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终止》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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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第六节 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的原因,(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清偿 履行又称为清偿,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清偿是常见的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的解除,从合同的“法锁”中解脱出来,(一)合同的解除概念,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解除的类型,单方解除与双方(协议)解除单方解除,解

2、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双方约定解除权的产生原因)一般法定解除(93、94)特别法定解除(164-167、219等),协议解除与法定解除权,协议解除(多数合同解除的方式)特点:1解除协议为合同性质;2解除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 3解除后,是否及如何恢复原状,由当事人协商决定。,法定解除权(单方解除),特点:(1)法定解除为法律规定解除情况;(2)法定解除可以与约定解除

3、并存,且约定解除可以变更法定解除。,国庆节前一周,你再不能把“礼花”运给我,我就不再要了!,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除的效力,第219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

4、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二)合同解除的条件,协议解除的条件合同的生效要件法定解除的条件,一般法定解除事由(94条),程度 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或主要债权不能实现。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明示或默示的预期违约(拒绝履行);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合理期限仍未履行;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直接解除;不完全履行;债务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案例,2005年3月1日,陶先生委托一中介公司购买曹先生名下的房屋一套,总价28万元。签约后,陶先生支付了曹先生13万元,余款15万元通过贷款于3月31日左右付清。双方约定,曹先生应于同一时间腾出房屋并

5、通知陶先生进行验收交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陶先生欲通过银行贷款向曹先生支付15万元时,正遇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银行控制贷款,陶先生没有获得贷款。陶先生认为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是国家宏观政策所致,属于不可抗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该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要求曹先生返还其已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13万元。曹先生认为,尽管合同约定了另15万元房款由陶先生通过贷款支付,但这仅表明了陶先生所付房款的资金来源,陶先生是否办理贷款与合同的履行无关。合同并没有约定如无法贷款可解除合同,而且现在又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故不同意陶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13万元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

6、后认为,原告陶先生向银行贷款,本身仅是欲与银行建立借贷法律关系,而银行是否愿意向原告陶先生贷款,通常是在考虑其资信情况、贷款是否存在风险等因素来作出主观判断,客观上存在愿意贷款和不愿意贷款两种可能性,而原告陶先生在决定通过贷款支付房款时应当预见银行拒绝向其贷款的可能性,并非不能预见。况且,合同约定15万元房款通过贷款的方式支付,仅是表明原告欲支付房款的资金来源,并不意味着原告只能通过以银行贷款的资金来履行合同,以银行贷款以外的资金支付房款就构成违约。如果原告陶先生确实无法通过银行贷款获得资金,其还可以通过其他合理途径筹措资金,并非不能克服。因此法院认为原告陶先生以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房款13万元诉请,不能成立。,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拒绝履行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1、债务人有过错2、拒绝行为违法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无需催告可以直接解除。,迟延履行,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一)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债权人发

8、出履行催告,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于此期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案例一:,2008年6月1日,某糖果厂与某食品店签订糖果买卖合同,由糖果厂售给食品店1000公斤糖果,交货时间为6月5日,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到买方仓库。合同对货物品种、质量、价格、支付价款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也做了约定。但糖果厂未能按期交货,食品店遂于6月6日书面通知糖果厂解除合同,并要求糖果厂承担违约责任。糖果厂不同意解除

9、合同,并表示将在近日交货。问题: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食品店有权解除合同吗?,案例二:,2006年12月3日,某塑料制品厂与某商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塑料制品厂卖给商场100棵圣诞树。由于商场购买该批圣诞树是为了零售给顾客,所以合同规定卖方必须在12月21日前将货物交给买方。但是塑料制品厂未能按合同约定交货,却于12月26日上午将100棵圣诞树送到商场。商场拒收货物,并宣布解除合同。问题:本案中商场有权解除合同吗?,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包括:量的不完全履行质的不完全履行 加害给付(积极地债权侵害),加害给付,是一种特殊的瑕疵给付

10、,是指不仅给付行为存在瑕疵,并且因该给付行为给债权人的人身或其他财产造成了损害。加害给付存在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对于加害给付,受害人向法院起诉时,只能提起侵权之诉或者违约之诉,二者选一。例如:山东某县一买受人购买的电视机爆炸,将房屋烧毁。,三、抵销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同种类给付的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其债务清偿,而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消的分类:法定抵消与合意抵消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其构成条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称为抵销权,属于形成权。合意抵销又称为契约上抵销,是指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合

