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解读.ppt

上传人:sccc 文档编号:5551733 上传时间:2023-07-20 格式:PPT 页数:168 大小:278.0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解读.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68页
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解读.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68页
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解读.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68页
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解读.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68页
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解读.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6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解读.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解读.ppt(16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解读,主讲人:岳晟宇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科,概述,自1950年税收实施要则颁布以来,营业税就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存在。1993年 财税体制改革,营业税成为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一直占地方税收的40%左右。2008年淮北市营业税收入为44573万元,占地方税的比重为35.3%,占地方财政的比重为23.8%。提供营业税的主要行业为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和交通运输业。,一、条例、细则出台的背景,(一)老的营业税已经不适应现实经济的发展(二)营业税税收管理上与其他税种存在交差(三)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一)老的营业税已经不适应现实经济的发展,老的营业税是199

2、3年12月1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实施,距今已经15周年。在这15 年中,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经营运行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老的营业税已经不适应现实经济的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多次下文调整税收政策。主要有对纳税人的修改、对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重大政策的调整、对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修改等等。,(二)解决与其他税种的交差,在税收管理上营业税与其他税种的交差矛盾一直得不到解决,主要表现为与增值税在征税范围上,增值税抵扣上等,造成国地税税收管理的扯皮。,(三)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需进一步完善税制,以适应国

3、际形式的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国际服务贸易及相互提供劳务的业务量逐年增加,加强税收协作,实现税收主权,要求要对税收政策进行修改完善。总之,营业税条例和细则的修订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税制改革的需要,强化税收管理,实现税收和谐的需要,也是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需,结论,营业税条例和细则的修订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税制改革的需要,强化税收管理的需要,实现税收和谐的需要,也是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需要。,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发布,

4、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营业税条例共十七条与老营业税条例一样。,营业税细则的颁布实施,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的营业税细则二十八条,比老的营业税细则少八条,二、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基本概念(二)单位和个人规定(三)明确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人(四)对铁路运营的纳税人规定(五)对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规定更明确(六)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规定,(一)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基本概念,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

5、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从概念上看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没有变化,但就条例和细则的具体内容看却有很大的变化。,(二)构成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的范围,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将国有、集体、私有、股份制和其他企业统称为企业。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取消有经营行为的界定,有些纳税人不一定就是有经营行为的人。,(三)明确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人,细则第十一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

6、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这是一条新规定,更便于税务人员操作。,(四)对铁路运营的纳税人规定,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五)对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规定更明确,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承包)和第十二条(铁路运营)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此规

7、定主要是解决企业为了加强管理,化小核算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控制管理的改革。,(六)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规定,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思考题,结合我市的企业经营运行现状,谈一谈对下列具体纳税人问题如何判定:1、目前我市的建筑业市场存在着大量的转包工程现象,作为税务机关如何征税。2、我市建筑业挂靠经营的情况如何,根据新条例如何征税。3、你地区运输企业

8、的经营方式有那些,根据新的规定对交通运输业应如何征税。,三、征税范围,(一)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范围(二)营业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三)混合销售行为征税的判定(四)境内劳务的界定(五)营业税的起征点规定(六)金融商品买卖征税问题,(一)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范围,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二)营业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

9、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扩大了征税范围)(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取消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和永久使用权的规定,(三)混合销售行为征税的判定,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提供建筑劳务并销售自产货物)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第一款

10、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取消了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混合销售征税权。,(四)境内劳务的界定,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五)营业税的起征点规定,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营

11、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目前我省规定,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日)营业额100元。纳税人营

12、业额达到起征点,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起征点不同与免征额,(六)金融商品买卖征税问题,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消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征税的规定)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思考题,1、你单位所管理的纳税人是否有接受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劳务,结合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的新规定(国税发2008122号),对境内提供劳务如何进行判定。2、你对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是如何理解的,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那些问题。,四、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一)计税依据的基本本规定(二)混合销

13、售行为的营业额规定(三)兼营行为的营业额规定(四)价外费用的规定(五)对退款业务计算营业额的规定(六)关于销售折让的营业额确定(七)关于建筑业营业额的规定(八)关于娱乐业的营业额规定(九)关于营业额扣除项目凭证的规定(十)关于营业额核定征收的规定(十一)关于外币结算问题,(一)计税依据的基本本规定,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新增规定)(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

