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概念》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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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马克斯.韦伯,第一章社会学概念和社会行为的意向概念,二、方法论基础,意向是指:1.一个行为者在某一具体环境下主观上实际持有的意向或者一群行为者在特定的一系列事件中平均或近似持有的主观意向。2.在一个思维构造的纯粹状态里,被视为典型的某个或某些行为者主管持有的意向。所有非理性的,受感情支配的意向关系都指导行为,从构建类型的科学角度出发,研究和描述这些意向关系的最清晰的方法是把它们看成从假象的合目的的纯粹理性过程的偏离。,三.社会行为的概念“行为”在这里表示人的行动(包括外在的和内心的行动,以及不行动或忍受),只要这一行动带有行为者赋加的意向。社会“行为”则表示,根据

2、行为者赋加的意向而与他人行为有关,并在其过程中针对他人行为的一类行动。格莱辛定律,就是在给定的条件下,假设了一种理想的行为类型即合目的的纯粹理性行为以后,对人类行为作出一种明确的理性理解。,一.社会学的概念社会学指的是一门试图说明性的理解社会行为,并由此对这一行为的过程和作用作出因果解释的科学。,第二章社会行为的决定因素,社会行为:,1.目的理性因素,此时,行为者预期外界事物的变化和他人的行为,并利用这种预期作为条件或者作为手段,以实现自己当作成就所追求的,经过权衡的理性目的。2.价值理性因素:此时,行为者自觉地和纯粹的信仰某一特定行为固有的绝对价值(例如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任何其他性质的

3、绝对价值),而不能考虑能否取得成就。3.感情因素:尤其是情绪因素;:即由现时的情感或感觉状况决定的社会行为。4.传统因素:由熟悉的习惯决定的社会行为。,第三章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指的是根据行为的意向内容,若干人之间相互调整并因此而相互指向的行为。社会关系出现的机会,毫无例外的仅仅存在于行为以某种可以指明的方式社会地展开的可能性中。最低限度的社会关系,是两个主体之间相互行为的关系。它绝不是规范上对或者形而上学上真的意向,只要在某个场合,行为者以对方针对自己的特定看法为前提,并以此确定自己的行为指向,相互指向的社会关系便出现了。社会关系的持续时间可能十分短暂,也可能很长。在一种社会关系中长期延续下来

4、的意向内容,可以表述为准则,社会关系的意向内容可以通过相互认可而成为协议,社会关系的参与者就自己未来的行为作出承诺。,第四章社会行为的类型:习惯和风俗,如果并且只要在一定范围的人群内,社会行为的意向有规律地实际出现的机会,仅仅发生在实际的实践中,那么这种机会便可称之为习惯。如果实际的实践建立在长期习惯的基础之上,习惯就可称之为风俗。风俗与习惯和法律不同,他是一种没有外在保障的规则,其得以稳定的基本原因是,只要多数人的行为考虑了风俗的存在并参照了风俗,某一个人不按照风俗行事,他的行为就不适应环境,他就必须承担大大小小的不快和损失。,第五章正当秩序的概念 如果并且只要社会行为平均的或近似的以可以表

5、述的准则为指南,我们便想把社会关系的意向内容称为秩序。无论这些准则被当做有约束力的、楷模的还是其他什么东西,只要它们对行为者是有效的,并且至少也因此而被当成行为的取向,我们便说与此联系的秩序是有效地。一般而言,风俗即行为的约定俗成,在所有人类行为态度中最为常见。所以,以此为指南所形成的秩序,远比仅仅源自目的理性动机的秩序稳定。但它比起一个被视为楷模或约束力的秩序,却又非常地不稳定。秩序的有效和无效之间存在着无法区分的许多过渡状态。相互矛盾的各种秩序可以同时有效,而每一种秩序的有效范围,取决于行为实际上以它为指南的机会。,第六章正当秩序的种类:惯例和法律,一种正当的秩序可以通过下面因素得到保障:

