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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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裁量权规定)适用于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及部分行政强制措施的裁量。第三条具体行政执法事项的裁量标准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本裁量权规定另行制定并发布。第四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

2、自由裁量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除有法定的加重或减轻处罚情形外,一般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额度。(二)综合裁量原则。结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三)过罚相当原则。处罚种类和幅度应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裁量权规定,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平等对待当事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相同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同的处理。(五)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及其他

3、管理措施,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本裁量权规定规定的法律依据和裁量因素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和裁量处罚,裁量因素确无法查明或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无法完全匹配的按该项裁量因素的最低档次进行计算。本裁量权规定未规定的,应参照国家和省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的规定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和裁量处罚。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除罚款处罚外,对符合法定其他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种类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应依法及时作出相应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案件移送之前已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将相关材

4、料一并移送。第七条本裁量权规定采取定额的方式确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定额处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高一个罚款档次处罚,符合最高处罚档次的,按照最高档次处罚:(一)近二年内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3次以上行政处罚;(二)近三年内因生态环境违法被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三)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四)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六)发生突发事件期间,违反应对措施的;(七)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

5、低一个罚款档次处罚,符合最低处罚档次的,按照最低档次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条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爆、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损害,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

6、态系统功能退化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一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条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追究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在立案调查过程中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意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中约定的全部义务的,按罚款标准的50%从轻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7、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列入国家、省、市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合规建设并通过验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第十三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生态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

8、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十四条针对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所排放污染物中同时含有A类污染物和B类污染物的,或违法行为发生区域出现重合情形的,按照处罚金额较重的情形进行量罚。第十五条本裁量权规定所称“A类水污染物”,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T996)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列入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的水污染物,以及鸵、睇、银、铜、锌、银、镒、钻八种污染物;B类水污染物”,指除A类水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A类大气污染物”指列入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大气污染物;B类大气污染物”是指上述名录之外的大气污染物。第十六条本裁量权规定所称“环境敏感

9、区”,指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和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人居敏感区。“限批区”,现阶段指深圳市废水排入淡水河、石马河及其支流的全部范围,即观澜河(石马河)流域、龙岗河流域、坪山河流域、光明区白花社区。“特别控制区”,指环境质量不达标,污染严重,处于集中整治阶段,需要对污染物排放实行特别严格控制的区域,现阶段指茅洲河流域,具体范围包括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街道、松岗街道、燕罗街道、石岩街道全辖区和光明区除白花社区以外的辖区。“一般区域”,指环境敏感区、限批区和特别控制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前款所列的区域以后有变化的,以省、市下达的相

10、关文件为准。第十七条本裁量权规定所称“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指造成较大影响的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环境群体事件或者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第十八条本裁量权规定所称“同类违法行为”指以同一法律、法规或规章条款项进行查处的违法行为。第十九条本裁量权规定所称“近一年有效信访投诉案件”,指近一年内经核查后确定属实、与查处的违法行为相关且不属于同一投诉人的信访投诉案件。第二十条本裁量权规定所称的“近一年”是指以当次行为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之日为起算点往前追溯一年;”近二年”是指以当次行为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之日为起算点往前追溯二年;以此类推。第二十一条本裁量权规定规定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月”指每月的1日至最后一日,“日”指每日的零时至二十四时。第二十二条本裁量权规定自2023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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