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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是以公共利益为导向、满足中小企业普遍性、基础性需求的服务,主要由政府保障供给,或者政府通过委托(采购)等方式支持公益性社会机构和市场主体增加供给,促进公共服务普惠化。笫三条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
2、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公告,集聚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培训、技术等综合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直单位(含省级协会,以下统称推荐单位)按照“谁推荐、谁负责”原则协助对其推荐的示范平台进行认定和服务跟踪管理。第五条示范平台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报示范平台的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广东省注册登记时间2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非营利法人
3、平台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服务中小企业户数占企业客户数量的60%以上,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一)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培训、技术等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法人;(二)承担政府委托(采购)中小企业政策、咨询、培训、技术等服务专项的企业法人。政府委托(采购)的中小企业服务专项的收入占服务收入的比例三年平均在20%以上,或者政府委托(采购)中小企业服务专项的合同金额三年累计100万元以上。第七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财务收支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近3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稳步增长,服务的中小企业客户满意度在80%以上。积极参加中
4、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服务中小企业相关活动。(二)有明确的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计划。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良好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具有必要的服务资质,拥有与服务能力相关的专利、商标、品牌、标准、软件著作权等相关成果。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60%以上(学历和职称不重复计算)。(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与高校、科研院所、协会(商会)、市场专业服务机构等优质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或拥有10名以上外部专家的专家资源库。(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
5、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满足GB/T19001或IS09001标准要求并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取得专业技术服务领域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在线上和线下公开服务项目目录、服务流程、服务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服务承诺以及监督电话等;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具备快速处理企业需求、投诉或意见反馈的能力。建立并实施服务对象信息保密制度。(五)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失信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形。第八条示范平台具备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必须在满足政策服务功能要求的同时,满足咨询服务、培训服务、技术服务中至少一项
6、服务功能要求。(一)政策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查询、宣传、解读、培训和辅导服务,帮助中小企业享受助企惠企政策。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政策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上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500家以上,线下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50家以上。(二)咨询服务。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法律咨询、市场开拓、融资促进等咨询服务,政务、商务代理服务,市场开拓、投融资、人员招聘等供需对接服务。线下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50家以上。供需对接服务年组织开展20家以上中小企业参加的相关服务活动不低于5次。(三)培训服务。为创业者或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技能、投融资等
7、培训服务。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IoOO人(次)以上。(四)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实验试验、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标准计量、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科技成果转化、数字化应用、知识产权、仪器设备共享、节能环保等服务。重点面向制造业中小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具有技术服务相关的仪器设备、专业团队及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或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50家以上。粤东西北地区服务业绩较突出、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二)(三)(四)的条件可适度放宽。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
8、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平台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第十条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示范平台推荐工作,省直单位(含省级协会)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其中协会推荐限于本行业本领域所属单位或团体会员。第十一条认定程序。(一)专家评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示范平台候选名单。(二)现场考察。对示范平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或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三)公示确认。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意见,确定示范平台名单,公示通过后发文公布确认。第十二条对公告认定的示范平台授予“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牌匾,认定为省级中小
9、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才能推荐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第四章动态管理第十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示范平台信息数据库,方便中小企业和社会公众查询。第十四条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平台称号。第十五条示范平台的法人主体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自发生调整情况之日起暂停示范平台称号。法人主体应当在发生调整情况三个月内向推荐单位报告,推荐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在年度推荐示范平台时将审核情况和审核意见一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上述调整事项纳入年度评审工作,对评审合格的准予在原