6、1.纯粹的内在因素:感情因素,价值理性,宗教因素。秩序可以成为惯例和法律,用惯例来保障秩序和用法律来保障秩序之间的一个过渡状况是,应用威胁性和有组织的正式抵制来保障秩序。一种秩序,如果没有一个专门的班子来特别地维持它的话,外在地仅仅通过违反秩序者预期将受到蔑视和压制,即仅仅通过惯例和利害关系而得到保障的话,便不能视为法律的秩序。,第七章正当秩序有效的原因:传统 信仰 章程 行为者可以基于下属理由认为秩序是正当有效的:1 基于传统:过于一直存在的,是有效的 2基于感情(尤其情绪的)的信仰:新的启示或楷模的有效 3基于价值理性的信仰:被视为绝对有效的东西是有效的 4基于被相信是正当的成文的章程。第

7、四个正当性理由又可以根据下述两个原因而成为正当的:1基于有关人员为此达成的协议 2基于强制和服从。其中,强制的基础,是被认为正当的人对人的统治。对一个人或者若干人强制的秩序的服从,如果主要地不是因为纯粹的恐惧,也不是因为目的理性的动机,而是因为正当性观念,那么相信这一或这些强制者在某种意义上具有正当的统治强权,便是这里的前提条件。,第八章斗争的概念,斗争指的是一种社会关系。在这种社会关系内,行为者的行为取向,是不顾其他参与者的反对而贯彻自己的意志。如果在一种社会关系中,行为者把不顾单个或许多参与者的反对而贯彻自身意志当做行为目的,这种社会关系便应当称为斗争。斗争的手段如果不表现为现实的有形的暴

8、力,它们便是和平的手段。如果和平的斗争表现为形式上和平地为自己争取他人同样渴求的支配权,这一斗争应当称为竞争。如果竞争在目的和手段上以秩序为依据,它就应当称为有序竞争。社会关系之间的选择或斗争意味着,在时间的推移中,一种特定的行为方式受到同一行为者或其他行为者另一种行为方式的排挤。排挤的形式多种多样。1人的行为目的,可以有意识地干扰某些具体的或者一般的规范了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干扰依据这一关系的意向内容而展开的行为,或者阻止其产生或延续。2同时,人们所不希望看到的社会行为过程的一些附带后果,或者社会行为过程中各种关键条件的附带后果,可能使得特定的具体关系,或者某些种类的关系不断延续或重复产生的

9、机会越来越小。只要有变化,各种形式的自然条件和文化条件,便都以某种方式,改变着所有各类社会关系的机会格局。在这样的情况下,强者将胜利。,第九章 共同体和社会,共同体 在个别场合内,平均状况下或者在纯粹模式里,如果而且只要社会行为取向的基础,是参与者主观感受到的(感情的或传统的)共同属于一个整体的感觉。社会 只要社会行为取向的基础,是理性(价值理性或目的理性)驱动的利益平衡,或者理性驱动的利益联系。社会的典型基础是参与者同意的理性协议,这样,在理性场合,社会成员的行为 1)将价值理性的以自己对义务的信仰为指南 2)目的理性的以对协约伙伴忠诚性的预期为指南。最纯粹的社会模式 1,市场上严格目的理性

10、的、自由协商的交易;互相对立又互为补充的交易者的现实妥协2,自由协商的单纯的专业联合体,即从意图和手段上,纯粹追求其成员客观利益的持续性行为的协议3,价值理性动机的信念联合体社会与共同体:共同体可以建立在各种形式的感情、情绪或传统基础上。大多数社会关系都部分的带有共同体的特征,部分的带有社会的特征。任何完全目的理性的并为着某种目的而冷静的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都能够促成超越原先虽已确定的目标的感情。任何能超越出专业联合体眼前行为的,即具有长期考虑的社会,都将在同一些人之间建立起社会关系。如果一个社会从一开始就不把自己局限于个人的客观贡献上,则它无论如何总会在极其不同的程度上促进成员间的感情。一种

