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同法四》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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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际商法,合同法,2,本章内容,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第四节 合同的让与第五节 合同的消灭,3,第四节 合同的让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债务人,债权人,债务转移,债权转让,合同的转让,合同的变 更,4,一、债权的让与,原债权人,债务人,受让人,新债权人,债权债务关系,新债权债务关系,债权转让协议,5,债权转让需要考虑的问题,1、各国法律是否允许债权是否可以自由转让?2、如果允许债权转让,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否向新债权人主张?3、在同一债权先后让与几个人的情况下,谁应优先取得债权?,6,债权转让的原则,7,1、各国法律是否

2、允许债权可以自由转让?,严格限制主义:债权转让必须经过债务人同意。自由主义:债权转让自由。德国、美国、英国折衷主义:债权转让不要求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债务人。中国、法国、日本、,8,2、如果允许债权转让,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否向新债权人主张?,各国法律均规定,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均可向新债权人主张。,9,3、在同一债权先后让与几个人的情况下,谁应优先取得债权?,第一个受让人:德国、美国第一个通知债权让与事实的受让人:法国、英国中国法律:有偿让与优于无偿赠与,全部转让优于部分转让。,10,德国法律,1、债权让与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也无须通知债务人;自由主义2、债务人在债权让于当时对原

3、债权人的抗辩,均得向新债权人主张;3、在同一债权先后让与几个人的情况下,应适用优先原则,即主张第一个受让人取得债权。,11,法国法律,1、债权让与只有在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的通知,或在公证文书中对债权让与做出承诺之后才能发生效力;折衷主义2、在同一债权先后让与几个人的情况下,第一个把债权让与事实通知债务人的受让人取得债权。,12,英国法律,1、原则上债权可以让与,但具有高度个人特色的权利不能让与;2、在同一债权先后让与几个人的情况下,第一个把债权让与事实通知债务人的受让人取得债权。,13,美国法律,1、债权可以转让,只有某种具有个人特色的合同权利不允许转让;2、在同一债权先后让与几个人的情况下,

4、应适用优先原则,即主张第一个受让人取得债权。,14,中国法律,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折衷主义 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3、在同一债权先后让与几个人的情况下,有偿让与优于无偿赠与,全部转让优于部分转让。,15,二、债务承担,债权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债务转移协议,新债权债务关系,16,德国法律,1、债务可以转移,由承担人代替原债务人负担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2、承担人可以援用原债务人的抗辩事由;,17,法国法

5、律,1、原则上允许由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2、债的转移主要通过债的更新来实现,18,英国法律,1、合同的债务非经债权人的同意不得转移;2、债的更新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19,美国法律,1、合同债务原则上不能转让;2、在某些情况下允许代行债务。,20,中国法律,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21,第五节 合同的消灭(discharge of contract),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 国,22,一、

6、大陆法对债的消灭的有关规定 1、清偿 2、提存 3、抵销 4、免除 5、混同二、英美法对合同消灭的规定 1、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消灭:(1)以新合同代替原合同(2)更新合同(3)根据合同自身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4)弃权2、合同因履行而消灭 3、合同因违约而消灭 4、依法使合同归于消灭合并、破产、擅自修改书面合同三、诉讼时效 1、时效完成是消灭合同或债消灭的原因之一2、两大法系的分歧:大陆法的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属于实体法;英美法的诉讼时效属于程序法3、时效期间的规定起算、中止、中断与延长或缩短公约规定4年;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4年;中国新合同法规定2年(与民法通则规定一样),23,一、大陆法系

7、的规定,24,1、清 偿(payment),所谓清偿,是指债权人履行债的内容。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向买方交货,买方向卖方支付价金,这都叫做清偿。各国的法律都一致认为,清偿是债的消灭的主要原因,当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清偿时,债的关系即告消灭。清偿一般是指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合同的义务。但是,西方各国的法律原则上都允许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25,清偿的标的物一般应当是合同规定的标的物。例如,借钱还钱,借米还米等。但是,如果债权人同意,则债务人也可以用规定的标的物以外的物品清偿其债务。此外,如果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几种债务,而且债的种类相同,但是债务人所提出的给付却不足以清偿全部