11、意抵销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其效力也决定于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例如:甲欠乙7200元房租,而乙又欠甲7200/7500元货款,而且两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甲乙就可将两项债务相互抵销。主张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消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叫被动债权。,抵销的要件,(一)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不能做主动债权,但可以做被动债权,(二)双方互负债务,必须其给付种类相同。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

12、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里规定的是合意抵销。(三)须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破产例外)(四)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相同的种类物,相同品质高品质的可以主动抵消特定物之间不允许抵消,但可以抵消种类物,不能抵消的债务,例如,法院决定扣留、提取劳动收入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保留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再如,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消侵权赔偿损失;违约金债务不得自行以扣发款等方式作为充抵等。,三、抵销的方法(单独法律行为)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

13、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四、抵销的效力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因抵销双方债务的消灭为绝对消灭;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时发生消灭债的效力。,四、提存 提存,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债务的制度。提存的作用:通过提存,债务人可以将无法给付给债权人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代替向债权人的给付,从而免除自己的清偿责任。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归消灭。,提存机关,提存人(债务人或可以清偿的第三人),债权人,(提存法律关系),2、提存的条件:,(1)提存人合格(债务人)(2)提存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3)提存原因

14、合法(4)提存客体适当,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101条第1项,合同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适于提存的物一般有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等。,债务人,申请书,提存部门,提存物,审查,接收,通知,债权人,不符合条件,拒绝接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存的效力,1、对债务人与债权人的效力 A.合同终止,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B.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C.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

15、息归债权人所有。D.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E.提存物所有权归债权人。,2、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A.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B.保管部门因保管不善致保管物毁损的对债权人负赔偿责任。C.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领取权的,领取权消灭。提存物归国家。,3、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物的权利和义务。在提存有效成立期间,提存人不得取回提存物。,五、债务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免除的性质:无因行为,无偿

16、行为,非要式行为。免除的方法:意思表示,明示、默示均可。一旦做出,不得撤回。免除的效力:债消灭。债务全部免除的,债即全部消灭;债务部分免除的,债即于免除的范围内消灭。主债务因免除而消灭的,从债务也随之消灭。,六、混同(债权债务归于一人),例如,甲、乙两个企业之间有个合同关系,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后来甲乙合并成立丙企业,此时,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均由丙承受,因此,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因合并发生混同而消灭。因继承也能发生混同。例如:甲欠乙债1000万元,后乙继承甲的遗产。,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

17、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不消灭。,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使债权因混同而消灭。因为质权人对于债务人有直接收取权,尤其在债权附有担保权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分析案例,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电脑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与2000

18、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试分析:(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2)依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某中学与某服装厂在1999年11月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合同规定:由服装厂为某中学加工校服500套,平均每套支付加

19、工费30元,共计15000元;某中学负责提供布料、服装型号和规格;某中学在接到服装厂取货通知后2天内付款,服装厂接到货款后3天内将校服送达某中学。服装厂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了服装加工任务并收到货款,依约在第3天将校服送达某中学,可由于该校领导班子正处于调整之中,无人负责接收该批校服。连续一周仍无人出面接受校服。因此服装厂只好将该校服提存。在提存之后,服装厂认为既然某中学领导班子未定,待领导班子确定后再通知某中学来领校服。15天后服装厂才通知某中学领取提存物,某中学在领取提存物时被要求交付15天的保管费用,某中学拒交,认为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学校去取校服,导致校服提存15天,应由服装厂支付提存费用。

20、试分析:(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说明。(2)服装厂的行为中有无不当之处?(3)此案如何处理?,(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102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本案中,债务人提存的原因是债权人的领导班子处于调整之中,暂无人负责工作造成校服无法送达,属于债权人迟延受领而非债权人下落不明。因此,服装厂在提存标的物后应及时通知某中学。15天后才通知属于不及时通知,故某中学不应为此承担责任。(2)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中学提取提存物,应为自己的迟延通知负责。至于

21、服装厂没有及时通知的理由属于服装厂主观认为,而不是客观上无法通知,不能成为其没有及时通知的法律上的理由。服装厂的行为中有迟延通知之过。(3)某中学应当先行支付该校服保管费,然后向某服装厂追索该保管费。,2000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于2000年4月15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装厂先支付价款8万元,并于5月20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2000年4月15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200

22、0年4月25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5月10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2000年5月20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2000年8月10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试分析:(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答题要点:(1)服装厂

23、有权解除合同。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依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

24、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由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7月的租金。试分析:用所学的合同法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1)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案涉及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2)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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