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龙港市律师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5592077 上传时间:2023-07-31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0.3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扶持龙港市律师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关于扶持龙港市律师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关于扶持龙港市律师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关于扶持龙港市律师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关于扶持龙港市律师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关于扶持龙港市律师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扶持龙港市律师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关于扶持龙港市律师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提高我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深化”法治龙港”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30号)、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14号)、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法办发(2021)3号)、浙江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浙司(2021)12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律师

2、行业现状,现就扶持我市律师行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市关于律师行业政策扶持和保障的相关要求,持续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名所名品名律师”培育工程,引入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律师事务所,为龙港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不断壮大本地法律服务行业,为法治龙港建设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二、强化律师队伍建设(一)鼓励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1.对律师事务所经营奖励。律师事务所首次营业收入达8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达到100O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律师事务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进入规上服务业后,在上年营业收入的基

3、础上,年增长每增加100万元,追加奖励5万元。该奖励不与其他以营业收入作为依据的奖励同时享受。2 .对律师事务所获得荣誉称号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全国著名律师事务所”“浙江省著名律师事务所”的,当年分别奖励40万元、25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浙江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温州市十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当年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3 .倡导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首次达到30人以上,且经两次年度考核人数均未低于30人的,给予律所一次性奖励5万元;首次达到20人以上的,且经两次年度考核人数均未低于20人的,给予律所一次性奖励3万元。(二)鼓励

4、引入市外律师事务所1.迁入总部。市外“全国著名律师事务所”“省级著名律师事务所”将总部机构迁入龙港的,分别给予该所一次性补助150万元、100万元;市外“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温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包括“温州市十强律师事务所”)将总部机构迁入龙港的,分别给予该所一次性补助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2 .设立分所。市外律所在龙港新设或迁入8名律师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按律师人数每人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全国著名律师事务所”“省级著名律师事务所”在我市新设或迁入律师8人以上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补助标准分别调高到每人10万元、9万元;“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5、”“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温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包括温州市十强律师事务所)在我市新设或迁入律师8人以上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补助标准分别调高到每人9万元、8万元、7万元。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设或迁入律师事务所(分所)以市外律师迁入人数计算开办补助。3 .新设所购房补助。新设或新入驻律所以律所名义在龙港购置办公用房,年检考核时律师人数达到IO人、按律师人均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标准,在其实际购房价格的10%以内,最多可分别申请总和不超过100万元的购房补助。购置的办公用房不得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只限于律所正常办公使用。4 .新设所租房补助。新设或新入驻律所在龙港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

6、,根据实际租赁情况,可按照律师人均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标准,申请办公用房租金补助,第一年按照1.5元/平方米/天补助,后续年度按照1元/平方米/天补助,最高可申请补助3年。律所年度补助申领总额不得超出该所年度实际租金总额。租赁的办公用房不得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只限于律所正常办公使用。以上第3、4条政策,不可重复申领。(三)鼓励律师人才培养在龙港市执业期间,律师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分别给予该律师3万元、1万元;晋升为一级律师的,奖励10万元;晋升为二级律师的,奖励5万元;35岁(含35岁)以下青年律师晋升一级、二级、三级律师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执业律师被评为国家、省级优

7、秀律师的,分别给予该律师3万元、2万元的奖励;执业律师被评为省、温州市级“十佳律师”的,分别给予该律师2.5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在龙港市律师事务所实习并获得执业证的律师,给予该律师一次性补助2万元;在2023年1月1日至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在龙港市律师事务所实习并获得执业证的律师,参照本实施意见,给予该律师一次性补助2万元。三、强化公职律师队伍建设1 .鼓励符合条件的龙港市党政机关在编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为报考人员提供必要的考前复习时间。对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申报公职律师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对其参加由省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律师岗前培训费用予以报销。公职律师所在单位

8、要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年度考核制度。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应给予支持、帮助和鼓励,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尝试将公职律师与法律顾问等工作相结合,更大限度地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2 .公职律师(含正在申请人员)在开展律师工作中产生的差旅费、培训费以及律师协会会员费等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予以报销。对本方案施行前已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本实施意见实施后首次申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的,或公职律师单位变更转入龙港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申领人员已有一次性奖励政策的,按最优政策执行,不重复奖励补助,不溯及既往。享受政策奖励后,公职律师需承诺在龙港市服务满2年,

9、服务期内原则上不得迁出或注销公职律师工作证,如有注销或变更到龙港市外执业的,须退回已领取奖励资金。公职律师资格的取得、单位变更等以省律师管理平台信息为准。3 .为激励关爱表现突出的公职律师,每年度对从事法律事务的公职律师开展评优工作,公职律师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超过全县公职律师总人数的20%),各单位要在平时考核“好”等次和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评定中作为重要依据,进一步激发公职律师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四、优化律师执业环境(一)发挥律师行业作用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引导,强化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引导律师积极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律师界“两代表一委员”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引

10、导律师通过团体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并推荐有意向有能力的律师加入“两代表一委员”队伍。吸收律师参加各级各类咨询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司法改革、法治建设的作用。鼓励本地律师代理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二)强化律师权利保障严格落实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专项工作,进一步强化执业教育,推进行风建设,开展日常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工作,强化律师事务所内部教育引导,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自查、市司法局倒查机制,完善日常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三)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市司法局要进一步加大与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公安、检察、法院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从事法律服务

11、业务的违法经营主体、场所,依法查处超经营范围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加强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全面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五、其他事项1 .本实施意见的适用对象为隶属于龙港市司法局主管且在龙港市参与年检考核的律所与律师。2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同一情形符合多项政策的,按最优政策执行,不重复给予奖励补助。3 .律所、律师因执业纪律、执业道德失守,违纪、违法被通报批评、处罚、处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享受上述政策;律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不享受上述政策。4 .律师事务所、社会律师应承诺在享受政策扶持后10年、5年内,不迁出我市、不改变在我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在承诺服务期内因其他情形需注销或者变更到市外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需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补助资金。对违反承诺、骗取资金、拒不退回所获扶持资金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各职能部门根据其监管职能依法予以认定,符合条件的,将其列为失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5 .对因执业违法违规违纪受到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实行“一票否决”,5年内不得申请上述奖励、补助资金。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月日起正式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