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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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规范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度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实施生态环境执法行政处罚时,在法律、

2、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生态环境执法行政处罚工作。各市(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基准基础上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向社会公示。第四条裁量原则(一)法定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除有法定的加重或减轻处罚情形外,一律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额度。(二)公正、公开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过罚相当,并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听取当事人意见。(三)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推动当事方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四)综合裁量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作出裁量决定。第二章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第五条裁量方式我省建立有统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现场执法时应当全面调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及后果并收集相关证据,在裁量计算器中选取相应法条、裁量因素进行裁量。同时依据我省出台的免予行政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强制清单(见附件1、2),有符合清单所列情形的,结合运用自由裁量

4、计算器进行裁量。第六条裁量标准我省编制的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3)已充分考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进行细化量化,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第七条违法行为分类依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文件要求,将我省常见生态环境违法行政处罚事项归总为159项进行分类设置裁量基准。主要分为以下十大类: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行为二、违反环境保护许可的管理制度的行为三、违反排污口(处置场所)设置和污染物禁止性规

5、定四、拒绝现场检查五、超标或超总量、逃避监管排污的行为六、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设施排放、处置、贮存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七、违反信息公开、环境监测及日常运行管理台账、自动监控环境管理、报告备案规定八、违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的规定九、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行为十、其他。违反排污申报登记的行为,出具虚假报告、数据的行为,生产、销售、转让不符合环保要求产品的行为。第八条计算方式裁量基准将环境违法事实划分为违法事实的情节与后果两个因素,建立全省通用共性裁量基准表、个性裁量基准表及修正裁量基准表。依据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按照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档次对不同法律

6、法规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裁量空间进行定量。裁量计算采用二维叠加函数计算法,利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的裁量计算器进行运算。第三章自由裁量权的管理与实施第九条依法依规运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实施自由裁量权,应严格遵照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自由裁量权的确定准确、公平。第十条规范办理流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依法将自由裁量权依据的情节证据获取完善,纳入行政处罚案卷,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强化裁量规则和基准对调查取证的指导作用,应根据裁量基准全面调取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

7、在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时,不仅要附有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还应根据裁量因子提供有关定量证据。开发使用移动执法平台的,应当与裁量系统相衔接,为执法人员现场全面收集证据、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帮助。第十一条保障措施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提供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并进行相关培训及技术支持。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办法适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已经立案的,应当按照之前关于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实施;在本办法印发之日后立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裁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施行日期本裁量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2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试行)3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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