11、以共同体为正常意向的社会关系,其若干或全体参与者的行为,也可能完全或部分的以目的理性为取向。共同体是斗争最极端的对立面,共同体内部对部分人的强制,内部选择造成生活、生存机会差异性,任何一种社会秩序都允许作为单纯事实的选择,以某种方式出现于各种人围绕生活机会的竞争中。人与人之间在素质、处境或行为上呈现的某种共同性,并不能表示共同体的存在。关于共同境况和其后果的简单感觉,还不能造就一个共同体。他们只有在这种感觉之上,不仅仅在他们个人和环境之间,而且以某种方式在他们各人之间,在双方的相互行动中互为取向,他们之间才出现了社会关系。只有到这一社会关系打上了同属于某一整体的感觉印记时,才产生了共同体。只有

12、大家都自觉的与第三者对立,才能为这个语言共同体的参与者,造就同样的环境共同体感觉和社会。,第十章 开放的和封闭的关系开放的关系:行为者以其意向为指南而相互发生的社会行为,构成了社会关系,根据有效的社会行为秩序们如果而且每一个事实上能够并且愿意参与社会行为的人,都没有被禁止参与,则应当称此时的社会关系(共同体)都是对外开放的。封闭社会关系把垄断机会分配给参与者的方式1,自由形成2,根据一定规则调节或配给的3,某个参与者或者某些参与者团体长期并在一定程度上或者完全不可剥夺的占有这些计划。被占有的机会 称为权利。占有权:1,给予特定的共同体和社会的所有参与者2,给予个别人封闭的动机1,保护质量2,与

13、需求相比,机会减少3,获利机会减少价值理性上相对封闭的社会关系,经常是严格的信念共同体典型的目的的理性上的封闭的社会关系,是具有垄断特征或具有财阀特征的经济联合体,第十一章 行为的责任归属、代理关系,社会关心对参与者造成的后果:1,每个参与者的特定行为方式被归属为全体参与者(普遍连带关系的成员)的责任2,某些参与者(代表)的行为被归属为其他的参与者(被代表者)的责任代理权分为:1,全面彻底地占有权利(自有权利)2,根据权利的特征而被指定的长期或者短期的代理权3,参与者或者第三者通过某种仪式转让的长期或者短期代理权(法定全权)一种社会关系(共同体或者社会)可以成为普遍的连带关系,也可以成为代理关

14、系。具体是哪一种由社会行为的目的的指向暴力斗争或者指向和平交换的程度。责任归属在实践上可以表示被动或主动的普遍连带关系。对一位参与者的行为,所有其他参与者必须和行为者本人一眼承担责任,同事,所有其他参与者和行为者本人一样,能够正当的利用通过行为者的行为保证了的机会。普遍连带关系的存在1,传统的血缘或生命共同体内2,封闭的关系内,此时,机会垄断者使用自己的暴力维持着封闭关系3,由参与者亲自经营企业的盈利性团体内4,某些条件下出现的劳动团体内,第十二章 团体的概念和种类,团体:如果一个管制性的对外限制或者对外封闭的社会关系,需要依据特定的 以贯彻秩序为行动目标的人来保障秩序的遵守,这一社会关系就应

15、该称为团体。可能是:自治的或者他治的;自主的或者他主的。(自治:团体的秩序由团体同志按照自己的特点制定,而不像在他治情况下由外人来制定。自主:团体的领导者和管理班子是按照团体自己的秩序任命的,而不像在他主的情况下由外人来任命)统治权力 可以是领导者或班子,有代理权可能被人不正当占有 可以被指定给根据有效地团体秩序所确定的,或者根据某些特征或某些形式所挑选出来的人。团体行为1,管理班子本身依据统治权力或代理权力,而与贯彻秩序有关的正当的行为2,由管理班子通过规定而领导的团体成员与团体有关的行为。团体的存在,完全取决于领导者和有时也出现的管理班子的存在,更准确的说,团体的存在取决于某种机会的存在。

