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支付技术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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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聚合支付技术服务合同甲方(委托方)名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乙方(服务方)名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 .服务内容1.1. 乙方为甲方及甲方商户(二级商户)提供聚合支付技术服务,即当甲方或其商户的用户购买其商品或服务时,用户支付的货币将直接转移至乙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拥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以下称“第三方支付机构“),再由该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清分。1.2. 支付类型:乙方指定相应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根据甲方及其商户的申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线下扫码支

2、付、PC端扫码支付、公众号支付等,乙方指定相应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聚合支付技术接口、POS改造程序、收银客户端(含Pe端和手机端),其他设备如扫码枪、收银系统或微信公众账号开发由甲方及其商户自行配备和完成。2 .服务期限2.1. 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年月曰(含当日)止。2.2. 服务期限届满后,如双方事实上仍在提供与接受服务的,视为本合同顺延为不定期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3. 服务期限内,甲方有权提前60天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除正常结算解除前的费用以外,甲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3 .服务费用3.1. 乙方为甲方提供聚合支付技术服务,将按照如下方式收取技术服务费:

3、由乙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以网上电子划款转账的方式,按照T+1工作日的结算周期,将各方可得的收入划转到各自账号中。乙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结算延误,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不承担对应责任。此外,甲方应向乙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具足额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经营状况、业务变化及实际赔付情况调整结算周期,并以电子邮件通知的方式通知甲方。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甲方对账数据不一致的,以乙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3.2. 技术服务费乙方收取的技术服务费由以下两部分构成:3.2.1.

4、 乙方从每笔交易款高于(含)1元数额的部分中收取(百分之)的费率作为技术服务费的一部分;3.2.2. 每笔交易中小于1元数额的部分全部由乙方收取,作为技术服务费的第二部分。3.3. 双方确认:若因甲方提供信息不准确的原因导致款项无法按时结算至甲方银行账户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3.4. 若甲方需变更结算账号,应与乙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因甲方变更账号但未及时通知乙方导致增加的额外成本或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4 .乙方其他权利义务4.1. 乙方应确保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4.2. 如果乙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发现甲方及甲方商户在使用本协议项下约定服务时存在

5、异常的或者大额交易,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甲方商户提供合理、合法、有效的交易证据。在甲方及甲方商户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之前,乙方有权要求相应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暂时关闭聚合支付平台接口;如甲方及甲方商户不能按要求提供证据,或者在导致乙方因此产生相应损失,甲方及甲方商户未能予以全额补偿乙方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让相应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完全关闭聚合支付平台接口,并且解除本协议,同时对甲方及甲方商户进行追偿。4.3. 乙方有权根据风险防范需要,随时让相应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中止(终止)向甲方及甲方商户提供聚合支付服务或调整甲方及甲方商户使用聚合支付的支付限额。4.4. 本协议项下,

6、除乙方故意的情形外,如甲方及甲方商户或其他第三方因款项等问题发生纠纷,或者因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或其他银行原因造成款项收付上的纠纷,与乙方无关。因纠纷产生的风险及责任由甲方及甲方商户或其他第三方(含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和其他银行)自行解决与承担,如乙方无论何种原因替甲方及甲方商户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经济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及甲方商户追索相应损失。4.5. 乙方有权审核甲方及甲方商户为享有本协议项下的服务而提供的资料。若甲方及甲方商户提供的资料不符合乙方审核要求的,乙方有权拒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完成商户的聚合支付业务交易的调单、退款、风险调查及实地核查等工作。4.6. 乙方有权自行

7、选择且随时更换为甲方发展的商户提供“聚合支付服务”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4.7.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甲方拓展的商家、乙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等非乙方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任何后果与法律责任,乙方均不承担责任。4.8. 商户在使用乙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聚合支付服务过程中,非因乙方原因被消费者投诉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商户及时妥善解决或采取完善补救措施,甲方或商户未能及时完善或补救的,乙方有权视实际情况要求相应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中止提供移动支付服务和不予支付服务费,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4.9. 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

8、乙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软件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商户平台”)知识产权均不归甲方所有。5 .甲方其他权利义务5.1. 甲方及甲方商户应通过乙方认可的方式提交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身份资料及经营内容等资料,并在该资料发生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及甲方商户应承担因上述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和不完整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误寄、不能联系导致的业务不能开展、乙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不能识别甲方及甲方商户以其他身份发送的指令从而不执行甲方指令)。52甲方及甲方商户应自行承担因其自身的交易信息违法、虚假、未及时更新、不详实、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或售后等存在问

9、题等造成的投诉、退货、纠纷、处罚等责任,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及甲方商户应予赔偿。5.3. 甲方及甲方商户承诺,不在未经乙方确认的甲方及甲方商户指定收款工具或收款页面以外使用乙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接口,不将乙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使用乙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接口为第三方提供商业服务。甲方及甲方商户违反本条约定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由甲方及甲方商户承担乙方的所有损失。5.4. 甲方及其商户应妥善保管乙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渠道平台”渠道账号、密码、密

