)国外法律有关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有关以配偶身份继承的问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关于合法婚姻关系的问题(2)关于事实婚姻关系的问题(3)关于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 庭中的继承问题(4)一方解放前去台湾,解放后一 方或双方再婚,对方可否以配 偶的身份继承的问题,1.婚生子女2.非婚生子女 3.养子女4.继子女,1.生父母 2.养父母 3.继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改草案第十四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父母。第三顺序:四亲等以内的亲属。,(一)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二)增加法
4、定继承顺序,(一)代位继承的概念(二)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三)代位继承的性质,1.固有权说2.代表权说(代位权说),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的继承制度。,1代位继承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为前提。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 直系血亲卑亲属。3代位继承人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及 其直系卑亲属。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案例,(一)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二)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 卑亲属。(三)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 系卑亲属。(四)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5、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代位继承有无代数的限制?1.限制说2.无限制说,(一)转继承的概念(二)转继承的法律特征,1.转继承是继承开始后因继承人死亡而发 生的继承制度。2.转继承是继承人在实际取得遗产前死亡 而发生的继承制度。3.转继承人只能承受被转继承人有权继承 的遗产份额。,(一)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二)发生的条件不同(三)继承的主体不同(四)适用的范围不同,案例,第一,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 结婚证,但尚未举行结婚仪式,或尚未同居 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另一方得以配偶的身份 继承遗产。第二,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不论分居的时间 长短,分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
6、方仍可以配 偶的身份继承遗产。第三,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已达成离婚协议,但在依 法办理离婚手续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 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第四,夫妻双方已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 中,或在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前,一方死亡 的,另一方仍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一)均分说(二)不均等说(三)折衷说,(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二)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一 般情况下均等的原则(三)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可以不均等原则,(一)酌情分得遗产的主体(二)酌情分得遗产的法律特征(三)酌情分得遗产的法律保护,转继承,是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
7、额,或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由其继承人承受的一项继承制度。,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 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 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 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 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 或者少分。4.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 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 的人。,1酌情分得遗产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 于遗嘱继承。2酌情分得遗产的人只能是继承人以外的人。3酌情分得遗产的份额,应根据具体情况而 定。,习题,一位
8、70岁的老母亲张氏,1950年时与前夫李达生有一子陆通(跟养父的姓),李达与其表哥(姓陆)原先讲好此子过继给其表哥(因其表哥的妻子没有生养),两年后(1952年)李达死了,一年后李达的表哥就把此子带走了,之后张氏就没有再见过这个儿子。因为后来其李达的表哥调往一个很远的地方工作了,自从带走孩子后就没有了联系。1954年时张氏继承了其前夫李达的遗产(一破烂两层木板楼房和后面一间小房,共计62平方米左右)。后来张氏在1955年的时候与现在的丈夫结婚,1956年时两夫妇另外建了两间房屋(约33平方米)。到1958年时房屋改造,政府将所有房子收了去,只留下一间自留房自用(约15平方米),然后政府又扩建了
9、4间房(约60平方米)。到1979年时政府退回收去的房屋,张氏夫妇并将政府后来扩建的房屋一并买下了。1986年时房产开发公司将房屋拆了重建,建好后回迁分得房屋两套,单间一间,当街门面两间,其中多出的面积由现在的家里人 一起购买下来。(现在所有房产的产权证上一直都是用张氏的名字)张氏和现在的丈夫生有4个子女,大儿子54岁了,小儿子也40岁了,中间还有两个女儿(已出嫁),一家人一直到现在都和睦的生活在一起。现在陆通听说此事后,就前来认亲,想得到财产。问:1.陆通是否还可以要回其生父李达原来属于自己那份遗产呢?2.将来陆通是否还可以继承其生母张氏的遗产?3.如果张氏夫妇已经立下了遗嘱将来由他们现在的
