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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 济 竞 争 法,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 概述 1 概念: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1993 9 2 八届人大常委第3次会议通过,于1993 12 1 施行。2 历史发展 产生于19C末。1890年美国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有限制和制止企业不正当行为的规定;同时又通过防止不法限制及独占以保护交易及商业,美国 1914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定了限制不正当竞争行
2、为的条款。德国:1909 反对不公正竞争法 日本:1947 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也有关于反对不正当竞争的规定。3 大致内容:(综观世界各国)禁止一方竞争者无正当理由擅自断绝与另一方竞争者经济交往或给其他同行一些好处,使他拒绝与自己的竞争者作交易。禁止用价格手段打击竞争者。严格限制用提供赠品的方法来争夺顾客。禁止滥用优势,强迫对方接受不公平交易条件。,禁止侵犯商标专用权、假冒对方商标、服务标志或产品标识的行为。禁止在广告宣传中作诋毁竞争者的宣传行为等。4 市场经济与竞争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运行机制,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竞争合理市场价格、正确市场信息
3、;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经济效益;优胜劣汰,资源合理配置。竞争发挥着引导、节约、激励、淘汰和资源配置的作用,要求竞争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要保护正当的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 1 假冒或仿冒行为。注册商标知名商品企业名称质量标志 等。2 商业贿赂行为。帐外回扣;/合法折扣与佣金 3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4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三种情况:非法获取违法使用违约使用 5 竞价行为。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经营者有主观故意排挤竞争对手。例外情况:鲜活商品到期或积
4、压商品季节降价特因降价。,6 附条件交易行为:搭售或附加销售行为(违背购买者意愿)7 非法有奖销售:欺骗性的有奖销售。谎称有奖或让内定人员中奖。名为有奖销售,实为变相涨价。即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巨奖销售行为。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8 商业诽谤行为: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9 串通招标、投标的行为。10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立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11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是地方保护主义。,三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1 国家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监督检查的机构。2 社会监督
5、。四 法律责任 1民事侵权赔偿责任2承担行政处罚责任3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一:某市电信局在其营业大厅张贴一则通告。通告规定:凡在市电信局安装电话的用户,一律到省电信器材集团恒达公司(系电信局下属企业)购买电话机;用户在办理装机手续时必须先交电话机款,否则不予办理。此规定从1999年5月16日起执行。问:1 该市电信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 若违法,该如何处理?,案例二:某快餐店为促销,在大众媒介上宣传称:凡在2003 5 1 5 15 期间来本店就餐的顾客,都能获得惊喜精美礼品一份;若想知道是什么惊喜,就请在上述期限来本店就餐。5 12 王某一家来该店就餐,询问可获得什么礼品,被告知必须先消
6、费满50元,然后在吃过后凭收银条领取奖品一份。王某一家购买了价值55元的食品。等他们吃完去领礼品时又被告知最后一份礼品刚刚发完,没了。双方发生争执,王某认为该店欺诈消费者,实际做法与广告不符,快餐店店员认为是王某运气不好,吃得太慢,广告只是为了招揽顾客,本身就不全是真的。问:该快餐店的广告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案例三:某省修建一条纵贯全省的高速公路,采取分段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其中一段120公里路段因地形简单易于施工而引起各建筑公司的兴趣。兴达建筑公司已有几个月未承接到 项目,很想承建这一工程,经多方打听得知 负责本次招标的李国力是本公司职员方芹的 大学同学,该公司通过方芹
7、以重金(5万元)收买了李国力,从中得知建业建筑公司是其 最大的竞争对手,对方开价 6800万元。,兴达建筑公司就与建业建筑公司谈判,约定:建业建筑公司将“全力支持”兴达公司,提高自己的标价,减少提出的优惠条件;作为补偿,兴达将 给建业20万元协助费。在投标截止日的前一天,李国力又将其他建筑公司的投标价和投标文件等 重要信息交给方芹,方芹又交给公司领导。终于 在截止日的上午10点(最后期限为这天的下午1时)递交了投标书。结果兴达建筑公司以低于其他投标者的最低投标价7300万元和相对优惠的条件中标。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四:1999 8 6 刘毅 何燕生 李阳三人开办茂盛化学制品厂,生产由吴
8、海权提供配方的“洒得安”农用杀虫剂。吴向茂盛化学制品厂提供的“洒得安”说明称:“洒得安属于吴教授的发明专利。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复方某酸乙酯,稀释后油水分离,含甲醇很高,属于洒得安的伪造品,不能代替洒得安使用,特此说明。此外,麦稻乐牌洒得安会增加环境污染,完全失去洒得安的固有特征。这是以冒牌来掩饰侵权,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是明目张胆地破还洒得安的声誉,实属可恨。”何燕生稍加修改后,印制了2000份此说明书。说明书称:“发明人吴海权教授授权声明:,目前市场上有假冒洒得安出售,伪品改头换面,以所谓复方某酸乙酯(麦稻乐)之名出现,欺骗广大消费者,并侵犯了专利权人吴海权教授的专利权及我厂的专利使
