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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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职业安全卫生,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职业安全卫生的概念和特征;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律保障的概念与特征;职业病、特种作业、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概念;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理解: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职业安全法律保障的基本内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了解: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方针;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教学计划:2学时,第一节职业安全卫生制度概述,一、职业安全卫生的概念、特征二、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作用三、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方针四、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立法五、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关系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六、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规程,职业安全与卫生,一、职业安全卫生制度

2、的概念,(一)基本含义职业安全卫生,即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是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目的而设立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二)职业安全卫生术语的定义“安全”是指劳动中不发生致人体急性伤害的事故,即要保障人身安全;“卫生”是指防止劳动中人体受各种有害因素的慢性损害,即要保障人的身心健康。,职业安全与卫生,二、职业安全卫生的特征,(一)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三)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职业安全与卫生,三、职业安全卫生的基本方针,(一)基本方针我国安全生产法第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

3、针。”(二)我国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指导思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强化责任,严厉处罚。,四、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立法,(一)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立法概况1、外国及国际组织立法概况英国在1802年通过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这就是现代劳动立法的开端。国际劳工组织(ILO)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制定的国际标准是以公约和建议书的形式公布的。2、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概况,四、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立法,(二)职业安全立法的分类1、根据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适用范围可以分为劳动安全卫生的一般规定和劳动安全卫生的特殊规定。2、根据劳动者是否发生伤害后果,可以从内容上区分为事前防范和事后补偿。3、根据劳动安全卫生规范的特点,可以从形式

4、上区分为法律规范、技术规范、管理规范。,四、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立法,(三)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作用1、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2、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职业安全与卫生,五、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一)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制定统一执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组织和推动劳动安全卫生科学研究工作、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基础制度、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处罚,职业安全与卫生,五、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1、用人单位的义务1)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制度2)对职工广

5、泛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4)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5)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职业安全与卫生,五、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2、用人单位的权利1)有权依法制定内部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并要求劳动者必须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2)有权对企业内部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执行实施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操作行为;3)有权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造成事故的劳动者给予纪律处罚。,职业安全与卫生,五、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三)

6、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1、劳动者的权利*1)获得各项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2)知情权;3)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4)拒绝权;5)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职业安全与卫生,五、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三)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2、劳动者的义务1)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熟练程度和专业技术水平,防止因主观因素导致事故的发生;3)报告义务,职业安全与卫生,六、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规程,(一)职业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安全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

7、而制定的各种技术标准和法律规范。,职业安全与卫生,六、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规程,(二)职业卫生技术规程职业卫生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减少和避免有毒有害物质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侵害,减少和防止职业病的发生而制定的各种技术标准和法律规范。,第二节 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三、职业安全卫生认证制度四、职业安全卫生检查与监察制度 五、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国家直接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二)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四)在特殊工作岗位工作的劳动者的责任和安全检查人员应负的

8、责任,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规程及违章操作的责任、安全检查人员的责任等。(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规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三、职业安全卫生认证制度,(一)对企业安全卫生生产资格的认证、煤矿企业安全认证、建筑企业安全认证、压力容器设计、制造企业安全认证。、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资格认证(二)对特殊岗位或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对企业领导人员安全管理资格的认证。、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认证。,三、职业安全卫生认证制度,(三)对特殊设备和

9、产品的安全认证、压力容器安全认证、漏电保护器安全认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质量认证、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认证,四、职业安全卫生检查与监察制度,(一)职业安全卫生检查与监察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二)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三)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五、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

10、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例:建国以来的五大矿难,二00五年二月十四日,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孙家湾煤矿,发生了特大矿难,造成二百十四人死亡,是第五大矿难。前四次矿难依次为: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山西省大同煤矿矿难,死亡六百七十二人;一九六O年九月,江西萍乡煤矿矿难,死亡四百四十七人,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六日,河南省平顶山煤矿矿难,死亡五百O一人;一九七四年二月九日,河南省焦作煤矿矿难,死亡二百七十七人。,