10、两个儿子继承所有房 产,那么将来陆通是否还可以有这边的继承权呢?,1.丧偶儿媳或女婿在夫或妻死亡后,一直与公婆或岳父母一起生活的,或者虽不在一起生活,但是,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2.配偶死亡后,丧偶儿媳、女婿只是对公婆或岳父母在经济上或生活上有一定的资助和照顾的。3.配偶死亡后,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再婚的,离开了公婆或岳父母,离开后未再尽主要的赡养义务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4.配偶死亡后,丧偶儿媳、女婿即离开公婆或岳父母自己生活的,没有尽赡养义务的。,确定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11、丧偶是儿媳、女婿享有法定继承权的前 提。(2)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具有独立性。(3)丧偶儿媳、女婿是否再婚不影响其继承权。(4)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继承权不影 响其继承父母的遗产。,赵伟光系某公司经理,其妻王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儿子赵宏于1995年与本厂职工王英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赵小刚。赵宏于1997年因车祸丧生。女儿赵娟未婚,与父母同住。赵伟光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于2008年于某南方城市结识当地女青年钱红,次年钱红为赵伟光生一子赵扬,赵扬一直随同母亲生活。2010年5月赵伟光因车祸意外死亡,经查留有现金40万元,银行存款115万元。赵伟光生前没有遗嘱,现其家人因
12、继承份额发生纠纷。1钱红提出赵扬为赵伟光的亲生儿子,亦有权继承赵伟光 的遗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2赵宏的妻子主张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她的主张是 否成立?,1.苏联民法典规定如下: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以及被继承人死 亡后出生的他的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法国民法典规定如下:第一顺序: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第二顺序:父母、兄弟姐妹及兄弟姐妹的直系卑 血亲;第三顺序:父母以外的直系尊血亲,亲等近者为 先;第四顺序:配偶和其他旁系亲属。,3.德国民法典规定如下:第一顺序:直系卑血亲;第二顺序: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第三顺序: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第四顺序:曾
13、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第五顺序:高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第六顺序:其他更远亲等的亲属及其直系卑血亲。4.美国统一继承法典规定如下:血亲继承人的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直系卑血亲:第二顺序:父母;第三顺序: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第四顺序: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第五顺序:其他亲属。,被告周琴、付自立夫妇有3个子女,即第三人付娟、第三人付化群和原告付博之父付忠群。原告付博之父母付忠群和张红霞于2006年10月离婚后,付博由父付忠群抚养。2010年6月6日,付忠群在一次空难事故中遇难死亡,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0万元(未指定受益人);民航局支付赔偿金72560元;付忠群所在单位一次发给抚恤金296
14、5元、安葬费800元,还按月付给付博每月生活补助费25980元。上述款项均由被告周琴领取,并从中支付了付忠群的安葬费8000元。付忠群死亡后,付博随周琴生活,并经张红霞同意,被送进西安博迪小学就读,周琴为付博支付了学费和保险费,分别为14535元和200元。2010年11月11日,付自立死亡。同年底,付博回到母亲张红霞身边生活。但付忠群的遗产未分割。2011年4月,付博因索要其遗产应继份与周琴发生纠纷,遂起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请求继承其父遗产中其应得份额。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1.亲兄弟姐妹 2.养兄弟姐妹 3.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15、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的规定看,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继承权包括:(1)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生子女的生子 女和养子女享有继承权;(2)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养子女的生子 女和养子女享有继承权;(3)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有扶养教育关 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和养子女享有 继承权。,1.关于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的继承顺序2.关于父母的继承顺序3.关于配偶的继承顺序4.关于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祖父母、外祖 父母的继承顺序,1继承顺序的法定性2继承顺序的强制性3继承顺序的排他性4继承顺序的限定性,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从以上各国的立法