16、第十三章 团体的秩序秩序的产生1自由的契约2强制和服从而产生团体的宪法一个团体内的统治权力,可以要求成为能够强制推行新秩序的正当权力。现行统治权的强制力量,在一定程度方式和前提条件下得到服从的实际可能性,应当称为团体的宪法。根据有效的秩序,前提条件中除了各种各样其它条件外,尤其包括了听取团体参与者中某些集团或小部分人的咨询或者取得他们同意的条件。除了团体成员外,团体秩序还可以强加给具有某些特征的费团体成员。在地域性的社会关系内,即秩序是地域有效地时候,尤其多见。社会学的宪法问题最终是,如果团体领导者发布指令,尤其强制实行某些秩序的话,那么,在什么时候,为了什么事情,在什么界限内,以及有时在什么

17、特别的前提下,团体成员服从于领导者,管理班子和团体行为受领导者的支配。,第十四章 行政性秩序和调节性秩序,规范团体行为的秩序应当称作行政性秩序规范其他社会行为并保障行为者取得通过这一规范而开辟的社会的秩序应当称为调节性秩序如果一个团体仅以第一种秩序为取向,它便是行政性团体。如果一个团体仅仅是以第二种秩序为取向,它便是调节性团体。绝大多数的团体既是行政性团体又是调节性团体。,第十五章 企业和企业性团体、协会、机关,特定类型的、持续的并且合目的的行为应当称作企业行为一个团体若存在具有持续并且合目的的行为的管理班子,就应当称作工作团体协会是一种团体,它的章程化秩序,能够在可以指明的作用范围内,(相对

18、)成功的强加个可以按照一定特征标识的任何行为机关应当是一种契约团体,它的章程化秩序,只有当个人加入协会后,才对个人具备有效性1,政治事务、宗教事务、协会事务的实施只要具有有目的的持续性特征,就属于企业行为概念2,协会和机关是两种具有理性的制定的章程化的团体,只要一个团体拥有理性的章程化秩序,就应该称作协会或者机关。除了所有他主的团体和教会,机关首先是国家,机关的秩序要求适用于具有一定特征的所有人,而不管这些人是否亲自加入了机关,更不管他是否参与了章程的制定3,协会和机关的区别是相对的。协会能够通过强占他人权力、或者固有权力或者秩序把自己秩序的有效性强加给别人。4,协会和机关代表的是两个极端。,

19、第十六章 权力 统治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内,自己的意志即使遇到反对也能贯彻的任何机会,而不管这些机会建立在什么基础上统治意味着特定内容的命令在可指明的人中间得到服从的机会。而纪律应当指的则是依据习惯了的观念,一个命令在可以指明的很多人当中得到立即的 自动的和程式化的服从的机会。第十七章政治团体、僧侣团体如果而且只要统治团体内秩序的存在和有效性,在一个可标明的地理区域内,是通过管理班子持续地应用和威胁应用人身强制而得到保障的,这个团体就应当称作政治团体。如果而且只要政治机关团体的管理班子能够贯彻秩序,成功地2要求垄断对人身的正当强制,这个团体便应当称作国家。社会行为,尤其是团体行为,如果而且只要它的目的在于造成对政治团体的领导,尤其是统治权力的占有 剥夺 重新分配或指定,这一行为就应当被认为是以政治为取向的行为。如果而且只要统治团体内的秩序,是应用给予或拒绝给予救赎的精神强制来保障的,统治团体被应当称作僧侣团体。如果而且只要一个僧侣机关团体的管理班子,能够要求垄断正当的教义强制,这个团体就应当称作教会。暴力并不是政治团体的唯一管理手段,也不仅仅是正常的管理手段。人们不可能用团体行为的目的来定义政治团体包括国家。一个团体的政治特征只可能通过手段来定义。暴力虽然不仅仅为政治团体所专有,但它是政治团体的特殊手段,是政治团体本质上不可缺少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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