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概论第十二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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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 税务行政复议 与诉讼,第一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概述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第一节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概述,一、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的概念及作用(一)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的概念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纠正;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引起争议的下一级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议,并依法做出裁决的一项行政司法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纳税人请求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裁决的活动。,(二)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的作用,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益,提高税务执法的正确性。新征

2、管法逐一列出纳税人六个方面的涉税权利:1、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2、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密;3、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4、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5、有陈述权、申辩权;6、有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赔偿的权利。,二、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关系,1、两者的相同点,2、两者的不同点,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一、复议的受案范围与管辖(一)复议的受案范围(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做出的代扣代收税款的行为。(2)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

3、措施。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3)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拍卖所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4)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5)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的行为。(6)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二)复议管辖,1、一般管辖: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2、特殊管辖:(1)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由设立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管辖。(2)扣缴义务人应由主管

4、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3)对需要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最终批准的税务机关管辖。(4)被撤消的税务机关由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在其被撤消前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仍然有效,应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5)省级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管辖。,:,3、指定管辖(1)同一地区的两个税务行政机关之间在某一复议案件的管辖上,发生管辖权争议由地、市税务局指定管辖。(2)同一省、自治区两个基层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之间或者两个地、市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省税务局指定管辖。(3)省之间两个基层或两个地、市或两个省级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因管辖权

5、发生争议报请国家税务局指定管辖。,二、复议参加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一)复议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复议申请人的权利(1)在法定的期限内,有依法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权利;(2)有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申请人主动撤回复议申请);,(3)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不予受理裁决或复议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必须在15日内);(4)有权要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已经生效的复议决定,撤消、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5)有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2、复议申请人的义务(1)有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参加复议活动的义务)。(2)复议期间有继续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义务。(3)向复议机关提供同复议有关的

6、事实材料的义务。(4)有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义务。,(二)被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1、被申请人的权利(1)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有提出辩护的权利。被申请人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做出答辩。(2)在复议期间,有督促申请人继续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3)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的权利(申请人15日内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4)在税务行政复议期,有改变引起税务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2、被申请人的义务(1)被申请人有全面接受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义务(可以不受申请事项的限制)。(2)有履行发生法律效

7、力的复议决定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复议机关可以直接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该税务机关的法定代表给予行政处分。(3)有履行行政赔偿的义务。,(三)复议的第三人,1、复议第三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与做出税务行政争议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存在行政法律关系。2、第三人参加复议必须在复议进行期间。3、复议第三人可以依申请或者复议机关的通知参加税务行政复议。4、不存在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划分。,(四)复议代理人,税务行政复议中的代理人的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复议活动。2、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对被代理

8、人没有法律效力。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参加复议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4、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为目的。,三、复议的程序,(一)复议的申请,申请复议应当符合的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等组织。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6、对纳税、滞纳金不服的,在提出复议申请前已经依法缴纳税款及滞纳金。7、复议申请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复议的受理,1、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的内容:(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

9、定条件(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条件)。(2)税务行政复议是否符合法定申请复议期限。(3)税务行政复议提出之前是否已向法院提出诉讼。(4)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向不同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重复提出。(5)复议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2、经审查后,对复议申请区别三种情况处理:(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制发“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复议申请,应当裁决不予以受理,并制发“不予受理裁决书”,书面通知申请人。(3)对复议申请书不符合法定条件之一的,应当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给申请人,制发“限期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过期仍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复议申请。,(三)复议的

10、审理,审理的程序是:分析资料,调查核实;复议委员会集体审理;做出复议决定。,(四)复议的决定,复议决定一律采取书面方式。有五种形式:(1)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原税收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适当的,则决定维持。必须具备的条件:A、原税收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B、原税收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清楚;C、原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权限;D、原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2)补征原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原税收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适当的,但在某些法定程序上有所不足,则决定补正。必须具备的条件:A、原具体

11、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B、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清楚;C、原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权限;D、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存在不足。,(3)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复议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原处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则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适用于下列条件:A、复议申请人曾向作为被申请人的税务机关提出了合法申请,要求其做出一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履行职责,并且申请人符合这种申请的法定条件与形式。B、作为被申请人的税务机关依法具有应履行职责的义务。C、作为被申请人的原处理税务机关具有不履行法定责任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存在。,(4)撤消、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税务行政复

12、议机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则决定撤消、变更原税收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复议决定有五种类型:A、主要事实不清楚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纳税人违法行为没有调查清楚。或者证明纳税人违法的证据材料不充分和相互矛盾。B、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C、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E、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5)赔偿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认为,作为被申请人的原处理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经申请人请求赔偿,复议机关做出原处理机关负责赔偿的复议决定。这种复议决定需要的条

13、件:A、被申请人做出的税收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和不当,造成了损害。B、申请人受损害的权益是法律保护的权益。C、损害结果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申请人提出赔偿要求的。,(五)复议的期间与送达,1、复议的期间: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争议审理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有效期限。(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规定: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不得延误,否则,属于违法行为。(2)如果税务行政复议机关60日未做出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可就申请事项于复议期间届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复议文书的送达: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定方式,把复议文书交给复议参加人

