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法制 》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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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章 税务行政法制,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教学目的】本章的主要内容是税务行政法制。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税务行政处罚、复议、诉讼的基本程序。【教学重点】无【教学难点】无【教学方法】采用学生课下自学,教师进行课堂答疑方式,本章考情分析,本章为税法考试中非重点章,考试题型只涉及客观题,预计本章题量12题,分值12分。,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现行我国税收法制的原则是税权集中、税法统一,税收的

2、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

3、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二是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二)一般程序:1.调查与审查;2.听证;3.决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听证的以外,对于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案情和听证的时间

4、、地点并允许公众旁听。,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1.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2.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3.税务行

5、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4.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一)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二)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四)税务机关做出的强制执行措

6、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五)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2.不予抵扣税款;3.不予退还税款;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七)税务机关做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八)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九)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7、十)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另外,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还规定,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规定如下: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一)对各级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

8、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二)(三)略(四)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五

9、)(六)(七)略,五、税务行政复议受理,(五)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六)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1.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调查了解情况的;5.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依法对

10、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处理的;6.案件的结果须以另一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7.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正在履行的;8.其他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行政复议。,(七)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1.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2.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其他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的;3.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4.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因前条第1、2项原因

11、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仍无人继续复议的,行政复议终止,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5.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终止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六、证据,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8)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

12、其他证据材料。,七、税务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三节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一)税务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诉讼活动。(二)税务行政诉讼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根本区别,具体体现在:1.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2.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

13、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3.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即复议前置。,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二)合法性审查原则(三)不适用调解原则(四)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五)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六)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二、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一)级别管辖(二)地域管辖(三)裁定管辖,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三)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四)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4、(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七)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八)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案例,(2007)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侵犯合法权益的特定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A.税务机关通知银行冻结其存款的行为B.税务机关逾期未对其复议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C.税务机关对其所缴的税款没有上交国库的D.税务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损害了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答案】AB,四、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一)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在税务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讼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五、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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