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司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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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十七章 经济司法制度与经济仲裁制度,一、经济司法概述二、经济审判三、经济检察四、仲裁法律制度五、案例六、问题思考,2,第一节 经济司法概述,一、经济司法的概述 经济司法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审理和监督经济案件的活动。我国的经济司法制度,包括经济审判制度和经济检察制度两个方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国家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不能行使。我国目前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性质不同,它是国家检察机关,是为了监督法律的统一实施而专门建立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目前行使检察权的法律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检

2、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3,二、经济司法的任务和作用 我国经济司法的任务是:通过经济审判活动,依法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和涉外经济纠纷案件,调整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经济关系,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中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通过经济检察活动,打击贪污受贿、走私贩私、诈骗、玩忽职守、偷税抗税等经济犯罪活动,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不受侵犯,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康发展。加强经济司法,一方面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法律监督,另一方面,可适应新形势下经济检察和经济审判任务的需要,加强检察院和法院的内部

3、改革和建设,改善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抵制非法干预,从严制院,保持内部的清正廉洁,提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4,三、经济司法的原则 经济司法具有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同的一些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等。它还具有一些自己特有的原则:1.当事人经济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经济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人、被告人、上诉人、被上诉人以及申请执行人等)无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是集体企业,乃至个体经营户,在经济诉讼中,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诉讼权利也是平等的,不允许任何一方优于另一方。在特定情况下,经济司法

4、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具有不平等性。经济法属公法,经济诉讼中国家审判机关以国家利益为主导,对与国家利益相矛盾的利益不予保护,这是经济诉讼与民事诉讼的重大区别。,5,2.着重调解的原则。诉讼过程中的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在分清是非的前提下,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协议达成后,应制作调解书。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及时判决,不能久拖不判。3.加强调查研究,密切与有关单位配合的原则。调查研究对于我们开展经济司法工作十分重要。不仅在开展司法工作的初期要向有关经济部门调查,研究各个方面存在的矛盾和不断变化的情况及其规律,了解和熟悉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做

5、到心中有数。同时要在办案中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认真查实案情,正确运用法律。在结案后也还需要注意必要的回访调查,研究办案效果和各方面的意见。,6,第二节 经济审判,一、经济审判概述(一)经济审判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审判从广义上讲,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的活动。从狭义上讲,是指人民法院对国内经济纠纷案件和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判决的活动。本教材这仅从狭义的角度概述经济审判,即经济审判是指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和专门经济审判机构对国内经济纠纷案件和涉外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7,(二)当前经济审判工作应注意解决的几个问题 第一,应注意审理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出现的、

6、反映新的经济关系和改革发展趋势的新型案件,调整和扩大经济审判庭的收案范围,提高审判涉外和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的质量。第二应进一步明确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第三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坚决执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从全局出发,坚持依法办案,维护法制的统一,对本地当事人和外国的当事人一视同仁,敢于打破地方关系网,敢于排除各种干扰。,8,二、经济审判的案件管辖 经济审判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种。(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民事诉讼法规定:1.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

7、法令由规定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三类民事纠纷案件: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其中第三类,如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3.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主要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争议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主要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争议案件;或者认为应当有自己一审的案件。,9,(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依据和遵守了以下原则:1、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判,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

8、事权益;2、便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3、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4、便于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5、考虑了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负担的均衡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纠纷案件地域管理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住所地一般理解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10,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下列民事纠纷案件实行特别地管辖:1.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2.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3.票据纠纷案件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9、管辖;4.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5.侵权纠纷案件有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11,7.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碰撞发生低、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8.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到达地法院管辖;9.共同海损纠纷案件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合同纠纷案件同时实行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

10、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的、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共同地域管辖,即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所在地、经营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12,(三)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又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属

11、于专属管辖的诉讼的有以下三类: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3,(四)移送和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管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在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14,五、民事审判的程序 总的说来,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12、的程序进行,对于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由于经济庭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由具有不同的特点,在审理时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起诉的审查和受理;调查;调解与审判;执行、回访和建议。,15,第三节 经济检察,一、经济检察概述 经济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领域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行使检察权的活动。经济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按照法律规定,在经济领域内进行检察工作。对于属于其管辖之内的经济案件,依法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并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