14、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取消转包)(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新增规定,为今后的调整留下空间),(二)混合销售行为的营业额规定,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

15、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新增加的条款)与国税发2002117号的规定有差别,(三)兼营行为的营业额规定,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四)价外费用的规定,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

16、、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三条规定属于新增加的部分),(五)对退款业务计算营业额的规定,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此条是文件规定,属新增加的部分),(六)关于销售折让的营业额确定,

17、细则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此条是有文件改的,属新增加部分),(七)关于建筑业营业额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八)关于娱乐业的营业额规定,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18、,(九)关于营业额扣除项目凭证的规定,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

19、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此条是新增加的部分,提升税收管理的操作性),(十)关于营业额核定征收的规定,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增强可比性和操作性)(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

20、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十一)关于外币结算问题,条例第四条规定: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思考题,1、目前企业的兼营业务是如何进行核算的,地方税务机关是如何进行管理的。2、你所了解的价外收费有那些,在日常征、缴税时是如何确定计税营业额的。3、企业为扩大经营采取形式多样的促销手段,你是如何核

21、算的,税收是怎样缴纳的。4、采取差额征税的业务,费用扣除是如何把握的。,五、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九个税目,三档税率:1、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邮电通信业适用较低的3%税率,这些行业是国家重点鼓励和扶持发展的行业;2、对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适用5%税率;3、对娱乐业,适用5%-20%的弹性税率。4、取消了税目注释,六、营业税的减免,条例第八条规定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

22、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其他减免问题,凡是国家已经制定出台的营业税减免税收政策,目前没有到期的,仍然要执行.如为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我省规定:对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农用车辆,不分用途,一律免征营业税。,七、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规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23、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特殊规定,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4、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

24、间。,八、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基本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劳务发生地改为机构所在地)特殊规定:1、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这是一条新增加的条款。

25、,思考题,1、结合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政策调整,谈谈你对加强营业税税源、税基的管理应采取那些措施。2、结合市局的2009年工作重点,你单位对列入我市重点的建设项目是如何管理的。,九、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十、近期出台的宏观调控税收政策,国家出台的政策加快增值税转型速度,消费型增值税由试点改为全面推开 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率 提高部

26、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 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国家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 号)关于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的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一)、自2009年1 月1 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

27、征营业税。(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三)、自2009年1 月1 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废止。(财税2008174号),降低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为适

28、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作如下调整:(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2008137),地方出台的税收政策,省局制定出台了10条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意见淮北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16条关于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

29、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政200889号)精神,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分析企业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对重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服务,减免缓税款要“一企一策”。同时,对国家已经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让纳税人准确掌握优惠政策,在开展税务稽查时,要一并检查纳税人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落实,以确保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二、对纳税人提出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要按照税收管理权限依法及时办理,提高办事效率。三、对因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纳税人缴纳

3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增加较多的,按规定征收后,积极向地方政府建议,采取多种形式,支持重点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发展。四、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设施农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五、要根据房地产行业发展状况,结合当地实际,下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等销售税金、当期发生的其他期间费用和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预征企业所得税时计算扣除。七、对已列入高新技术认定公示名单的企业和原享受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暂按15的税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八、对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

31、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九、对资金周转困难较大的企业,如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各级地税机关应主动帮助办理税款缓缴。同时,对纳税人100万元以下缓缴税款的申请事项,由市地税局或扩权试点县(市)地税局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所在的市、县地税局按规定直接审批,按季集中汇总报省局备案,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帮助企业解决暂时困难。十、全面落实“3456”服务规范和“二十条便民措施”;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实行业务骨干带班、行政领导值班等制度;推行涉税审批“两集中”“两到位”;进一步拓展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扩大税银联网覆盖范围,为纳税人提供经济便捷的多元

32、化申报纳税和咨询服务方式;完善落实“一站式”服务、“一窗式”管理、“一户式”储存、“一票式”征收。,思考题,在当前世界面临金融危机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如何立足本职工作,落实好现有的税收政策,保增长、促发展。,谢谢各位的合作,二、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1、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独立核算单位是指: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