11、自2000年以来,中国煤矿生产占世界总产量的百分之三十三至三十七,矿工死亡率,占世界百分之七十八至八十二。二OOO年,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曾保证把煤矿矿工每年死亡人数控制在四千人之内。去年八月,黄菊也断言:煤矿死亡人数每年要控制在五千人之内,争取每年在四千五百人之内。此二人的保证和断言,事实上都是空头支票。以下是近年煤矿矿工死亡情况:二000年,死亡五千四百七十六人;二OO一年,死亡七千O十八人;二OO二年,死亡五千八百九十二人;二OO三年,死亡六千三百八十五人,二OO四年,死亡六千O二十七人,伤残二万四千七百五十六人。,第三节 伤亡事故、职业病处理制度,一、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二、职业病危害

12、事故处理制度,一、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一)概念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是指国家制定的发生劳动安全卫生伤亡事故时,对事故进行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的各项程序和具体规定。,一、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二)伤亡事故的种类、轻伤事故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重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但无死亡发生的事故。,一、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二)伤亡事故的种类、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至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一、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三)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内容1、伤亡事故的报

13、告制度)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一、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三)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内容1、伤亡事故的报告制度)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一、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三)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内容2、伤亡事故的调查制度)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

14、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三)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内容2、伤亡事故的调查制度3)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三)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内容3、伤亡事故的统计、统计的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各类事故发生的次数,职工伤亡人数、伤亡程度、事故的类别,造成事故的原因和经济损失等。、统计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15、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和其他各种所有制等独立核算企业。,一、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三)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内容4、伤亡事故的处理制度、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2、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二、职业病防治及处理制度,(一)概念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为了防止职业危害和预防职业病,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职业病防治及处理的制度。,二、职业病防治及处理制度,(二)职业病的范围根据我国职业病目录的规定,职业病包括以下类型和

16、具体种类:、尘肺,共类、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共类、职业中毒,共类、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共类,二、职业病防治及处理制度,(二)职业病的范围、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共类、职业性皮肤病,共类。、职业性眼病,共类。、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共类。、职业性肿瘤,共类。、其他职业病,共类。,二、职业病防治及处理制度,(三)职业病的调查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都应立即调查核实。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或1职业性炭疽时,卫生监督机构除应逐级上报外,还应立即赶赴现场,会同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调查分析发生原因,填写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抄送

17、当地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二、职业病防治及处理制度,(四)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制度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制度,是在劳动过程中,对职业病的病因,发生率、处理及防治所作的统计,并向上级国家机关报告的制度。在我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第四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三、禁止使用童工,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概念和特征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采取的不同于男子的劳动保护。

18、女职工包括所有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已婚、未婚的女性职工。它除了具有劳动保护的共同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下列特征:1、是女性的特殊需要2、主要保护女职工及其下一代3、有别于男子的特殊保护,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二)女职工劳动权的保护1、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保护的权利5)民主管理权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2、同工同酬,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三)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由于妇女的身体结构与生理机能与男子不同,有些作业环境会影响妇女的安全与健康。为此,我国劳动法第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

19、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四)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违反我国有关法律,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

20、护的概念和特征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的生长发育特点和其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对其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特殊权益的保护。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具有以下特征:1、保护对象的特定性2、它的保护内容的特殊性3、它的保护方法具有适应性,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则1、尊重未成年工人格尊严的原则2、适应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发展原则3、保障未成年工特殊权益原则4、保护和教育相结合原则(三)最低就业年龄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五、未成年工特

21、殊保护,(四)工作时间的保障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日时间的制度。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小时。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和从事夜班工作。(五)未成年工劳动过程中的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五、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六)健康检查1、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2、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3、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五、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登记、培训制度1、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

22、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2、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3、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三、禁止使用童工,(一)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童工)。2、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3、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保护。,三、禁止使用童工,(二)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

23、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三、禁止使用童工,(三)不属于使用童工的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三、禁止使用童工,(四)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

24、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三、禁止使用童工,(四)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违法使用童工的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法使用童工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课后讨论,讨论内容1、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及其完善2、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现状与对策讨论方式以学习小组为单位,各小组做讨论记录并上交。要求每位同学写一篇1500字以上的论文。,复习思考题,1、试述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作用。2、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有哪些权利义务?3、试述“三同时”制度。4、试述职业安全卫生认证制度。5、试述事故报告处理制度。6、应当如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7、应当如何保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8、试述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主要内容。,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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