16、体例中,可以看出其划分的方式主要有:(1)配偶的继承顺序(2)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3)有扶养关系继承人的继承顺序,谢霞年幼时其母张筝与谢军离婚,离婚后谢霞一直和其母生活,二十多年未与其父谢军往来。谢军未再婚,一直孤身一人,常靠其广东的外甥女杨莎照顾。杨莎还曾将退休的谢军接到广东居住。2010年6月,谢军因病去世,遗有房屋一套。因其孤身一人,其单位某公司通知其女谢霞办理丧事,但是谢霞未来,其外甥女杨莎料理了他的丧事。谢军的房产证及房屋钥匙由公司保管,2010年8月谢霞来到公司要求继承谢军的房屋,公司认为权属不清未允。谢霞一纸诉状将公司告到人民法院,以唯一法定继承人身份要求继承其父房产(谢军父母
17、已先于其去世)。杨莎得知后也想继承,因为谢军在世时曾口头表示其百年后把房子给她,但未留有遗嘱。同时杨莎认为谢霞与谢军一直没有往来,而杨莎一直照顾谢军,并为其料理了后事理应由自己来继承谢军的遗产。针对双方产生的继承纠纷,法院应如何判决?,杨婷婷与朱明亮于2000年11月结婚,婚后于2001年10月生一子朱同,在朱明亮外出做生意期间其兄嫂对其妻子和儿子的生活倍加照顾。在做生意期间朱明亮结识了钱小燕,并在山东省临沂市购买三室一厅房屋一套,价值90万元,2009年底,长期见不到丈夫的杨婷婷携其公婆前往临沂,找到了朱明亮,朱钱二人将丑事向上述三人摊了牌,朱明亮父母将其痛责一顿,劝杨婷婷接受现实:“只要明
18、亮给你钱花,养活你们娘儿俩,不要计较明亮这点儿丑事儿啦!”但杨婷婷哪能接受,在临沂连闹半个月,最后发出通谍:要么与钱小燕一刀两断,要么给100万元与朱明亮离婚,否则就以重婚罪将朱钱二人告上法庭。害怕坐牢的朱明亮,只好与钱小燕商量分手(此时钱已怀孕),而钱小燕提出的要求是:“要么与杨婷婷离婚,要么给我150万元咱们分手!”在两个女人的逼迫下,2000年12月朱明亮回到了家乡,与杨婷婷进行了谈判,但没有结果。当晚朱明亮就吃了一瓶安眠药,一觉睡着再也没有醒来。朱明亮死后,其父母把一切罪责都加在了杨婷婷身上,留下了孙子,将杨婷婷逐出家门。2011年5月,杨婷婷将其公婆告上了法庭,要求独自继承朱明亮的遗
19、产。杨婷婷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朱明亮的兄嫂在得知杨婷婷想独自继承朱明亮的遗产后提出异议,其认为他们也可以继承朱明亮的一部分遗产?,(1)全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2)半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 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 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 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 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 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未按婚姻 法
20、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 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 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继子女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并不是所有的继子女都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第二,继子女都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区别:首先,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有扶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姻亲关系和扶养关系的形成而产生的。其次,养父母子女关系自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有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影响其与生父母间的权利
21、义务关系。第三,养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会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姻亲关系的终止而消除。,如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关系不明确或有异议的,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种方法认定:(1)生父在其户口簿或档案中明确承认 的,或生父在其生前已承认的。(2)生母有确切证据证明或有其他人证、物证可以证明的。(3)通过DNA或其他科学方法可以确认的。,在收养关系的继承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被收养的子女与生父母仍保持密切的 往来,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赡养生 父母的义务的,可分得适当的遗产;(2)收养关系是一种法律拟制的血亲关 系,可依法成立或解除;(3)“隔代收养”;(4)事
22、实收养。,1.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A.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 受遗赠的;B.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C.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的;D.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E.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答案:ABCDE,2.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有()A.配偶 B.子女 C.父母 D.兄弟姐妹 E.祖父母、外祖父母 F.孙子女、外孙子女 G.叔、婶答案:ABCDE,3.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代位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又适用于 遗嘱继承。B.转继承只适用于遗嘱继承。C.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D.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 系亲属。答案:C,思考题:1.简述法定继承的适用。2.简述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3.简述代位继承适用的条件。4.简述转继承的概念和法律特征。5.试述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6.试述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