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与继承》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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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婚姻终止概述,第二节 行政离婚,第三节 诉讼离婚,第七章 婚姻终止,第一节 婚姻终止概述,一、概念,婚 姻终止,死亡,离婚,离婚是夫妻在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为。,因配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我国采取保护再婚主义。后婚有效,B.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A.因配偶的自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1、离婚制度的立法主义,(1)禁止离婚主义:婚姻关系在夫妻生存期间不可离异的立法思想。,自由离婚主义,(2)许可离婚主义:,专权离婚主义,限制离婚主义,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离婚率从1978年的4.8%逐年上升到2005年的21.69%,离婚数年总量从1978年的2

2、8.5万对上升到2005年的178.5万对。离婚绝对值增长了150万对。行政离婚(34%-52%)和法院调解离婚(37%-50%)方式占据我国离婚方式的主导地位,25年平均占当年离婚总数的85%。北京和上海的离婚率均已超过30%,已接近发达国家的35%50%。,2、中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1)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A、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B、和离:夫妻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C、义绝;D、呈诉离婚(2)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离婚制度:A、两愿离婚;B、判决离婚。(3)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离婚立法(4)新中国离婚制度的发展,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3)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离婚

3、立法:,G、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A、坚持离婚自由原则,B、坚持男女平等的离婚权,C、确立了离婚登记制,D、对离婚原因进行或概括、或列举、或例示的规定,E、在离婚问题上,对革命军人予以特殊保护,F、离婚时,对妇女权益予以特殊照顾,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2、中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4)新中国离婚制度的发展,E、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A、开宗明义,以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为基本原则,保障夫妻双方平等的离婚自由权。,B、确立了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双轨制。,C、抛弃了以过错原则为实质内容的列举主义立法模式,对离婚理由不作具体说明,只概括规定。,D、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2、中国离

4、婚制度的历史发展,离婚不是人们为之追求的目的,而仅仅是达到美满婚姻的手段,因而离婚并不是一种充满幸福的结果。婚姻是一件瓷器,要轻拿轻放,请勿倒置。,四、应当确立什么样的离异观,苏格拉底说:“婚姻是好事,如果你娶到好太太,你会变成一个快乐的男人,如果娶到个恶妻,你会成为一个哲学家。”我曾看到许多男人和女人变成了哲学家,他们在不良的婚姻中学会了以积极正面思想来过活。,婚姻关系满意度指标1.幸福感;2.弹性-冲突.矛盾的解决;3.互动难易-沟通;4.性交流欢愉程度。,美国社会学家描绘婚姻过程:互相研究三周,相爱三个月,吵架三年,彼此忍耐三十年.然后,轮到孩子们来重复.,行政离婚,登记离婚亦称协议离婚

5、、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有关部门登记即解除婚姻关系。,双方自愿,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约定的内容合法。,子女和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具体程序,办理离婚登记机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双方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审查 登记,第三节 诉讼离婚,一、概念,二、程序,三、特别规定,诉讼外的调解,诉讼程序,保护军婚,男方起诉权的限制,调解与判决,管辖,离婚标准的演进,1、离婚理由:过错主义;无过错主义、目的主义;破裂主义2、立法形式:概括

6、主义;列举主义3、法定情形:婚姻关系破裂;通奸;虐待;遗弃;精神病;被判刑;一定期限的分居;一方失踪等。,(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第八章离婚的效力,一、离婚时的夫妻身份效力,二、离婚时的夫妻财产效力,三、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四、离婚时的救济方式,(一)离婚在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后果,离婚解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夫妻身份,因夫妻身份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1.双方有再婚的自由。,具

7、体表现在:,2.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终止。,3.法定继承人的资格丧失。,4.代理权和同居义务消灭。,二、离婚在夫妻人身及财产上的后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债务的清偿,经济帮助,经济帮助,经济帮助,离婚时夫妻财产效力,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家务劳动补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原则,区分个人财产,区分家庭财产,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有利于生产和生活,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方法,以均等分割为原则,离婚时侵占他方财产的法律责任,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侵犯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

8、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侵权一方可少分或不分财产。离婚后两年内,可以要求再次分割财产,离婚时对夫妻共同住房的处理,1、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何方名下,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4、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购买权的一方应给予对方至少一半价值的补偿。,2、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竞价取得。分得住房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就房屋拍卖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夫妻债务的清偿,家庭生活,方法,范围,.,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四.离婚时的救济方式,经济(家务)补偿,概念,