14、的一种行为。(1)特点:A、是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行为,而不是复议参加人的行为;B、送达的内容是复议文书,主要是复议决定书;C、送达必须依据法定方式和程序进行;D、送达的对象是复议参加人。,(2)送达方式:A、直接送达:税务机关的送达人将复议文书直接交给复议参加人或其不在时,交给其代收人等。B、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复议文书,送达人邀请有关人员到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和盖章,把复议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或者收发部门的送达方式。C、委托送达:复议机关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的,委托其他机关代为送达的方式。D、邮寄送达:复议机关通过邮局将复议文书挂号寄送给

15、复议参加人的送达方式。,四、复议的法律责任,(一)税务行政复议的行政法律责任1、行政处分:对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工作人员或行政检察机关、对行政系统的违法机关工作人员所实行的内部行政上的惩戒措施。2、行政处罚:特定的税务机关依法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未给予刑事处罚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的法律制裁。税务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拘留。3、行政赔偿: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行政复议机关则令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刑事法律责任,1、刑事处罚:是现实刑事责任最基本的方法。根据法律,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刑事处罚有:死刑、无

16、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五种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2、其他强制措施:主要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第三节税务行政诉讼,一、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一)税务行政诉讼的范围,1、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税务行政诉讼的范围是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受理的范围包括:(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做出的代扣代收税款的行为。,(2)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

17、;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3)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拍卖所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4)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5)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的行为。(6)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做出的代扣代缴税款行为。,(二)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1、级别管辖:划分上下极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本辖区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2

18、、地域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地域管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择地域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可由原告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裁定管辖:指人民法院自行裁定的管辖,裁定管辖,移送管辖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上级

19、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二、诉讼参加人及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一)原告1、原告的权利(1)向人民法院索取被告税务机关答辩状的权利;(2)申请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权利;(3)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等回避的权利;(4)同意或不同意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5)采取法定手段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6)申请撤诉的权利;(7)提起上诉及撤回上诉的权利;(8)对生效的裁决提出申诉的权利;(9)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10)依法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2、原告的义务作为的义务:法律或审判机关要求原告一方一定行

20、为的义务。A、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的义务;B、接受法院的传唤参加诉讼活动的义务;C、履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决的义务。不作为的义务:法律或审判机关要求原告一方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二)被告,1、被告的权利(1)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可以是本机关工作人员或律师);(2)有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3)开庭审理中有进行辩论的权利;(4)有申请回避的权利;,(5)开庭审理中,税务机关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的权利;(6)有查阅并申请补正庭审笔录的权利;(7)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决有提起上诉的权利(在法定的期限内);(8)如被告税务机关胜诉,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2

21、、被告在诉讼中的义务(1)有必须依法行使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2)对原告的起诉有进行答辩的义务;(3)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税务机关,被告税务机关应在接到诉状副本之日起10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资料,并提出答辩状。,(4)有接受人民法院传唤参加诉讼的义务;开庭审理时应依时出庭应诉。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判;(5)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和规则;(6)有向法庭如实陈述行政处理决定的理由,提出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义务;(7)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义务;(8)被告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

22、害的,有承担赔偿的义务。,(三)第三人,第三人是指同原告、被告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人与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行政法律关系。,(四)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行政诉讼,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委托代理的权限范围取决于委托人的权限。实际中,有全权委托和部分委托之分。,三、诉讼的内容和程序,(一)起诉税务行政诉讼起诉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不服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

23、的诉讼。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诉讼状以后,进行审查,做出立案或不予受理的裁决。,(二)审理与判决,审理是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实质性审查。审理程序:,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布判决,其中最重要的环节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1、法庭调查(1)听取当事人的陈述;(2)审查当事人所提供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性;(3)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庭必须保障当事人充分、平等地陈述意见的权利。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案情。在法庭认为全部事实查清后,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诉讼程序转入辩论阶段。,2、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由当事人对税务争议案件,各自陈述自己的意见、理由

24、和根据,批驳对方的论点和论据的活动。法庭辩论结束后,由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询他们的最后意见。然后合议庭进行评议,在合议庭评议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判决。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一审判决和裁定,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有权上诉。其条件是:(1)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2)上诉的对象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外。(3)提起上诉应当使用上诉状,写明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上诉的理由等内容。可以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也可向上

25、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三)上诉与申诉,1、执行:执行的特征是:(1)执行必须有依据,即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2)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履行法定义务;(3)必须是具有执行权的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4)必须是运用国家的强制力来执行。,(四)执行与赔偿,2、赔偿:税务机关赔偿的前提是致害机关已经认可或者复议机关裁定行政违法,已撤消或者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但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未作处理,或者处理结果未满足受害人的愿望的。主要是: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审判监督,审判监督与一审、二审程序有明

26、显的区别,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讲授了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的概念及二者的区别,税务行政复议是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纠正。而税务行政诉讼是起诉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决。本章具体地分析了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及管辖、复议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复议程序及法律责任。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管辖、诉讼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诉讼的内容与程序等。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务执法的正确性。,复习思考题1、简述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异同。2、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什么?3、简述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4、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什么?5、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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