13、。,16,经济检察的作用在于:第一,依法查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通过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尤其是抓办大案要案,可有力地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犯罪活动。第二,通过办案帮助发案单位进行整顿,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预防犯罪的发生,追回被贪污、诈骗的款项,恢复和促进生产的发展。第三,通过办案促使国家工作人员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执行经济法律、法规,加强廉政建设,使经济检察成为端正党风和净化社会风气有力的和有效的措施。,17,(二)经济检察机构 我国的经济检察机构,是人民检察组织机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检查厅

14、,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的经济检查处、经济检查科等等。此外,还设立了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森林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它们主要是承担经济检查任务的机构。但是,目前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对军事检察院以外的其他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未作具体规定。所以,对专门检察院机构的设置将根据实际需要而决定。经济检察院机构是在经济领域方面对经济法律和经济法规的实施进行法律监督,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经济法律和是否正确执行经济法律进行检查和监督。它不同于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政府的监察部门。由此可见,我国的经济检察机构,实际上是同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作斗争的专门机构。,18,三、经济检察的受案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22类,其中由地方人民检察院的检查机构受理的案件有以下9类:(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依法从事业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案件。(二)违反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案件。(三)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19,(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或者向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案件。(五)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国家财产,国家和人 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

16、(六)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案件。(七)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 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八)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以营利或获取其他非法收入为 目的,假冒其他企业已注册的商标的案件。(九)经济检察机关认为需要由它直接受理的其他经济犯罪案 件。,20,四、经济检察的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经济犯罪案件,属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一般由经济检察机构自己立案、侦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而不必移送刑事机构审批,只要直接报送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审定即可。其他办案程序如下:(一)检察机关对于控告、检举国家工作人员的材料,经过审查,认

17、为属于管辖范围,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后,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二)对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要组织专人负责侦查。侦查过程中对主要犯罪事实查清,可能判处徒刑,有逮捕必要的人犯,经检察长批准,予以撤消案件。,21,(三)案件侦查终结后,要提出起诉、免于起诉或者撤消案件意见,由检察长审查决定。凡决定起诉的案件,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审定后,将起诉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对免于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制作免于起诉的决定书交被告人及其所在单位。如被告人在押,应立即释放。,22,第四

18、节 仲裁法律制度,一、仲裁的概念及特征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方作出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仲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仲裁是一种灵活、便利的解决争议的方式;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仲裁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仲裁的客体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一定范围的争议;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1994年8月8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仲裁制建设上的一个里程碑,是继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解决经济纠纷的又一个重要法律。对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

19、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3,二、仲裁法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一)仲裁法适用范围 仲裁范围指的是哪些纠纷可以申请仲裁,解决可仲裁性的问题。依据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上述纠纷以仲裁解决时,适用仲裁法。此外,仲裁法规定下列情况不适用仲裁法:1不能以仲裁方式解决的纠纷,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2.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24,(二)仲裁法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

20、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2.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保障仲裁能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3.仲裁依法独立进行的原则。仲裁机构在进行仲裁时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的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除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消或者不予执行的情形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再申请仲裁或者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5,三、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协会(一)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与组建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

21、、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上述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必要的财产;(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4)有聘任的仲裁员,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经济实际工作经验的人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26,2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

22、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从事审判员满8年;.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有高级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 名单。3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书关系。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27,(二)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员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23、,28,四、仲裁协议 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不同,起诉权是公民和法人均享有的民事权利,只需要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够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前提是达成仲裁协议。因此,从这一点上说,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一)仲裁协议的概念与形式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业已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1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2以其他书面方式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 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29,(二)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可分为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对仲

24、裁机关的法律效力和对法院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一旦有效成立,则当事人就承担了不得就特定事项向法院起诉的义务;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关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协议对法院具有排除司法管辖的效力。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30,(三)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者研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威胁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此外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在当事人达不成

25、补充协议时,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按人民法院的裁定。当事人对仲裁效力有异议,应当向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四)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或者失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31,五、仲裁程序(一)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面的条件:一是有仲裁协议;二是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是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

26、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32,(二)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1受理与不受理通知。仲裁委员会受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有关文件的送达。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法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3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

