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资产重组》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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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问题,主讲人:郭克军(一级合伙人),目 录,第一部分,法规概述,第一部分 法规概述,第一部分 法规概述,第一部分 法规概述,第一部分 法规概述,第一部分 法规概述,第一部分 法规概述,第二部分,重大资产重组动因,第二部分 重大资产重组动因,上述类型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上述类型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均发生变化,就目前市场上的案例而言,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一般不会转让上市公司股权,通过借壳方注入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实现其股权的增值。,第二部分 重大资产重组动因,第二部分 重大资产重组动因,第三部分,证监会并购重组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中国证监会对并购重组项目审

2、核反馈意见所关注的共性问题进行了梳理,通过网站公告了 并购重组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截至目前,十五个关注要点为:,第三部分 证监会并购重组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第四部分,案例分析,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交易结构,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交易完成后的结构,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特殊法律问题股东安徽星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持股清理2003年11月20日,经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局管理委员会批准,安徽星马汽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会职工持股会、自然人刘汉如、沈伟良以及邱卫人共同出资设立安徽星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星马创投前身)。对于安徽星马汽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会职工持

3、股会、刘汉如、沈伟良及邱卫人持有的8,500万元出资,其实际出资人为安徽星马汽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397名职工。为清理安徽星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存在的委托持股事宜,2009年6月,390名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变更情况从略)中的248名实际出资人将实际所持安徽星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转让予其余104名实际出资人。2009年6月,以上转让方与受让方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安徽省马鞍山市为民公证处就以上股权转让行为予以公证。本次股权转让后,由于安徽星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已超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上限,安徽星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刘汉如等142 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决定以该公司经审计

4、的净资产进行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交易结构,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渤海租赁93.45%股权,增发股份,渤海租赁6.55%股权,全部资产、负债(或第三方承接),10.99%,89.01%,32.85%,67.15%,交易完成后的结构,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特殊法律问题置出资产处理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为ST汇通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负债和业务以及附着于全部资产、负债和业务的一切权利和义务。1.资产情况及协议安排(1)股权投资ST汇通(母公司)股权投资主要包括如下企业:汇通水利、汇通实业、中药科技园、汇通矿业、汇通风电、汇通进出口及正在办

5、理注销的新疆高压开关厂、新疆新穗厨具冷冻设备厂、新疆水电设备物资公司、深圳隆鑫投资有限公司(后三家企业正在办理注销手续)。上述股权系ST汇通合法持有,未设置质押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权益,亦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冻结。ST汇通已取得汇通实业和中药科技园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同意函。对于尚未取得的汇通矿业、汇通进出口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同意函的,在本次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ST汇通应根据公司法和相关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转让其持有的汇通矿业95%、汇通进出口35%股权履行必要的程序。,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2)固定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ST汇通(母公司)拟置出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

6、物、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ST汇通(母公司)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包括四项房产,其中两项即发电机房和海南住房截至评估基准日已无实物,一处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一处房屋拥有房屋产权证,但不享有该建筑物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从而导致该房产权属的不完整性和未来房产过户存在不确定性。(3)负债ST汇通已取得债权人关于债务转移至海航实业或海航实业指定的第三方的同意函的债务金额为20,916.17 万元,占ST汇通2010 年2 月28 日母公司报表负债总额41,005.32万元的51.01%;其中金融债务45,000,000 元已全部取得债权人关于债务转移的同意函;对于部分生产经营性债务、税费等

7、ST汇通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付。ST汇通将充分与债权人沟通已取得相应的债务转移同意函。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协议约定,若ST汇通的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海航实业应负责和保证及时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相关债务;对于未能取得债权人同意而导致该债务未能转移的,海航实业应当负责在债务到期前将清偿资金足额支付到ST汇通指定账户,以便ST汇通能及时对外清偿债务。,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4)债权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协议,ST汇通应在该协议生效后就本次资产置换所涉及的债权转移通知债务人,并将该债权相关文件全部移交海航实业。(5)拟置出资产涉及的ST汇通下属企业的资产权属存在瑕疵(6)拟置出资产涉及的或有事项A.

8、担保事项B.保函C.重大诉讼事项对于ST汇通存在的担保事项,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协议,对事先未征得债权人同意担保责任转移的,若债权人不同意担保责任转移的,如发生ST汇通承担保证责任等情形,海航实业应当在接到ST汇通书面通知后的十日内向ST汇通做出全额补偿。,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2.重组方对于置出资产的相关承诺(1)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能产生的责任承担为了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海航集团(海航实业的母公司)和海航实业共同承诺:1、汇通集团重组后,若发生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的任何争议事项,海航实业承诺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费用、风险及债务均由海航实业承担。若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上

