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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著作权法概述,第二编 著作权,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及其特征,一、著作权的概念(一)著作权的定义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二)作者权理论与版权理论、英美法系的版权理论 copyright版权 构筑在财产价值观的基础上,版权的实质乃是作者 控制为商业目的复制作品的权利,是纯粹的经济权利,其中不包含作者的任何人格利益。、大陆法系的作者权理论 authors right 作者权 将人格价值观作为其著作权立法的哲学基础,著作 权首先是作品中体现出来的作者精神权利,其次是因作 品的利用而产生的财产权利。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
2、著作权与版权两概念等同。,二、著作权的外延大体有三种:1.仅指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版权2.同时包含著作财产权和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作者权3.既包含著作财产权,又包含著作人身权,还包含邻接权(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唱片制作者权等)。我国,著作权采用了最广义的定义方式,即包含著作财产权,又包含著作人身权,还包含邻接权。,三、著作权的特征特征有三:1.内容的双重性。财产权、人身权2.具体化的专有性。著作权人只对某一具体作品有专有权,而无法阻挡他人独立地创作出相同或者相似的作品。
3、3.著作人身权保护期的无限性。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例外,发表权。,四、著作权的取得 著作权的取得是指著作权法规定的由作品产生著作权的制度。一般意义上,著作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此处主要讲原始取得。(一)著作权的取得原则非自动取得原则:作品创作完成后,作者或者其他相关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才能取得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要办理的手续。,(二)我国著作权的取得原则我国采用自动取得原则。条件有三:(1)作品要求:属于作品范围,不属于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2)作者国籍要求: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世贸
4、组织成员国国民。(3)作品国籍要求:首次出版地国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或者世贸组织成员国。,(三)著作权自动取得与作品登记的关系不强制登记,但登记有好处:1.作品登记证课作为确权的初步证据。2.对计算机软件而言,软件登记证所具有的作用更大。3.作品登记还是著作权人进行著作权海关保护登记的必要条件。4.对某些作品,登记可以作为计算保护期起算点的证据。,(四)著作权自动取得与作品固定的关系 我国并没有将作品固定作为作品创作完成的条件。英美等国将作品固定作为作品创作完成的条件,但并没有将作品固定作为著作权自动取得的条件。,第二节 著作权法及其演进,一、著作权法(一)概念著作权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
5、调整由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形式上的著作权法仅指著作权法,实质上的著作权法包括一切调整著作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二)著作权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变动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形式,即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我国著作权法的渊源:宪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刑法,单行法规,行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三)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 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 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
6、宪法制定本法,(四)我国著作权法的原则我国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与立法目的相一致,并能体现立法目的:“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具体而言,我国著作权法有以下几个原则:,1、维护作者权益的原则维护作者权益,就是保护作者创作的源泉。著作权法正是通过确立法律制度的形式对作者的权益进行保护。保护作者的权益既包括著作财产权,也包括著作人身权。作者的人格和物质的利益得到保障,也就是激发了全社会的创作热情,使文学、艺术作品有了无穷无尽的创作源泉。这是各
7、国著作权法通行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也不例外。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作者享有的17项权利,还规定了对侵犯著作权人权益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这些规定无不体现对作者权益的维护。,2、鼓励作品传播的原则创作是人类社会获取精神财富的源泉,而传播则是则是获取的途径,离开传播媒介,再优秀的作品都无法为人们所获取。随着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传播途径越来越广泛,传播技术越来越先进,传播媒体也越来越多样化。从技术手段上说,从最初的雕版印刷、活字印刷到静电复印、激光照排,传播媒体从最初的文字传播到现在的声像传播、互联网传播。这些发展不断地给著作权的传播保护带来新的课题,要求著作权法调整自己的内容和体系,以
8、适应由于传播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变革。,作品的传播者如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在作者和公众之间起着不可缺少的桥梁作用,他们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同样付出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因而对于他们的创造性劳动应该给予法律的保护,若不保护或保护得不力,也会影响传播者传播作品的积极性,从而直接影响到作品在公众之中的传播,进一步影响到民族文化的繁荣和发展。因此,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作品的传播者与著作权相关权益人(邻接权人)的权利,特别是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加大了邻接权的保护力度,即是这一原则的体现。,3、协调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原则著作权法从诞生之初就是一个利益平衡的机制,一方面,保护知识产权