10、钥和(或)数字证书,甲方及其商户的“渠道平台”渠道账号、密码、密钥和(或)数字证书是乙方及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识别甲方及其商户身份及指令的唯一标志,所有使用甲方及其商户“渠道平台渠道账户、密码、密钥和(或)数字证书的操作即视为甲方及其商户的(授权)操作行为,因甲方“渠道平台渠道账户、密码、密钥和(或)数字证书遗失、泄露、被窃所导致的损失由甲方及其商户自行承担。5.5. 甲方及其商户应妥善保管乙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商户平台商户号、密码、密钥和(或)数字证书,甲方及其商户的“商户平台商户号、密码、密钥和(或)数字证书是乙方及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

11、构识别甲方商户身份及指令的唯一标志,所有使用甲方商户商户平台商户账户、密码、密钥和(或)数字证书的操作即视为甲方商户的(授权)操作行为,因甲方商户“商户平台商户账户、密码、密钥和(或)数字证书遗失、泄露、被窃所导致的损失由甲方及甲方商户自行承担。任何使用甲方商户的“商户平台”商户账户、密码、密钥和(或)数字证书发送至“聚合支付平台”软件系统的指令构成甲方商户不可撤销的授权收付款指示,乙方及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于依照该指示进行支付和收款的行为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5.6. 甲方及甲方商户同意乙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必要时有权将其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政府监管部

12、门或甲方及甲方商户的用户支付时所涉银行进行核查,在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乙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可告知甲方及甲方商户获得该等信息的银行和政府监管部门的名称及披露的交易信息内容。5.7. 甲方及甲方商户承诺,甲方商户在使用乙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聚合支付服务时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接受并遵守乙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制定(包括后期修改)的关于本协议所指聚合支付服务的相关管理规则和运行中的技术和非技术规定。甲方及甲方商户承诺,其使用“聚合支付服务”时与甲方及甲方商户的用户之间的交易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不会违反乙方

13、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时修改的关于聚合支付服务的相关交易规则,以及具体使用“聚合支付服务”过程中获知的限制、使用提示或说明。甲方及甲方商户承诺,甲方及甲方商户提供给乙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息和指令是真实无误的。任何违背以上承诺产生的责任由甲方及甲方商户承担,并且乙方有权让相应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暂时关闭聚合支付平台接口,或者解除本协议,且要求甲方及甲方商户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5.8. 甲方及甲方商户理解并同意在其收款工具或收款页面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影响到乙方或其他第三方利益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甲方商户立即消除不安全因素。若在得到乙方通知后

14、甲方及甲方商户后1日内仍不消除该不安全因素,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其他任何赔偿及法律责任。5.9. 甲方及甲方商户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为甲方商户的“商户平台”上首选的支付工具。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5.10. 甲方须严格按本协议的约定发展商户,严禁甲方发展下级代理商或渠道商。一经被乙方查出甲方发展下级代理商或渠道商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可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5.11. 甲方须严格按照约定分配服务费率,如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政策调整,或中国人民银行、合作机构的相关政策调整的,乙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有权调整服务费

15、率。乙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对新调整的服务费率进行确认,如甲方接到乙方关于费率调整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予以答复的将视为甲方接受该调整,自甲方接到乙方调整通知之日三个工作日后开始执行新的费率标准。5.12. 甲方及商户如遇迁址、停业、域名或联系电话等商户资料信息变更,应由甲方或甲方商户提前通知乙方,若由于甲方或甲方商户未及时通知乙方导致的一切投诉和纠纷,均由甲方或甲方商户负责处理。甲方应督促其商户将乙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聚合支付服务”严格按照其营业执照登记的范围开展业务,将“实物+实名”“机票与3C”及“虚拟产品”业务分开使用而不得混用(其中,“实物+实名”,是指可由

16、物流配送的实物商品,或购买时需记录和核实购买者真实身份的商品或服务;”机票与3C”,是指机票、计算机、通讯产品、消费电子产品,“虚拟产品”是指,非实物且不记录购买者的真实身份,且无需物流运送的商品或服务)。如因甲方违反上述约定所带来的损失和风险由甲方及甲方商户自行承担。5.13. 除非甲方本身获得了相关支付渠道(如支付宝、微信等)的相关授权,否则甲方不得以相关支付渠道(如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商、受理机构或合作伙伴等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果甲方的商业行为侵犯了其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所造成的责任及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5.14. 甲方不得以乙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或者上

17、述机构代表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甲方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转让、转包或者授权第三方行使,且不得在其下发展其他渠道。5.15. 甲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当如实向商户介绍乙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产晶和服务;不得伪造、夸大与乙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关系,或对甲乙双方之间关系以及乙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服务的功能、价格/费率作出不实描述。5.16. 甲方不得自行或与第三方串通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或非法手段,损害商户或乙方或乙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利益及乙方的声誉;不得损害乙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整体市场形象,

