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技师相关法规》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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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講人:呂震世 常務監事,受聘技師相關法規,民國 96 年 12 月 15 日,刑法摘錄 3 條刑事訴訟法摘錄 8 條建築法摘錄 4 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摘錄 4 條營造業法摘錄條公共工程品管作業要點1 條案例,刑法受聘技師受公會指派擔任鑑定人第 168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查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第 172條(偽證、誣告自白減免)犯第168條至第 171 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第 193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

2、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 證人、鑑定人由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及辯護人得直接或聲請審判長詰問之。第 167 條 當事人或辯護人,詰問證人、鑑定人時,審判長認為有不當者,得禁止之。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或辯護人詰問後,審判長得續行訊問。第 168 條 證人、鑑定人雖經陳述完畢,非得審判長之許可,不得退庭。第 169 條 審判長預料證人、鑑定人或共同被告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得於其陳述時,命被告退庭。但陳述完畢後,應再命被告入庭,告以陳述之要旨。,第 197 條 鑑定,除本節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前節關於人證

3、之規定。第 198 條 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推事或檢察官就左列之人選任一人 或數人充之:一 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二 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第 199 條 鑑定人,不得拘提。第 202 條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建築法第 15條 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第 26條 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 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第 58條 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 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

4、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一、妨礙都市計畫者。二、妨礙區域計畫者。三、危害公共安全者。四、妨礙公共交通者。五、妨礙公共衛生者。第 60條(賠償責任)建築物由監造人負責監造,其施工不合規定或肇致起造人蒙受損失時,賠償責任,依左列規定:一、監造人認為不合規定或承造人擅自施工,致必須修改、拆除、重建或 予補強,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者,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二、承造人未按核准圖說施工,而監造人認為合格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勘驗不合規定,必須修改、拆除、重建或補強者,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負連帶責任,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六條 雇主對於營造工作場所,

5、應於勞工作業前,指派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或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依規定應有施工計畫者,均應將前項防護設施列入施工計畫執行。第四十條 雇主對於施工構台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事先依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安全設計,並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雇主對前項施工構台及施工架之構築,應繪製施工圖說,並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核機制;設計、施工圖說、查驗等相關資料及簽章確認紀錄,於施工構台及施工架未拆除前,應妥存備查。前二項之設計、施工圖說等資料,由委外設計者提供時,雇主應責成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依實際需要檢核,

6、並簽章確認;有變更設計時,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第一百三十一條 雇主對於模板支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為防止模板倒塌危害勞工,高度在五公尺以上,且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模板支撐,其構築應依相關法規所定具有建築、結構等專長之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事先依模板形狀、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方法等妥為安全設計;前述以外之模板支撐,由專人辦理構築設計,均應簽章確認之。二、支撐架或工作車之組立,應指派專人依前款之組立圖及施工圖說施工,並決定作業方法,於現場直接指揮作業。三、支撐架或工作車之支撐、懸吊及錨定系統之材料不得有明顯之損傷、變形或腐蝕。四、支撐架或工作車推進或灌漿前,應確認支撐架或工

7、作車連接構件之螺栓、插銷等妥實設置。五、支撐架或工作車推進時,應設置防止人員進入推進路線下方之設施。六、支撐架或工作車應設置制動停止裝置,以利推進時失控之制動。七、混凝土應達可施拉強度方得施拉預力,施拉預力時及施拉預力後,應設置防止鋼鍵射出危害勞工之設備及措施。八、橋樑上構模板支撐,其模板支撐架頂層構台應舖設踏板,並於構台下方設置強度足夠之防護網,以防止人員墜落、物料飛落。雇主對於前項第一款模板支撐之構築,應繪製施工圖說、訂定混凝土澆置計畫,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設計、施工圖說、查驗等相關資料應簽章確認紀錄,於模板支撐未拆除前,應妥存備查。前二項之設計、施工圖說等資料,由委外設計者提供

8、時,雇主應責成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依實際需要檢核,並簽章確認;有變更設計時,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 雇主對於橋樑工程採支撐先進工法、懸臂工法等以支撐架或工作車推進方式施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支撐架或工作車之支撐、懸吊及錨定系統應依預期之荷、混凝土澆置方法及支撐架或工作車推進時之移動荷重等因素,委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妥為設計,確認具有足夠之強度,並設計必要之工作台及防護設施,依設計資料繪製組立圖及施工圖說,以防止支撐架或工作車倒塌危害勞工,組立圖及施工圖說應保存至完工為止。,營造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在縣(市)