9、市公司作为前述争议事项的当事人或上市公司因该等争议事项承担了任何责任或遭受了任何损失,海航实业在接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上市公司作出全额补偿。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对海航实业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汇通集团重组后,若汇通集团发生或遭受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的任何或有债务及其他债务、义务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就置换资产中的对外投资因上市公司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及就置换资产中的上市公司所投资企业未依法办理清算、注销手续,上市公司作为投资单位或股东所应承担的清算责任和债务责任;上市公司违反相关环保、税务、产品质量、人身侵害、知识产权、劳动及社会保障等法律规定而承担

10、的任何支付、缴纳、滞纳、赔偿或补偿责任),均由海航实业负责处理及承担。若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上市公司作为前段所述事项或责任的当事人或上市公司因该等事项承担了任何责任或遭受了任何损失,海航实业在接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上市公司作出全额补偿。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对海航实业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2)置出资产瑕疵的承担海航集团、海航实业已出具承诺,承诺“海航实业已了解并知悉汇通集团置出的部分资产中存在权属不清的情形,海航实业承诺:无论是否已知悉置出资产的权属瑕疵,对置出资产可能产生的所有纠纷及损失由海航实业负责处理和承担;并放弃就该损失要求上市公司赔偿的权利”。(3)

11、关于未获得债权人同意函债务的承担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和ST汇通利益不受损害,对于未取得相关债权人关于债务转移同意函的债务,海航实业和海航集团已就ST汇通债务转移出具了关于在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过程中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的承诺函:1、如汇通集团的相关债权人要求汇通集团就所负债务的转移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该等债务,则海航实业愿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承担提前清偿义务。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对海航实业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因未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函而无法转移的债务,海航实业将以现金方式在上述债务到期前向相关债权人足额进行清偿,以保证重组后上市公司免于清偿该等债务;若债权人未来坚持要求上市公司

12、清偿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海航实业保证立即足额向上市公司作出偿还和补偿,以使上市公司免于遭受任何由此造成的损失。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对海航实业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承诺人提供的上述担保均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交易结构,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交易完成后的结构,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特殊法律问题商务部门的审批程序由于本次交易对方梅花集团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鼎晖生物、新天域生化为境外企业,因此本次吸收合并获得商务部关于同意本次交易的批复,但本次发行后鼎晖生物(实施完毕后持有上市公司13.39%的股份

13、)和新天域生化(实施完毕后持有上市公司12.94%的股份)的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本案未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而是适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商务部门依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进行审批。依据战略投资办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需要满足如下主要条件:,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公司(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必须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第四

14、部分 案例分析,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交易结构,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交易完成后的结构,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特殊法律问题淮钢特钢未置入高新张铜股权的代持问题淮钢特钢股东除沙钢集团(置入高新张铜)、江阴万德、何达平外,刘祥、陶俊发、唐明兵、陈建龙为淮钢特钢经营层、管理及技术骨干共计189人的持股代表。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8日下发关于确认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有限公司改制及国有股权转让合规性的函(苏政办函20105号),确认淮钢特钢的改制及国有股权转让等事项履行了法定程序,并经淮安市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解决淮钢特钢代持股权问题,淮钢特钢承诺“在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15、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本公司将积极采取适当措施依法完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规范公司的股权结构,妥善解决股东代持股份问题”。,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特殊法律问题沙钢集团股东沙钢集团工会根据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我们注意到在本案中,沙钢集团工会持有沙钢集团18.63%的股权,但考虑到本案中并不是沙钢集团上市,沙钢集团工会只是间接持有了上市公司权益。因此,我们理解,在不

16、存在故意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工会组织可以间接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交易结构图,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交易完成后,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特殊问题分立原因东北高速属于募集设立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主业资产是分别位于黑龙江和吉林两省的与高速公路相关的经营性资产和权益,设立时的三个发起人股东龙高集团、吉高集团和华建交通在东北高速中均没有绝对控股地位。东北高速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股权结构和资产布局,使公司的治理结构出现过一定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发展,也不利于获得当地政府的政策支持。本次分立后,龙江交通和吉

17、林高速的核心主业资产将分别集中于黑龙江省和吉林省,有利于两公司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获得资产注入和发展的动力。,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交易结构,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交易完成后的结构,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特殊法律问题IPO与吸收合并同时进行金隅股份本次吸收合并太行水泥的最大特点,在于吸收合并与IPO同时进行,互为条件,以首次公开发行A股与太行水泥其他股东所持股份进行交换,金隅股份IPO的目的不在于募集资金而与吸收合并太行水泥。因此,金隅股份需要满足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太行水泥需要满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特殊法律问题吸

18、收合并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吸收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继。本次合并完成后,金隅股份作为存续公司,将承继及承接太行水泥的所有职工、资产、负债、权利、义务、业务、责任等,太行水泥将解散并办理注销手续。金隅股份和太行水泥现有下属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其各自分别承担。1)既有负债的处置:A向全部债权人发出通知及公告;B书面通知及/或取得相关债权人的同意,包括金隅股份和太行水泥分别作为一方当事人签署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全部金融债务合同等。2)其他债务的处置:对于除前述既有负债以外的其他债务(如有),金隅股份和太行水泥将根据具体情况与有关债权人确认债务并协商作出妥