9、对实行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配偶离婚时的补偿.目前有实行分别财产制愿望的市民仅有2.7%;农民仅有1.1%。,适用条件,夫妻实行约定分别财产制;夫妻一方付出了较多家庭义务;补偿只能在离婚时行使;,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经济帮助,概念,条件,生活困难在离婚时已经存在;一方生活有困难;另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经济帮助的方法和存在的问题,短期或一次性帮助;多方面或长期性帮助;以个人财产实施经济帮助。住房帮助可是临时居住权、长期居住权,不可是房屋所有权。目前经

10、济帮助存在问题:适用条件过于苛刻、受助者范围小、金钱帮助数额低、住房帮助难落实、经济和帮助与财产分割相混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概 念,作 用,构成要件,指因夫妻一方的特定过错导致离婚,他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制度。具有填补损害、精神慰抚、制裁惩罚的作用。,无过错方为原告提出损害赔偿的,应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并由法院在判决准予离婚时一并裁决;不可单独提出离损赔偿。无过错无过错方为原告提出损害赔偿的,应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并由法院在判决准予离婚时一并裁决;不可单独提出离损赔偿。无过错方为被告时,如同意离婚,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也可在法院判决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方为被告时

11、,如同意离婚,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也可在法院判决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一、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抚养关系的确定,探望权,三、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1)两周岁以下由母亲抚养;(2)两周岁以上的父母双方协议;(3)十周岁以上须征求子女本人意见。,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一个子女每月给

12、付月收入的20%30%;两个以上子女每月不超过月收入的50%。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与方式:(1)期限至子女18周岁为止。(2)方式可一次性给付,也可定期给付。子女抚养关系和抚养费的变更:(1)抚养关系的变更。(2)抚养费的增加与减免。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行使、中止与恢复,于洋 男 35岁,外企公司经理,吴丽 女 32岁,外企公司会计,二人在6年前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较好。二人自2001年5 月于洋到美国出差回来后产生矛盾,分居一年后,2002年6月于洋以双方性格不和、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丽离婚。吴丽在一审答辩中同意离婚,但提出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是由于于洋对其实施家

13、庭暴力和与别的女人有不正当关系造成的:由于于洋的上述两种过错导致双方离婚,故吴丽依据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要求于洋对其进行离婚损害赔偿,数额是10万元。于洋否认有第三者,并认为家庭暴力不成立,因为是在吴丽骂他的情况下,他才动手的,而且只打了一次,故不同意对吴丽进行离婚损害赔偿。,讨论案例:于洋诉吴丽离婚案,案情简介,首先,于洋在2002年3月在其办公室里对前去寻找他的吴丽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吴丽脑震荡及产生精神忧郁症。主要证据有:1、医院的诊断证明;2、110出警记录;3、于洋的口供。,其次,于洋在2001年5月在美国出差时与同去出差的本公司女职员王芳有不正当关系。主要证据有:1、于洋与王芳昼夜

14、通话的300多个通话单;2、于洋与王芳在美国的合影照片;3、吴丽雇私人侦探偷拍的于洋和王芳在一起的照片。,问题:1、吴丽提出的家庭暴力离婚损害赔偿是否成立?2、吴丽提出的因于洋有第三者而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是否成立?,4、赔偿数额确定,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为原告提出损害赔偿的,应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并由法院在判决准予离婚时一并裁决;不可单独提出离损赔偿。无过错方为被告时,如同意离婚,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也可在法院判决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一方有过错,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请求权人受到损害,请求权人无

15、过错,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于洋 男 35岁,外企公司经理,吴丽 女 32岁,外企公司会计,二人在6年前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较好。二人自2001年5 月于洋到美国出差回来后产生矛盾,分居一年后,2002年6月于洋以双方性格不和、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丽离婚。吴丽在一审答辩中同意离婚,但提出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是由于于洋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和与别的女人有不正当关系造成的:由于于洋的上述两种过错导致双方离婚,故吴丽依据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要求于洋对其进行离婚损害赔偿,数额是10万元。于洋否认有第三者,并认为家庭暴力不成

16、立,因为是在吴丽骂他的情况下,他才动手的,而且只打了一次,故不同意对吴丽进行离婚损害赔偿。,讨论案例:于洋诉吴丽离婚案,案情简介,首先,于洋在2002年3月在其办公室里对前去寻找他的吴丽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吴丽脑震荡及产生精神忧郁症。主要证据有:1、医院的诊断证明;2、110出警记录;3、于洋的口供。,其次,于洋在2001年5月在美国出差时与同去出差的本公司女职员王芳有不正当关系。主要证据有:1、于洋与王芳昼夜通话的300多个通话单;2、于洋与王芳在美国的合影照片;3、吴丽雇私人侦探偷拍的于洋和王芳在一起的照片。,问题:1、吴丽提出的家庭暴力离婚损害赔偿是否成立?2、吴丽提出的因于洋有第三者而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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