9、為縣(市)政府。第三條本法用語定義如下:二、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三、綜合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四、專業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從事專業工程之廠商。五、土木包工業:係指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六、統包:係指基於工程特性,將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安裝等部分或全部合併辦理招標。七、聯合承攬:指二家以上之綜合營造業共同承攬同一工程之契約行為。九、專任工程人員:係指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或建築師,擔任

10、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人員。十、工地主任:係指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工地事務及施工管理之人員。十一、技術士:係指領有建築工程管理技術士證或其他土木、建築相關技術士證人員。,第五條營造業之許可、獎懲、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懲戒事項、複查及抽查,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六條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第七條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並具下列條件:一、置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具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

11、一人以上。二、資本額在一定金額以上。前項第一款之專任工程人員為技師者,應加入各該營造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後,始得受聘於綜合營造業。第一項第一款應修習之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數,及第二款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課程名稱及學分數修正變更時,已受聘於綜合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於修正變更後二年內提出回訓補修學分證明。屆期未回訓補修學分者,主管機關應令其停止執行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業務。乙等綜合營造業必須由丙等綜合營造業有三年業績,五年內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並經評鑑二年列為第一級者。甲等綜合營造業必須由乙等綜合營造業有三年業績,五年內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

12、並經評鑑三年列為第一級者。,第八條專業營造業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如下:一、鋼構工程。二、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三、基礎工程。四、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五、預拌混凝土工程。六、營建鑽探工程。七、地下管線工程。八、空調水電工程。九、帷幕牆工程。十、庭園、景觀工程。十一、環境保護工程。十二、防水工程。十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增訂或變更,並公告之項目。第九條專業營造業應具下列條件:一、置符合各專業工程項目規定之專任工程人員。,第十三條營造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許可:一、申請書。二、三、四、。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

13、列事項:一、二、三、四、專任工程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第十四條營造業於領得許可證件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第十五條營造業應於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六個月內,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登記、領取營造業登記證書、一申請書二、三、四、專任工程人員受聘同意書及其資格證明書。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二、三、四、專任工程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與其簽名及印鑑。,第二十二條綜合營造業應結合依法具有規劃、設計資格者,始得以統包方式承攬。第二十六條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照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製作工地現場施

14、工製造圖及施工計畫書,負責施工。第二十八條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第三十條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前項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三十二條營造業之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一、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二、按日填報施工日誌。三、工地之人員、機具及材料等管理。四、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 地行政事務。五、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六、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免依第三十條規定置工地主任者,前項工作,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為之。,第三十四條營

15、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營造業負責人知其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通知其專任工程人員限期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屆期未辭任者,應予解任。第三十五條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四、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五、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六、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

16、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七、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第三十七條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前或施工中應檢視工程圖樣及施工說明書內容,如發現其內容在施工上顯有困難或有公共危險之虞時,應即時向營造業負責人報告。營造業負責人對前項事項應即告知定作人,並依定作人提出之改善計畫為適當之處理。定作人未於前項通知後及時提出改善計畫者,如因而造成危險或損害,營造業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三十八條營造業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中發現顯有立即公共危險之虞時,應即時為必要之措施,惟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且未踰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其必要措施之費用,

17、如係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者,應由定作人給付,定作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於承攬契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三十九條營造業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前條規定致生公共危險者,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第四十條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營造業應即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細則:日內,並應於三個月內依規定另聘之。前項期間如有繼續施工工程,其專任工程人員之工作,應委由符合營造業原登記等級、類別且未設立事務所或未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或營造業之建築師或技師擔任。前項之技師,應於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離職認定:內政部於96年7月2日台內中營字第0960803898號函釋如

18、下:(一)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申請離職註銷受聘登記時,如檢附1個月前預告離職之存證信函及離職切結書者或受聘營造業出具之離職證明,則可依其申請書件辦理註銷受聘營造業登記,並通知其原受聘之營造業依營造業法規定辦理。(二)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申請離職註銷受聘登記時,如未檢附1個月前預告離職之存證信函及離職切結書者或受聘營造業出具之離職證明,則依本部營建署93年9月29研商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自行申請離職註銷之處理方式會議結論辦理下一頁,並請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儘可能於2個月內完成。,營建署93年9月29日會議結論: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自行申請辦理離職註銷時,建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下列方式辦理:(1

19、)主管機關接獲專任工程人員自行申請辦理離職註銷時,應即函請其受聘之營造業於15日內依營業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2)營造業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者,請主管機關按本部93年2月12日台內營字第0930082046號函(如附件)說明二,本於職權依營造業法第十七條規定抽查是否屬實,依事實認定准予專任工程人員離職註銷後,即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函知原受聘之營造業,原受聘之營造業如不服前揭處分,得依訴願法相關規定辦理。(3)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日期,除有明顯之事實得據以認定者外,以下列方式認定:1.營造業經撤銷登記、廢止登記或己辦妥歇業登記經查屬實者,以其撤銷登記、廢止登記或辦妥歇業登記之日期為準。

