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与债权法概述》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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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债与债权法概述,第一节 债的概念、特征与要素一、债的概念(1)债是大陆法系的基础性概念,“债”的语源上来源于拉丁文obligatio,愿意是约束、债务。在拉丁文中“债权、债务、债的关系”这三个词语均是obligatio。另外该词还有法锁的意思。(2)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没有债的概念,只有债权和债务的概念。,1,(3)我国立法对债的定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二、债的特征,(一)债的本质是一种民

2、事法律关系;1、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3、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4、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3,(二)债是一种交易规则(三)债权是相对权、请求权、具有财产性和期限性(四)债务具有特定性、期限性,4,三、债的要素,(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特定债的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同一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是两个以上,但都必须是特定的人。一般情况下凡具有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债的主体。,5,(二)债的内容,1、债权 是请求特定当事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他是财产权、请求权(不属于支配权)、相对性、

3、有期限的权利,具有包容性和平等性。(1)债权具有给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2)债权人具有受领给付的保有权,也称为债权人的给付受领权,即债权人有权接受并永久保留债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3)债权保护请求权。,6,债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债权与物权债权反映的是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而物权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1)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性;(2)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3)债权具有兼容性,物权具有排他性;(4)债权是请求权,物权则为支配性。,7,债权与知识产权,(1)债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与债权与物权的区别有部分相识;前者是请求权,具有相对性、兼容性;而后

4、者是绝对权,具有支配权、排他性;(2)两者的客体不同;(3)两者的主体不同;(4)对程序性要求不同。,8,2、债务 债务是当事人(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所应负担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的本质是债务人所负担的不利益。债的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给付义务还可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第二次给付义务)。,9,(三)债的客体,债的客体又称为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债务人的给付行为。物、智力成果、劳务、行为等。,10,第二节 债权法,一、债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债法的概念 债法即债权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债法

5、可作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债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债法,仅指有关债事的法典或民法典中的债编。前者如瑞士的债务法;后者如德国民法典第二编“债务关系法”、意大利民法典第四编“债”、日本民法典第三编“债权”。,11,广义的债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债法,除形式上的债法外,还包括有关债的单行条例、其他法律和法规中有关债的条款、有约束力的判例及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司法中适用的国际公约、双边条约的相关内容等一切关于债的规范性文件。,12,在大陆法系国家,债法主要表现为民法典的一编或单行法的形式。在普通法系国家,债法存在于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中,主要形式是判例法,辅以少量的单行成文法规。我国尚未制定民法典,民法通则第五

6、章第二节“债权”和第六章“民事责任”,合同法、担保法以及海商法、民用航空法、保险法等民事特别法中有关合同、损害赔偿的规定,构成我国现行债法的主要法律渊源。,13,(二)债法的历史沿革1、概说 债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随着民法的发展而逐渐发达和完备起来的。以财产交易制度为内容的债法的产生被认为晚于以财产占有制度为内容的物权法,债法的渊源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物的交换出现后才逐渐建立起来的交易规则。,14,总体而言,债法的历史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古代债法,即自由资本主义以前的债法),为债法的初创到基本成型阶段。第二个阶段(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债法),为债法的全面发展阶段。

7、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提出了自由、平等、人权的口号,在经济上实行自由放任主义,法律上以私法自治为指导思想。,15,第三个阶段为债法的现代化阶段(20世纪以来的债法)。20世纪以来,自由竞争造成了垄断,资本主义经济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对债法制度和债法理论形成了冲击。,16,2、大陆法系法典化国家债法的沿革,(1)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受大陆法系成文法传统影响而制定民法典的国家,其债法的渊源与发展以成文法为主,且以罗马法上之契约和侵权行为法之规定为基础。(2)商品跨国交易的增加与频繁,使债的关系突破国境界限,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统一的国际或区域性的债法立法,有关合同的国际公约或规则陆续缔结,债法出现国际化

8、的发展趋向。,17,3、英美法系判例法国家债法的渊源,(1)以英国、美国为主要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基于其判例法传统,基本没有成文的民法典,自然也未有系统的成文债法,甚至没有相应的明确的债的概念。,18,(2)英美法系国家包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在内的债法的渊源的基本特点是依循判例,辅之以少量的单行成文法规。这些单行成文法规虽也涉及合同、侵权行为等债的关系的调整,但是未有抽象意义上适用于解决债的关系的一般准则,也未能涵盖所有债的关系。,19,(3)在债法的发展中,英美法系国家虽采用不同的法律传统,但其在各个不同时期对债法所采用的法律原则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债法的规定大致相同的。当然

9、,有些规定却也是其特有的,如约因、合同落空原则、合同默示条款。,20,4、我国债法的产生与发展,(1)我国古代的债法,大致包括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在我国古代,债的关系已经存在,但极不发达。(2)在清末以前,我国因不存在形式上的民法,也未有现代意义上的债法,对债的关系的处理乃是属于习惯法范围。,21,(3)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中华民国民法债编不再适用于中国大陆,但仍在我国台湾地区施行,经1999年修订,为台湾现行债法。,22,(4)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行政性计划调拨成为财产流转的

10、常规形式,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颁布了许多债事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已在进行中,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债法也将借助于民法典的制订得以统一和完善。,23,(二)债法的性质与特征,债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民法的私法、权利法等共同属性。除此以外,债法作为规范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还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债法为财产法中的交易法。第二,债法为任意法。第三,债法具有广泛适用性。第四,债法富于科学性,债法在民法的各种制度中,最具实用性和工具性。第五,债法的发展有国际化的统一趋势。,24,二、债法的功能,债法虽系调整特定主体之间特定的社会关系,但其意义决不限于在当事人之间实现利益的

11、平衡。对于社会生活而言,债法具有下列功能:(一)为社会活动提供行为规范和行为预期。(二)为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法律保障。(三)实现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5,三、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与体系,1、债法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依传统民法理论,债法为财产法律制度。债法所调整的内容或者直接具有财产性质(例如合同),或者最终与财产有关(例如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2、债法与物权法虽同为财产法,物权法主要规定物的享有与支配,旨在维护财产的“静的安全”;债法主要规定交易规则和财产与人身受到不法侵害时的救济,旨在维护社会的“动的安全”。,26,3、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由债法作为一种财产法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所决

12、定。现代社会经济的现实,要求法律调整和保护的重心,从财产的“静的安全”移向财产的“动的安全”。近现代各国法律制度的进步历史也说明,在各种法律制度的发展中,尤以债法制度的发展最为显要。,27,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一、债的发生原因(一)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除外。,28,(二)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29,(三)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

13、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30,(四)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31,(五)单方允诺,单方

14、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又被称为“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32,1、单方允诺的核心在于,民事主体单方为自己设定义务,使对方获得权利。2、民事主体一旦作出允诺的意思表示,即应恪守信用,自觉受其约束,不允许随意撤回允诺,如果因撤回允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3、单方允诺是表意人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不需要任何人的任何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单方允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之时,就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表意人即负有了其为自己所设定的义务。,33,(六)缔约过失及法律的特别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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