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利归属》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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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纠纷与处理,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苏平 2009年11月,第三章 专利权归属,一、概述,(一)专利申请权纠 1、专利申请权 是指一项发明创造产生之后,享有该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请求依法保护其独占该发明创造的权利。,2、专利申请权的特点,(1)相对性:没有排他性、独占性(2)暂时性:授权的,转为专利权 不授权的,消失(3)相关性:与专利权密切相关 申请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继承、转让和放弃。,3、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权授予前,发生的谁有权利申请专利或谁有权利享受专利申请权的纠纷。(1)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纠纷,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

2、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2)依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而发生的专利申请权纠纷,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二)专利权归属纠纷,一项发明创造

3、被授予专利权之后,发生谁有权享有专利权的纠纷。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均有可能发生专利权属纠纷。,1、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2、发明人、设计人与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因奖金报酬发生的纠纷奖励(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明 不少于2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少于500元,报酬:(1)本单位实施:发明、实用新型:税后利润不低于2%外观设计:税后利润不低于0.2%(2)外单位实施:税后

4、利润不低于10%,二、企业实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 判断(二)发明人与设计人的判断(三)专利权共有的判断,(一)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 的判断,1、概念及法律依据,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实施细则第

5、十三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2、应该划清的几个界限,(1)技术方案完成日与专利申请日 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完成的日期为技术方案完成日。将发明创造的文件以自交或邮寄的方式呈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日期为专利申请日

6、。,有证据证明技术方案完成日早于专利申请日,且该技术方案与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则以技术方案完成日作为判断权利归属的时间依据。无证据证明技术方案何时完成,或者先完成技术方案与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有本质区别的,则以专利申请日作为判断权利归属的时间依据。只有构思,没有完整的技术方案,或者证据证明技术方案是不完整的,则不能认为技术方案已完成。,(2)什么是发明人的本职工作,本职的范围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即具体的工作责任、工作职责的范围。非单位的业务范围、非个人所学专业的业务范围。职务不仅指现在,还包括过去。,具体分析,单位业务与本职工作 发明人的发明创造与本单位的经营范围无关,则为非职务

7、发明。发明人的发明创造与本单位的经营范围有关,且属发明人的工作范围,则为职务发明。如与发明人的工作范围无关的,则为非职务发明。,厂长职权与本职工作,一般情况下,厂长不应成为与本厂业务有关的职务发明人。特殊情况下,厂长也可成为与本厂业务有关的职务发明人。,各类专业人员与本职工作,原则:从严掌握,“利用上班时间”是否属于本职工作,是否利用上班时间不是判断是否为职务发明的标准。,(3)发明人的“本单位”如何认定,职工所在的工作单位为“本单位”界定:人员编制 工资关系,借调人员从事工作的单位一般视为“本单位”,界定:工资纳入借调单位,借调时间超过一年,借调单位应视为“本单位”;工资纳入借调单位,借调时

8、间不超过一年,原单位为“本单位”;工资在原单位,借调时间不超过一年,原单位为“本单位”;工资在原单位,借调时间超过一年,借调单位为“本单位”。,受聘的专业人员应将聘任单位视为“本单位”,如聘用单位支付了受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使受聘员工已成为受聘单位一员,则聘任单位应视为受聘人员的“本单位”。,受聘的兼职人员与聘任单位是合同关系,名义上兼职聘任单位为非“本单位”。业余兼职,,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无合同约定的:两个单位共有 发明人与聘用单位共有,(4)本单位交付的任务本职工作之外的临时任务,判断:证据要充分:任务书领导具体的支持与安排,(5)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要分清利用物质技术

9、条件的目的 研发发明创造职务发明 为实施发明创造非单位的职务发明 要分清“利用”还是“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构成职务发明的条件必须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必须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必须是“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6)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其权利归属可以约定,只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才能合同约定。合同必须依法有效。合同约定权属不明或显失公平的,合同无效。,(7)关于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所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一年内”的起效日发明创造“作出的”日期“有关”

10、的理解停薪留职、内部工作调动后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处理,(二)发明人、设计人的判断,1、发明人、设计人(1)定义: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2)非职务发明:发明人、设计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 职务发明:发明人、设计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3)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的含义,总体构思设计者,且提出方案有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解决关键技术起了骨干和指导作用。负责课题研究,并为解决关键技术问题作出了创造性贡献。,(4)应该注意的几个关系,课题负责人与具体研

11、究者 参加研究的,可以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未参加研究的,不能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指导研究者与具体研究者 泛泛指导不能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具体指导可以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参与试验者与具体研究者 没有贡献的试验者,不能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实验中有创新的实验者,可以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协助完成者与具体完成者 一般不能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协助完成者)。,2、共同发明人,(1)定义:共同构思一项发明,共同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贡献的两人或两个以上的人(2)确定共同发明人的前提:A 真正的实体合作者(研究者)B 发明创造构思提出并实施者,3、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与共同发明人的区别,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

12、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就是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未对发明创造作出创造性贡献,不能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共同发明人。当事人根据合同可以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共同专利权人。,4、发明人、设计人报酬的确定,奖励时间:授权公告日起3个月内数额:从优的条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4条 必须是发明人、设计人 建议被采纳,并对发明创造完成有积极意义 或作用的人。,发明 不低于2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低于500元,三、专利权共有的判断,1、定义:一项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由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或单位与个人共同所有。,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

13、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2、共有专利权的几种主要形式,(1)依合同约定产生的共有 A 合作开发完成的,除另有约定外,合作方共有。合作一方如转让专利申请权,其他合作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合作一方声明放弃专利申请权,其他合作方可申请,但授权后,放弃申请权的一方可享有免费实施权;合作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其他合作方不得申请专利。B 委托开发完成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发完成方,但如有合同约定,可共同申请。,(2)协商共有,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结果:1、协商成功,共有 2、协商不成,谁也不授权,(3)因实际合作研究行为形成的共有,以当事人之间合作行为产生发明创造的事实确认专利权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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