20、2.營造業停業或不知去向經查屬實者,以專任工程人員提出離職註銷申請之日為準。,第四十一條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第四十三條營造業評鑑中央主管機關對綜合營造業及認有必要之專業營造業得就其工程實績、施工品質、組織規模、管理能力、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及財務狀況等,定期予以評鑑,評鑑結果分為三級。,第六十六條本法施行前之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及經營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專業工程項目之廠商,應自本法施行日起一年內,分別依第六條至第十二

21、條所定要件,申請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 冊;。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廢止其許可及登記證書,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商業登記或其部分登記事項。丙等營造業依第一項規定換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時,其依本法施行前營造業管理規則規定擔任為專任工程人員之工地主任及經濟部核准登記之土木、水利工程或建築科技副,得予繼續留任。但該工地主任及技副,在丙等營造業換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後,依第十七條年滿五年營造業申請複查時,應取得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專任工程人員之資格,屆期未取得資格者,令其停止執行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業務。本法施行前原依營造業管理規則規定聘工地主任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丙等營造業於換領為

22、丙等綜合營造業五年後,得採置專任工程人員或委託建築師或技師逐案按各類科技師之執業範圍核實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並簽章負責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工作。該建築師或技師不得設立事務所或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且技師應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並應於每次受理委託簽章後,逐案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登錄。雙軌制為落實營造業專任專業之目標,第四項委託建築師或技師簽章負責之規定事項,其停止適用之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公會定之。,第六十七條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處理營造業之撤銷或廢止登記、獎懲事項、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處分案件,應設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六十

23、八條離島地區營造業承攬當地工程者,其營造業人員之設置,得不適用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島條款前項所稱離島地區之範圍、人員設置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下頁,名稱:離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民國 93 年06 月 14日公布)第1條 本辦法依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第2條 本法所稱離島地區之範圍,包括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與 臺東縣蘭嶼鄉、綠島鄉及屏東縣琉球鄉。第3條 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當地,指前條各該縣、鄉之行政轄區。第4條 離島地區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承攬當地工程,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未達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者,得委託建築師

24、或技師逐案按各類科技師 之執業範圍核實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並簽章負責專任工程人員依本法應辦理之工作。二、達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者,其人員之設置、監督及管理,依本法規定 辦理。前項第一款受委託之建築師或技師不得設立事務所或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技師應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並應於每次受理委託簽章後,逐案向工程所在地之縣主管機關報備登錄。第5條 前條所定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指下列規定之一:一、工程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二、建築物高度在三十六公尺以上者。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深度在十公尺以上者。四、橋樑柱跨距在二十五公尺以上者。,第六十一條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如前述,專任工程人員應專任

25、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如前述,專任工程人員之責任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如前述,勘驗應到場說明及文件上簽署 或違反各該技師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第六十六條第四項之技師有違反各公會之章程情節重大者,亦同。營造業負責人明知所置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 如前述,專任工程人員應專任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事,如前述,勘驗應到場說明及文件簽署 未通知其辭任、未予以解任或未使其在場者,予以該營造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第六十六條第四項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之技師,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

26、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如前述,專任工程人員之責任或未加入公會,或受理委託簽章後未逐案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登錄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執行相關業務。,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三項應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數認定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台內營字號令訂定一、本要點所定應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學分數,區分工程力學、工程技術及工程材料與施工管理等三學程,每學程每學科(含實習及實驗科目)至多採計四學分,合計達三十學分以上;其中應包括材料力學、結構學(或建築結構)、鋼筋混凝土學(或鋼筋混凝土設計、鋼筋混凝土工程)、測量學(或工

27、程測量、平面測量、地形測量)及土壤力學(或基礎工程、基礎設計、基礎設計與施工、大地工程學)等五門學科。,二、所稱工程力學學程,係指講授構造物受外力影響應力變化分析之課程,包括應用力學、靜力學、動力學、工程力學、材料力學、結構學(或建築結構學)、土壤力學、土壤行為學、流體力學(或環境流體力學)、岩石力學、波浪力學、渠道水力學(或明渠水力學)、水力學(或應用水力學)、結構動力學、結構穩定學、結構矩陣分析、有限元素法、彈性力學、塑性力學、土壤動力學、結構分析、結構行為學、工程數學等學科。,三、第一點所稱工程技術學程,係指講授建造或拆除構造物或改變自然環境行為專業技術之課程,包括結構設計、測量學(或工