27、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受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法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33,(三)组成仲裁庭 1仲裁庭的组成。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34,2仲裁员的回避。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28、、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厉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见 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35,(四)开庭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在审理纠纷时,为了维护当事人的信誉,保护其商业秘密和有利于纠纷解决,仲裁庭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委

29、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有仲裁庭决定。仲裁开庭后,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缺席裁决。,36,2证据与鉴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仲裁庭

30、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监督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37,3辩论。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4当事人自行和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判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38,5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1、。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39,(五)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当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

32、到裁决书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六)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40,六、申请撤消裁决(一)可以申请撤消裁决的情形 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

33、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41,撤消裁决的申请与裁定当事人申请撤消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6种情形之一的或认定该裁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裁定撤消。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消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消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42,七、裁决的执行(一)裁决的履行。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面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二)不予执行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

34、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3,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三)裁决的中止执行。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面当事人申请撤消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消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消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44,第五节 涉外经济仲裁,涉外经济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自愿

35、将国际经济贸易中发生的争议或海事争议提交选定的仲裁机构,由该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作出裁决的活动。我国现行的涉外经济仲裁分为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两类。我国仲裁法第七章对涉外仲裁做了特别规定。该法第65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适用第七章的规定。该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仲裁法其他有关规定。,45,一、涉外仲裁委员会 我国的涉外仲裁委员会主要有:(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规则,受理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包括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同中国法人及自然人之间,外国法人或自然之间,中国法人或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上述争议。(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

36、会,适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受理运输、海事中发生的争议案件。,46,二、涉外仲裁程序 根据199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涉外经济贸易的仲裁程序主要有:(一)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诉 申诉人必须提交仲裁申请书,附具体提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预缴仲裁费,并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收到申诉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完备的,应立即向被诉人发出仲裁通知,并将申诉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连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费用表各一份,发送给被诉人。被诉人应在收到仲裁

37、通知之日起20天内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1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被诉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被诉人如有反诉,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提交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出反诉并预缴仲裁费。被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申诉人对被诉人的反诉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47,(二)仲裁庭的组成 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拟定1名仲裁员后,仲裁委员会主席应立即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指定或者共同委托仲

38、裁委员会主席指定1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有1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但在被诉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能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48,(三)审理 审理可分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期,经仲裁庭商议、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决定后,由秘书局于开庭前30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但必须在开庭前12天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局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39、第一次开庭审理后的开庭审理的日期的通知,不受30日期限的限制。仲裁庭应当在组庭后9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书。在仲裁的要求下,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和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该期限。作出仲裁裁决书的日期,即为仲裁裁决生效的日期。有关裁决的作出、补正等同前述仲裁法中的规定。海事仲裁的程序与上述国际经济贸易程序大体相同。,49,(四)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1涉外仲裁裁决的履行与执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仲裁裁决书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仲裁裁决书未写明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另一方

40、当事人可以根据1985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者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2可被撤消的涉外仲裁裁决。对涉外仲裁裁决,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消,不予执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50,案例与分析,案情:2002年7月,石家庄市奥龙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

41、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地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02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龙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奥龙健身房担心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崦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说明此前两次约这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械公司

42、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51,问题:1 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2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原告奥龙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4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5被告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6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为什么?,52,分析: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是律考的重点内容之一,本题中6个设问都不复杂,但都是律考的常考内容,应予重视。解开本题的关键,在于第(4)问,即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予以审理,是合法有效的,此点涉及到仲裁与诉讼关系的核心,应予仔细领会。1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因为仲裁法第16条第

43、2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未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属于内容不明确,因此该仲裁条款无法履行,是无效的。2争议发生后,双方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因为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奥龙健身房与健身器械公司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指明了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因此是有效的。,53,3奥龙健身高度向人民法院的起诉是不正确的。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真心的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

44、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因此奥龙健身房的起诉是不正确的。4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国为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中,奥龙健身房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健身器械公司又应诉答辩了,因此应当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5被告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因为在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未提出异议,且应诉答辩,则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都是有效的。6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有权提起上诉,这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论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上诉权均不受影响。,54,思考题:,1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仲裁机构、法院各有什么法律效力?2涉外经济仲裁机构及程序与我国仲裁制度的不同点表现在哪些方面。3.简述经济审判的作用对交易安全性影响。4.简述经济检察的收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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