10、有效期内继续使用示范平台称号。第十六条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中小企业服务跟踪平台,对示范平台服务中小企业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总结宣传服务中小企业典型做法。示范平台应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在线填报服务中小企业情况。连续3个月未按规定填报的平台,将给予通报。连续6个月未按规定填报的平台,将撤销示范平台称号,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推荐单位应督促示范平台按时填报,管理不善的,将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第十八条推荐单位负责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开展服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质量、服务收费以及服务满意度等
11、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平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不定期组织对示范平台的服务情况进行测评,对测评不合格的平台情况反馈推荐单位,并暂停示范平台称号。推荐单位应指导测评不合格的平台6个月内完成整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平台将撤销示范平台称号。第十九条示范平台应当守法运营,配合开展评审、检查、测评等工作。拒不配合的,或者有弄虚作假或其它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撤销示范平台称号,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二十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把培育示范平台作为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加强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更多优质服务直达中小企业。第二十
12、一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示范平台培训和交流机制,总结宣传推广服务中小企业的典型做法,不断提升示范平台服务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市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重点扶持。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中第八条所述服务企业数量,包括:响应企业需求提供的针对性服务企业数量、参加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服务中小企业相关活动服务企业数量、接受政府委托(采购)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包括网站点击量或浏览量、申报单位主动推送短信或电话等服务数量。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
13、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可以参照第六条第(二)项执行。分支机构除外。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19)6号)同时废止。尚在有效期内的示范平台,有效期满后按新办法执行。附件2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培育和管理,修订起草了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
14、现行的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19)6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由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2019年印发。实施3年来,培育认定了一批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在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强化服务支撑、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是示范平台的公共性、平台性、示范性需进一步增强;二是需进一步加强认定后的指导、支持和动态管理。二、修订主要内容(一)突出公共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属于公共产品,是以公共利益为导向、满足中小企业普遍性、基础性需求的服务,主要由政府保障供给,或者政府通过委托(采购)等
15、方式支持公益性社会机构和市场主体增加供给,促进公共服务普惠化。因此,将示范平台申请单位从目前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即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缩窄为两类主体:一是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二是承担政府委托(采购)中小企业服务专项的企业法人。(二)突出平台性。为进一步突出示范平台的“平台”特征,本次修订规定示范平台应当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具备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在满足政策服务功能要求的同时,需满足咨询服务、培训服务、技术服务中至少一项服
16、务功能。在服务功能类别上,进一步聚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征求意见稿将原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五大服务类别,调整归并为政策、咨询、培训、技术四大服务类别。主要考虑:一是突出强调政策服务为首要的公共服务;二是信息服务调整为咨询服务,信息服务应当是各类服务的基础功能,还要提供基于信息的创业、管理、市场、融资等咨询服务,同时包括政务、商务代理服务和供需对接服务;三是创业服务示范平台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服务功能有重复交叉,且创业服务主要内容也是政策、咨询、培训、技术服务,可以归并;四是调减融资服务类别,目前有效期内融资服务类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主要是政策、咨询、培训服务,可以归并。
17、(三)突出示范性。一是提高服务中小企业数量要求。认定基本条件中,对每一类服务功能分别提出具体的服务数量要求。二是运营年限由2年以上提高至3年以上。三是服务满意度由80%以上提高至90%以上。四是对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提出明确要求。如:需满足GB/T19001或ISo9001标准要求并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取得专业技术领域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等。五是具有与服务能力相关的专利、商标、品牌、标准、软件著作权等相关成果。六是积极参加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服务中小企业相关活动。(四)突出实效性。一是加强动态管理。增加服务情况跟踪管理等规定,对示范平台服务中小企业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对未
18、按规定报送服务情况的平台,采取通报、撤销示范平台称号等措施。二是增加对变更事项平台的审核规定。示范平台的法人主体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向推荐单位报告,暂停示范平台称号。三是加强抽查测评。对测评不合格的平台情况反馈推荐单位,并暂停示范平台称号。推荐单位应指导其6个月内完成整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将撤销示范平台称号。四是加强培训交流。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示范平台培训和交流机制,总结宣传推广服务中小企业的典型做法,不断提升示范平台服务能力和社会影响力。(五)突出行业性。一是要求技术服务重点面向制造业中小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具有技术服务相关的仪器设备、专业团队及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或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二是发挥协会贴近行业、了解行业优势,要求协会推荐本行业本领域的优质服务机构。(六)明确推荐和管理责任。征求意见稿按照“谁推荐、谁负责”原则,明确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与协会分别推荐、分别负责,包括业务指导、督促填报服务情况、开展平台服务情况检查、示范平台更名审核等。管理不善的推荐单位,将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同时,规定协会推荐限于本行业本领域所属单位或团体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