28、程測量、平面測量)、地質學(或工程地質學)、水利工程、運輸工程、鋼筋混凝土學(或鋼筋混凝土設計、鋼筋混凝土工程)、預力混凝土學(或預力混凝土工程、預力混凝土設計)、鋼結構學(或鋼結構工程、鋼結構設計)、鋼骨鋼筋混凝土學(或鋼骨鋼筋混凝土工程、鋼骨鋼筋混凝土設計)、基礎工程(或基礎設計、基礎設計與施工)、大地工程學、橋樑工程(或橋樑設計)、道路工程(或公路工程)、港灣工程、隧道工程、房屋建造、海岸工程、海埔地開發工程、鋪面設計及管理、航空站工程、捷運系統工程、水文學(或水文分析)、河工學、防洪工程、灌溉與排水工程、水力發電、地下水、給水與污水工程、水工結構物及設計、閘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水資源

29、規劃(或水資源工程與規劃)、海洋工程及海洋波浪工程、灌溉工程、排水工程、農田水利、深開挖技術、鋼結構塑性設計、房屋結構設計、特殊混凝土結構設計、地震工程、板殼設計、結構動力分析與耐震設計、隔震與被動消能系統、結構主動控制、邊坡工程、坡地開發工程、工址調查、構造地質學、堤壩工程、地下水與滲流、地盤改良、大地測量(或幾何大地測量、物理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電子測量學(或應用電子學)、測量平差法(或測量平差學)、地形測量、地形學、給水工程(或給水工程設計)、自來水工程(或自來水工程設計)、衛生工程(或衛生工程設計)、污水工程(或污水工程設計)、下水道工程(或下水道工程設計)、空氣污染防制工程、水

30、污染防制工程(或河川污染防制工程、水質污染防制工程)、工業廢水處理工程、環境工程(或環境工程概論)、資源回收工程、土壤學、植生工法、集水區經營、防砂工程、土壤沖蝕、土石流防治工程、崩塌地處理(或崩山控制)、邊坡穩定與土工結構物、建築結構系統、建築結構設計、建築構造、建築結構與造型、結構特論、建築設備、高層建築設備、生態工法、綠建築(或節能建築學)、結構物檢測評估及補強、耐震診斷與補強、基礎工程監測及檢測評估、施工災害與應變措施、施工機械(或施工設備)、施工法、共同管道(或共同管道概論)等學科。,四、第一點所稱工程材料與施工管理學程,係指講授組成構造物或人工改變自然環境使用材料及綜理工程品質、營

31、運安全、施工進度、成本計價、管理分析決策等實務之課程,包括工程材料(或工程材料行為學、營建材料)、建築材料、瀝青混凝土及配合比設計、混凝土學(或混凝土及配合比設計)、高性能混凝土、材料破壞分析、複合材料在工程上之應用、營建管理、工程管理、工程估價(或施工估價)、工程成本與財務、營建法規(或土木法規)、政府採購法、契約與規範、工程統計(或或然率與統計)、營建生產力、經濟學(或營建經濟學、工程經濟學)、設施規劃管理、工程專案管理、營建自動化(或營建自動化技術及應用)、電腦輔助工程(或電腦輔助工程導論)、電算機在工程應用、計算機計畫(或計算機程式、計算機概論)、設計自動化原理、人工智慧的工程應用、工

32、程圖學、工程繪圖(或工程製圖、電腦繪圖)、施工圖(或製圖學)、地理資訊系統、工程風險評估與決策分析、工程品質管理、價值工程、營建技術與知識管理等學科。,五、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領有測量、水土保持、大地及環境工程科技師證書申請擔任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者,應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第一點所定課程學分,並檢附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科、系、組、所出具之學分(成績)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但領有土木、水利、結構工程科技師或建築師證書者,不在此限。,六、第五點之學分(成績)證明文件所列之課程與第二點至第四點所列課程名稱不符或類似者,

33、應另由該校出具該學科與第二點至第四點所列課程學程、學科內容相符之證明;至國外學校之課程名稱及內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七、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適用營造業法規定之工程,應於招標文 件內訂定有關營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之下列事項:(一)督察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察紀錄表(參考格式如附表二-1;屬建築物者,應依規定填報附表二-2)。(二)依據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相關工作,如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等(公共工程施工日誌參考格式如附表三-1;屬建築物者,應依規定填報附表三-2)。(三)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四)未依上開各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查詢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師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公告事項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0月1日與土木技師有關懲戒案42件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0月1日與土木技師有關懲戒案84件,其他案例,請自行至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觀看!,21 停業二月 舉發人不服鑑定報告,22 停業二月 設計排水工程未盡承包義務,以下資料來自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以下資料來自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簡報完畢!謝謝捧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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