9、人的垄断或专有利益,以刺激他们再创作的激情;另一方面,也要保护广大公众接近知识和信息的合理权利,以促进科技、文化和经济发展的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说版权相当于社会授予作者对其创作的一种独占权,那么对专有权利的例外和限制则似乎是对社会的一种补偿,从而达到作者利益与使用者(即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对此问题的侧重点也不一样。有的国家侧重于保护作者权益,有的国家侧重于保护公共利益,但原则只有一个,都是要在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以达到既保护创作人的创作积极性,同时又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的最终目的。我国著作权法中“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即体现了这一原
10、则。,4、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的原则1992年我国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2001年又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在国际事务中遵循共同的国际准则是基本要求。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准则集中体现在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更为各个成员的著作权保护提供共同的标准。我国新著作权法对1991年著作权法中不符合国际公约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订,这为我国与世界大多数国家进行著作权贸易建立了正常合法的渠道,同时也体现我国著作权法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的原则。,(五)著作权法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
11、音录像、播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六章附则,一、国外著作权的演变1、特许出版权时期(著作权保护的萌芽阶段,15世纪中后叶-17世纪末)从历史上看,著作权制度发端于出版产业。造纸和印刷是出版产业的主要技术背景。15世纪中后期,由于东西方文化的交流,我国的造纸技术和印刷技术先后传入欧洲。这两项技术在欧洲发达的科学技术和繁荣的文化环境中,极大地促进了科学和文化的普及,使书籍出版成为新兴的产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出版商力图谋求对某些书籍的垄断的复制和发行权。英国16世纪中叶成立了印刷公会,以维护和平衡出版界从业商人的利益。此后,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做法,实行了书刊出版的特许证制度。在这个阶段
12、,特许出版权不过是一种保护出版商利益的出版图书的专利权,并非著作权制度的起源。,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2、著作财产权时期(著作权的形成时期,1709年-1788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一方面,人们认识到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才是创造的源泉;另一方面,“财产权”的概念由有形财产扩大到无形财产,著作权也包括在内。因此,英国议会被迫于1709年通过并颁布了一部以保护作者的权利为主要目的的法案,史称安娜女王法。这部法令所依据的原则中有两项是革命性的:承认作者本人是著作权保护的本源,对已出版的著作采取有期限的保护。该法律明确了作者对其作品的支配权内容,是以作者为本位的权利,从而确立了作者在这
13、项权利中的主体核心地位,标志着以保护作者的利益为宗旨的著作权制度的诞生。该法案被公认为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3、作者权时期(著作权的完善阶段,18世纪末-19世纪末)18世纪末,欧洲大陆各国建立德著作权保护制度体现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一些主张。他们认为,作品不同于其他商品,首先是作者人格的反映。因此,在著作权中人格权是首要的,财产权次之。因而,大陆法系国家把著作权法称为作者权法(Authorsrightslaw)。1793年法国制定的著作权法,成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的典范。该法强调著作权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精神权利,并且精神权利是首位的。至此,著作权法也形成了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体系。
14、一个是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体系。该体系把著作权主要作为财产权,而不强调其人格权内容。另一个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体系。该体系除了规定著作财产权之外,还注重强调著作权中的人格权内容。,4、国际保护时期(19世纪中叶开始)科学技术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作品复制和传播技术的进步,使作品突破国与国的界限被广泛利用成为一件轻而易举的事。而各国作者基于内国法而获得的权利保护,不可能在他国发生效力。因此,要求版权国际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1886年签订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经过七次增补和修订,形成目前多数成员国批准的1971年巴黎文本,已成为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相互间保护著作权的基础性公约。第二次世
15、界大战以后,在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的要求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主持于1952年9月在日内瓦通过了另一个著作权公约-世界版权公约。该公约于1955年9月开始生效。目前,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是两个重要的版权国际保护公约。同时,1993年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更进一步强化了国与国之间相互保护著作权的联系性和一致性。,二、中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古代著作权概念的萌芽,石刻(拓碑)印章的影响(拓碑图、印章图)雕版印刷(例图)活字印刷(例图)出版业的发生使作者产生利益要求,拓碑图,印章图,元代,明代,雕版印刷,雕版,经折式装祯,卷轴式装祯,制成品,活字印刷,印刷版,
16、活字印刷单字,活字印刷成品,活字印刷,毕升像,西维摩诘所说经,(二)大清著作权律,1910年,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附则,5章55条需向民政部注册、缴费、交纳样本奠定我国著作权法的基础,树立人们的著作权观念,(三)建国初的著作权保护1950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保护作者、兼顾各方1953关于结症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整体上,行政保护,不作为民事权利,废除版税,稿酬低,是政府对作者的生活补助和创作的奖励(鼓励),(四)80年代的著作权制度民法通则的确认相关的知识产权法的颁行,(五)著作权法的颁行1990/9/7七届人大15次会议通过,次年6月日实施,经济、政治、观念的突破1992年10月加入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2001年10月九届人大24次会议通过修改2010年2月26,十一届人大常委会13次会议,再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