9、用权,实属违法行为。请广大用户认准我厂生产的友骄牌正宗洒得安,它对人体绝对无毒无害,保证杀灭麦、稻害虫的有效率95以上”。茂盛化学制品厂将这些说明书向全国有关单位邮寄了数百份,并在国内多家报纸上以上述内容进行广告宣传(未经登记),致使诚民生物化学厂“麦稻乐”农用杀虫剂的销售受到很大影响,有的客户要求停止执行已订立甚至已部分履行的合同。,诚民生物化学厂诉至法院,要求茂盛厂停止专利侵权、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查明,诚民生物化学厂生产的“麦稻乐”农用杀虫剂的经省农业局于1999 2 3 批准生产的农用杀虫剂;茂盛化学制品厂生产的“洒得安”却无任何许可文件且未获专利权。“洒得安”和“麦稻乐”都是复方某酸
10、乙酯制剂,基本原料相同但含量不同。某酸乙酯在国内由诚民生物化学厂厂长张兢光发明,于1998 年 11月申请了发明专利。专利局以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规定通知其修改,但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问:该案应如何处理?,广告法94 10 27 八届人大常委十次会议 95 2 1广告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准则:一般准则:真实、合法、文明。禁止情形;特殊准则:特殊商品广告。,第二节 产 品 质 量 法 1993 2 22 七届人大常委第30次会议,93 9 1 2000 7 8 九届人大常委第16次会议修订。9 1一 概述:(一)产品、产品质量1 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
11、销售的物品。2 产品质量:根据ISO(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有关规定:指产品规定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征的总和。这些特征主要包括:可用性、工效性、可靠性、维修性、安全性、经济性。(二)产品质量法1 产生与发展2 概念:是调整生产、流通、交换、消费领域中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 主要内容:产品质量管理法;产品质量责任法。4 主要特征:规范的多样性;技术性规范占重要地位;行政规章对产品质量法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二 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 保证质量: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应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标准
12、、说明。2 符合标识: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名称及含量;限期产品;警示说明等,3 符合包装: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表明储运注意事项等。4 严禁假冒:生产者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得生产国家命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或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 进货验收制度;2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 销售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三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民事
13、、行政、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1 瑕疵担保责任:即产品质量不达标的损害赔偿;2 产品责任:即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产品存在缺陷,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缺陷: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标、行标。赔偿:人身伤亡赔偿;财产损失赔偿。,3 承担民事责任的有关问题,构成产品责任的条件 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有损害事实:即因产品缺陷已经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具有因果关系。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a 未将产品投入使用的;b 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承担
14、产品责任期间及诉讼时效 产品责任期间:指产品责任主体对缺陷产品损害赔偿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期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最初交付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尚未超过说明书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诉讼时效:2年 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关系:第3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即有责任的一方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案例分析:刘某伙同王某从某电扇厂仓库盗窃未经检验的轮船用小型电扇两台,两人各分得一台。刘某将电扇以6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高某在使用时,被飞出的扇叶削掉半截左耳。高某以扇叶及保护网设计及制造有瑕疵为由向电扇厂提出索赔。问:高某是否有权向电扇厂索赔?其法律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