8、债额,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一个问题,即该项给付究竟应抵偿哪一宗债务呢?大陆法称之为清偿的抵充。,26,2、提 存(deposit),(1)概念 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有权把应给付的金钱或其他物品寄托于法定的提存所,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2)提存的条件 债权人受领迟延;不能确定债权人是谁;,27,提存的效力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债务人免除责任。债务人一旦把应给付的物品寄存在提存所后,债权人只能向提存所收取提存物,不能再向债务人请求清偿。(2)风险转移。提存物寄存在提存所后,其风险就由债权人承担,如果发生损坏或灭失,则债务人概不负责。(3)费用负担转移

9、。提存物寄存在提存所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债权人负担,但是债务人取回提存物后,则不在此限。,28,债务人在提存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债权人。提存是债务人与提存所之间的寄托合同,同时又具有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的性质,它使债权人取得直接向提存所请求交付提存物的权利。债务人也有权取回提存物,但是如果他已放弃取回权,或债权人已向提存所表示接受提存,或经法院判决债权人胜诉并将判决通知提存所后,债务人就不得取回其提存物。,29,3、抵 销(set-off),(1)概念 抵销是指两个人彼此互负债务,而且债务的种类相同,并均已届清偿期,双方均得以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消灭。(2)抵销的方法:

10、法定抵销;以当事人当面的意思抵销;约定抵销,30,抵消是债的消灭的方式之一,其优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手续方便,可以避免交换履行。(2)当一方当事人破产时,采用抵消的方法可以避免交换履行所引起的不公平的结果。,31,4、免 除(release),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亦即债权人放弃其债权。免除是否需要债务人的同意才能生效,各国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32,法国法与德国法认为,免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必须经债务人的同意才能成立;德国法还认为,免除是抽象的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相互独立;日本民法典则认为,免除是单独行为,只要债权人有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无须经债务人的同意,债的关系亦可归于

11、消灭。,33,5、混 同(merger),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个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混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1)民法上的继受。(2)商法上的继受。(3)特定继受。此外,各国的法律都承认,时效完成也是债的消灭的原因之一。,34,二、英美法的规定,1、合同因双方当事人协议而消灭,2、合同因履行而消灭,3、合同因违约而消灭,4、合同因不能履行而消灭,5、合同因法律而消灭,35,(一)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消灭,英美法认为,合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成立的,因此,它也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解除。以协议方式消灭合同权利与义务有各种不同的做法:1.以新的合同代替原合

12、同(substituted contract)2.更新合同(novation)3.根据合同自身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 4.弃权(waiver),36,(二)合同因履行而消灭,履行是合同消灭的主要原因。合同一经履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37,(三)合同因违约而消灭,根据英美法的解释,违约有三种情况:(1)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愿履行合同;(2)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动使履约成为不可能;(3)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合同的义务。,38,在上述三种情况下,都有可能使对方取得解除合同的权利。其标准是看上述违约行为是否涉及“合同的根基”(to the root of the contract)。因为英美

13、法把违约行为分为两种,一种叫做违反条件,另一种叫做违反担保。如果违反担保,则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只能请求损害赔偿,不能解除合同;如果违反条件,即涉及合同的根基,则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39,(四)依法使合同归于消灭,在英美法中,有一些法律规定可以使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归于消灭,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合并 2.破产(bankruptcy)3.擅自修改书面合同,40,三、诉讼时效(limitation of action),取得时效,消灭时效,诉讼时效,41,(一)什么是时效,时效,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一定的事实状态的继续存在,从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

14、消灭或发生的一种法律制度。具体而言,时效是指法律上规定的关于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文件发生或消失法律效力的时间范围。,42,各个法律领域中均有时效的规定,例如,法律文件的时效;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占有时效)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刑事方面的追诉时效等。,43,时效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作用:(1)保持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如果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长时间之后,无人提出异议,法律就承认善意占有人的所有权,嗣后不能再提出异议。(2)避免在举证上发生困难。因为年代越久远,证据越容易湮没,一旦发生诉讼,搜集证据与提供证据都会有很大的困难。,44,大陆法系把时效分为两种,即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取得时效是关于取得该物

