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地铁18号线一期工程华家池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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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地铁18号线一期工程华家池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杭州地铁18号线一期工程华家池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一、征收目的为加快我市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按照市、区政府相关部署要求,开展实施本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工作。二、征收原则依法征收、公平补偿、公开透明。三、征收范围东至:华家池20号好鲜惠生鲜超市东侧;南至:凯旋路232号建德人家南侧;

2、西至:凯西社区润万家百味餐厅和凯旋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西侧;北至:凯旋路264-5号(临)飞波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北侧。具体以征收红线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四、征收补偿对象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有效房产凭证的被征收人(包括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五、房屋征收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23)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

3、房2011)77号)和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标准(2022-2024年)的通知(杭政函2022)49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六、评估方式(一)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二)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七、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及处理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根据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4、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23)4号)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且不作为安置依据。八、非住宅房屋征收(一)补偿方式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确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给予望江东园及杭州市行政规划主城区范围内的安置房屋进行等价调换。(二)搬迁费搬迁费按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标准(2022-2024年)的通知(杭政函(2022)49号)规定执行。非住宅的搬迁费按实支付,也可由被征收人选择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

5、杭州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私有住宅搬家补贴费、临时过渡费和非住宅搬迁补贴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59号)执行,商业用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综合用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有效权属权源文件的记载为准。(三)临时安置费征收非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通知安置之日止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标准按照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标准(2022-2024年)的通知(杭政函(2022)49号)执行。(四)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非住宅房屋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

6、施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234号)规定执行,补偿金额可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即: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6%、5%;也可按被征收房屋一定期限的临时安置费计算,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以20个月和15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标准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和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五)征收范围内涉及围墙、工棚、停车棚、简易仓库、加装电梯等附属设施或者构筑物的,房屋征收部门

7、应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九、签约过渡方式及期限(一)过渡方式:自行解决临时过渡用房。(二)签约腾空期限: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0日内。(三)过渡期限:选择产权调换的自签约并腾空交房之日起24个月内。十、按期签约、腾空交房奖励办法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享受以下三类奖励:(一)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腾空期限内完成签约,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的奖励和补助。(二)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腾空期限内完成签约且腾空交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7%的奖励和补助。(三)另行一次性奖励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十一、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一)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应严

8、格执行本实施方案中的奖励办法,凡超过签约搬迁期限的被征收人,不享受第十条所述的奖励办法和优惠政策。(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上城区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上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二、征收补偿资金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十三、征收实施步骤(一)征收决定发布后,按相关规定选择评估机构。(二)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公示评估结果。(三)征收签约期限内,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享有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获得补偿

9、的权利,并履行腾空交房的义务。(四)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腾空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上城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退的,由上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四、征收实施单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凯旋街道办事处十五、告知事项(一

10、)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二)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向水电等相关部门缴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三)被征收人按规定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处置。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的期限搬迁完毕后,按照搬迁腾空交房的顺序领取搬迁序号,安置时搬迁顺序号作为选房序号。(五)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原件,有关水电等缴费凭证,身份证和户口簿,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等证件;承租人应提交有效租赁等凭证原件。(六)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七)上述方案中所述的“户”为一本产权证或租赁证或未登记建筑认定书算为一户,如涉及共有权的房屋视为一户;既有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又有未登记建筑认定书的,未登记建筑认定书不单独另计为一户。所述金额均为人民币,所述平方米(Itf)均为建筑面积。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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