18、也不得从事其它损害乙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益的行为,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承担。5.17. 甲方保证甲方及其商户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如因甲方违反上述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如发现商户的业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乙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规定的,应及时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按照乙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要求配合处理相关事宜。5.18. 甲方知悉并确认,甲方拓展的商户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甲方行为,甲方商户在使用乙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服务过程中,有任何违法违规

19、或其他任何造成乙方或第三方利益受损的行为时,乙方有权对甲方予以追责,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5.19. 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甲方需依照乙方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对商户实施管理、核查、监督等筛选工作,甲方应保隙商户的品质并承担商户不适格所带来的业务风险。如因商户违规等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或被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追究法律责任)的,由甲方全部赔偿。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审核甲方的业务类型,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单方变更业务类型等原因导致提供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5.20. 在本协议有效期限,甲方需依照相关法律规及

20、监管规定对其拓展的商户实施准入审核、管理、核查、监督的工作,并由甲方独立承担反洗钱责任,因商户审核事宜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5.21. 甲方应督导并保证商户妥善保留有关交易数据或凭证,如订单和用户接受货物时签字的有关单据的原始凭证。上述交易数据和凭证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至少保留五年。对乙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出的查询通知或调单需要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以信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商户保留的交易数据及相关单据回复给乙方;如甲方在乙方指定期限内无法提供或怠于提供,由此给乙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所有损

21、失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5.22. 甲方不得因本协议项下聚合支付业务合作,以乙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名义向商户或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同时,甲方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其拓展商户的管理,防止商户通过使用或利用乙方提供的相关服务欺诈消费者。若消费者向乙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投诉,甲方无法提供有效的相反证明的,乙方有权判断该投诉成立,甲方应当对甲方商户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5.23. 本协议对于甲方的任何禁止性规定及义务性规定,对甲方商户同样适用。6 .其他约定6.1. 甲方如发展商户,应通过乙方认可的方式提交提供商户资料,且承诺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

22、、合法以及准确性,因资料存在问题导致的商户纠纷,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6.2. 在乙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甲方商户使用“聚合支付服务”的行为进行核查时,甲方及甲方商户应配合提供乙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要求的相应凭证,并承担因核查所导致的支付中止、支付失败产生的损失。6.3. 甲方及甲方商户保证其收款事由正当合法,不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利益。同时甲方及甲方商户须保证其支付指令中的信息真实、合法、完整、准确,并承担信息存在问题所导致的所有损失。因甲方及甲方商户提供的信息存在问题或银行系统原因导致支付失败或迟延支付的,乙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

23、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承担责任。乙方不介入因甲方及甲方商户提供付款指令和相应款项迟延等原因导致的所有甲方与甲方商户之间的纠纷,也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6.4. 严禁甲方商户(二级商户)发展下级商户,甲方应予以监督。一经被乙方查出甲方商户发展下级商户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可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7 .保密义务7.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用户个人信息、用户支付信息以及接口技术等透露给第三方。7.2. 双方对在履行协议中获得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负保密责任。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乙方有权向相关人披露甲方的相关商业信息:(1)人民银行或银保监会、证监会

24、等金融业监管机构要求乙方提供甲方的相关商业信息的;(2)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有权行政机关要求乙方提供甲方的相关商业信息的;(3)用户投诉,要求乙方提供甲方的相关商业信息,经乙方查实后认为可以提供的。本协议所称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其商户与用户之间的交易单号、交易凭证、资金流水等交易信息。8 .违约责任8.1. 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协议中所做约定的义务、保证、承诺或其他条款,均构成违约。8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情形引起的赔偿责任:(1)直接或间接参与欺诈的;(2)经营及财务状况恶化无法为用户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提供应

25、有后续服务的;(3)出现违规操作,经指出拒不纠正的;(4)无理由拒绝或故意拖延乙方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查询和监查要求的;(5)进入破产程序、解散、营业执照被吊销的;(6)发生虚假交易或恶意欠款的;(7)违反本协议或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非法业务的;(8)出现风险事件或交易异常的;(9)违反乙方平台的相关规则和制度的;(10)实施其他有损乙方利益行为的。83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同时,需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9 .免责事由9.1. 为有效提供服务,乙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

26、“聚合支付平台等软件系统将不定时进行维护和检测,对此乙方将提前二日通知甲方,因此产生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服务中断或不稳定状态,不视为乙方违约。9.2. 本协议有效期内,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不视为乙方违约,双方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终止协议或变更协议内容。9.3. 乙方不对甲方及甲方商户提供的商品、服务及售后等内容向甲方及甲方商户的用户做任何保证和承诺,甲方及甲方商户的用户与甲方及甲方商户产生的一切纠纷由甲方及甲方商户自行处理,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0 .反商业贿赂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

27、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否则构成重大违约。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本合同中明示,否则亦为重大违约。IL合同联系方式1.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I)甲方联系方式联系人:一地址:手机:_微信:_电子邮箱:_(2)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_地址:_手机:_微信:_电子邮箱:_1.2.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1.3.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1.4.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

28、地址。1.5.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1.6.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12 .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3 ,附则13.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2. 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合法合规承诺函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13.3.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签署时间:年月曰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附件:合法合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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