15、的所有权。消灭时效是关于诉权的制度,即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其诉权即归于消灭。英美法则没有这种区分。在英美法中只有一种时效,就是诉讼时效。,45,关于消灭时效的效力,各国法律的解释略有不同。有的国家认为,在消灭时效完成后,权利本身即归于消灭。有的国家则认为,在消灭时效完成后,只是使请求权(即诉权)归于消灭,但是权利本身依然存在,这种权利是没有诉权的权利,就是所谓自然之债。,46,(二)各国的法律关于时效期间的规定,大陆法各国将消灭时效期间分为普通期间与特别期间两种,前者较长,后者较短。英美法国家则有不同的区分方法。根据1939年英国时效法(Limitation Act,1939)第

16、2条的规定,简式合同的时效期间为6年,签字蜡封式合同的时效期间为12年。如果请求权中包括了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者,其时效期间为3年。,47,(三)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与延长,48,1.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而言,诉讼时效应当从请求权发生时开始计算。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种情况:(1)如果合同订有履行期,则自履行期到临,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2)如果合同未规定履行的期限,则从合同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3)由于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从侵权行为发生时开始计算。,49,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断,起 诉,承 认,部分履行,50,2.诉讼时效的中止(suspension),如果权利人在诉

17、讼时效期间内,由于发生不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的事故,阻碍了他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法律允许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即阻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诉权的这段时间,不记入时效期间之内,等该事故消灭以后,时效期间再继续进行,这称为诉讼时效的中止。,51,3.诉讼时效的中断(interruption),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如果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不算,等法定中断的情况终结之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这称为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中断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起诉。(2)承认(acknowledgment)。(3)部分履行。,52,4.诉讼时效的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是否可以由双方

18、当事人约定予以延长或缩短,各国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有些国家认为,诉讼时效是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予以延长或缩短,例如,瑞士债务法典第129条就作出了这样的规定。有些国家的法律则认为,时效期间虽然不能延长,但是可以缩短。,53,(四)英美法与大陆法在时效制度上的主要分歧,英美法与大陆法在时效问题上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英美法认为时效属于程序法的范畴,所以,英美法将时效称为“limitation of action”,意思就是“对诉讼的限制”。大陆法则认为时效属于实体法,是在民法典或商法典中加以规定的。,54,(五)1974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1974年6月14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

19、开了外交会议,订立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以下简称时效公约)。参加该公约的大约有70个国家。该公约已经生效。,55,时效公约第一次在国际上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时效期限作了较为详细的统一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1.定义与适用范围 2.时效期限及其起算与计算 3.时效期限的变更与延长 4.时效期限的停止计算与重新计算 5.时效期限届满的后果,56,(六)美国统一商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1)美国统一商法典在“买卖”篇的最后一条,即第75条,专门就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作出了4项规定。(2)关于诉因发生时间的具体计算问题,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一旦违约行为发生,诉因即发生,即使受损害方不知悉违

20、约行为的发生也作出如此处理。,57,(3)基于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因实体法以外的理由被驳回,在被驳回的6个月内,可以另提起诉讼。(4)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本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仅适用于本法典生效之后发生的诉因。在这方面沿用了国际上通行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58,中国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2年,最长诉讼时效:20年,特殊诉讼时效: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做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59,主要参考书目,1.冯大同主编.国际商法第二章.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2.王军编著.美国合同法判例选评第一章第二节、第二章第三节、第三章第六节.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3.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第七章第五节.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4.吴兴光编著.美国统一商法典概要第六章第二节与第十章第四节.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6.曹祖平主编.国际商法英语读物(Chapter Two).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7.“法学教授公丕祥代表解析新合同法”,中国青年报,1999年3月10日。,60,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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