33、企业;2、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构成营业税的纳税人:,1)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必须是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3)必须是有偿或视同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所有权。,2、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A、扣缴义务人,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B、发生扣缴义务的行为目前主要:(1)委贷业务、(2)分包转包工程、(3)境外法人居民在境内提供劳务、(4)演出业务(他人售票、经纪人为

34、个人)、(5)分保险业务、(6)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业务、(7)非雇员提供的劳务、(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三、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九个税目,三档税率:1、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邮电通信业适用较低的3%税率,这些行业是国家重点鼓励和扶持发展的行业;2、对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适用5%税率;3、对娱乐业,适用较高的5%-20%的税率。,四、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基本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

35、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价款可抵免税额=X 17%1+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2、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3、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4、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

36、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5、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我省规定为15%。,五 营业税的减免税,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

37、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思考题2)其他具体减免在以后各章论述,六、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具体规定在以后章节论述,七、营业税纳税地点

38、:,规定纳税地点,总的原则是在劳务发生地纳税,具体规定为: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3、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4、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5、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八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营业

39、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九 营业税起征点:,自2003年1月1日起,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按月1000-5000元,按次为每次(日)100元。老的规定为按月200-800元,按次50元。目前我省规定,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

40、(日)营业额100元。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起征点不同与免征额。(思考题2),第二章 交通运输业,第一节 交通运输业的征税范围1、具体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交通运输辅助业。2、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3、搬家业务,属本税目征收范围。,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1、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联运业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范围。2、混合销售问题。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不

41、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征收增值税。3、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4、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5、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的索道运营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按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2001116号)。2003年又调整为: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财税200316号)6、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

42、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8254号)。,第二节 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一是对铁路运输的纳税人确定为铁道部,或者为铁路的管理机构;二是对从事水路、航空运输或其他运输(不包括铁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其纳税人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不论其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计算盈亏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2、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3、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第三节 交通运输业营业额的具体规定,1、联运业务的营业额。根据税法规定,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

43、后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2、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运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3、运输分包业务: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四节 交通运输业的纳税地点,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税的纳税地点,由铁道部汇总在北京申报缴纳。(二)合资铁路运营业务营业税的纳税地点,由合资

44、铁路公司在其所在地申报缴纳。(三)地方铁路运营业务营业税的纳税地点,由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在其所在地申报缴纳。(四)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营业税的纳税地点,由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在其所在地申报缴纳。(五)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道局管道运输业务营业税,在其核算盈亏的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六)个人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税务登记证发放地。,第五节 交通运输业减免税的具体规定,为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我省规定:对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农用车辆,不分用途,一律免征营业税。,第六节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方式,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

45、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必须符合规定并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自开票纳税人,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4、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6、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

46、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第三章 建筑业,第一节 建筑业的征收范围建筑业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1、修缮与修理修配的划分:根据国家对行业归类的划分,凡是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大修、中修以及装饰、装修,都属于建筑;凡是对货物的修理、修配都属于工业的范畴。,2、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税问题,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

47、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包括1、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2、铝合金门窗;3、玻璃幕墙;4、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 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48、,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条件的,按照该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3、自建行为征税问题,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附属的非独立核算施工单位为所在单位施工,自2001年9月1日起,无论是否结算价款,均不征收营业税。若该施工单位为法人单位,则所承担的施工工程,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税。,第二节 建筑业的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一、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或转包者为营业税的纳税人。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

49、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三、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1 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2 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四、需要注意的问题,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和转包的,总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都是建筑业的纳税义务人。分包人和转包人缴纳的税款,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改前,原营业税政策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总承包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接受分包或转包者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第三节 建筑业的营业额,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

50、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具体包括四项内容: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税金,其中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构成工程成本。,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一、关于设备的税收计算扣除对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建筑业”劳务,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营业额均应扣除设备价款。这里的“设备”包括国家(财税200316号文件)和省里(皖地税1999266号文件)所列举的可以扣除的设备。其他未列举的,不得作为设备给予扣除。,二、其他工程作业的营业额,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三、总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环境 > 农业报告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