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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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建筑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水平,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第三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本省工程建设工法的主管部门,负责工法的组织申报、审定公布、成果管理和推广应用。第四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企业级工法由企

2、业或省级行业协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践应用,经企业或省级行业协会组织评审和公布。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或省级行业协会推荐,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公布的省级工法中择优推荐,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符合高品质绿色建筑和绿色建造等要求。第二章工法申报第六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或参评工法的实践工程项目在我省的省外企业,可申报省级工法。第六条工法申报应遵循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企业申报,

3、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主要完成单位。第七条省级工法的申报由企业直接在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项目信息平台上提交。第八条申报省级工法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工法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符合节能环保、绿色低碳、技术进步等要求。(二)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或省级行业协会工法;且同一个项目当年申报数量不超过3个。(三)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应通过专家评审论证或科技成果评价,且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提供企业标准。(四)工法已经过2个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其中至

4、少1个项目在我省境内,应用工程均已办理竣工验收或交工手续。(五)工法应配套课题研究,或取得专利、论文、QC等技术成果,应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六)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七)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省内外省级工法雷同。第九条工法的申报事宜详见湖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申报指南。第三章评审与公布第十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评审。评审遵循分级管理、好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第十一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应

5、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不超过70周岁。担任过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资质)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的优先选任。第十二条省级工法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评委会审核三个阶段。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采用线上评审方式,评委会审核采用会议评审方式。(一)形式审查。对申报资料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专业组审查。(二)专业组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工法按专业分组,每组专家3名,主审1名,副审2名,评审专家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

6、、文本编制等进行评审,形成专业评审组审查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三)评委会审核。评委会分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类进行评议审核、实名投票表决,有效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通过审核。评委会形成审核意见,并推荐出优秀省级工法,经主任委员签字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审标准参考湖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编制与评价导则。第十七条评审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评审专家应对评审意见负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实行专家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不得评审本企业工法。第十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审核通过的省级工法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工法名称、申报

7、企业、主要完成人员。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布。第四章工法成果管理和推广应用第十九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管理系统,推进省级工法申报、评审、成果管理和推广应用的数字化管理。工法成果作为企业和个人良好信息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公布,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级有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共享。第二十条省级工法有效期为3年,自公布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对有效期内的省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对超出有效期的省级工法有创新和发展的可重新申报,且需其在有效期内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第二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

8、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积极推动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企业应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第二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工法,在工程评优、信用评价、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激励。第二十三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省级工法的,或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省级工法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本次参评资格或撤销已获得的省级工法称号,向社会公布,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省级工法。第二十四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廉洁纪律等行为的,取消省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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