19、善处置。金隅集团承诺作为金隅股份和太行水泥的保证人,就金隅股份和太行水泥的债务清偿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特殊法律问题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与现金选择权(1)权利概述 A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股东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该等收购的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B 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均分别出

20、台了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以近期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为例,该指引第三条规定“本指引所称现金选择权,是指上市公司拟实施合并、收购、分立等重大事项时,该上市公司的股东按确定的价格在规定期限内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相关当事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以下简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的权利”。由此,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换股吸收合并其他公司的实践中,现金选择权成为保护公司股东(包括但不限于异议股东)利益的一种方式。,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2)相关案例的分析A 金隅股份(金隅股份异议股东“退出”请求权,

21、太行水泥股东现金选择权及追加现金选择权)B 东北高速(异议股东“现金”请求权)C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2009年),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3)对比分析通过公司法与证券交易的相应指引规定的对比及实践案例中,不难看出如下两个问题:第一,现金选择权与上文所述的回购请求权存在较大的不同。其一,法律依据不同;回购请求权系法律规定的权利,现金选择权则为上市公司或其重组方为保护上市公司股东权益而设定的权利。其二,义务实施主体不同;回购请求权义务承担主体为作出合并、分立决议的股份公司,现金选择权义务的承担主体可能为上市公司或其重组方,也可以为其他第三方

22、。其三,触发要件不同;回购请求权仅限于股份公司作出合并、分立的决议之时,现金选择权则可以是上市公司实施资产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时,现金选择权的触发要件较多。其四,股东对公司决议的表意不同:回购请求权是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则在权利设定上存在差异,弃权、同意及未进行意思表示的股东都可能享有该等权利。,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第二,在实践中,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存在变更为异议股东“退出请求权”、“现金选择权”、“收购请求权”的情况。同时,出现了异议股东的权利要求对象由上市公司变更为上市公司指定的第三方的情况。通过引用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系股份公司异议股东的法定权利,需要

23、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而现金选择权并非股份公司相关股东的法定权利,在更大的范围内保护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存在自由设定的空间。考虑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可以向第三方转让,实践中出现的异议股东的权利要求对象由上市公司变更为上市公司指定的第三方的情况,虽与公司法有些抵触,但是却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没有实质损害异议股东的权利,故在实践中采用较多。,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七)*ST华源(A/B股公司破产重整(股权让渡、协商定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程概述因*ST华源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上海泰升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1日向上海二中院申请对*ST华源进行破产重整。2008

24、年9月27日,上海二中院受理*ST华源破产重整案。2008年12月13日,上海二中院裁定批准*ST华源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为挽救*ST华源,须引入具有一定实力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规范性要求的重组方,并通过定向增发等合法方式向公司注入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 亿元、并具有一定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使公司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从而得以重生,同时,*ST华源全体股东同比例缩减股本,缩减比例为25%。在缩减股本的基础上,全体股东按一定比例让渡其持有的股票,其中,原控股股东华源集团让渡其所持有股票的87%;其他股东让渡其所持有股票的24%。截止2008年12月31日,*ST华

25、源的相关资产已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处置完毕;*ST华源全体员工已与公司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2009年4月10日,公司公告重整计划执行延长至2009年4月30日。,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2009年4月24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ST华源缩股、让渡工作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如期完成,为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创造了条件。除未提供股票账户或股票账户不合格的债权人应受偿的股票以及为“未获偿债权”预留的股票均已划转至*ST华源(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户)外,所有让渡用于偿债的股票已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受偿比例划转至债权人提供的股票账户(*ST华源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将出资人让渡的部分A股股票,按每100元债权受偿3.3股的

26、比例,向债权人进行分配);按照重整计划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的股票也已根据上海一中院(2009)沪一中执字第162号的裁定过户至东福实业及关联方俞丽女士的股票账户。*ST华源资产处置所得款项在按顺序支付或偿还重整费用、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后,剩余款项向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在*ST华源按上述方案履行完清偿债权的义务后,对于未获清偿的部分,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ST华源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ST华源于2009年10月11日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源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ST华源向东福实业、锦昌贸易、三嘉制冷、创元贸易以每

27、股2.23元发行103,947.20万股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名城地产70%股权(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定价适用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之规定,采用协商定价)。2009 年10 月28 日,*ST华源召开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2009年12月25日,中国证监会有条件通过*ST华源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截至目前,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和我们联系。联系方式:郭克军 合伙人中伦律师事务所手机:1391 073 7276电话:(8610)5957 2082Email:,致力于您的成功!Committed To Your Success,中伦律师事务所,谢 谢!,(北京 上海 深圳 香港 广州 东京 武汉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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